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核心课程-知识产权法学课件(新)456P.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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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专业 核心 课程 知识产权 法学 课件 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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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浙江财经学院法学院 邵培樟邵培樟 编著编著 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一)选用教材(一)选用教材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年1月第3版(二)主要参考书目(二)主要参考书目1.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版;2.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3.郑成思:知识产权论(修订本),法律出版社2001年6月第1版;4.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5.韦之著:知识产权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6.金勇军:知识产权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4月第1版;7.沈达明编著:知识产权
2、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8年5月第1版;8.黄勤南主编:新编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9.郑成思: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10.韦之著:著作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4月第1版;11.郑成思著:版权法(修订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8月第2版;12.陈传夫:著作权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13.吴汉东、曹新明等著:西方诸国著作权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9月第1版;14.汤宗舜:专利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15.尹新天著:专利权的保护,专利文献出版社1998年11月第1版;16.
3、张序九主编:商标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17.张今著:知识产权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18.薛虹著: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7月第1版;19.蒋志培著:入世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11月第1版;20.陶鑫良、程永顺、张平主编:域名与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21.英 蒂娜哈特(Tina hart)、琳达法赞尼(Linda Fajjani)著:知识产权法(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影印本),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22.日中山信弘著,张玉瑞译:多媒体与著作权,专利
4、文献出版社1997年12月第1版;23.西班牙德利娅利普希克著,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译:著作权与邻接权,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0年7月第1版;24.法克洛德科隆贝著,高凌瀚译:世界各国著作权和邻接权的基本原则比较法研究,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联合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95年7月第1版;25.美阿瑟R米勒、迈克尔H戴维斯著,周林等译:知识产权法概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1版;26.英Cornish, Intellectual Property, Sweet&Maxwell,1999.(三)主要网站(三)主要网站1.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ht
5、tp:/2.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3.中国知识产权网:中国知识产权网:http:/4.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http:/【本章引言【本章引言】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我国法学和经济学领域频繁出现一个词汇:知识产权。西方学者也发出了这样的疑问:财产权到底怎么啦?(诸如Thomas W. Merrill& Henry E. Smith, “What happened to property in Law and Economics?”, in Yale Law Journal, November, 2001.)这表明知识产权问题在法律和经济两大领域产
6、生了巨大的影响。就法学而言,由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法学所引发的一些问题,使得法学特别是财产法的研究内容、方法,乃至学科的结构和性质,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本讲先通过对一则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的分析,提出三个问题:(1)案件中涉及的利益根据现行法律制度能够得到保护?(2)如果现行法律制度无法提供保护,那么从理论上讲要不要保护?(3)如果要保护,又该如何保护?围绕这三个问题的解答,进一步从理论上阐述什么是知识产权、要不要保护知识产权、为什么要保护知识产权、如何保护知识产权等问题。教学目的与要求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对什么是知识产权、要不要保护知识产权、为什么要保护知识产权、如何保护知识产权以
7、及知识产权法的基本框架等基础理论问题有全面的了解和进行独立的思考。教学重点与难点教学重点与难点知识产权的概念与特征 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的合理性 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 知识产权法的基本框架计划课时数计划课时数 6第一节 由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一、案情介绍某工程师A利用新的检测方法,发现日本某公司B在中国生产与销售的产品X有设计缺陷,便要求B到A处接受咨询。同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实A工程师的检测结果后停止了B公司X产品的进口许可。B接到A的咨询邀请后到A处。2001年1月18日下午,在双方未签订咨询合同的情况下,B在谈判中了解到新的检测方法并发现了其产品确实存在缺陷。嗣后,B召回原产品,
8、向用户公布缺陷及修补方法,并据此进行技术改进,重新获得进口许可,将产品销售到中国。但B除了通过书面信函方式表示感谢和邀请A到日本考察其工厂以外,没有支付任何其他费用。于是A工程师作为原告起诉到法院,认为被告日本B公司侵害了其技术成果权,要求赔偿人民币1000万。 (参见:武汉市中级参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2001年武知初字第年武知初字第37号判决书号判决书) 二、本案涉及何种知识产权?本案涉及何种知识产权?(一)一审法院的判决要旨和观点要旨: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工程师A发现的设计缺陷不构成知识产权,即原告“不享有法律保护的技术成果权”。理由:1.原告A的发现可视为一项技术信息,但该技术信
9、息的实用性受到B公司产品的限制,它依附于X产品,不能够脱离该产品而单独使用并产生价值;2.不能够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技术秘密,因为不符合秘密性。结果: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二审法院的困惑一审法院宣判后,原告A不服,上诉到湖北省高级法院。二审法院法官之困惑:1.A的技术检测方法是否为商业秘密中的技术信息?2.是否存在一种“权利”,能否得到保护?3.如何保护?三、引发的思考(一)案件中涉及的利益根据现行法律制度能够得到保护?(二)如果现行法律制度无法提供保护,那么从理论上讲要不要保护?(三)如果要保护,又该如何保护?四四、二审法院的判决要旨和理由二审法院的判决要旨和理由要旨:1.撤销武汉
10、市中级法院的判决; 2.改判被上诉人赔偿50万元。理由: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技术咨询合同关系,可适用合同法第42、43条关于合同订立阶段的“合同义务”或“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42条关于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损害赔偿责任有三种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合同法第43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有效,不得泄漏或者不正当使用。2.技术秘密的主张成立,但视为上诉人同意公开,故不能够视为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得到保护。小结:小结:1.本案虽然最终没有通过现行知识产权法
11、律制度,而是通过合同法、民法得到解决,但是却涉及到了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商业秘密(技术秘密);2.本案虽然没有利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保护工程师A的技术秘密,但并不意味着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无用”,因为现代社会中的“权利”往往受到多重法律(多个法律部门)的保护,同时也恰恰说明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的重要性和对现行财产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冲击和挑战。五、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五、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一)宏观:国家、社会层面一)宏观:国家、社会层面1. 它是人类摆脱物质世界的精神需要(知识产权制度是创新激励机制;希拉克:“知识产权使法兰西变得更加浪漫”);2.它是国家经济、产业的生命线(1)现象:美国社会现有知识产
12、权资产超过其总的资产60;日本、欧洲等发达国家,以知识为基础的新兴产业的产值已占国民生产总值50;(2)传统经济学的困境:传统经济学认为,物质是稀缺的,因此经济增长主要取决于资本和劳动按比例的增加,这就是“生产函数原理”。这个比例就是经济增长的3/4是靠劳动增加取得的,1/4则是资本增加取得 的。如果不按照比例增加,单纯任何一项增加,会产生收益递减的结果。(“收益递减原理”)美国经济学家罗伯特索罗和爱德华丹尼森根据:经济增长3/4(劳动增长)1/4(资本增长)将美国1948-1984年这36年间的劳动增长和资本增长代进去进行核算,结果发现,如果这36年间的经济增长为100的话,按公式核算只能达
13、到34。那么,66的增长从何而来?无独有偶,对日本1952-1961年间的经济增长进行如此核算,也发现高达66.6的经济增长率不知从何而来?是上帝的恩赐吗?是上帝的恩赐吗?3.它是国际竞争的制高点,(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国际经济贸易站知识产权之战)各国纷纷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4.直接影响到一国的经济安全(例如,对经济发展中的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的掌控,使得“头脑国家”和“躯干国家”日益明朗化);5.对一国的国家安全(如信息安全、生物安全等)、政治稳定、文化传承等也有着重要影响。(二)中观:企业层面1.企业竞争力的焦点(粗放式的市场战略集约式的技术战略;“酒香不怕巷子深” 品牌战略);2.企业财富
14、的重心(无形财产的比例,如可口可乐公司);3.企业发展的不竭动力。(三)微观:个人层面1.资本积累、“发家致富”的捷径。以往出现一个钢铁大王、石油大王、汽车大王要五十年时间,而现在一个软件大王、网络大王的出现则只需短短几年时间。(例如:微软从草创到今不到三十年,但其总资产已达1000多亿美元,并正以每天一亿美元的速度递增,其股票尽管因诉讼而下挫,但还有5000多亿美元的总价值。2.创业的法宝。(1)人都有智慧,而智慧都能够在不同程度上转变为知识产权。智慧作品、技术方案、创意等产品化商品化财富; (2)设立公司中的知识产权投资比例可达注册资本的70。3.财富的象征。知识经济时代:“我并不穷,只是
15、没钱罢了!”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合理性与利益平衡一、知识产权的合理性理论基础:为什么要保护知识产权? 洛克(洛克(John Locke)的)的“财产权自然权利理论财产权自然权利理论”(劳动学说)(劳动学说) 1.“财产权自然权利理论财产权自然权利理论”表述表述 “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个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之外的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当然地属于他的。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给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入了他的劳动,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因为,既然劳动是劳动者的无可争议的所有物,那么对于这
16、一切有所增益的东西,除他之外就没有人能够享有权利,至少在还留有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所共有的情况下,事实就是如此。” 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2月第1版,第19页。2.洛克理论的内涵洛克理论的内涵“四个一四个一” (1)一个前提:自然状态(天赋人权学说) (2)一个观念:对自己的身体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劳动创造物(延展、递进)均享有所有权 (3)一个判断:劳动标准(使某物摆脱自然状态) (4)一个条件:有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留给他人(否则:知识强权、垄断)3.结论:结论: 每个人的劳动成果都应当得到尊重每个人的劳动成果都应当得到尊重劳动:体力劳动脑力劳动:
17、体力劳动脑力劳动劳动智慧(智力)劳动成果应当得到尊重智慧(智力)劳动成果应当得到尊重法律应该保护智慧(智法律应该保护智慧(智力)劳动成果力)劳动成果A工程师的智力劳动应该得到尊重工程师的智力劳动应该得到尊重二、法律难题: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强权二、法律难题: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强权(一)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强权的关系(一)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强权的关系 过分强调知识产权的保护,会产生“知识强权”问题。如前述案例中,既然A工程师的科技成果权应该得到保护,那么日本B公司发现自己的产品有缺陷以后能否进行更正?对B、消费者和社会进步来说,承认A的成果权意味着什么?于是,诞生了“知识产权危险论”,如知识精英、话
18、语霸权等词汇的频繁使用,经济安全、国家安全、公众健康、人权保护等系于知识产权一身。(二)知识强权的具体表现(二)知识强权的具体表现 1.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 2.反市场、反竞争:知识产权人实施的所谓“偿还战略”(pay off strategies)和“遏制战略”(prevent strategies),将会妨碍市场的有效竞争; 3.由于科技对社会的掌控能力提高,使得技术及其产品对社会或个人的伤害出现无形性和规模化的趋势; 4.由于科技及其权利的界定,使得我们经济交往中许多生活的平台往往存在被他人控制的危险,出现所谓的“经济安全”问题; 5.与经济安全相同,国家安全、政治安全、甚至文化传承
19、(也有称为“文化安全”)也面临诸多问题。 三、出路:利益平衡三、出路:利益平衡(一)利益平衡理论(一)利益平衡理论在知识产权制度安排中,权利人与他人和社会之间如何进行衡量,并如何最大限度地利用科技成果来为人类谋福利呢?这是一个如何进行利益平衡的问题。在知识产权立法中的公共利益取向,人们经常会引用美国宪法的规定来进行说明。宪法授权国会为了促进文艺和科技进步,可以制定给予著作人和发明人有排他权利的法规。这也是美国1790年著作权法的立法依据。美国最高法院曾表示,在宪法条款背后的经济哲学中,确信以个以个人收益鼓励个人之努力,是促进公共福祉的最佳途径。人收益鼓励个人之努力,是促进公共福祉的最佳途径。这
20、实际上是将个人权益作为了一个次要的目的,而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文艺与科技进步,以增进公共福祉。实际上,在洛克财产权劳动学说的分析框架中,本身就存在权利人与他人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只是人们忽视了他的理论存在的一个重要条件,即“在还留有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所共有的情况下”。 二)二)利益平衡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设计的要求和具体表现利益平衡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设计的要求和具体表现 1.要求:要求:在知识产权设计中,除了尊重知识产权作为自然权利这一基本信念以外,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权利设置以及行使,都需要进行一些限制。 2.限制的具体表现:限制的具体表现: (1)为权利设置一定的期限,例如发明专利20
21、年、实用新型专利10年等。 (2)为权利设置一些阻却事由,例如2000年专利法第63条规定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2001年著作权法第4节“权利的限制”(第22条和第23条)等。 (3)制定权利的强制许可制度,例如专利法第6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第48-55条)、200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中的规定等。 (4)是否能够享有权利本身的界限问题,例如专利法NO.25(1)不授予专利权的内容 :科学发现;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与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方法获得的物质。第三节 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法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一)“知识产权”的称谓及演变 1.Int
22、ellectual Property Right(英文) 2.欧洲大陆:按照旧习惯, Intellectual Property原本仅涉及著作权作品的保护,几乎与商标和类似的市场营销策略无关。 3.德国:约瑟夫科勒(Jeseph kohler):1874年开始构建以著作权(Urheberrecht)为核心的无形财产权(Immaterialgueterrechte)学说。该学说对奥地利、瑞士等国家的无形财产理论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当时在德国并为产生多大的影响。“墙内开花墙外香” 德国学者将无形财产权成为:工商业权利保护和著作者权(gewerblicher Rechtsschutz und Ur
23、heberrecht) 1978德国宪法法院:geistiges Eigentum(精神或智力所有权) Intellectual Property4.瑞士:“无形财产权”5.日本:无体财产权(知(知识)的财产权) 注意:无形财产无形资产( intangible) 根据美国学者的划分,无形资产主要指特许经营权和合同权等权利,具体包括:集体劳动;顾客联系在内的人际关系;商誉(good will)等。6.台湾地区:智慧财产权7.目前:尽管各国立法关于知识产权的称谓存在不一,但是“知识产权”作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法益等上位概念,已经获得了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世界贸易组织
24、(WTO)以及多数国家学者的普遍认同。(二)国际条约和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的定义:列举式(二)国际条约和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的定义:列举式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NO.2(9)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以下权利:(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2)表演艺术家、录音和广播节目有关的权利;(3)在人类一切活动领域中的发明有关的权利;(4)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5)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6)商标、服务标记及商号名称和标志有关的权利;(7)反不正当竞争;(8)在工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2.世界贸易组织:(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25、协定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以下权利:(1)著作权及相关权利;(2)商标权;(3)地理标记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未公开的信息(商业秘密);(8)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的控制。3.我国现行法律所规定的知识产权类型(1)专利权;(2)商标权;(3)著作权;(4)发现权;(5)植物新品种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反不正当竞争中的法益;(8)发明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4.其他国家法律对知识产权的界定其他国家法律对知识产权的界定 大多数采取类型化的方式。(三)学者对知识产权的定义:概括式 1.日本中山信弘知识产权是指禁止不正当模仿所保护的信息。具体说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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