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律讲座专题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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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法律讲座法律讲座 婚姻是建筑一个“家”,而非一间“屋子”。 -婚姻格言 婚姻的成功取决于两个人,而一个人就可以使它失败。 -婚姻格言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 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结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 双方自愿 必备条件 符合法定婚龄 法定条件 一夫一妻制 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 禁止条件 的旁系血亲结婚 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可结婚疾病的人结婚 法定手续履行结婚登记结婚 无效婚姻 重婚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 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订婚(婚约)有法律效力吗?由此引起的财物
2、纠纷应如何处理? 订立婚约的行为称订婚。婚约是当事人自愿采用的表示或者巩固恋爱关系的方式,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婚约或订婚没有作任何规定。因此,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订婚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法律不调整婚约关系,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视婚约为儿戏。当事人应该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慎重对待婚约,切记轻率,更不允许以订婚为名索取钱财或者玩弄异性,否则,应视情节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由此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区别情况予以妥善解决。 恋爱或订婚期间,男女双方自愿互赠的衣物或者游玩的花费等,按赠与处理。但属双方定情信物或者具有家庭纪念意义的财物,一方要求归还的,以归还为妥。 如果属于以下
3、情形,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使用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1、 同居关系处理 法律原则上对同居不干预,但如果产生了纠纷,法院可以干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或者两人未婚同居后一方要分手而另一方死缠烂打就是不同意的,起诉到法院,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解除。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一般按照共有财产来处理。同居期间的子女关系,双方都有抚养义务,比照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处理进行。那么一方对另一方的书面承诺,是否有效呢? 同居双方的财产关系,按照自
4、然人的财产关系来处理,自然人仅凭欠条,不一定能证明有借款,还要证明借款的真实性,小华和小青的欠条一看而知不是真实的借款,只是青春损失费,青春损失费找不到法律依据,因此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
5、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2008年10月12日,张先生通过郑州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下简称房产公司)介绍,与刘女士签订了一份房产交易成交确认合同。 合同约定:张先生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一套面积87平方米的房屋,以3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刘女士;刘女士需交纳购房定金1万元,张先生需提供房产证或者原购房手续等。双方还约定,双方交纳的现金或手续由见证人房产公司代为保管。 接到电话,刘女士非常生气,考虑之后,她不再要求张先生履行合同,取回了张先生返还的定金1000元以及自己交给房产公司的定金1万元。 此后,刘女士要求张先生继续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
6、定金,但遭到张先生拒绝。协商不成,刘女士一纸诉状将张先生告上法庭。刘女士认为,是张先生看到房价不断上涨,不愿意卖房了。 张先生不同意。庭审时,他说,刘女士起诉事实不属实,房子是他和妻子王女士共同所有,依据法律规定,其没有单独出售的权利。 见证人房产公司作为第三人出席了法庭,还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证据10月14日,也就是张先生拒绝卖房当天,张先生夫妇一起与房产公司签订委托售房协议。该协议中注明:“2008年10月12日张先生代表其夫妇二人和刘女士签订的房产交易成交确认合同,他们自愿解除并承担违约责任。” 金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争议的房屋系张先生与王女士夫妻共有财产,张先生在出卖该房屋时,应
7、与妻子王女士协商一致。在王女士称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张先生无权单独处理房产,张先生与刘女士所签订的房产交易成交确认合同系效力待定合同。 但从房产公司提供的委托售房协议显示,王女士也有出卖该房屋的意愿,故2008年10月12日张先生与刘女士签订的房产交易成交确认合同为合法有效合同。 王女士辩称她不知情且也不同意出卖该房屋,显然与事实不符。判决张先生夫妇双倍返还刘女士定金;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8、)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1、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处理原则 子女为结婚接受父母赠与财产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十分普遍。男方定亲需有彩礼,女方出嫁必送嫁妆,已经成为传统的理念,但由于约定不明在离婚或者发生纠纷时就难于掌握。为此法律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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