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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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 承包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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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土地承包中存在的常见问题农村土地承包中存在的常见问题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民权益如何保障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民权益如何保障 近年来,随着国家扶持粮食生产、减免农业税等促进农民增收政策的出台,农民群众承包土地的积极性空前高涨。老百姓看得见的实实在在的实惠 ,“种地不纳税、上学不交费、看病不太贵” 。许多外出务工的农民纷纷返乡承包土地,从过去不要土地、不愿种田,转为要土地、抢种田,由此而引发的各类土地承包纠纷不断出现。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以前承包土地种粮比较效益低,承担的税费较重,不少农民由于交不起税费、集资款而外出打工;有的是逃避计划生育等原因,人户分离,土地被村组抽回;有的是将承包的土地交给发
2、包方或由其他农户代种,或直接弃耕、撂荒。随着国家惠农政策的陆续出台,农产品价格上涨,种地不但不交税费,又享受着补贴,于是他们又想要回原承包土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家外出打工,不在本村居住,对原承包土地弃耕,现在要求重新承包土地的,村委会应当在机动地中调剂解决,没有机动地的,应当通过土地流转的方式解决,不能以未向乡村集体缴纳相关费用作为拒绝承包土地的理由。 禹城市乔恩来全家于1991年把自己当时的承包土地私自转包给本村的乔德文、乔德路耕种后外出打工。后来乔德文、乔德路以种地负担过重为由把转包的土地交回了集体。乔恩来全家的户口未迁出沈屯村。2004年,沈屯村委会曾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了关于
3、在外打工的本村村民现全家回村申请要地的规定,规定成年人必须先向村内交款1500元,来补偿以前的村内各项基础建设费用(包括修柏油路、打机井、配电室、变压器劳力投资)和村委会临时垫交的以资代劳费用,该规定已得到本村集体成员的实际执行。2005年,乔恩来返乡要求承包土地而不同意承担费用,因此形成纠纷。一是乔恩来虽在外生活多年,但户口并未迁出本村,沈屯村委会应该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地亩数标准发包给原告乔恩来家口粮地。二是原告乔恩来承担家中每个要地成年人1500元的义务。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一些农民迁入小城镇落户,还有一些人员因种种原因户口“农转非”,这部分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该如何处置?是收
4、回还是保留? 这取决于农民所进之“城”的“属性”如何。 2003年,四川省一杜姓的农民家庭,全家4口都迁入小城镇落户。为此,集体要收回他们的承包地。杜先生不想交,还想经营或找人代耕,不知是否可以,特意给有关部门写信咨询。对承包期内的承包地,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的土地经营权人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享有城市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人。 一些地方在妇女出嫁后,村里就收回其承包的土地,而嫁出的妇女在现居住地并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权,致使部分妇
5、女因为出嫁丧失了土地承包权;部分新出生的人口要承包地;一些复员军人、下岗职工、新迁入的人员由于没有生活出路,向村组要承包地。有人认为出嫁妇女已结婚,可经村里自治研究不再给她承包地,这种观念是错误的。 2005年6月7日,启东市某村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集体土地发包方,以村民黄某的女儿已出嫁,其户口不在本村为由,将其承包土地中属于原告女儿的部分调整给其他农户经营引发纠纷。 武汉市某村李某夫妇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取得该村5分田的承包权。后其丈夫死亡,李某改嫁他村,村委会遂将其承包土地另行发包给同村村民黄某。李某知晓后,以承包未到期为由要求村委会继续履行合同,遭拒绝后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土地承包法
6、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根据兵役法规定,我国实行义务兵为主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由于家在农村的义务兵服役期满后,仍回原籍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因此,他们服役期间继续保留其承包地是十分必要的。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24条规定:“义务兵入伍前是农村户口的,他们在农村承包地(山、林)等继续保留。”义务兵提升为军官或者改为志愿兵后,义务兵由尽义务的服役性质,改变为职业军人性质,并开始享受工资待遇。 按农村
7、土地承包法的基本精神,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应该收回其承包地,本轮承包到期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其承包地。 按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机动地应调整给新增人员,但个别村组干部忽视有关法律规定,不按法定程序去发包机动地。在机动地承包中,有的将机动地长期发包;有的把机动地用于化解村级不良债务;有的村组发包机动地不透明,不按规定程序办,搞“关系地”、“人情地”;有的村将机动地高价对外发包,侵占农民利益,致使符合条件的群众承包不上土地,并因此引发纠纷。 2001年12月,村民李某与当时的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村委会将村属村属的15亩承包地承包给李某经营,承包期限为30年。合同签订后,李某对所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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