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培训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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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 信用等级 评定 培训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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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培训2019年5月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目录 纳税信用评价 纳税服务投诉 纳税人满意度 手续费提退 社保费降费率 非税政策2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一、纳税信用评价政策讲解信息采集155户,纳入评价126户,未纳入信用管理29户最终评价123户,不予评价3户(因注销)评价有调整户数67户最终发布A级纳税人 43户B级纳税人 57户M级纳税人 22户D级纳税人 1户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一、纳税信用评价政策讲解(一)纳税信用评价文件6个文件(二)纳税信用评价概述纳税信用 评价范围纳税信用 评价方式纳税信用 级别和分数(三)纳税信用评价指标指标整体情况不予评A指标直接判D指标(四)动态调
2、整机制补评、复评动态调整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2014年第48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46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2015年第85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9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8号)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2014年第40号)(一)税信用评价文件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二)纳税信用评价概述1.纳税信用评价范围企业独立核算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核定征收)非独立核算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
3、收)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非企业注册登记类型核算方式征收方式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二)纳税信用评价概述1.纳税信用评价范围(2014年40号公告第十七条)纳入纳税信用管理范围内的企业,有以下情形的不参与年度纳税信用评价: (三)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四)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五)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2015年85号公告第四条)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是指: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移送公安机关或被公安机关直接立案查处,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的移送记录或被立案记录确定。被税务稽查部门立案检查的,不属于该情形,应纳
4、入本期评价范围。 临时登记、跨区税源登记纳入信用评价管理范围;报验登记不纳入信用评价管理范围。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二)纳税信用评价概述2.纳税信用评价方式 适用于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满一年的企业。年度评价指标得分 适用于新设立企业和有严重失信情形的企业。直接判级按年开展,每年4月发布上一年度的评价结果发生相应情形随时判级,随时发布评价结果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二)纳税信用评价概述2.纳税信用评价方式直接判级 新设立企业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评价年度:1月1日-12月31日。不满一个评价年度是指:税务登记在评价年度1月2日以后; 或者税务登记在评价年
5、度12月31日以前注销的。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二)纳税信用评价概述2.纳税信用评价方式直接判级 严重失信情形(2014年40号公告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
6、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五)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八)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九)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十)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二)纳税信用评价概述2.纳税信用评价方式直接判级 严重失信情形其它严重失信情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2018年第54号)第
7、十三条 对按本办法向社会公布的当事人,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一)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第十四条 对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向社会公布的当事人,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无严重失信情形M级有严重失信情形D级系统每天自动扫描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二)纳税信用评价概述3.纳税信用评价级别和分数(1)起评分:(2014年第40号公告第十条)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
8、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2015年85号公告第四条)评价年度内,纳税人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是指:在评价年度内,税务管理系统中没有纳税评估、大企业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出具的决定(结论)文书的记录。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二)纳税信用评价概述3.纳税信用评价级别和分数(2)五个级别 90以上A级 70-90分B级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70分以上的企业M级 40-70分C级40分以下存在严重失信情形的企业D级 生产经营业务收入是指主营业务收入,不包括非主营业务的房租
9、收入、变卖物品收入等。 有无主营业务收入,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有无向税务机关申报主营业务收入的申报记录确定。 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增值税销售额为0、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为0 区分“评价”和“评定”,“级别”和“等级”,规范的表述应该为“纳税信用级别评价”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三)纳税信用评价指标1.指标整体情况(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2014年第48号)99个 评价指标95个 内部指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信息税务稽查信息4个 外部指标银行工商海关土地66个经常性指标29个非经常性指标(
10、2) 根据文件内容补充:23个辅助评价指标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三)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序号序号指标名称指标名称 扣分户数扣分户数1 1010101010101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按税种按次计算)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按税种按次计算)5 52 2010102.010102.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按税种按次计算)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按税种按次计算)3 33 3010103.010103.未按规定期限填报财务报表(按次计算)未按规定期限填报财务报表(按次计算)1 14 4010104010104评价年度内非正常原因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评价年度内非正常原因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 3个月或累计个月或累
11、计6 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个月零申报、负申报49495 5010105.010105.自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不足自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不足3 3年的年的3 36 6010505.010505.未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开立(变更)账号的未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开立(变更)账号的4 47 7020301.020301.已代扣代收税款,未按规定解缴的(按次计算)已代扣代收税款,未按规定解缴的(按次计算)2 28 8020302.020302.未履行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按次计算)未履行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按次计算)3 39 904
12、0103.040103.有非正常户记录的纳税人有非正常户记录的纳税人1 11010040204.040204.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21211111050104.050104.纳税评估信息纳税评估信息_ _补税金额补税金额1 1万元以上且占当年应纳税额万元以上且占当年应纳税额1%1%以上,已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缴纳罚款的以上,已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缴纳罚款的3 31212100102.D100102.D级评价第三年不能评为级评
13、价第三年不能评为A A1 11313100202.100202.是否存在非经常性指标是否存在非经常性指标4 41414100208.100208.评价年度内无主营业务收入评价年度内无主营业务收入22221515100209.100209.首次办理涉税事宜不满一个评价年度首次办理涉税事宜不满一个评价年度4 4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2.直接判D指标:19个(2014年40号公告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
14、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五)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八)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九)由D级纳税人
15、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十)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三)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三)纳税信用评价指标3.不予评A指标:5个(2014年40号公告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50户(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21户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关于不能评为A级的情形五、关于不能评为A级
16、的情形 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不能评为A级。正常原因是指:季节性生产经营、享受政策性减免税等正常情况原因。非正常原因是除上述原因外的其他原因。按季申报视同连续3个月。18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四)动态调整机制1.补评、复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46号)(1)补评:(2015年第46号公告第一条)纳税人因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填写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2)复评:(2015年第46号公告第二条)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
17、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四)动态调整机制2.动态调整(2014年40号公告第二十五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需扣减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或者直接判级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记录。(2018年第8号公告第五条)企业(包括新设立企业)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对其纳税信用级别进行调整,并以适当的方式告知。(2016年第9号公告第一条)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直接判为D级情形
18、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调整其相应评价年度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并记录动态调整信息,该D级评价不保留至下一年度。对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需扣减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暂不调整其相应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记录。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四)动态调整机制2017年度B级2018年度B级 2019年3月被列入黑名单2019年度D级2020年度D级2021年度不予评A2017年度D级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增值应用联合惩戒联合激励银税互动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应用(2014年40号公告)第二十九条对纳税信用评价为级的纳税人,税
19、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二)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三)普通发票按需领用;(四)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五)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第三十条对纳税信用评价为B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激励措施。1.内部奖惩:A级和D级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纳税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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