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合同法讲座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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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雷锦涛 律师主要内容主要内容一、买卖合同基础法律规定二、买卖合同签订时的法律风险防范三、买卖合同履行时的法律风险防范四、应收账款的法律风险防范一、买卖合同基础法律规定一、买卖合同基础法律规定1.买卖合同的定义买卖合同的定义(合同法第130条) 买卖合同时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2.买卖合同的特征买卖合同的特征(1)双务有偿合同(2)诺成性合同(除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3)不要式合同3.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及住所、身份证号;(2)交易标的(货物名称);(
2、3)交易数量;(4)质量标准;(5)价款或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式;(9)合同的生效及份数;(10)各方签字盖章。4.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1)所有权转移时间)所有权转移时间: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交付交付”:即由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占有的行为。“交付”主要分为现实交付现实交付与拟制交付拟制交付。 现实交付现实交付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事实管领力转移于买受人,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下,由买受人直接占有标的物。 拟制交付拟制交付指出卖人将对标的物占有的权利转移给买受人,以
3、代替交付实物。 分为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具体为:简易交付简易交付,指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实际占有标的物时,买卖合同生效即视为交付。如出租人出售普通租赁物给承租人。指示交付指示交付,指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出卖人将向第三人请求返还的权利让与买受人,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如出卖人将提单、仓单交付给买受人,代替实物的交付。占有改定占有改定:买卖合同中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但仍有卖方实际占有,买方取得间接占有。如,甲向乙出售汽车,但约定向乙租用该车。5.标的物风险负担标的物风险负担(1)风险转移的时间)风险转移的时间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
4、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则)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则 买受人自提标的物的,出卖人按照约定时间将标的物置于约定或者法定地点时起,风险由买受人负担; 出卖运输途中标的物的,除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标的物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违反约定迟延受领标的物的,自迟延时起负担标的物的风险;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二、签订
5、买卖合同时的风险防范二、签订买卖合同时的风险防范1.签约前认真审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建立风险防范等级制度)2.防止无权代理(效力待定)表见代理合同法第五十条【表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3.防止买卖合同的内容中出现漏洞(1)买卖合同常见漏洞a. 质量约定不明确;b. 履行地点不明确;c. 付款期限不明确;d. 违约责任不明确;e. 付款方式不明确;f. 履行方式不明确;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结算方式等 g. 计量方法不明确;h. 检验标准不明确等。以上漏洞多出现在合同主文内容
6、缺少或者约定不明,使用字眼双方有争议等情况。第六十一条【合同内容的补充】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合同内容不明时的履行原则】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
7、,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2)签订买卖合同时的风险防范a.关于合同主体:关于合同主体:合同当事人一般应当注明各方的名称或姓名,姓名应当与身份证或者营业执照记载的一致,各方的联系方式应当注明。并且以甲方、乙方、丙方等分别标明。 b.关于合同标的关于合同标的:比如货物的名称、状态、详细特征等。如果有权属证书的,
8、也应当注明。如果是较为特殊的物品,也可以拍照、录像等说明该物品状态。c.关于交易数量关于交易数量:计量标准的约定。数量发生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数量验收方式的约定。d.关于质量的约定:关于质量的约定:约定验收的方式和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e.买卖合同的价款或报酬的约定买卖合同的价款或报酬的约定:约定好数额、支付期限和方式。f. 关于具体履行的约定:关于具体履行的约定:何时履行?何地履行?以何种方式履行?这些要点应明确。g.违约责任的约定违约责任的约定:违约责任要具有可操作性,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按照合同总额的一定比例约定,另一种是根据对方违约的期限,按照一定标准累计计算。h.关于争端的解决
9、关于争端的解决:如果选择仲裁机构就一定要明确是哪个仲裁委员会,否则就会因约定不明而致约定条款无效。而约定法院则只能在被告所在地法院、原告所在地法院、合同履行地法院、合同签订地法院、标的物所在地法院中选择其一,而不能随意选择。i关于合同的签章关于合同的签章:合同末尾要留各方签字盖章的地方,应当标明各方的名称,同时由各方加盖印章或者签字。如果不是本人亲自签章的则需要办理授权委托书,方可签字。所有权保留条款所有权保留条款是对卖方特别有利的条款,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卖方保留所有权,可以在未收到对价时,最大限度保护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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