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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新安法培训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三亚风情
  • 文档编号:2679179
  • 上传时间:202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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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新安 培训 课件
    资源描述:

    1、新安全生产法(20142014修订)与中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要点介绍安全生产管理部2015年3月2 2第一部分第一部分新安全生产法(2014修订)要点介绍目目录录安法14年修订内容一、修订要点说明二、企业主体责任内容三、从业人员权利及义务四、法律责任4一、修订基本情况一、修订基本情况1、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新法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在坚守 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 这条红线,牢固树立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 的理念。6一、修改的基本情况第一章总 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

    2、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 则新法条文数量变化章名原法新法修改增加不变第一章总则15161015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283218410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910217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15175210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911821第六章法律责任19251852第七章附则23012合计97114591740新增的主要内容(28项,直接关系企业的有16项)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安全生产规划制度乡镇开发区政府职责协会安全生产职责与地位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制度单位安管机构职责和权利

    3、3456789单位安管人员职责和权利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实习人员安全管理要求金属冶炼为高危行业10111213城市轨道交通为高危行业14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要求1安全生产法的定位2第9页省级政府淘汰落后立法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责任险制度151718违法非法行为公开制度应急体系建设总体要求事故协调联动机制及应急预案增大了违法非法行为处罚力度22232426工会、企业工会监督权力25劳务派遣人员权利和义务19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27事故单位罚款28矿山、海油设备列为特设16安监部门强制停产权力违法非法信息记录制度2021? 安法14年修订版共114条,不包括附则为111条,其中71条直接关系生产

    4、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占64%。? 安法14年修订版新增了 17条,其中有9条直接关系生产单位经营及其人员,占53%。二、企业主体责任内容二、企业主体责任内容根据安全生产法释义第2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商品生产、销售以及提供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不论其所有制性质、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规模大小,只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都应遵守本法规定。其他经济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分公司、项目部)什么是生产经营单位什么是生产经营单位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职责( 14项):序号职责备注1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改善生产条件第4条2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

    5、监督第7条3建筑施工单位应当设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管人员第21条4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第25条5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第26条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28条序号职责备注7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施上设置明显的 安全警示标志第32条8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第33条9使用经专业生产单位生产的 危险物品容器第34条10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第37条11建立健全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38条12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 劳保用品,监督佩戴使用第42条序号职责备注13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第78条14

    6、建筑施工单位应当 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第79条安全生产法第 18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2、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主要职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主要职责:安全生产法第 22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

    7、列职责 (14版新增):(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3、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3、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职责: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及义务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及义务安全生产法第三章从

    8、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共有10条,其中明确提到权利 4条,义务3条。1、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条款内容第50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51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 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第52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 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1、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条款内容第53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

    9、,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2、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条款内容第54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55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56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 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四、法律责任四、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六章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条款共25条(第87条-第111条),比02版的19条(第77条-第95条

    10、)增加6条,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更重、数额更大。四、法律责任四、法律责任责任划分:1、在公司内部,公司是监管责任,分公司、项目部是主体责任。2、发承包关系的,承包单位承担主体责任,发包单位承担监管责任。监管责任提出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基本制度,检查指导工作开展、进行工作考核等。主体责任自主依法全面做好安全生产工作。1、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处罚: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

    11、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2004-2014年的82次特别重大事故的分析,2004年仅为35.1万元/人,到2014年达到186.3万元/人,其中的2013年最高,达到415万元/人,增加的趋势明显。按此计算,到2020年将达到647.5万元/人。1、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处罚:、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处罚:新安法法律责任中 第90条、第91条、第92条、第106条共4条(02版有3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追究,其中包括 罚款、撤职、拘留、降级、刑事责任 等

    12、责任追究类型。1、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处罚:1.责令改正,1种行为,第105条6.处20-50万罚款,1种行为,第109条2.责令立即或限期消除, 1种行为,第99条7.处50-100万元罚款,5种行为,第95、109条3.责令限期整改,没收非法所得,2种行为,第89、100条8.处100-500万罚款,1种行为,第109条4.处2-20万罚款,1种行为,第105条9.处500-1000万罚款,1种行为,第109条5.处5-20万元罚款,6种行为,第96条10.处1000-2000万罚款,1种行为,第109条1、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处罚:、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处罚:1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0种行

    13、为,第89、90、91、94、95、96、98、99、100、101、102、105、108、109条16.得超10万,处所得2-5倍,否单或并处10-20万罚款,2种行为,第89、100条12.责令停建或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整改,4种行为,第95条17.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 10-20万元罚款,4种行为,第98条13.责令限期改正,处 5万元以下罚款,17种行为,第94、96、100、101、102条18.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 10-50万元罚款,1种行为,第99条14.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 5-10万元罚款,7种行为,第94条19.责令停产停业, 1种行为,第101条15.责令限期整改,处

    14、10万元以下罚款,4种行为,第98条20.关闭、吊销执照, 2种行为,第89、108条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违法处罚:新安全生产法 法律责任中第90条、第91条、第92条、第106条共4条(02版有3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追究,其中包括罚款、撤职、拘留、降级、刑事责任等责任追究类型。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违法处罚:条款主要内容第90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91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

    15、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 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违法处罚:条款主要内容第92条(新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 罚款:(一)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特别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违法处罚:条款主要内容第106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16、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 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百的罚款(新增) ;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 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违法处罚: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

    17、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新增)。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违法处罚: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以上处罚条款都明确规定,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事处罚无疑为安全管理的正常运转提供了更强大的保障。中国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一、安全生产责任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处罚标准一、安全生产责任一、安全生产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 的原则,各单位应

    18、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包括:(1)企业主要负责人既要履行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负总责;一、安全生产责任一、安全生产责任(2)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负责统筹制定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3)企业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生产安全技术保障体系,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一、安全生产责任一、安全生产责任(4)企业其他负责人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 领导

    19、责任;(5)企业安全总监,组织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6)企业应建立以 工会为主的劳动保护监督责任制,以党、团组织为主的思想政治保障责任制。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处罚标准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处罚标准处罚对象处罚形式事故等级及处罚标准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及以上事故主要负责人经济处罚3万元/死亡一人(累计,不超过上年总收入的 30%)3万元/死亡一人(累计,不超过上年总收入的40%)3万元/死亡一人(累计,不超过上年总收入的 60%)行政处罚记过,记大过,撤职记大过,撤职撤职,开除1、生产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处罚标准处罚处罚对象对象处罚处罚形式形式事故等级及

    20、处罚标准事故等级及处罚标准一般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较大事故重大及以上事故重大及以上事故生产负责人经济处罚2.5万元/死亡一人(累计,不超过上年总收入的 30%)2.5万元/死亡一人(累计,不超过上年总收入的40%)2.5万元/死亡一人(累计,不超过上年总收入的 60%)行政处罚警告,记过,撤职记过,记大过,撤职撤职,开除安全总监、技术负责人经济处罚2万元/死亡一人(累计,不超过上年总收入的 30%)2万元/死亡一人(累计,不超过上年总收入的40%)2万元/死亡一人(累计,不超过上年总收入的 60%)行政处罚警告,记过,撤职记过,记大过,撤职撤职,开除1、生产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处罚标准处罚

    21、对象象处罚形式事故等级及处罚标准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及以上事故其他负责人经济处罚1万元/死亡一人(累计,不超过上年总收入的30%)1万元/死亡一人(累计,不超过上年总收入的30%)1万元/死亡一人(累计,不超过上年总收入的 30%)直接责任人根据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和企业事故调查结果,进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安全、生产、技术质量、设备部门负责人经济处罚0.5万元/死亡一人(累计,不超过上年总收入的15%)0.5万元/死亡一人(累计,不超过上年总收入的 15%)0.5万元/死亡一人(累计,不超过上年总收入的 15%)1、生产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处罚标准处罚对象处罚形式形式事故等级及处罚标准

    22、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及以上事故安全、生产、技术、质量、设备部门管理人员及其他部人员及其他部门负责人经济处罚0.2万元/死亡一人(累计,不超过上年总收入的 15%)0.2万元/死亡一人(累计,不超过上年总收入的 15%)0.2万元/死亡一人(累计,不超过上年总收入的15%)其他管理人员经济处罚0.1万元/死亡一人(累计,不超过上年总收入的 10%)0.1万元/死亡一人(累计,不超过上年总收入的 10%)0.1万元/死亡一人(累计,不超过上年总收入的10%)注:1、未发生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参照同级别事故死亡人数比例进行处理;2、重大环境污染、火灾、交通、公共安全等事件以及在非生产作业环节发生的责

    23、任事故,参照同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进行处理。1、生产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处罚标准处罚对象处罚形式事故等级及处罚标准一般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及以上事故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分管事故单位负责人经济处罚2万元/死亡一人(累计,不超过上年总收入的30%)2万元/死亡一人(累计,不超过上年总收入的30%)2万元/死亡一人(累计,不超过上年总收入的 30%)行政处罚无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2、三级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处罚标准处罚对象处罚对象处罚处罚形式形式事故等级及处罚标准事故等级及处罚标准一般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较大事故重大及以上事故重大及以上事故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经济处罚

    24、1万元/死亡一人(累计,不超过上年总收入的25%)1万元/死亡一人(累计,不超过上年总收入的25%)1万元/死亡一人(累计,不超过上年总收入的25%)行政处罚无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其他负责人人经济处罚1万元/死亡1人(累计,不超过上年总收入的20%)1万元/死亡1人(累计,不超过上年总收入的20%)1万元/死亡1人(累计,不超过上年总收入的20%)2、三级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处罚标准处罚对象处罚对象处罚处罚形式形式事故等级及处罚标准事故等级及处罚标准一般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较大事故重大及以上事故重大及以上事故安全、生产、技术、质量、设备部门负责人责人经济处罚0.5万元/死亡1人(累计,不超

    25、过上年总收入的15%)0.5万元/死亡1人(累计,不超过上年总收入的15%)0.5万元/死亡1人(累计,不超过上年总收入的 15%)安全、生产、技术、质量、设备部门管理人员及其他部门负责人经济处罚0.2万元/死亡1人(累计,不超过上年总收入的10%)0.2万元/死亡1人(累计,不超过上年总收入的10%)0.2万元/死亡1人(累计,不超过上年总收入的 10%)注:1、未发生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参照同级别事故死亡人数比例进行处理;2、重大环境污染、火灾、交通、公共安全等事件以及在非生产作业环节发生的责任事故,参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进行处理,按照2万元/每经济损失 500万元(不足 500万按500万

    26、计算)标准,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经济处罚。2、三级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处罚标准处罚对象处罚形式事故等级及处罚标准一般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及以上事故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分管事故单位负责人经济处罚2万元/死亡一人(累计,不超过上年总收入的30%)2万元/死亡一人(累计,不超过上年总收入的 30%)行政处罚警告,记过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3、二级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处罚标准处罚对象处罚对象处罚处罚形式形式事故等级及处罚标准事故等级及处罚标准一般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较大事故重大及以上事故重大及以上事故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经济处罚1.5万元/死亡一人(累计,不超过上年总收入的25%

    27、)1.5万元/死亡一人(累计,不超过上年总收入的25%)行政处罚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其他负责人经济处罚1万元/死亡1人(累计,不超过上年总收入的20%)1万元/死亡1人(累计,不超过上年总收入的20%)3、二级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处罚标准处罚对象处罚对象处罚形式事故等级及处罚标准事故等级及处罚标准一般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较大事故重大及以上事故重大及以上事故安全、生产、技术、质量、设备部门负责人经济处罚0.5万元/死亡1人(累计,不超过上年总收入的15%)0.5万元/死亡1人(累计,不超过上年总收入的 15%)安全、生产、技术、质量、设备部门管理人员及其他部门负责人经济处罚0.2万元

    28、/死亡1人(累计,不超过上年总收入的10%)0.2万元/死亡1人(累计,不超过上年总收入的 10%)注:1、未发生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参照同级别事故死亡人数比例进行处理;2、重大环境污染、火灾、交通、公共安全等事件以及在非生产作业环节发生的责任事故,参照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进行处理,按照2万元/每经济损失500万元(不足500万按500万计算)标准,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经济处罚。3、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每死亡一人,处罚主要负责人2万元/人,从考核年薪中扣除。3、二级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处罚标准关于总公司成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通知关于总公司成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通知将安全质量环境部的项目管理

    29、、工程质量管理、环境管理、节能减排管理等职能调整至市场与客户管理部,安全质量环境部更名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专职承担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总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能总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全面负责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股份公司国内外各层级机构和各业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具体具有以下九大职能:一、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六、安全生产事故管理二、安全生产管理七、职业健康管理三、安全生产监督八、安全生产考核四、安全生产标准化及评价九、综合管理五、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安法14修订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希望我们每个企业,在座的每位负责人、企业家都能遵法守法、尽职尽责,做到安全生产经营,保障企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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