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职业病防治法解读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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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职业 防治 解读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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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介绍及解读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的主要思路修改职业病诊断制度1、进一步强化用人单位在职业病诊断中的责任,通过具体制度倒逼用人单位自觉履行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进而落实预防措施的义务。2、按照方便劳动者、简化程序的总体要求,区别情况,运用劳动仲裁、行政判定等方式解决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的争议问题。3、通过制度设置向保护劳动者权益倾斜,有针对性地解决劳动者在职业病诊断中可能遇到的困难。主要内容与措施(一)消除职业病诊断的受理门槛明确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使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都可以取得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增加劳动者自主选择诊断机构的机会;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
2、业病诊断的要求。(二)简化劳动仲裁程序,使制度设置向保护劳动者权益倾斜。为保证职业病诊断工作顺利开展,切实保护劳动者权益,修正案对职业病诊断中提出的劳动仲裁规定了特殊的程序要求: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仲裁机构应当受理。劳动仲裁机构应当在30日内作出裁决。仲裁过程中,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职业病
3、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三)规定监管部门在特定情况下对有争议资料作出判定的职责。修正案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等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机构应当提请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进行调查,由该部门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状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四)明确诊断机构在法定情形下应当参考劳动者的自述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的,诊断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
4、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等,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修正案调整重点内容职业病防治监管相关职责法定化;强化用人单位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的职责,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强调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中的监管责任;完善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进一步方便劳动者;加大了监督处罚力度。职业病定义及适用范围修前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修后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 用 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
5、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原则修前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修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分类管理是指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性质、毒性、危害程度及对人体健康造成的损害后果确定类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主要内容有:建设项目分类管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对从事放射、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综合治理是指在职业病防治活动中采取一切有效的管理和技术措施,如立法、行政、经济、科技、民主管理和社
6、会监督等,并将其纳入到法制化统一监督管理的轨道,对职业病危害所进行的治理。包括政府的规划管理与组织领导,以及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工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自律管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会组织的督促及劳动者的民主监督等。职业病防治规划规划总目标: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显著提高职业病综合防治能力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意识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使职业病高发势头得到基本遏制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保障。职业病防治规划职业病控制目标:新发尘肺病年平均增长率由现在的8.5%控制到5%以内新发尘肺病病例数比预期发病人数降低25%;基本控制重大急
7、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等;主要急性职业中毒事故较2008年下降20%;主要慢性职业中毒得到有效控制;基本消除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病防治规划规划工作目标: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得到落实;加强能力建设,提高职业病防治监管水平;健全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网络,提高服务水平;落实劳动者权益和职业病人保障制度.-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得到落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及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90%以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率达到60%以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65%以上;用人单位工作
8、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70%以上;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85%以上;职业健康监护率达到60%以上。-加强能力建设,提高防治监管水平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监管网络,完善体系,提高监管能力;重点加强对中小企业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比2008年提高20%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事件查处率达到100%。-健全防治技术服务网络国家、省、市、县4级职业病防治网络;基本职业卫生服务逐步覆盖到社区、乡镇;加强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职业病防治、应急救援能力。-劳动者权益和职业病人保障用人单位和劳
9、动者普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和处置;尘肺病病人期晋级期的平均年限延长1年以上。-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和任务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落实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措施;加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和健康监护工作;加强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用工行为 。职业病防治相关部门监管职责(法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
10、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卫生部的职责:1、负责会同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制定发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3、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4、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会同有关部门
11、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5、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6、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7、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职业病防治相关部门监管职责(法条)第十二条: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为制定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职业病防治相关部门监管职责(法条)第二条(第三款):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第
12、十六条(第三款):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安全监管总局的职责:1、起草职业卫生监管有关法规,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相关规章。组织拟订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2、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3、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4、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
13、颁发工作。 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5、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6、负责汇总、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健康监护监管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职业病防治相关部门监管职责(法条)第十六条: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
14、目,接受监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职业病防治相关部门监管职责(法条)第十七条(第三款):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能:1、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2、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全国总工会职能:负责代表职工反映诉求,参与调查,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有关部门要在国务院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际
15、联席会议框架下,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工会组织在职业病防治中的地位第四条(第三款):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 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工会组织在职业病防治中的地位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有权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政府职业病防治责任(法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16、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政府职业病防治责任(法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
17、管理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政府职业病防治责任(法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关于高危粉尘与高危粉尘作业(陈永清主任)高危粉尘:1、所谓的高危粉尘不是粉尘的毒理学性质,应该是粉尘作业的风险评价结论,包括粉尘的爆炸风险和粉尘的致病风险。2、粉尘的健康危害主要是尘肺病。粉尘是否引起尘肺病决定于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粉尘浓度(强度)、劳动者的接触时间、职业防护情况等,
18、单纯依靠粉尘的毒理学性质难以对粉尘的危险度作出判断,需要综合以上因素,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判断结论。关于高危粉尘与高危粉尘作业(陈永清主任)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生产性粉尘(GBZ/T 229.1-2010),根据粉尘作业场所中的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粉尘浓度、劳动者的体力劳动强度(反映吸收水平的间接指标)将粉尘作业的风险程度分为:0级(相对无害)、级(轻度危害)、级(中毒危害)及级(重度危害),为粉尘危害的预防控制、监督管理提供了标准依据和基础。关于高危粉尘与高危粉尘作业(陈永清主任)高危粉尘作业:建议把下列粉尘作业或行业列入高危粉尘作业管理:1、游离二氧化硅含量10%以上的粉尘作业;2、
19、石棉作业;3、有高发、速发、群发案例的特殊行业如煤矿、非煤矿山、隧道开凿、石英砂开采加工等行业或工种;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生产性粉尘作业分级为级关于医疗康复1、医学康复:功能诊断、治疗、训练和预防的相关医学技术及措施手段;2、教育康复:包括对肢体残疾者、智力残疾者、视力残疾者和听力语言残疾者所进行的普及教育和特殊教育;3、职业康复:为残疾者考虑工作和职业问题的有关措施:就业咨询、职业能力测定、就业前的职业教育与训练、就业安置等(包括体能和心理);4、社会康复:创造必要的社会环境条件:包括文化、经济、社会生活、法律等的平等权利及必要的尊重。政府职业病防治责任(法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县
20、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卫生要求(第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政府职业病防治责任(法条)国家鼓励
21、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政府职业病防治责任(法条)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
22、规定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强化用人单位职责(法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强化用人单位职责(法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职业病防治(管理)措
23、施(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3)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5)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或组织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管理目标和责任制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制度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职业
24、病防治教育培训制度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与职业病诊疗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制度个人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职业卫生检查与奖惩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职业病防治档案管理制度(职业卫生档案、健康监护档案)劳动合同管理、劳动用工、工伤保险参保制度职业病防治经费测算1、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或组织的工作经费;2、生产车间改造;3、生产工艺改进;4、防护设施建设、维护、更新;5、个人劳动防护用品;6、工作场所危害因素检测评价;7、职业健康宣传培训;8、职工健康监护(上岗前、岗中、离岗);9、职业病病人诊断、治疗;10、警示标识;11、建立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12、工伤保险。职业病防治管理台帐1、
25、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2、职业病防治经费;3、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和检修记录;4、个人防护用品发放、使用记录;5、用人单位自身职业卫生检查和处理记录;6、职业卫生监督意见和落实情况资料;7、其他。强化用人单位职责(法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与职业病待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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