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协议解读培训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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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保 协议 解读 培训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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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医疗保险与价格管理科 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解读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我国医疗保障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已于2021年5月1日正式实施!宣传贯彻条例,保障基金安全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输入文字,添加相关标题,修改文字内容,也可以直接复制你的内容到此。l 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l 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l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l 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点击输入文字(一)分解
2、住院、挂床住院;(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五)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七)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定点医药机构提供服务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形: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输入文字,添加相关标题,修改文字内容,也可以直接复制你的内容到此。l 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
3、谈有关负责人;l 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l 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点击输入文字(一)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二)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三)未按照规定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四)未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五)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六)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提供医疗保障基
4、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七)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定点医药机构提供服务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形: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输入文字,添加相关标题,修改文字内容,也可以直接复制你的内容到此。l 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l 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l 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点击输入文字(一)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二)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
5、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三)虚构医药服务项目;(四)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定点医药机构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按照本条规定处理。定点医药机构提供服务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形: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输入文字,添加相关标题,修改文字内容,也可以直接复制你的内容到此。l 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点击输入文字第四十三条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医疗保障基第四十三条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其金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
6、者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5年内禁止从事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活动年内禁止从事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活动,由有关部,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门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挪用医疗保障基金的,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挪用医疗保障基金的,由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责令追回由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医院使用管理医保基金的法律责任医保协议解读DIP贯标问题应对打击“假病人、假病情、假票据”专项整治工作曝光典型案例1医疗保障定点
7、医疗机构服务协议解读 按照医保同城化工作的战略部署,自2021年起成都、德阳、眉山、资阳四市执行统一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与以前我市医保协议条款内容上有很大不同:其中绝大多数条款为乙方的责任、义务和违约处理。 协议明确了乙方10条义务,涵盖依法执业、规范医疗、医院医保管理架构、医保监督管理制度、票据规范、医保监督公示、医保政策法规培训、数据真实准确、个人账户使用、医保政策正确解释沟通等。 协议明确了定点医疗机构重大信息变更备案管理:机构规模、机构类别、等级、诊疗科目、科室、床位数、医务人员、医疗设备设施、银行账户、医疗保障经办人等。 协议对医院的信息化与医保平台的对接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确保真实
8、、准确、及时、完整。 协议中细化了药品、材料、医疗服务项目计费与实际数量超标异常程度不同,相应处罚标准不同(约谈、拒付违规费用、1倍处罚、2倍处罚、中止协议等) 协议中明确定义“分解住院、串换项目、重复收费、分解收费、虚记医疗费用、七吻合、购销存比率、申报销售比率”等专业术语18项,违规金额涵盖了医保支付金额和病人自负金额,而不再是以往的仅涉及医保基金。 协议共九章八十六条第一章 总则 (第一至十九条)第二章 诊疗服务 (第二十至三十二条)第三章 目录管理 (第三十三至四十二条)第四章 信息系统 (第四十三至四十九条)第五章 医疗费用结算 (第五十至六十二条)第六章 医疗服务监管 (第六十三至
9、六十七条)第七章 协议的签订、变更和终止(第六十八至七十条)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七十一至七十九条)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至八十六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一条【基本准则】【基本准则】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国家、四川省和统筹地区有关医疗保障(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药品及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医药价格收费等,以下简称医疗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证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障服务。第二条第二条【服务对象】【服务对象】乙方提供医疗服务的对象包括: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第五条第五条【
10、甲方权利】【甲方权利】(一)有权对乙方及其医保医师的医疗保障服务行为和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有权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医疗保障服务所需的数据;有权掌握乙方的运行管理情况,从乙方获得医保费用稽查审核、绩效考核和财务记账等所需要的信息数据等资料。(三)有权向社会公布参保人员在乙方就医发生的医疗保障费用结算情况。(四)有权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乙方的医保业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审计。(五)有权对乙方的违约行为进行查处,可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约谈、限期整改、暂停支付、拒付违规金额、要求支付违约金、中止协议、解除协议等处理措施,并追回其违规获取
11、的医疗保障基金。(六)甲方有权向上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和公众媒体等通报乙方执行医保政策、履行医保协议、违规违约处理、定期考核及医疗费用运行等相关情况。 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第八条【乙方义务】【乙方义务】“十条十条”(一)依据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障、卫生健康等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协议的约定,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的执业许可范围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执业许可范围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二)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配备相应人员和设备设施,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12、医疗服务质量。(三)设置专门设置专门的医疗保障管理服务部门部门,由一名院级领导分管医疗保障工作,配备专(兼)职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人员,明确管理职责,配合甲方开展医疗保障管理工作开展医疗保障管理工作。在相关科室配备医疗保障协管人员,负责及时处理参保人员在就医结算方面遇到的问题。(四)建立健全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内部管理制度和自查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和自查制度,对本机构的医疗保障管理情况、服务协议执行情况、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等定期自查定期自查,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应加强内部科室和医务人员的管理,防止服务不足、防止服务不足、过度医疗过度医疗,保证服务质量和参保人员权益。(五)严格执行有关票据管理票据管理
13、办法,规范票据的领购、使用、保管及核销等管理环节,不得将票据转让或转借给其他单位和人员使用。乙方应当开具专用票据,且专用票据必须注明医保基金支付金额。无正当理由,不得同一住院费用出具2笔及以上票据。 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第八条【乙方义务】【乙方义务】“十条十条”(六)在本机构显要位置悬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障基金监督举报电话”标牌,通过宣传栏、电子屏等向参保人员宣传宣传基本医疗保障主要政策政策、就医流程及本协议的重点内容;设置医疗保障服务窗口、意见箱,设置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障卡使用指南,为参保人员提供提供查询医疗费用和打印医疗费用清单、医疗保障结算单据等服务服务。(七)定期(一个
14、自然年度不少于两次一个自然年度不少于两次)对本机构职工进行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培训,特别要加强新职工的培训培训,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八)向甲方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障有关的材料,实时传输实时传输参保人员就医、结算、出院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提供的材料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真实、准确、完整。因乙方提供不实资料、传输虚假数据所导致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九)贯彻执行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有关政策的通知(川医保发20187号)相关规定,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合法权益,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确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的安全使用个人账户资金的
15、安全使用。(十)为参保人员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做好解释,正向引导咨询服务,做好解释,正向引导;积极配合甲方开展举报投诉查处和参保人员信访回复工作。因乙方误导宣传、错误解释、推诿病人、损害参保人员权益等情况致使病人投诉、上访的,由乙方负责妥善处理,承担相关费用,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甲方;造成群访、缠访或严重影响的,甲方将提请上级主管部门追究乙方负责人责任,并按协议约定处理。 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购销存台账管理】【购销存台账管理】 乙方购入的药品及医用耗材,应建立购销存登记制度,建立相应购销存台账(包括科室领取使用台账,下同)及购销存管理信息系统,保存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并留存购销发票
16、和凭证。药品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家(中药材标明产地)、剂型、规格、批号、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购(销)金额、购(销)单位、生产日期、购进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及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不能全部列明的,应当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供货单位发票专用章、注明税票号码。发票上的购、销单位名称及金额、品名应当与付款流向及金额、品名一致,并与财务账目内容相对应。发票按有关规定保存。医用耗材购销记录参照药品购销存记录执行。按规定可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其购进记录必须注明相关明细信息。乙方药品、医用耗材申报数量不得大于其销售数量。 第二章 诊疗服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就医原则
17、】【就医原则】 乙方应严格遵循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按照有关质量控制标准规范操作,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不得过度检查、治疗和用药,不得将应当由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转不得过度检查、治疗和用药,不得将应当由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转嫁给参保人员自费。嫁给参保人员自费。第二十一第二十一条条【身份识别】【身份识别】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参保人员就诊时(包括挂号、记账收费、出入院和转诊转院等),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核验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做到
18、人证相符,将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和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障卡或医疗证等复印件归入病历档案中,在病区“床头卡”上作出“医保”标识。第二十二第二十二条条【入院出院】【入院出院】 乙方应严格执行入、出院标准严格执行入、出院标准和重症监护病房收治标准,不得推诿和拒绝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不得将不符合入院标准的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不得将已达到出院标准的病人滞留住院;不得以甲方结算方式调整(含定额标准调整)或协议指标考核为由,将未达到出院标准的病人办理出院。乙方为符合出院标准的参保人员及时办理出院手续,参保人员拒绝出院的,应当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医疗保障费用结算。 第二章 诊疗服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
19、条 【不正当方式就诊和办理住院】不正当方式就诊和办理住院】 乙方不得采取不正当方式招揽、诱导、截留参保人员就诊或办理住院。下列行为,视为采取不正当方式招揽、诱导、截留参保人员就诊或办理住院:(一)擅自减免起付标准;(二)擅自减免医保结算后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三)为住院病人、门诊特殊疾病病人发放实物或返还现金、储值卡、购物卡、消费券等;(四)以义诊或健康体检为名,招揽参保人员就医或住院;(五)通过实施不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虚假宣传,诱导或推介参保人员就医或住院;(六)其他诱导就医或住院的行为。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在床率】【在床率】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住院医疗服务时,参保人员在床率应达到协议约定值
20、。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就诊记录】就诊记录】乙方应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记录病历,并妥善保存备查。门诊与住院病历的诊疗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清晰,辅助检查、用药和治疗等应在诊疗记录中有说明,须有结果辅助检查、用药和治疗等应在诊疗记录中有说明,须有结果分析分析。乙方应做到医嘱、病程记录、处方、辅助检查结果医嘱、病程记录、处方、辅助检查结果(含原始电子数据记录、影像图文记录等)、治疗记录治疗记录(含医嘱执行记录、手术记录、理疗记录等)、票据和费用清单票据和费用清单“七吻合七吻合”,并与参保人员实际使用情况相符合。乙方应合规收费,不得重复收费、分解收费、套用或提高收费标准,不得虚记医疗费用。 第二
21、章 诊疗服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检查互用】【检查互用】乙方应当充分利用参保人员在其他医疗机构所做的辅助检查结果,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知情同意】【知情同意】乙方应当保证参保人员知情同意权,向参保人员提供门诊、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和住院每日费用清单(含门特和家庭病床),住院费用清单应有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同时为患者提供医疗费用查询服务及承担相关费用解释责任。乙方应建立并执行自费项目参保人员知情确认自费项目参保人员知情确认制度,自费或部分支付项目的医疗费用须经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字(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患者应当经其监护人签字确认)。乙方不得强制要求住院参保人员到
22、门诊缴费或药店购药。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转诊转科】【转诊转科】 乙方应当建立健全转诊转院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参保人员进行转科治疗的,乙方应及时传递患者病历与相关信息,为患者提供连续医疗服务,不得中途办理出院结算手续,也不得分解不得中途办理出院结算手续,也不得分解住院住院。因乙方分解住院给参保人员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解决。 第三章 目录管理第三十三条【目录内容】第三十三条【目录内容】乙方应当严格执行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统筹地区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材料标准,超出目录或标准范围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乙方诊疗项目服务、医
23、疗服务设施服务的申报数量不得大于其实际提供数量。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药品目录】药品目录】乙方应当根据开展医疗保障服务的需要,调整药品供应结构,确保目录内药品的供应。乙方应当优先和合理使用药品目录甲类药品,严格控制住院费用中药品费用占总费用比例和自费药品占药品总费用比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用药管理用药管理】乙方对参保人员用药应当遵循药品说明书,严格掌握目录内特殊限定药品的使用范围并留存用药依据便于甲方核查。超出药品适应症或特殊限定范围、缺乏相关依据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甲方鼓励乙方使用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物品种。乙方在治疗疾病过程中应当使用地方或军队管理部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范围内的药品,
24、并执行相关规定。 第三章 目录管理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医保信息库】医保信息库】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建立并维护与之对应的信息库,保证信息库数据的及时性、规范性、准确性及安全性。第三十八条【处方管理】第三十八条【处方管理】乙方医生开具西药处方应当符合西医疾病诊治原则,开具中成药、中药饮片处方应当遵循中医辩证施治原则和理法方药。乙方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按照先甲类后乙类、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先常释剂型后缓(控)释剂型等原则选择药品;鼓励药师在调配药品时首先选择相同品种剂型中质优价廉的药品;药品目录中最小分类下的同类药品不宜叠加使用。第四十条【第四十条【处方用量处方用量】乙方的门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门诊处方一
25、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日用量。对部分患慢性病、老年病的参保人员或遇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并在处方上注明理由。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特殊检查特殊检查】乙方应当严格掌握各项辅助检查的适应症,不得将特殊检查项目(如彩超、不得将特殊检查项目(如彩超、CT、MRI等)列为常规检查等)列为常规检查。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植入器材使用记录】【植入器材使用记录】乙方应当建立植入类医疗器械和材料使用内部申请、审核及登记制度,按规定保存相关资料(植入类医疗器械和材料的条型码、标签、增值税发票等)并向参保人员提供使用记录查询服务。 第四章 信息系统第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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