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前急救相关法律法规解读-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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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急救医疗急救医疗,是指对危及生命的突发急,是指对危及生命的突发急症、创伤、中毒者的抢救治疗,包括症、创伤、中毒者的抢救治疗,包括院前院前急救和急救和院内院内急救。急救。 我国目前有急救医疗的我国目前有急救医疗的法律法律吗?吗?2宪法宪法 医疗卫生医疗卫生法律法律 国际卫生法国际卫生法 医医疗卫生行政疗卫生行政法规法规 医疗卫生医疗卫生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 卫生部卫生部规章规章一定层级市一定层级市政府政府医疗卫生医疗卫生规章规章 医疗卫生医疗卫生其他规范性文件其他规范性文件 31980年年卫生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城市急救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城市急救工作的意见;1983年年卫生部卫生部城市医院急救科(
2、室)建设方城市医院急救科(室)建设方案案;1985年年卫生部卫生部确定确定“120”为急救电话;为急救电话;1986年和年和1987年年卫生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急诊关于进一步加强急诊抢救工作的补充规定抢救工作的补充规定及及关于加强急诊抢救和关于加强急诊抢救和提高应急能力的通知提高应急能力的通知,对建立健全急救医疗机,对建立健全急救医疗机构网,提高急诊抢救和应急能力提出具体要求;构网,提高急诊抢救和应急能力提出具体要求;1994年年国务院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急救中规定急救中心(站)基本标准,全国范围内三级医疗机构内心(站)基本标准,全国范围内三级医疗机构内普遍建立急诊科(
3、室),部分大、中城市建立急普遍建立急诊科(室),部分大、中城市建立急救中心,急救医疗渐渐步入法治轨道。救中心,急救医疗渐渐步入法治轨道。 41995年年卫生部卫生部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法;1996年年广州市人大常委广州市人大常委广州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广州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条例,我国关于社会急救医疗管理的第一个地,我国关于社会急救医疗管理的第一个地方性法规,方性法规,2011年修正;年修正;2003年年国务院国务院转发转发发改委、卫生部发改委、卫生部突发公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2004年年卫生部、原信息产业部卫生部、
4、原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院前急关于加强院前急救网络建设及救网络建设及“120”特服号码管理的通知特服号码管理的通知;2006年年国家发改委国家发改委正式批复正式批复卫生部卫生部组织编制的组织编制的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信息系统项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信息系统项目建议书建议书; 52008年年急救中心建设标准急救中心建设标准(卫卫办规财办规财发发2008122号)颁布,规定了急救中号)颁布,规定了急救中心、独立建制的急救分中心和独立建制急心、独立建制的急救分中心和独立建制急救站的建设标准;救站的建设标准;2009年年卫生部卫生部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试行),
5、明确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急诊,明确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急诊科建设管理规范标准;科建设管理规范标准;2011年年7月月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卫生局院前医疗急救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相关标准及规范工作相关标准及规范,涉及院前急救指,涉及院前急救指挥调度系统管理办法、信息报告制度、设挥调度系统管理办法、信息报告制度、设施建设标准、医护人员工作规范、车辆管施建设标准、医护人员工作规范、车辆管理配置规范、收费规定等理配置规范、收费规定等13个规范性文件。个规范性文件。 6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年12月月26日第十一届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委员会第十
6、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年7月月1日施行)日施行)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五章产品责任第五章产品责任 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54-64条)条) 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 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 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第十二章附
7、则7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年2月月20日日国务院国务院第第55次常务会议次常务会议 通过,自通过,自2002年年9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三章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第三章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第四章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第四章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第五章医疗事故的赔偿第五章医疗事故的赔偿 第六章罚第六章罚 则则 第七章附第七章附 则则8执业医师法执业医师法(1998(1998年年6 6月月2626日第九届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第第三次会议通过,三次会议通过,199919
8、99年年5 5月月1 1日起实施日起实施) )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二章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考试和注册 第三章第三章 执业规则执业规则 第四章第四章 考核和培训考核和培训 第五章第五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第六章第六章 附则附则 (6 6章章4848条)条)9我国院前急救医患关系我国院前急救医患关系 与院内医患关系与院内医患关系 法律属性是否一致?法律属性是否一致?10某些发达国家(如日本)院外急救机构隶某些发达国家(如日本)院外急救机构隶属于公安消防系统,救护人员多由非医务工属于公安消防系统,救护人员多由非医务工作者经培训考核上岗。作者经培训考核上岗。我国目前院外急救机我国目前院外急救机构
9、(急救中心等)属于医疗机构构(急救中心等)属于医疗机构,虽然院前,虽然院前与院内在工作特性上有诸多不同,但在医患与院内在工作特性上有诸多不同,但在医患关系法律属性上仍具有一致性,关系法律属性上仍具有一致性,院前急救机院前急救机构与被救治者之间是典型的医患关系构与被救治者之间是典型的医患关系。故我。故我国院前急救医患法律关系除受规章和其它规国院前急救医患法律关系除受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制约外,还受侵权责任法、执业医范性文件制约外,还受侵权责任法、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调整。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调整。11当院前急救相关当院前急救相关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与与法
10、法律律冲突时,根据冲突时,根据立法法立法法,以,以法律法律为为准;准;准确理解准确理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第四十九条规定九条规定“不是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不是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不管从法学理论还是从已有诉讼判例看,不管从法学理论还是从已有诉讼判例看,上位法必须优于下位法!上位法必须优于下位法!12第第2 2条第一款:条第一款:“侵害民事权益侵害民事权益,应,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第5 5条:条:“其他其他法律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
11、事故处理条例虽然对医疗事故赔偿虽然对医疗事故赔偿做出了详细规定,但条例是由国务院公布的做出了详细规定,但条例是由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不属于第五条,不属于第五条“法律法律”的范畴。的范畴。) ) 侵权责任法13 案例:孙案例:孙患右侧胸膜炎,有包裹性积液约患右侧胸膜炎,有包裹性积液约3cm3cm,20012001年年5 5月月2929日日10531053,其家属拨打市,其家属拨打市急救中心急救中心120120,被告知救护车全部在外执行,被告知救护车全部在外执行任务,要求另想办法或等救护车回来。任务,要求另想办法或等救护车回来。11051105,家属再次呼救,称孙,家属再次呼救,称孙已休
12、克,但已休克,但急救中心仍无车可派。急救中心仍无车可派。11111111,执行任务结,执行任务结束的急救车回来后,急救中心电话核实孙束的急救车回来后,急救中心电话核实孙地址,派车前往。急救车到达孙地址,派车前往。急救车到达孙住所后,住所后,随车医师检查发现患者孙随车医师检查发现患者孙已死亡,仍对其已死亡,仍对其14 采取必要抢救措施,但未成功。于是,急救采取必要抢救措施,但未成功。于是,急救 中心开具了中心开具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并收取并收取120120元抢救费用。后家属认为急救中心未按规元抢救费用。后家属认为急救中心未按规定科学合理安排车辆、配备合格的医务人员,定科学合理安
13、排车辆、配备合格的医务人员,且出车后又延误抢救时间,最终导致患者孙且出车后又延误抢救时间,最终导致患者孙死亡,要求法院判决急救中心赔偿经济损死亡,要求法院判决急救中心赔偿经济损失失2 2万元、精神损失万元、精神损失3 3万元,并退回收取的抢万元,并退回收取的抢救费用救费用120120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患者家属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患者家属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诉,维持原判。15 急救中心是否具备法律主体资格?急救中心是否具备法律主体资格?法学界有争议,有认为法学界有争议,有认为120120急救中心为急救中心为“准行政部
14、门准行政部门”,如有过失应承担渎职,如有过失应承担渎职等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要承担刑事等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要承担刑事责任;也有认为它与公众之间是普通合责任;也有认为它与公众之间是普通合同关系,其地位就是普通民事主体,如同关系,其地位就是普通民事主体,如构成民事违法,应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构成民事违法,应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16120120急救中心应界定为民法中的民事主体急救中心应界定为民法中的民事主体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1994年卫生部颁布)年卫生部颁布)第第2 2条:条:“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
15、规定,经登记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的机构。”第第3 3条:条:“医疗机构的类别:医疗机构的类别:(八)(八) 急救中心、急救站;急救中心、急救站;(十二)(十二) 其他其他诊疗机构。诊疗机构。”17本案医疗法律关系本案医疗法律关系:患方有权要求急救:患方有权要求急救中心维护自己生命和健康安全,同时有中心维护自己生命和健康安全,同时有义务支付必要费用;急救中心有义务尽义务支付必要费用;急救中心有义务尽职尽责维护患方生命和健康安全,也有职尽责维护患方生命和健康安全,也有权要求患方支付费用。权要求患方支付费用。急救中心是否有过错?急救中
16、心是否有过错?根据侵权行为构根据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侵权行为人存在过错即应赔偿。成要件,侵权行为人存在过错即应赔偿。当具有法定义务的行为人不履行法定义当具有法定义务的行为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致人损害时应承损害赔偿责任,但履务致人损害时应承损害赔偿责任,但履18 行法定义务必须在其客观能力许可范围行法定义务必须在其客观能力许可范围内,法律不能要求任何人超越自己能力内,法律不能要求任何人超越自己能力承担法律义务。急救中心对社会公众负承担法律义务。急救中心对社会公众负有救助义务,但本案判定急救中心是否有救助义务,但本案判定急救中心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认定急救中应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认定急救中心当
17、时是否具有救护能力。本案中,急心当时是否具有救护能力。本案中,急救中心值班车已全部外出,对涉案患者救中心值班车已全部外出,对涉案患者而言,已暂时不具有救护能力。其次,而言,已暂时不具有救护能力。其次,急救中心履行了告知义务急救中心履行了告知义务,当患者家属,当患者家属19 数次向急救中心叫车时,急救中心均告数次向急救中心叫车时,急救中心均告知急救车全部外出执行急救任务,患者知急救车全部外出执行急救任务,患者家属需要等待或另想办法,所以说急救家属需要等待或另想办法,所以说急救中心在履行告知义务上没有过错,且急中心在履行告知义务上没有过错,且急救中心在救中心在主观上并不存在延误派车的故主观上并不存
18、在延误派车的故意意,客观上也为救护患者积极调度车辆。,客观上也为救护患者积极调度车辆。急救中心的行为与患者死亡的后果是否急救中心的行为与患者死亡的后果是否有因果关系?有因果关系?本案救护车在呼救后较迟本案救护车在呼救后较迟到达现场,该行为是否是造成患者死亡到达现场,该行为是否是造成患者死亡20 的原因,这是案件争议又一关键问题。的原因,这是案件争议又一关键问题。法院认为,上述案件属于一般民事侵权法院认为,上述案件属于一般民事侵权案件,原告案件,原告( (上诉人上诉人) )应就其主张的延误应就其主张的延误抢救时间导致患者死亡的内容承担举证抢救时间导致患者死亡的内容承担举证责任,原告责任,原告(
19、(上诉人上诉人) )并没有就该方面主并没有就该方面主张向法院提供证据资料,也难以在没有张向法院提供证据资料,也难以在没有证据的前提下确信本已病情危急的患者证据的前提下确信本已病情危急的患者可以通过救护车早到而留住生命,故原可以通过救护车早到而留住生命,故原告告( (上诉人上诉人) )的请求难获法院支持。的请求难获法院支持。21急救硬件配置不足,谁之责?急救硬件配置不足,谁之责? 案例:百姓呼救案例:百姓呼救120120,被告知无车可派,被告知无车可派,致使病人死亡,谁之责?致使病人死亡,谁之责? 分析:分析:表面看,急救中心属于客观不能,表面看,急救中心属于客观不能,免责,患者告急救中心,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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