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物业法律法规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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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能力普查专题培训: 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2007.11.03 相关内容:相关内容:n物权法物权法n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n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n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n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房屋装饰、装修管理n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物业管理招标投标n 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n 物业管理行业起源与发展物业管理行业起源与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n颁布与施行:颁布与施行:n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由中华人民共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五次会议于于20072007年年3 3月月1
2、616日通过,自日通过,自20072007年年1010月月1 1日日起施行起施行n物的定义:物的定义:n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n物权的定义:物权的定义:n本法所称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六章)n第七十条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
3、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理的权利。 n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n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不履行
4、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让。n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n第七
5、十四条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n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五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地
6、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n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
8、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物总面积过1/21/2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1/21/2的业主同意。筹集和使用建筑物的业主同意。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2/3以上的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业主且占总人数2/32/3以上的业主同意。以上的业主同意。n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
9、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n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侵害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予以撤销。n第七十九条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属于业主
10、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情况应当公布。n第八十条第八十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n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一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或者
11、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n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
12、、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邻关系(第七章)相邻关系(第七章)n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共有(第八章)共有(第八章) n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区分所有建筑物专区分所有建
13、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和共有部分所有权有部分所有权和共有部分所有权所构成,所构成,而且是以专有部分所有权处于主导地位。而且是以专有部分所有权处于主导地位。n业主在使用区分建筑物专有部分时,业主在使用区分建筑物专有部分时,不得不得随意变更随意变更通过专有部分的供水、供电、供通过专有部分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维持物业正常使用的各种管线。气、通讯等维持物业正常使用的各种管线。n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分的经营性收益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分的经营性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n颁布与实施:颁布与实施:n20032003年年6 6月月8 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日中华
14、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379号公布,自号公布,自20032003年年9 9月月1 1日日起正式施行。起正式施行。n根据根据20072007年年8 8月月2626日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修改物物业管理条业管理条 例例的决定的决定504504号令号令修订,自修订,自20072007年年1010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n物业管理的定义:物业管理的定义: 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
15、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动。 物业管理的三个基本特征是物业管理的三个基本特征是社会化、专业化、市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场化。n业主的定义:业主的定义: 建筑物建筑物/ /物业的所有权人物业的所有权人(强调所有权)(强调所有权) 物业建设单位物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中应以未出售物业的在物业管理中应以未出售物业的业主身份依法享有业主的权利并承担业主的义务。业主身份依法享有业主的权利并承担业主的义务。n第六条第六条 业主的权利业主的权利n第七条第七条 业主的义务业主的义务n业主的基本义务是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业主的基本义务是
16、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管理规约的规定;n业主有参加业主大会的权利,并有选举业主有参加业主大会的权利,并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权和被选举权。 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确立了物业管理行业的七确立了物业管理行业的七项基本制度:项基本制度:n业主大会制度业主大会制度n管理规约制度管理规约制度n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n物业承接查验制度物业承接查验制度n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制度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制度n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n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THANK YOUSUCCESS2022-5-14n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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