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管知识培训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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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监管知识培训1“1124”江西丰城发电厂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74人死亡,2人受伤。22016年6月26日在宜凤高速一大巴车起火,造成35人不幸遇难、13人受伤39月23日21时20分左右,地处益阳市赫山街道的团洲蔬菜批发市场突发火灾。火灾致一人死亡(刘某群,女、43岁,团洲蔬菜批发市场商户)456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五级五覆盖五级五覆盖 五级是指: 省、市(州)、县(市、区、行委)、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 五个全覆盖是指: (一)是否全部制定“党政同责”有关文件,进一步加强了各级党委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二)是否全部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明确了地
2、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各有关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三)是否全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任安委会主任; (四)安全监管部门是否全部定期将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向组织部门报告,同时抄报纪检监察部门; (五)是否全部按照“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行业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7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安监总办201527号 一、必须落实“党政同责”要求,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 二、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 三、必
3、须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 四、必须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管理人员。 五、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六、必须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8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是什么?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是什么?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4、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10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部门依照本法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安全生产法为多部门法!)11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
6、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GB15577-2007GB15577-2007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木粉:木粉:AQ 4228-2012 AQ 4228-2012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 GB50016-2014 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57-2010 GB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2014GB 50058-201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
7、计规范 GB/T 17919-2008GB/T 17919-2008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 GB12158-2006 GB12158-2006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11651-2008GB11651-2008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12 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
8、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9、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13 第六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
10、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14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
11、十一条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 ;构成犯罪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第二
12、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7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
13、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8 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
14、万元以下的罚款19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0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2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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