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律实务-培训课件.pptx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建设工程法律实务-培训课件.pptx》由用户(三亚风情)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建设 工程 法律 实务 培训 课件
- 资源描述:
-
1、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实务建设工程索赔与反索赔l 典型案例l 法规解读l 问题汇总l 操作指引12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司法解释(二)深度解读目录CONTENTSCHAPTERONE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合同概述建设工程总包合同12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3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以签证与索赔为视角401建设工程合同概述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建筑工程l 建设工程是指为人类生活、生产提供物质技术基础的各类建筑物和工程设施的统称。 l 建设工程是人类有组织、有目的、大规模的经济活动,是固定资产再生产过程中形成综合生产能力或发挥工程效益的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是指建造新的或改造原有的固定资产。l 建筑工程为新建
2、、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 l “房屋建筑物”的建造工程包括厂房、剧院、旅馆、商店、学校、医院和住宅等,其新建、改建或扩建必须兴工动料,通过施工活动才能实现。l “附属构筑物设施”指与房屋建筑配套的水塔、自行车棚、水池等。l “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指与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相配套的电气、给排水、暖通、通信、智能化、电梯等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建设工程合同的范围l 建筑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3、。l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l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建设工程合同的范围法律上的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范围l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由承揽合同发展而来,其法律的特征应当符合合同法第16章建设工程合同以及第15章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l 在承揽法律关系中要求定作人提供资金并提出具体的定作要求,而且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而对承揽
4、人基本上仅作手艺、工艺等技术要求,一般不承担加工承揽材料的市场风险。建设工程合同中对于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要求也不能完全脱离承揽合同的基本要求。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性质施工合同的概念与内涵l 指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l 依据施工合同,承包人应完成发包人交给的建设任务,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l 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对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实施建设时,发包人必须具备组织协调能力或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承包人必须具备有关部门核定的资质等级并持有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
5、系以施工合同为例履行时间长由于建筑产品体积庞大、结构复杂,施工工期少则几个月,多则几年甚至十几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确定影响因素多,受外界自然条件影响大,合同双方承担的风险增加。标的物特殊施工合同在明确“标的物”时,不能如其他合同只简单地写明名称、规格、质量,而需要将建筑产品的幢数、面积、结构特征等一一约定清楚。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以施工合同为例内容条款多建设工程本身的特殊性和施工生产的复杂性,决定了施工合同必须有很多条款。2007年九部委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合同通用条款共有24条、131款。涉及面广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不仅涉及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还涉及监理单位、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
6、、保险公司、保证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设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银行、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税务部门、审计部门、公证机关或鉴证机关等机构和部门。施工合同的特点国际工程惯用合同条件FIDIC合同条件英国ICE合同条件英国JCT合同条件美国AIA系列合同条件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文本我国香港地区使用的合同文本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由英国、法国、比利时等三个欧洲境内咨询工程师协会于 1913 年创立,现有 64 个国家的 67 个工程咨询协会参加,是世界上最具权威性的国际咨询工程师组织。 FIDIC编制的系列合同条件,构成了广泛应用的FIDIC合同条件体系,其中最著名的是1957年出版的施
7、工合同条件(红皮书)。 FIDIC合同条件是世界银行推荐使用的合同文本,在全世界范围内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我国的几种标准施工合同范本,包括建设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水利部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及交通部的道路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也都是以FIDIC红皮书为蓝本的,可以说是中国化的FIDIC红皮书。FIDIC合同条件FIDIC 英 国 土 木 工 程 师 学 会 ( T h e Institution of Civil Engineer,简称 ICE)是一个在土木工程建设合同方面具有高度权威的组织。ICE拥有会员8万多名,其中1/5的会员分布在英国以外的140多个国家和地区。该学会有1
8、80年的历史,已成为世界公认的学术中心、资质评定组织及专业代表机构。ICE在土木工程建设合同方面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对FIDIC合同条件有重要影响。英国ICE合同条件ICE英 国 联 合 合 同 委 员 会 ( J o i n t Contract Tribunal,简称JCT),是由皇家建筑师学会RIBA主导的建筑业多个专业组织组成的联合会。JCT 合同条款即建筑工程合同条款,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建筑承包领域。在合同条款内容上,JCT 标准合同格式包含 4 个部分:总论部分(第 1-34条),指定的分包商及供货商(第 35-36 条),价格调整(第 37-40 条),以及仲裁(第 41 条)。此外
9、,JCT合同条件还附有 4 个标准格式:投标书格式、合同协议书、指定分包商合同以及一个指定性的标准格式。英国JCT合同条件JCT A I A 是 美 国 建 筑 师 学 会 ( T h e American Institute of Architects)的简称。 AIA 系列合同文件分为 A、B、C、D、G 等系列,其中 A 系列是用于业主与承包商的标准合同文件,不仅包括合同条件,还包括承包商资格申报表、保证标准格式。B 系列主要用于业主与建筑师之间的标准合同文件,其中包括专门用于建筑设计、室内装修工程等特定情况的标准合同文件。C 系列主要用于建筑师与专业咨询机构之间的标准合同文件。D 系列
10、是建筑师行业内部使用的文件。G 系列是建筑师企业及项目管理中使用的文件。AIA 系列合同文件的核心是“一般条件”(A201),作为施工合同的实质内容,约定了业主、承包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建筑师的职责和权限,该文件通常与其他AIA 文件共同使用,因此被称为“基本文件”。美国AIA系列合同条件AIA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IBRD),通称“世界银行”(World Bank)。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于1995年出版了在IBRD贷款和IDA信用项下的采购指南第5版,陆续又出版了有关工程、道路、机器设备供应与安
11、装的标准招标文件。这些都被借款人用于采购的全过程。采购指南和标准招标文件规定了履约担保、预付款、进度款、价格调整公式、反贪污贿赂等条款的具体要求。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文本IBRD在香港,政府投资工程合同主要包括土木工程标准合同和建筑工程标准合同两个标准合同文本,主要内容有:承包商的责任和义务、材料和工艺要求、合同期限和延期规定、维护期和工程缺陷、工程变化量和价值的计量、期中付款、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我国香港地区使用的合同文本我国建设工程适用合同条件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13版示范文本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17版示范文本99版示
12、范文本我国建设工程适用合同条件简称全称发布时间发布机构99版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1999年住建部、工商总局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2007年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电总局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2011年住建部、工商总局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2012年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简明标准施
13、工招标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2 年版)2012年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13版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2013年住建部、工商总局17版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2017年住建部、工商总局02建设工程总包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32415施工总承包PPPBT工程项目总承包(含传统DB模式、EPC模式)BOT建设工程投资模式总包合同的主要内容以施工总承包合同为例l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l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l 3
1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l 4、通用合同条款;l 5、技术标准和要求; l 6、图纸;l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l 8、其他合同文件;l 9、招投标文件(特殊情况下);l 10、法律法规(有约定的情况下)。17版示范文本与13版示范文本之对比13版示范文本原条款17版示范文本修订后条款封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通用合同条款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
15、工日期起计算。14.1竣工结算申请(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14.1竣工结算申请(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17版示范文本与13版示范文本之对比13版示范文本原条款17版示范文本修订后条款通用合同条款15.2.1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
16、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15.2.1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15.2.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17、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15.2.2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由他人
18、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17版示范文本与13版示范文本之对比13版示范文本原条款17版示范文本修订后条款通用合同条款15.3质量保证金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15.3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发包
19、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5%,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17版示范文本与13
20、版示范文本之对比13版示范文本原条款17版示范文本修订后条款通用合同条款15.3.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发包人应按14.4款最终结清的约定退还质量保证金。15.3.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
21、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专用合同条款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17版示范文本与13版示范文本之对比13版示范文本原条款17版示范文本修订后条款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
22、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17版示范文本修订要点解读l (一)总体解读l 本次修订针对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九个条文进行不同程度的修改和完善,修订后的条文基本不影响原条文的结构合理性,且充分考虑与未修订条文的逻辑贯通。l 本次修订对象为示范文本中与缺陷责任期及工程质量保证金有关的条款,主要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文)中的下列规定和调整
23、:17版示范文本修订要点解读l 1. 与工程质量保证金相关的规定l 明确要求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预留、返还方式,预留比例、期限,是否计付利息及计息方式,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以及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l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下称两个“不得”)。l 将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上限由国办发201649号文的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降为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
24、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17版示范文本修订要点解读l 2. 对缺陷责任期的调整l 对缺陷责任期的期限、起算点、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等进行规定和调整。l 2017版示范文本根据上述规定和调整,对2013版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相对于庞大的2013版示范文本体系,本次修订体量仅相当于一个小补丁,但因此引起的权利义务变化不容小觑,尤其是将多年以来规定的预留质量保证金上限下调为工程结算价款的3%,将进一步释放市场资金;规定两个“不得”以规制发包方的不妥行为,减轻建筑市场的乱象;对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的费用范围加以明确,明确承包人应承担缺陷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减少实践
25、中可能的诉讼成本,有利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控制质量、降低缺陷发生率。17版示范文本修订要点解读l (二)主要修订要点解读l 1. 关于缺陷责任期的期限l 建质2017138号文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l 本款关于缺陷责任期的最长期限(2年)与2013版示范文本关于最长期限的规定一致,保留原通用合同条款第15.2.1条“最长不超过24个月”的规定。在2017版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5.2.2款中明确“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17版示范文本修订要点解读l 2. 关于缺陷责任期的起算点l 建质2017138号文第八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