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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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民法 王东、李南、张西约定共同开办一家餐馆,王东出资20万元并负责日常经营,李南出资10万元,张西提供家传菜肴配方,但李南和张西均只参与盈余分配而不参与经营劳动。开业两年后,餐馆亏损严重,李南撤回了出资,并要求王东和张西出具了“餐馆经营亏损与李南无关”的字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王东、李南为合伙人,张西不是合伙人B.王东、张西为合伙人,李南不是合伙人C.王东、李南、张西均为合伙人D.王东和张西所出具的字据无效答案:C本题考核个人合伙中合伙人的确定及其合伙人内部协议的效力。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民通
2、意见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民通意见第46条对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的共同劳动、共同经营作了扩大解释,即仅出资不劳动、不经营者,也可以作为合伙人。本题中,李南和张西虽然不参与经营和劳动,但是他们参与合伙的盈余分配,属于合伙人,因此,王东、李南和张西都是合伙人,C项正确,AB项说法错误。王东和张西出具的“餐馆经营亏损与李南无关”的字据属于合伙人之间的内部约定,该约定是有效的,但是仅在其内部有效,对外不产生约束力。因此,D项错误。3 学习要点
3、第一节第一节 民法概述民法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第三节第三节 物权法物权法第四节第四节 合同法合同法第五节第五节 民事责任及诉讼时效民事责任及诉讼时效第一节 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概念二、民事法律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三、民法的基本原则三、民法的基本原则四、民事主体四、民事主体五、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五、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5一、民法的概念 调整调整平等主体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和和人身关系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独立人格,法律地位平等,没有隶属关系。 人们在生产、分配、交换
4、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以财产为直接内容的经济关系。 与人不可分割而又与人不可分割而又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调整对象调整对象民法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刑法一切犯罪行为行政法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而产生的特定法律关系案例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答案:C.解析: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5、和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可总称为民事关系,民事关系是一种社会生活关系,但并非所有的社会生活关系都是民法调整的对象,只有民法所规定的才受民法所调整,其他的社会生活关系受道德、习惯等的调整。其中C项因甲的劝酒而导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所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受民法所调整,故C项正确。A项虽然与合同相关,但只是商谈,并没有进入缔约阶段;BD项属于爱情、友情等领域,都不受民法所调整。 案例: 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案情介绍:一、案情介绍:原告:某县某商场(以下简称商场):被告:某县商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商业局):某县某商场是1994年成立的集体所有制商业单位,隶属于该县商业管理局
6、领导。1998年11月,商业管理局举行全局职工先进个人表彰会,从商场购买石英钟、手表、电熨斗、毛巾被等日用品作为奖品,价款共计18000元,商业局经办此事的办公室主任对商场经理说,因商业局最近开支较大,所以此项货款要到明年3月支付给商场,商场经理表示同意,但到了1999年4月,商业局仍未付款,且从未提起此事。5月初,商场派会计索要几次未果。7月,商业局作出决定并通知商场:奖品货款18000元由商场自行消化,双方不再结算。此事在商场职工中反响强烈。9月,商场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责令商业局付款,而商业局则以该纠纷系上下级单位内部纠纷,且商业局已对此事作出处理为由拒绝。二、相关法理知识:
7、二、相关法理知识: 1、我国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而与人身不可分离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姓名、肖像、名誉等关系)和身份关系(扶养、监护等关系)。 3、民法的调整对象:(1)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2)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属于上述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3)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4、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认定商场与商
8、业局之间发生的关于货款给付的关系是否属于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作为地位独立的两个法人,他们有着各自的经济利益。本案中他们是地位独立、平等的买卖双方,而不存在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与下级。买卖双方基于买卖这一民事活动产生了各自的民事权利与义务。他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三、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纠纷属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范围,因此决定受理此案。法院受理本案后,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并通知商业局到庭应诉,但商业局不应诉,为此地,法院缺席审理了此案,判决商业局支付所欠某商场货款8000元,并支付自1999年4月1日起到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相应利息。判决下达后,被告商业局以其与原告的纠纷系上下级单
9、位内部的纠纷。不应由法院审理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此案应属平等主体这间的财产纠纷,受民法调整,一审法院受理并对本案作出判决并无不当,遂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民法法律关系13核心: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要素主体:主体: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国家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国家客体:客体:物、行为、有价证券、智力成果等物、行为、有价证券、智力成果等内容: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案例 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一、案情介绍一、案情介绍王某已年近70岁,经诊断发现患有胃癌。为治癌症,四处求医,几乎耗尽全部家产。后被确诊还患有骨癌。虽经多方面治疗。仍不见好转,
10、每日疼痛难忍,只能靠药物维持生命。为摆脱痛苦,他自己数次自杀,都因被发现经抢救未遂。最终因实在无法忍受病痛,便请求医生给他施行“安乐死”。王某的妻子与其子女也都觉得王某与其活着受病痛的折磨倒不如早日摆脱,所以都表示可以接受,并均在王某亲笔书写的请求安乐死的申请书上签字捺印;王某的工作单位也难以承担如此巨大的医疗费用,对此要求并未表示任何异议。医院经研究后认为:病人确实患了不治之症,目前人为地维持生命,只能增加病人和家属的痛苦。对其施行“安乐死”,是解除病人痛苦的唯一办法。但为免于日后惹出不必要的麻烦,最好能由公证机关对此事进行法律公证。于是,王某的子女便去公证机关要求对王亲笔书写的安乐死申请书
11、进行公证。二、相关法理知识:1、民事法律关系是经过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为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是一种思想的社会关系(物质的社会关系被民法调整时,便具有法律效力而上升为民事法律关系);(2)是平等主体间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民法正是通过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促使民事主体履行义务的方式,来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3)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社会关系。3、公证是国家公证组织根据公民和法人的申请,对法律行为和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及文书,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
12、的特殊证明活动。4、由于法律规范没有有关安乐死的规定,安乐死这种社会关系也就得不到法律调整,形不成法律关系。安乐死这种社会关系目前不符合法律关系的特征,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也不是其他法律关系。三、处理结果 公证机关经研究后答复,由于我国目前对“安乐死”尚无任何法律规定,因此公证机关不宜办理无法律依据的“安乐死”方面的公证事项。案例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一、案情介绍:一、案情介绍:农村个体户陈某盖了新房子,买了新家具,此时村里推行家庭财产保险制度,陈某遂买了1万元的家庭财产保险。 春节期间,邻居家放爆竹,不慎将屋后的柴草引着,大火烧着了陈某的新房。此时陈某正在朋友家喝酒,得知自家着火的情况后,不仅不
13、去救火,反而说:已保险,房子烧光了,保险公司得赔偿,正好重新盖房。由于陈某对救火不积极,妻子和孩子只抢出了一台彩电和大部分衣服杂物,房屋家具全部被烧毁。二、相关法理知识:1、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2、法律上抽象的概括:民事权利(1)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霜种行为的权利;(2)权利人可以请法语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的权利;(3)权利人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民事义务(1)义务人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为一事实上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2)义务人必
14、须履行其义务,否则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二、相关法理知识:3、从保险合同中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保险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适应、同时并存的。陈某享有遭受火灾时要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义务,两者之间都是以对方的存在作为自己存在的条件的。同时,保险公司享有要求陈某作为投保人履行施救义务的权利。此时,陈某就又成了义务主体。 我们判断一个民事法律关系是公平的、互利的,还是属于欺诈的、显失公平的,也主要是从民事法律关系所确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来观察的。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均须各自承担义务,以便对方得以享受权利和利益。其中加强安全防灾和施救是投保人
15、的重要义务之一。4、保险法规定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方有责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扩大损失,并将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时通知保险方。如果投保方没有采取措施,保险方对由此而扩大的损失,有权拒绝赔偿。三、处理结果陈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由于陈某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被保险人应承担的防灾防损特别是积极抢救的义务,所以,在保险公司没有弄清由此扩大的损失数额前,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三、民法的基本原则21平等平等 无上下级、无依附关系、无命令与服从无上下级、无依附关系、无命令与服从自愿自愿 基于自己意志进行基于自己意志进行民事活动民事活动公平等价公平等价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撤销)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撤销)
16、/互相实互相实现经济利益、有偿现经济利益、有偿案例 甲手机专卖店门口立有一块木板,上书“假一罚十”四个醒目大字。乙从该店购买了一部手机,后经有关部门鉴定,该手机属于假冒产品,乙遂要求甲履行其“假一罚十”的承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假一罚十”过分加重了甲的负担,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B.“假一罚十”没有被订入到合同之中,故对甲没有约束力C.“假一罚十”显失公平,甲有权请求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D.“假一罚十”是甲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有效答案: D解析:民事法律关系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由当事人根据其意思自主设定的,法律只是对意思表示规定严格的条件而已。本题中,“假一罚十”是甲
17、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对方的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也没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且没有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D答案是正确的,当选。三、民法的基本原则23平等平等 无上下级、无依附关系、无命令与服从无上下级、无依附关系、无命令与服从自愿自愿 基于自己意志进行基于自己意志进行民事活动民事活动公平等价公平等价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撤销)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撤销)/互相实互相实现经济利益、有偿现经济利益、有偿诚实信用诚实信用 意图诚实善意、守信(包贝尔火锅店)意图诚实善意、守信(包贝尔火锅店)守法守法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法律法规案例 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一、案情介绍:一、案情
18、介绍:原告:某县酒厂被告:某市登喜酿酒厂原告某县酒厂于2001年2月9日,在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三角图形天河牌商标一枚,用于本厂生产的白酒。此酒的瓶贴装潢上,除印有三角形天河牌的注册商标外,还印有“天河酒”这一特定名称,被告登喜酿酒厂生产的白酒,注册商标为三角图形吉庆牌。被告为与原告争夺市场,拿着带有原告商标标识“天河”酒的瓶贴装潢到某市彩印厂,让其把天河牌注册商标更换为吉庆牌注册商标,除天河酒的“天”字更换为“大”字外,其余均仿照印制,被告将印制好的吉庆牌大河酒瓶贴装满用于本厂生产的白酒,并大量对外销售。为此地,某县酒厂以被告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
19、告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二、相关法理知识:1、所谓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及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立法基本精神和指导思想。2、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特征有:(1)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制度的规定及实施都具有指导作用。(2)基本原则是由法律具体规定所确定下来的。3、民法的基本原则:(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同一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同等地位;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达成意思一致);(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合法原则: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
20、应当遵守国家政策;(5)尊重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原则;(6)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是我国民法的目的。二、相关法理知识:4、基本原则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理解民事法律的依据。(2)基本原则是从事民事活动的准则。违返基本原则的行为也就是违反民事法律、法规的违反行为。(3)基本原则是裁判民事案件的依据。5、本案主要涉及的问题是:在法律对某一具体问题尚无具体规定时,法院可否引用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基本原则的约束力决定了法院可以依基本原则裁判案件。三、处理结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
21、三项所指的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原告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是正当的,应予支持,根据被告的侵权行为,依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应处以罚款。一审判决后,被告登喜酒厂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认为:原审判决把上诉人仿照制作、使用与被上诉人相近似的瓶贴装潢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商标专用权,是适用法律不当。但是上诉人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公民、法人的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且违反了第五条的规定,侵害了被上诉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照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上诉人的这种行为,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扰乱了
22、社会经济秩序,是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必须予以制止。被上诉人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必须由上诉人赔偿。据此认定,二审法院遂依法改判。三、民法的基本原则28平等平等 无上下级、无依附关系、无命令与服从无上下级、无依附关系、无命令与服从自愿自愿 基于自己意志进行基于自己意志进行民事活动民事活动公平等价公平等价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撤销)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撤销)/互相实互相实现经济利益、有偿现经济利益、有偿诚实信用诚实信用 意图诚实善意、守信(包贝尔火锅店)意图诚实善意、守信(包贝尔火锅店)守法守法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法律法规禁止民事权利滥用禁止民事权利滥用 公序良俗(广场舞扰民)公序良俗(广场舞扰民)案例
23、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无效 现年60岁的蒋伦芳与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某厂职工黄永彬于1963年5月经恋爱登记结婚。二人收养一子(黄勇,现年31岁,已成家另过)以养儿防老。1990年7月,蒋伦芳因继承父母遗产取得原泸州市市中区顺城街67号房屋所有权。1995年,因城市建设,该房屋被拆迁,由拆迁单位将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的77.2平方米的住房一套作还房安置给了蒋伦芳。1996年,黄永彬与比他小近30岁的张学英相识后,二人便一直在外同居。 2000年9月,黄永彬与蒋伦芳将蒋伦芳继承所得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的房产,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陈蓉 (续)黄永彬、蒋伦芳夫妇将
24、售房款中的3万元赠与其养子黄勇在外购买商品房。黄永彬因患肝癌病晚期住院治疗。黄永彬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住房所获款的一半4万元及自己所用的手机一部,将总额6万元的财产赠与张学英所有。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对该遗嘱出具了(2000)泸纳证字第148号公证书。黄永彬因病去世。黄永彬的遗体火化前,张公开当着原配蒋伦芳的面宣布了黄永彬留下的遗嘱。张学英以蒋伦芳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诉讼至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审理结果:审理结果: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遗赠人黄永彬患肝癌病晚期立下书面遗嘱,将其财产赠与原告张学英,并经泸
25、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公证,该遗嘱形式上是遗赠人黄永彬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在实质赠与财产的内容上存在以下违法之处:(续)1、抚恤金不是个人财产,它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死者单位对死者直系亲戚的抚慰金,不属遗赠财产的范围;2、遗赠人黄永彬的住房补助金、公积金是黄永彬与蒋伦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遗嘱人生前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遗嘱人黄永彬在立遗嘱时未经共有人蒋伦芳同意,单独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其无权处分部分应属无效;3、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住房一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蒋伦芳将该房以8万元的价格卖给陈蓉,该8万元售房款还应扣除房屋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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