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带读司考优秀课件(债的转移-)(可编辑修改).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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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17第十七讲第十七讲债的转移债的转移 一、债权让与一、债权让与(一)债权让与的条件(一)债权让与的条件 1.存在有效债权(已过时效也OK) 2.债权具有可转让性 三种不可转: 当事人约定不可转当事人约定有效,但不可对抗善三。 基于人身信任而发生 合同性质不可转 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设定的 不作为债权 人身债权 法律禁止转让的 3.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债权让与协议(二)债权让与法律效果(二)债权让与法律效果1.转让协议签订生效,不须债务人同意;2.通知债务人时,对债务人生效。 通知到达债务人时,时效中断 债务人之抗辩权延续 债务人之抵销权延续 债务人收到到通知后,向新债权人(受让人)给付 通知前
2、,向原债务人给付,清偿有效,受让人可对转让人主张不当得利 通知后,向原债权人给付,清偿无效,债务人可向原债权人(转让人)主张3.从债权随之转让(不须征得担保人同意)二、债务承担二、债务承担(此处仅考查免责的债务承担) 1.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如有担保,须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否则担保人就已转让部分不承担责任。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协议:债权人同意时转让合同生效;时效自债务人通知到达债权人时中断(不论债权人是否同意)债权人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协议:直接生效;时效自债务人承认并到达债权人时生效。2.法律后果 通知到达债权人时时效中断 债务人之抗辩权延续,但抵销权不延续(即受让人不得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
3、人的抵销) 原债务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 如有担保人,未经其书面同意,则其不对转让债务部分承担担保责任债权转让债权转让VSVS债务承担债务承担债权转让中,担保原则随之转,而债务承担中则需担保人书面同意债权转让中,债务人抵销权延续,而债务承担中,债务人抵销权不延续 注意注意:债务承担具有无因性,原因行为无效、被撤销or解除不影响债务承担的效力1818债的保全债的保全第十八讲第十八讲一、代位权一、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而影响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本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一)代位权构成要件(债权人(一)代位权构成要件(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次债务人)次债
4、务人)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到期VS撤销权(不要求到期) 注意: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能行使代位权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权合法有效到期,且该金钱债权不具有人身专属性。 人身伤害之损害赔偿请求权人身专属性金钱债权 身份关系:扶养、赡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劳动关系: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 人寿保险的保险金请求权3.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未诉讼or仲裁(债务人与次债务人订有仲裁协议,不是有效抗辩)4. 债务人怠于行使给债权人造成伤害(债务人的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二)代位权行使(二)代位权行使 原告:债权人1.行使方式:诉讼 被告:次债务人 无独三:债务人
5、 管辖法院:被告(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2. 行使范围:不得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的数额(就低不就高) 援用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3.被告可以主张的抗辩 援用自己对债务人的抗辩 代位权诉讼本身的抗辩TipsTips:1.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擅自放弃债权or转让债权的行为无效;代位权诉讼前,债务人擅自放弃债权or转让债权的行为有效(债权人可以主张撤销之诉来救济)2.代位权的行使将导致两个债权均发生时效中断效果 (三)代位权胜诉后的法律效果(三)代位权胜诉后的法律效果1. 次债务人直接的债权人履行:债务人对债权人、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若次债务人无履行能力,债权人不得向债务人追
6、偿(判决生效之日起,导致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等额内消灭) 2. 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从实现的债权优先受偿,除此之外的其他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律师费、差旅费)。 二、撤销权二、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进行的向第三人放弃债权、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损害债权行为的权利。 (一)撤销权的行使要件(一)撤销权的行使要件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不是到期) 2.债务人在负担债务后后,实施不当不当处分处分财产行为财产行为损害债权人债权。(1)债务人负担债务前的财产行为不可撤;(2)身份行为(结婚、收养)不可撤;(3)拒绝接受赠与、拒
7、绝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不可撤(债权人撤销权的功能仅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非增加债务人的财产)(4)“不当”是指,无偿处分财产、不等价处分财产,包括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和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财产。 二、撤销权二、撤销权3.债务人有偿的财产行为要求债务人、受让人具有恶意(知情);无偿行为不考虑善意(均可行使撤销权)(二)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二)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1.1.行使方式:诉讼行使方式:诉讼 原告:债权人 被告:债务人 无独三:受让人/受益人 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 2.2.行使期限:双重除斥期间行使期限:双重除斥期间 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起1年 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三
8、)法律后果(三)法律后果1.撤销后自始无效,返还原物于债务人,债权人无优先受偿权(入库规则)2.诉讼产生之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适当分担。这里的第三人有过错是指,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让行为有损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四)债权人撤销权(四)债权人撤销权VSVS合同撤销权合同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可撤销合同之撤销权可撤销合同之撤销权性 质综合性权利形成权被撤销行为效力有效可撤销事 由债务人行为损害债权人债权欺、胁、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期 间1年+5年1(3个月)+5年二者均适用除斥期间,均以诉讼方式行使,均发生恢复原状的效果。1919债的消灭债的消灭第十九讲第十九讲一、清
9、偿一、清偿1.1.清偿的抵充规则清偿的抵充规则 同一债权人拥有数笔相同种类债权,债务人所为给付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且未指定其所清偿为何笔债务时,已到期缺乏担保or担保数额最少负担较重到其先后顺序比例。 债务人除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当事人没有约定时,按照下列顺序抵充: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2.第三人代为清偿第三人代为清偿(1)第三人不为合同当事人合同相对性(2)债权人能否拒绝第三人代为清偿?无法律上利害关系,债权人可拒绝;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债权人不得拒绝。3.3.代物清偿代物清偿(1)代物清偿协议为实践合同,交付生效(2)代物清偿应以物的实际清偿时间
10、为债的消灭时间(not双方达成合意)二、免除二、免除1.免除为单方法律行为。2.免除必须债权人向债务人做出,意思表示到达相应方生效,不得损害第三 人利益。3.免除为无因行为(行为之原因对行为本身无影响)4.免除VS赠与做题把握:债务人当场表示拒绝,视为赠与合同,不发生免 除效力。 提存是指在债权人受领迟延的情况下,债务人向法定的提存机关履行债务,以消灭自己对债权人的负债的法律事实。在我国,法定的提存机关是债务履行地的公证机关。 1.1.提存的条件提存的条件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死亡未确定法律规定的原因 债权人丧失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公司合同分立,债权人住所变更致债务人难以
11、找到债权人标的物适合提存(not标的物不合适or提存费用过高)三、提存三、提存2.2.提存的法律效果提存的法律效果(1)提存人与提存机关成立保管合同,提存机关对提存物毁损灭失承担过错责任。(2)债务人视为已完成履行义务提存物的所有权、孳息+风险归债权人,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3)如提存人另行履行义务,则对提存物享有取回权。(4)债权人5年内未领取,领取权消灭(除斥期间),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基于两个法律关系互负债务时,互负的债务互相抵充而归于消灭的法律事实,根据抵销的原因不同,可以将抵销分为法定抵销与约定抵销。关于抵销,需要把握以下知识点:1. 抵销权为形成权,通知到达
12、对方即生效,不得附条件or期限; 2. 对方可以对抵销权提出异议,该异议以诉讼的方式。提出异议的期间,有约从约,无约自通知到达3个月内; 四、抵销四、抵销3. 主动债权必须已届清偿期; 注意:在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无论是否已届清偿期,无论是否附期限or条件,均可抵销。 合意抵销:自由法律不干预 互负债务 债务种类、品质相同 法定抵销 须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性质上不得抵 双方债务都不属于不得抵销的债务 法律规定不可抵 当事人约定不得抵 4. 法定抵销具有溯及力,互负债务自主张抵销之人享有法定抵销权时消灭(not抵销通知到达)5. 第三人抵销原则上不容许,但有两个例外:两个例外:
13、债权让与,债务人之抵销权可向新债权主张;保证中,保证人可主张属于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抵销 6. 抵销中的主动债权问题(1)具有人身性质的金钱债权可作为主动债权抵销(被动不可)(2)已过诉讼时效债权不可作为主动债权(例外,被动债权发生时,其未过诉讼时效)(3)有抗辩权的债权不可作为主动债权(除非对方不拒绝)(4)有担保的债权和无担保的债权的抵销中,无担保的债权应首先抵销无担保的债权,保留有担保的债权。2020合同概述合同概述第二十讲第二十讲一、合同的性质一、合同的性质(一)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一)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1.区别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如遗嘱行为、行使形成权的行为。2.区别于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14、,如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二)合同是债权行为(二)合同是债权行为1.区别于物权法律行为,如抛弃动产所有权的行为。2.区别于身份法律行为,如结婚/收养合意。3.3.区别于悬赏广告:区别于悬赏广告:(1)悬赏广告的性质:为单方允诺,并非要约;(2)完成广告指定的行为,性质为事实行为,并非承诺;(3)完成悬赏广告行为的人不要求具备相应行为能力;(4)如有两个以上人完成,最先完成者有报酬请求权;同时完成,共同取得报酬。悬赏人善意向最先通知者完成支付报酬,其支付报酬的义务消灭。 4.4.区别于好意施惠:区别于好意施惠:(1)典型的好意施惠:搭便车、请客、陪同、提醒约定、举手之劳的帮忙约定等行为;(2)好
15、意施惠不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责任;(3)好意施惠不影响侵权责任的成立。二、合同的分类二、合同的分类 1 1诺成合同诺成合同 只要行为人意思表示一致,就能成立的合同【诺成合同为常态】保管合同保管合同 VSVS仓储合同仓储合同实践合同实践合同 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以物的交付为成立(生效)要件的合 同【1.定金合同;2.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3.保管合同;4.借用合同;5.代物清偿协议】 2 2单务合同单务合同 仅一方负担债务,对方不负担债务的合同【1.赠与合同;2.自然人借款合同】单方行为单方行为 VSVS单务合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双务合同 双方互负对待债务的合同【买卖合同】区分意义区分意义 (
16、1)履行抗辩权发生在双务合同中;(2)只有双务合同中才有风险负担 3 3有偿合同有偿合同 委托合同、保管委托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可间的借贷合同可有偿,也可无偿有偿,也可无偿无偿合同无偿合同 【1.赠与合同;2.借用合同;3.保证合同;注意:担保类合同均为无偿、单务合同】区分意义区分意义 (1)无偿合同仅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负有赔偿义务;(2)有偿合同对于一般性过失也负有赔偿义务 4 4 预约预约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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