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课件-第14章用益物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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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 课件 14 章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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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四章 用益物权 本章主要介绍了用益物权的含义与特征,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的含义、特点、效力等内容。用益物权的含义与特征(一)含义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的含义与特征(二)特征 1、是一种他物权: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 2、是受到一定限制的物权: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利益。 3、是以物的使用价值为实现基础的物权:它设立的目的在于获取物的使用价值,因而其标的物必须具有使用价值。 4、是有期限物权:任何一种用益物权都有一定的期限,在存续期间届满时,用益物权即归于消灭。用
2、益物权的含义与特征(二)特征 5、大多为独立物权:绝大多数的用益物权一经设立,便具有独立于所有权而存在的特性,权利人对于用益物权的享有不以其他财产权为前提。 6、客体主要是不动产,但也可以是动产:用益物权的客体主要是不动产,动产一般不宜设置该权利,因为动产种类繁多、数量零碎、其价值一般也比不动产低;若有所需,可以买为自有,即使需要利用他人的动产,也可以通过借用或者租赁的方式满足,而不必依赖用益物权。 我国的用益物权体系物权法确认了四种用益物权类型: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宅基地使用权(四)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含义与特征(一)含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
3、人组织对农村用于农业的土地,通过农业生产的方式加以利用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含义与特征(二)特征 、主体具有特殊性 该权利的主体是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这不仅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还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标的物具有特殊性 该权利的客体为土地,但范围具有特殊性,不含城市国有土地。 、产生方式具有特定性 该权利不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取得的,而是需要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签订承包合同,并且土地承包合同生效的时间即为该权利设立的时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一)依法律行为取得 1、以家庭承包方式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 这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
4、为单位,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通过合同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的最主要方式。 2、以其他方式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 对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法律允许以其他方式进行承包。 3、以转让、互换等方式继受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即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二)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 除法律行为外,继承为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在承包期内,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一)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1、承包方的权利 (1)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这是指占有土地、按照
5、承包地的自然属性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用途,对承包地进行使用,并获取承包地上产生的收益的权利。 (2)依法流转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具备流转的法律基础。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的方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一)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2、承包方的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 土地承包经营权仅在农业用地上存在,应当为了发展农业目的而存续。因此,承包方应当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私自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如建厂房)。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承包方在承包经营的过程中,应当保持承包地的土地生态及其环境的良好性能和质量,合
6、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二)发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1、发包方的权利 (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但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集体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所有权,而国家所有但依法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农村土地,其使用、收益权归集体经济组织享有,这就决定了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对这些农村土地进行发包。(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殊性,承包方负有依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的义务,发包方对此有监督权。(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二)发包方
7、的权利与义务 、发包方的义务 (1)维护发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非因特定情形,承包期内不得调整或收回承包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物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发包方不得非法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调整或收回承包地。 (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承包方享有使用、收益权,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并对产品进行处置,发包方不得干涉。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二)发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发包方的义务(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如果承包合同约定了发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的,发包方应当履行。(4)执行县、乡(镇)
8、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这是指执行县、乡(镇)根据经济建设需要和土地的适宜性,在较长的规划时期内,对土地资源进行的统筹安排,并组织相关基础设施建设。(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以事例认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以事例认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 王某2001年承包土地15亩,承包期30年。2006年,王某与李某协商,将承包地转让给李某盖加工厂,转让期28年。问题:该转让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前收回 这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届满之前,发包人在发生特定事由时将承包地提前收回,使土地承包经
9、营权归于消灭的行为。(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前交回 这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届满之前,承包方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的行为。(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届满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有期限的物权,在期限届满时归于消灭,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四)承包地被征收 国家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在该土地上设立的承包经营权当然消灭,但国家应当给予承包经营权人充分的、合理的补偿。(五)承包地灭失或使用价值丧失 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存在于一定的承包地上,否则便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因此,如果承包地灭失或者丧失使用价值,
10、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六)承包方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存续必须以承包方的存在为前提,如果作为权利主体的承包方死亡且无继承人的,其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随之消灭。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含义与特征(一)含义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的,利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含义与特征(二)特征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既可以是国有土地,也可以是集体所有的土地 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都可以作为建设用地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是利用土地从事建设 该权利的标的土地具有用途上的特殊性,即只能用于
11、建造、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设施,而不能以耕作为目的进行种植。 3、建设用地使用权既可以在地表设立,也可以在地下设立 随着对土地的立体利用,地上、地下均可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故同一块土地上可能存在多个建设用地使用权。 4、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能具有完备性 该权利的权能不仅包括对土地本身的占有、使用和收益,且该权利可以独立进入市场交易,是一种具有高度流转性的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 这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这是土地使用权原始取得的一种方式。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
12、拨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也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方式之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是经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国有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设立登记,自登记时起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自登记时起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1、利用土地进行建设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核心内容就是利用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但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的方法不同,建设的内容也不相同。 2、享有其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
13、属设施的所有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土地之上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1、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费用的义务 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以出让金的方式,向土地所有人缴纳费用。 2、土地的使用和保护义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设立该权利时所登记的用途使用土地,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使土地免受他人侵害、按照土地的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合理使用土地,维护土地的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分(一
14、)含义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分是指权利人在权利存续期间内,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等行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分(二)方式、转让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以合同方式再行转移的行为。转让必须订立书面合同。 、出租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租金的行为。出租必须订立书面合同。 、抵押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从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抵押必须订立书面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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