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课件-第15章担保物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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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 课件 15 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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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五章 担保物权 本章主要介绍了担保物权的含义、特征、取得、消灭,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含义、特征、取得、效力、实现、消灭等内容。担保物权的含义与特性(一)含义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而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设定的定限物权。换言之,以担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而直接支配他人财产的物权,便是担保物权。其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人,债权人为担保权人,用以担保的物或权利为担保财产。担保物权的含义与特性(二)特性 1、从属性 担保物权是以担保债权的受偿为目的的,故应从属于债权而存在,其成立以债权成立为前提,并因债权之移转而移转,因债权之消灭而消灭。 2、不可分性 被担保的债权在未受
2、全部清偿前,担保物权人得就担保标的物的全部行使权利,这称为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 3、物上代位性 这是指担保物因灭失、毁损而获得金钱或其他物的赔偿或补偿时,此等金钱或其他物即成为担保物的代替物,担保物权依然存在于其上,债权人有权就该替代物行使担保物权。担保物权的本质(一)担保物权是一种价值权 担保物权的目的在于控制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以便能够就标的物的价金使自己的债权优先受偿。因此,担保物权在本质上属于价值权。(二)担保物权是一种独立类型的物权物权的本质特点在于支配性,这包括对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和对物的处分行为的控制。担保物权是一种以取得物的交换价值为目的的物权,且是与用益物权相并列的一种独立的物
3、权类型,故担保物权是一种独立类型的物权。 担保物权的取得(一)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担保物权 1、担保物权的设定 通过合同设定担保物权是社会生活中取得担保物权最为普通的方式。 2、担保物权的让与 担保物权属于财产权,且不具有专属性,自然可以转让;但担保物权又系从属性权利,其不能脱离其主债权而单独让与,即只能随主债权一同转让。(二)非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担保物权 1、因法律的规定而直接取得担保物权,如留置权; 2、因继承而取得担保物权,即被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的债权连同担保物权一同为继承人所取得。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是指担保物权人实现担保物权时可以优先受偿的债权范围,一般由当事人约
4、定。当事人未作约定的,其范围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根据物权法第173条的规定,担保物权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担保物权的消灭(一)因主债权的全部消灭而消灭 担保物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权利,主债权全部消灭,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二)因担保物权实现而消灭 担保物权实现是指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债权人与担保人约定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担保财产所得实现自己的债权。如果主债权实现,担保物权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事实基础,因而消灭。(三)因债权人放弃而消灭 担保物权属于财产权,且不具有专属性,自然可以放弃。权利人放弃担保
5、物权的,担保物权消灭。(四)担保物权因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而消灭法律对于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另有规定的,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担保物权消灭。我国民法上的担保物权物权法是我国规范担保物权的主要法源。主要包括以下三种:(一)抵押权(二)质押权(三)留置权抵押权的含义与特征(一)含义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出现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抵押人提供的供担保的财产称为抵押物。抵押权的含义与特征(二)特征、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抵押权是抵押权人就供担
6、保的财产所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押权是典型的担保物权。、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供作担保的不动产、动产及权利,是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担保物权抵押权的设定与存续无须转移标的物的占有,这是其与其他担保物权的重要区别。这样就不妨碍标的物的保值增值,能够发挥物尽其用的功能,利于整个社会。抵押权的含义与特征(二)特征、抵押权是就标的物卖得价金而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1)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卖得价金优先于普通债权人而受清偿;(2)与债务人的其他抵押权人相比,抵押权登记的顺序不同,债权人受偿的先后顺序也不同;同一顺序的,按照债权比
7、例清偿。登记的抵押权人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人受偿。抵押权的取得(一)依法律行为而取得抵押权 1、抵押权的设定 债权人与债务人或第三人之间通过抵押合同或遗嘱设定抵押权,这是取得抵押权的最常见方式。 2、因转让而取得抵押权 抵押权虽不得单独转让,但并不妨碍其连同所担保债权一并转让。同时,由于抵押权是从属于债权的权利,故有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转让时,受让人也一并取得抵押权。 抵押权的取得(二)非依法律行为而取得抵押权 1、依据法律规定而取得抵押权 这是指法定抵押权。如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
8、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通过继承而取得抵押权 抵押权为非专属性财产权,可因继承而取得,即被继承人的抵押权连同债权一并由其继承人继承。抵押权的标的(一)含义 抵押权的标的即抵押权的客体,也称抵押物,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二)可以作为抵押标的的财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权的标的(三)禁止作为抵押权标的的财产 1、
9、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权的登记(一)含义 抵押权的登记是指由主管机关依法就抵押物上的抵押权状况予以记载。(二)效力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应当办理抵押权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除上述财产以外的
10、财产设定抵押权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抵押权的登记以事例认识抵押权登记的效力以事例认识抵押权登记的效力 2007年5月10日,甲以其汽车一辆为债权人乙设定抵押,并于同月1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2007年6月14日,甲又以自有房屋一套为债权人丙设定抵押,但一直拒绝办理抵押登记。问题:1、甲与乙之间的抵押权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又于何时成立? 2、甲与丙之间的抵押权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又于何时成立?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标的物的范围(一)含义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标的物的范围是指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可以依法予以变价的标的物的范围。(二)范围 除当事人约
11、定用于抵押的抵押物外,还可以包括以下财产和权利: 1、从物与从权利 基于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的原则,拍卖抵押物、实现抵押权时,其效力应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也如此,故以主权利或其所属的标的物设定抵押时,抵押权的效力可以及于从权利。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标的物的范围(二)范围 2、孳息 一般而言,抵押权的效力可以及于抵押物被查封后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但不得及于着手实行抵押权之前已与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抵押权的效力可及于抵押物被查封后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3、因抵押物灭失而获得赔偿金 因抵押物灭失而获得的赔偿金是抵押物的代位物,抵押权的效力可以及于这些财产。抵押权的次序(一)含义
12、抵押权的次序又称抵押权的顺序或顺位,是指财产的权利人因担保数债权,就同一财产设定数抵押权时,各抵押权受偿的先后次序,亦即抵押权相互之关系。换言之,先次序的抵押权人有较后次序的抵押权人先受偿的权利。(二)次序 在同一财产之上,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的次序(三)次序的抛弃与变更 1、抵押权次序的抛弃 (1)相对抛弃 相对抛弃是指同一抵押物的先次序抵押权人,为特定后次序抵押权人的利益,抛弃其优先受偿的利益。这时,各抵押权的归属与次序并无变动,只是使抛弃抵押权次序的人与受抛弃次序利益
13、的抵押权人成为同一次序,将其所得受分配的金额共同合并计算后,按各债权额的比例分配。抵押权的次序(三)次序的抛弃与变更 1、抵押权次序的抛弃 (2)绝对抛弃 绝对抛弃是指先次序抵押权人并非专为某一特定的后次序抵押权人的利益而抛弃其优先受偿的利益。这时,后次序抵押权人的次序依次升进,而抛弃人退处于最后的地位。抛弃后新成立的抵押权,其次序列于抛弃者之后。 2、抵押权的次序的变更 这是指同一抵押物的数抵押权人将其抵押权的次序互相转换。抵押权的次序以事例认识抵押权的次序以事例认识抵押权的次序 甲因业务需要,将其公寓(价值210万元)作抵押,分别从乙银行和丙银行各贷款100万元。甲与乙银行于6月5日签订了
14、抵押合同,6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与丙银行于6月8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同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甲无力还款,乙银行、丙银行行使抵押权,对甲的公寓依法拍卖,只得价款150万元。问题:乙银行、丙银行对拍卖款应如何分配?抵押权人的权利(一)对抵押权的处分权 这是指抵押权人享有的让与或抛弃其抵押权、将抵押权供作担保,以及让与、抛弃和变更抵押权次序的各项权利的总称。(二)对抵押权的保全权1、抵押物价值减少的防止权 这是指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的权利。2、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回复原状或增加担保请求权 这是指因抵押人的行为致使抵押物的价值实际减少的,抵押权人有要求抵押
15、人回复原状或者增加担保的权利。 抵押人的权利(一)设立数个抵押权 抵押人可以在自己的财产上设立数个抵押权,即重复抵押。(二)出租抵押物的权利 抵押人并不因抵押权的设定丧失使用收益的权利,因此抵押人能够将抵押物予以出租,以收取法定孳息。(三)让与抵押物的权利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四)对主债务人的求偿权 在抵押关系中,当抵押人不是主债务人而是第三人时,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抵押人对主债务人享有求偿权。 抵押权的实现(一)含义 这是指抵押权人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或出现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为实现优先受偿而处分抵押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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