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保险学课程教学课件-工程保险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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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 保险学 课程 教学 课件 工程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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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程保险 工程保险p工程保险是针对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物质财产损失和依法应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提供保障的一种综合性保险。p工程保险是财产保险的引申和发展,它起源于英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迅速发展起来,已被公认为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最为有效的方式之一。工程保险的特征p工程保险承担的风险具有特殊性n既承保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风险,同时承担被保险人的责任风险。n承保的风险大部分裸露于风险中。n工程在施工中始终处于动态过程,风险程度大。p工程保险的保障具有综合性p工程保险的被保险人具有广泛性n业主、主承包商、分包商、设备和材料供应商、勘察
2、和设计商、技术顾问、监理人、投资商、贷款银行等。p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具有不确定性p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具有变动性工程保险的历史p工程保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的英国。1929年,英国对泰晤士河上兴建的拉姆贝斯大桥提供了建筑工程一切保险,开工程保险之先河。p二战以后,欧洲进行大规模的恢复生产、重建家园活动,工程保险业务得以迅速发展。p现在,一些国际组织在援助发展中国家兴建水利、公路、桥梁以及工业与民间建筑的过程中,都要求通过工程保险提供风险保障。p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组织制定了土木建筑工程的标准合同条款,将工程保险列入施工合同条款,工程保险制度在许多国家迅速发展起来。我国工程保险现状
3、p中国处于基本建设的高峰期,工程建设的各方当事人有必要通过工程保险来分散、转移风险,防止意外发生或因他方不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给自己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p工程保险已为国际工程交易中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我国加入WT0,市场竞争会更加激烈。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国情,尽快建立工程保险制度十分必要。p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中国的工程保险尚处于起步阶段。197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拟定了建设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条款及保单。同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等部门联合发文,规定国内基建单位应将引进的建设项目的保险费列入投资概算,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险或安装工程险。p近年来,我国相继颁布了担
4、保法 、保险法、建筑法、合同法、 招标投标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我国实行工程保险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建设项目-项目管理模式p项目管理,简称(PM)就是项目的管理者,在有限的资源约束下,运用系统的观点、方法和理论,对项目涉及的全部工作进行有效地管理。即从项目的投资决策开始到项目结束的全过程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和评价,以实现项目的目标。p从承包商的角度,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以项目为单位进行核算和管理,有利于强化管理。p从业主的角度看,工程项目管理制度是以项目经理部或者项目公司作为承担风险的主体,为此可能导致承包商实际承担风险的能力相对下降。p从保险人的角度看,工程
5、项目管理制度一方面明确了项目建设的风险,另一方面明确了项目建设风险的承担主体,对于项目建设的风险管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建设项目-参与者p参与项目决策和投资的:投资方、贷款银行和政府主管部门p与项目的建设成果相关的:生产运营公司、产品经销单位和社会公众p直接参与项目建设的:施工承包商、设备材料供应商、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工程咨询机构和工程保险公司建设项目-基本程序p项目决策阶段n核心内容是项目论证,包括机会研究、初步可行性研究和详细可行性研究。n编制项目建议书n可行性研究p项目招投标阶段n准备招标文件、刊登广告、资格预审、发行招标文件、投标、开标、评标和签订合同p项目实施阶段n项
6、目设计、建设准备、施工和动用准备、竣工验收工程价格p建设工程产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同其他商品一样,也具有价格的属性,它的价格就是凝结在工程中的人的劳动。工程产品的价值一般是由三部分组成:其一是物化劳动的转化值(C),在价格中表现为物质资料耗费的货币支出;其二是劳动者为个人需要所创造的价值(V),在价格中表现为劳动报酬的货币支出;其三是劳动者为社会所创造的价格(m),在价格中表现为盈利。p根据建设部建招19991号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工程价格系指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因此招标投标工程的价格应理解为中标人的中标价,它是由直接工程费、
7、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构成的,其中直接工程费包括:直接费(人工、材料、施工机械使用费);间接费包括:企业管理费、财务费、其他费用;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工程价格和工程保险p工程价格既是正确确定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的依据,也是理赔确定损失和赔款的标准。p保险人要解决和回答三个问题:n哪些项目是在损失恢复过程中必须发生的费用?n哪些项目是在损失恢复过程中不再发生的费用?n哪些项目是在损失恢复过程中需要额外发生的费用?p工程保险人在了解和掌握工程造价的过程中,应当特别关注与工程保险关系较为密切的直接费,尤其是其中的直接工程费。工程合同p建设工程合同也称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由承包人
8、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p在传统民法上,建设工程合同属承揽合同之一种,德国、日本、法国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均将对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纳入承揽合同中。p我国1981年经济合同法将其作为有名合同之一种进行单独规定,合同法沿用了这一立法体例,将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分立,在事实上将传统的承揽合同的适用范围限于建设工程之外的动产。工程合同的分类p总价合同n固定总价合同n可调值总价合同p单价合同n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n纯单价合同p成本加酬金合同n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合同n成本加固定金额酬金合同n成本加奖罚合同n最高限额成本加固定最大酬金合同FIDIC合同pFI
9、DIC即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它于1913年在英国成立。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FIDIC发展迅速起来。至今已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成为其会员。中国于1996年正式加入。FIDIC是世界上多数独立的咨询工程师的代表,是最具权威的咨询工程师组织,它推动着全球范围内高质量、高水平的工程咨询服务业的发展。pFIDIC合同条件是指由FIDIC联合会制定并推荐使用的合同条件,其特点是由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共同构成了制约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全部合同条件。FIDIC合同p(1)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7年第4版,1992年修订版)(红皮书) p(2)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1988年第2版)(黄皮书) p(3)土
10、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1994年第1版)(与红皮书配套使用); p(4)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1995年版)(桔皮书); p(5)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 p(6)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 p(7)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 p(8)简明合同格式(1999年第一版); p(9)多边开发银行统一版施工合同条件(2005年版)。FIDIC合同pFIDIC合同的框架关系是业主、咨询工程师、承包商之间的三位一体。 p咨询工程师在业主与承包商之间起着过滤器和筛子的作用,他应该在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独立地根据合同秉公决断,即将有
11、关的合同条款套用到发生的具体事件上,公正无倚地监督项目实施。 p咨询工程师并不作为合同中的任何一方,因而为了项目实施,他有权作为中间人对业主和承包商发出指令并约束双方,行使法律上准仲裁人的权利,业主无权影响甚至干涉咨询工程师的决定。同时,承包商应该切记:业主为咨询工程师所提供的服务支付薪水。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业主又是咨询工程师的主人。 p作为承包商,履约过程中日常工作主要是与咨询工程师交往,许多具体事宜在实施前需先获其认可及推荐。要特别注意,与咨询工程师和业主的一切往来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函件中应尽量引据合同条款及有关事实,并建立发文的签收制度,做到有理有据。FIDIC合同-案例p中国土木工程
12、公司在某国承建的一个公路项目系采用FIDIC合同1977年第三版,合同额为981万美元,工期24个月,咨询工程师来自英国一家老牌咨询公司。 p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遇到该国与邻国发生争端,邻国单方面关闭两国边境,停止向这个内陆国家提供燃油,造成项目主体工程停工9个多月,为合同工期的37%强,属于重大风险。我方依合同有关条款,据理力争,经过一年多的艰苦交涉,最后获得燃油危机索赔成功。索赔金额达429万美元,是合同额的44%,并就此顺延工期29个月。 FIDIC合同-案例p第2款咨询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 p业主一般在合同特殊条款中加入限定:“对于给承包商增加额外费用、核定索赔金额、确认延长工期等将导致工
13、程追加开支的决定,咨询工程师必须事先报经业主批准”。中国土木工程公司承建的该项目即加列特殊条款第2.3款,增加对咨询工程师的权力限制。所以,应该注意在努力做好咨询工程师疏导工作的同时,切不可忽视业主在决定索赔、延长工期时的重要作用。 p在索赔过程中,咨询工程师多次引用此款的限定,推托无权决定对项目增加额外费用。因此,要随时协调并处理好业主、咨询工程师和承包商之间的三角关系。 FIDIC合同-案例p第12款标书的完备性 p这是承包商在遇到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时,保护自己、防范风险而经常使用的条款之一,属FIDIC合同核心条款,是各类索赔的理论依据。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遇到外界条件或人为重障碍,
14、而这些又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报价和编制标书时无法合理预见到的,此时承包商可以根据该条款和第52.5款向业主提出索赔,或者要求咨询工程师按第40.1款发出暂时停工令,追加额外费用。p中国土木工程公司在项目实施中所遇燃油危机显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合理预见到的”,咨询工程师和业主对此均无异议,承认属于“人为障碍”。FIDIC合同-案例p第13.1款应遵照合同工作 p该款明确规定承包商应严格按合同施工直至竣工,以达到咨询工程师的满意为标准。但是,开宗明义地将这一规定限制在“除法律或实际上做不到”的条件之下。因此,如果签约后发生重大风险事件致使合同中途受阻,承包商可根据这一限定及第66款而解除
15、履约。 p燃油危机的发生,使中国土木工程公司的履约“实际上做不到”道理很简单:没有燃油,无法施工。因而,我方在燃油危机中采取的策略是:要么与业主终止合同,要么使其支付令人满意的索赔款,逼业主两者取一,以终止合同为有力手段,促成巨额索赔。FIDIC合同-案例p第20.2款意外风险 p发生意外风险的同时也伴随有创收机遇,如果控制和利用得好,可以争取到对我有利的经济索赔。该款属FIDIC合同核心条款,应与第12款、第52.5款、第65.5款共同使用。中国土木工程公司认为这两个国家的关系紧张构成敌对行为,由此导致的燃油危机是混乱,属于意外风险和特殊风险,阻碍了我方正常履约,因而我方有权为此获得业主的经
16、济赔偿,并得到了咨询工程师的认可和支持。这是我们索赔成功的理论基础。 pFIDIC合同1988年第四版对此做了修改,改称“业主的风险”,明确如遇这类风险时由业主承担经济损失,主要是由于意外风险的说法并非十分清楚,而且容易误解有人可能争辩说自然力的所有风险都可以预见,不应算做意外,所以很难检验。FIDIC合同-案例p第40.1款暂时停工 p燃油危机发生后,中国土木工程公司即一再致函咨询工程师,要求按此款规定发出暂时停工令,以便作为经济索赔及下步工作的法律依据。尽管该款授予咨询工程师暂停工程进展的权力,但是,如果他出于某种目地而借口第2.3款限权拒绝下停工令,则在仲裁时仲裁人将了解当时的实际情况,
17、确认是否发生了第20.2款的风险情形。若属实,仲裁人即可纠正咨询工程师的错误,补下停工令并具有法律效力。 p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后,对业主和承包商最经济的解决办法就是暂时停工,以减少双方费用。如果这时承包商即不能施工又没有合法停工令,势必造成所有人员、设备和材料等耗在工地,同时不断发生未知费用,而业主应为此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只能增大业主的赔偿金额。 p尽管工程师管理合同的权力可能有限,但如果所遇情形确需工程暂时停工,则为了项目本身和业主、承包商双方的利益,咨询工程师无疑应该发出停工令。 FIDIC合同-案例p第40.2款暂时停工超过90天 p该项目因缺乏燃油供应,停工达270多天。在实际停工的第3
18、1天时,我方致函咨询工程师要求继续施工,而当时根本没有燃油供应,复工仅是一句空话。在第90+28天后即又按此款规定提出与业主终止合同,并要求业主支付第69款业主违约项下的索赔款。 p在交涉中应特别注意做到有理、有利、有节。由于这条公路是进出该国首都的生命线,当业主和咨询工程师一再拒绝终止合同后,我公司提出若业主不愿终止合同,也可根据该款规定进行合同部分删除,删掉对我不利的已经停工超过90+28天之全部工程,将原合同视为无效合同,仅保留利润丰厚的已有道路养护,因为该部分工程计价付款是采用很保守的英国点工标准。如果业主仍要求我公司实施原工程,则属于合同翻新,双方必须协商调高有关单价。FIDIC合同
19、-案例p第44款竣工期限的延长 p延长工期对于国际承包工程至关重要:既可避免合同罚款,又可索赔延期管理费。对于正常的工期延长,承包商享有获得补偿延期管理费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一般条款,咨询工程师确认延长工期即有法律效力。但是,业主通常在第2.3款的特殊条款中再限制咨询工程师的权力,包括对因延长工期而可能造成项目增加费用等,把最终的决定权掌握在业主手中。 p如遇业主或咨询工程师无理拒绝延期,承包商有权为此索赔赶工费。该项目原合同工期为24个月。经过交涉,迄今我方已就各类风险因素如燃油危机、罢工骚乱和业主征地延误等,获得咨询工程师及业主正式书面确认延长35个月,其中燃油危机延长29个月,罢工骚乱延
20、长2个月,业主征地延误4个月。FIDIC合同-案例p第51.2款书面变更令 p该款与第1.2(3)款合用对承包商自我保护非常有用。若遇咨询工程师对事件不给予书面确认,承包商可在7天内书面确认,而咨询工程师对这一确认在14天内不做出书面反驳,则承包商的书面确认即被认为是咨询工程师的指令,因为根据第1.2(3)款之规定并不局限于变更令。 p燃油危机发生后,咨询工程师拖而不发停工令,我方即按此条款书面确认实际停工,而咨询工程师又根本无法否认停工的事实,从不反驳我方发函。因而根据此条款,可认为咨询工程师已经发出暂时停工令,并成为我方引用其他合同条款进行交涉的基础。FIDIC合同-案例p第52.5款索赔
21、 p这是FIDIC合同核心条款。 p风险出现的同时也就形成了索赔环境,承包商应在任何引起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提出经济索赔,并可就以下条目进行索暗: n1.直接费,如工费、料费、机械折旧费或机械闲置费; n2.管理费; n3.赶工费; n4.额外发生的工、料、机费; n5.延长工期及延期管理费; n6.资金回收,在索赔时应注意避免使用“利润”的提法; n7.业主拖延支付索赔而致使承包商损失的利息; n8.整理索赔时发生的费用(据实报销);等等。 FIDIC合同-案例p第52.5款索赔 p承包商的任何索赔都应为书面的,并注意做好现场日志,及时提交索赔详单和依据。 p中国土木工程公司在有关索赔的
22、函件中均反复引用该款,并按月提交索赔报告及证据。在交涉索赔时应避免给人以借机敲索的印象,否则可能适得其反。索赔金额要有合同条款及事实依据,合情合理,证明承包商确有经济损失,以争取咨询工程师的同情和支持。FIDIC合同-案例p第60款验工证书与支付 p这是一条关键性条款,可以充分防范业主付款能力的风险,避免业主寻找各种借口拖延支付。但业主通常在特殊条款中取消对其付款的天数限制或将期限改为60天或90天。 p对于前者,因属原则问题,承包商不应接受,否则对业主付款失控。承包工程这一商务活动的核心正是付款,验工计价资金的周转快慢对顺利实施整个项目有着直接影响。如果业丰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不能按约付款,根据
23、第69款属严重违约,承包商就有提出终止合同的主动权。理论上,在终止原合同后如果业主要求承包商继续履约,则属合同翻新,这时就要重新议标并协商价格,届时承包商将处于十分有力的地位。若承包商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不准备与业主终止合同,也可据此条款向业主索要拖期利息。 p中国土木工程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遇业主几次拖延若干天付款,即按该款规定致函并出示证据,均获咨询工程师推荐,批复支付拖期利息。 FIDIC合同-案例p第65.5款特殊风险 p应该与第12款、第20.2款、第52.5款等合用。发生这类风险后,应由业主承担有关经济损失,因为承包商不可能在投标时将各种重大风险折算成价格放入总标价。这种在报价时
24、预列过多的特殊风险基金之做法,并不经济且无疑将加大业主的项目成本。FIDIC合同条款的合理之处就在于如遇各类风险情况,业主将以索赔的形式赔偿承包商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FIDIC合同-案例p第66款合同中途受阻 p当履约过程中发生双方无法控制的任何情况,灾难性地改变了签约时的条件,这时可以抓住时机,利用该款排除重大风险,解除已签不利合同。 p中国土木工程公司所遇燃油危机就属于这种情况,因而可以充分引用此款,借终止合同促成索赔,变风险事件为创收良机,尽可能减少承包商的风险损失。 FIDIC合同-案例p第67款争端的解决 p该条款对于排除重大风险具有特别意义,是承包商防范风险的主要措施之一。签约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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