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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解读新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及组织规则PPT课件.pptx

  • 上传人(卖家):三亚风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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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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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解读 劳动人事 争议 办案 规则 组织 PPT 课件
    资源描述:

    1、解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汇报人:1修订背景2新办案规则亮点3办案规则重点修改条款对比4目录CONTENTS新组织规则亮点65组织规则重点修改条款对比意义01CHAPTER修订背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已经2017年4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23次 部 务 会 审 议 通 过 , 于2017年5月8日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已经2017年4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2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于2017年5月8日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一方面,我国经济社会正在加速转型,劳动人事关系矛盾处于凸显期和多发期,劳动人事争议

    2、案件逐年增多。 另一方面,许多地区在近年来的仲裁实践中,针对仲裁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在完善仲裁办案制度、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方面形成了很多可复制、能推广的经验做法。“十二五”时期,全国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共处理争议案件402.4万件,年均80.5万件。2016年,全国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共审结争议案件82.8万件。这就需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新要求,及时总结地方在仲裁实践中创造的经验做法,并通过修订两个规则将地方经验上升为规章,进一步推动提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效能。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

    3、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对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都对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规范仲裁程序、加强仲裁队伍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 修订背景02CHAPTER新办案规则亮点用人单位协商调解组织调解仲裁委员会仲裁人民法院起诉1234新办案规则亮点 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确立了“一调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

    4、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依法适用终局裁决的争议案件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前置必经程序。高效灵活简便 仲裁程序相对于诉讼程序更具有简便、灵活、高效等特点。这次修订办案规则,就是紧紧围绕更好发挥仲裁制度优势来进行的,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了完善。新办案规则亮点 一是依法细化终局裁决范围 终局裁决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法律制度设计的一大亮点,是体现仲裁制度优势的重要内容。其立法目的是,让更多涉及劳动者基本权益的简单、小额争议案件以及涉及劳动标准的争议案件终结在仲裁阶段,既减少当事人讼累,又节约司法资源。 但由于多种原

    5、因,终局裁决在仲裁实践中的落实效果不是很理想,与法律制度设计的初衷还有很大差距。近年来,北京、天津、湖南等省市都制定出台专项制度,依法细化了终局裁决的适用范围,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总结地方经验的基础上,新修订的办案规则着重增强终局裁决的可操作性,细化了终局裁决的适用范围,明确了适用终局裁决事项的标的金额为单项计算的金额,并将追索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的经济补偿金、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争议案件纳入了终局裁决的适用范围。一是依法细化终局裁决范围 相对于普通民事争议案件,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6、的标的额一般较小,而且涉及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劳动者基本生活保障权益的案件较多,对通过简易处理程序快速审结的需求较大。自治区于2013年结合新疆实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适用简易程序办法。 新修订的办案规则明确了简易处理程序,目的是使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或者标的额不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及双方当事人同意简易处理的三类争议案件得到高效处理。按照新办案规则,对适用简易处理程序的争议案件,经被申请人同意,仲裁庭可以缩短或者取消答辩期;仲裁庭可以采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送达相关仲裁文书;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灵活确定举证

    7、期限、审理程序、文书制作等事项。二是新增“简易处理”程序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速换挡、结构调整阵痛、新旧动能转换相互叠加,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力度加大,影响劳动关系稳定因素增多,部分地区集体劳动争议频发。 对此,自治区于2013年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办法,2015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对建立健全集体劳动争议快速仲裁特别程序提出了明确要求。实践中,浙江、江苏、广东等地对公平有效处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了很多有益探索。三是新增“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程序 在总结地方经验基础上,新修订的办案规则专门规范了集体

    8、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程序,明确规定:对集体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在开庭前应当引导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者先行调解。同时,相应缩短了仲裁委员会对举证期限、开庭日期和地点等的确定和通知期限。三是新增“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程序 调解是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重要方式。通过调解的方式柔性化解劳动人事争议,有利于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降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对抗性,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过程中,调解可以分为仲裁前调解和仲裁调解两种方式。仲裁前调解由法定调解组织依法主持进行,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仲裁调解是由仲裁机构对于已经立

    9、案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进行调解,是法定必经程序。 为进一步发挥调解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中的独特优势,新修订的办案规则对仲裁调解作了专章规定,重点规范了调解组织调解与仲裁的衔接程序,强化了仲裁调解作用。四是新增“调解程序”一章明确调解优先原则规定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坚持调解优先,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争议。1实行调解建议书和委托调解制度规定对没有经过调解、当事人直接申请仲裁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向当事人发出调解建议书,引导其到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在仲裁庭开庭之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委托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能力的组织、个人进行调解。2规范仲裁庭调解规定仲裁庭审理争议案件时

    10、,应当进行调解。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参与调解。3完善调解协议仲裁审查制度对调解组织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申请、审查时限和程序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4新增“调解程序”一章03CHAPTER办案规则重点修改条款对比与解读重点修改条款对比与解读旧规则规定新规则规定解读第一条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处理 劳 动 、 人 事 争 议 (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法 (以下简称公务员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

    11、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 以 下 简 称 公 务 员法)、事业单位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增加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作为新规则的制定依据之一。人事争议仲裁不再按照人事争议处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一并按照新规则规定进行处理,统一了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的仲裁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人事争议仲裁 涉 及 事 项 , 依 照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予以删除重点修改条款对比与解读旧

    12、规则规定新规则规定解读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 下 列 争 议 的 仲裁:(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下 列 争 议 的 仲裁:(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建立人事关系的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1)限缩了人事争议仲裁的主体范围,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人事争议仲裁主体只适用于

    13、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其他工作人员。(2)扩大了审理范围,包括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终止人事关系的争议包括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争议。新规则将终止聘用合同纳入审理范围。重点修改条款对比与解读旧规则规定新规则规定解读第八条第八条 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第六条第六条 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用人单位解散散、

    14、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1)增加了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瑕疵的情形,与劳动 争 议 司 法 解 释(三)保持一致。(2)修改了提前解散的表述,用人单位解散应包括决定提前解散和营业执照经营期限届满解散两种情形。重点修改条款对比与解读旧规则规定新规则规定解读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第八条第八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地。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

    15、动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辖。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裁委员会管辖。(1)增加用人单位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作为用人单位所在地,扩大了具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范围。(2)补充规定了管辖冲突时的处理原则,即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原则,及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时的受理在先原则

    16、。重点修改条款对比与解读旧规则规定新规则规定解读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长期限,仲裁委请延长期限,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仲逾期提供证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责令其裁委员会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理由

    17、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仲裁委员会可以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不同情形不予采根据不同情形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该证据但予以训诫。增加了延期举证的规定。同时对于逾期举证给予当事人说明理由的机会,仲裁庭根据不同情形决定是否采纳该证据。重点修改条款对比与解读旧规则规定新规则规定解读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

    18、日期为送达日期。因企业停业等原因导致无因企业停业等原因导致无法送达且劳动者一方在十法送达且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或者受送达人人以上的,或者受送达人拒绝签收仲裁文书的,通拒绝签收仲裁文书的,通过在受送达人住所留置、过在受送达人住所留置、张贴仲裁文书,并采用拍张贴仲裁文书,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自留置、张贴之日起经过自留置、张贴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不受本三日即视为送达,不受本条第一款的限制。条第一款的限制。增加了留置、张贴送达的规定。重点修改条款对比与解读旧规则规定新规则规定解读无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第二本规则第二条第(一)、(三)、条第(一)、(三)

    19、、(四)、(五)项规定的(四)、(五)项规定的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算。本规则第二条第(二)项本规则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争议,申请仲裁的规定的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适用公务员法有时效期间适用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关规定。劳动人事关系存续期间因劳动人事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人间的限制;但是,劳动

    20、人事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事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人事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动人事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年内提出。增加劳动争议和人事争议仲裁时效的规定。劳动争议、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的人事争议适用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时效,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的人事争议,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仲裁。重点修改条款对比与解读旧规则规定新规则规定解读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三)在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内;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21、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三)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确的被申请人申请人;修改了仲裁申请的受理条件,不再对立案时申请仲裁是否超过时效进行主动审查,扩大了仲裁申请的受理范围。仲裁时效的审查需由被申请人在仲裁开庭时提出时效抗辩,方可进行审查。无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符合下列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基于情形之一,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又申请仲裁的,仲请求又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一)仲裁委员会已经(一)仲裁委员会

    22、已经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二)案件已在书的;(二)案件已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或者仲裁、诉讼过程中或者调解书、裁决书、判决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增加了“一事不再理”的规定。重点修改条款对比与解读旧规则规定新规则规定解读无第三十五第三十五条条 仲裁仲裁处处理结果作出前,申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仲裁申请。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理。增加了申请人主动撤回仲裁申请的规定,并明确撤回申请后重新申请仲裁的予以受理。无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当事人申请

    23、鉴定的,鉴定费请鉴定的,鉴定费由申请鉴定方先行由申请鉴定方先行垫付,案件处理终垫付,案件处理终结后,由鉴定结果结后,由鉴定结果对其不利方负担。对其不利方负担。鉴定结果不明确的,鉴定结果不明确的,由申请鉴定方负担。由申请鉴定方负担。增加了鉴定费垫付及负担主体的规定。重点修改条款对比与解读旧规则规定新规则规定解读无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仲裁参与人仲裁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仲裁庭和其他人应当遵守仲裁庭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二)未经录像、摄影;(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庭审活动;(三)

    24、场传播庭审活动;(三)其他扰乱仲裁庭秩序、妨其他扰乱仲裁庭秩序、妨害审理活动进行的行为。害审理活动进行的行为。仲裁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仲裁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仲裁庭可以训诫、责令退仲裁庭可以训诫、责令退出仲裁庭,也可以暂扣进出仲裁庭,也可以暂扣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庭审活动的器材,并责播庭审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可以采取必要手删除的,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并将上述事段强制删除,并将上述事实记入庭审笔录。实记入庭审笔录。增加了违反仲裁庭纪律的情形和违反时的处理措施。重点修改条款对比

    25、与解读旧规则规定新规则规定解读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二)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三)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四)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五)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六)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仲裁庭追加当事人或(一)仲裁庭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仲裁期限从决者第三人的,仲裁

    26、期限从决定追加之日起重新计算;定追加之日起重新计算;(二)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重新计算;(三)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请求之日起重新计算;(四)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五)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重新计算;(六)中止审理期间、公告送达期公告送达期间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补充规定仲裁庭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作为仲裁期限重新计算的情形,明确公告送达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重点修改条款对比与解读旧规则规定新规则规定解读第四十六条第四十

    27、六条 因出现案件处理依据不明确而请示有关机构,或者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司法鉴定结论,公告送达以及其他需要中止仲裁审理的客观情形,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中止审理的客观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一)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一)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二)劳动者否参加仲裁的;(二)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

    28、仲裁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的;(三)用人单位终止,尚的;(三)用人单位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继者的;未确定权利义务承继者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五)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五)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且其他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且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案件尚未审结的;(六)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以及其他鉴定结论的;(七)其他应当中止仲裁审理(七)其他应当中止仲裁审理的情形。的情形。修 改 中 止审 理 的 情形 , 与 民事 诉 讼 有关 规 定 保持一致。重点修改条款对比与解读旧

    29、 规 则规定新规则规定解读第四十九第四十九条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分别作出裁决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申请人根仲裁庭裁决案件时,申请人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对单项裁决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项,对单项裁决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事项,应当适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事项,应当适用终局裁决。用终局裁决。前款经济补偿包括中

    30、华人民共和国劳前款经济补偿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规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的经济补偿、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的经济补偿、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赔偿金包括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签订书赔偿金包括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违法约定试用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期的赔偿金、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同的赔偿金等。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的规定,因执行国家的

    31、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应当适用终局裁决。的争议,应当适用终局裁决。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当分别制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当分别制作裁决书,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作裁决书,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利。(1)明确规定仲裁裁决涉及数项,对单项裁决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事项,应当适用终局裁决,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保持一致。(2)对适用终局裁决的经济补偿、赔偿金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3)当一个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

    32、决和非终局裁决时,仲裁庭应分别制作两份裁决书,一份是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可以起诉,另一份是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可以起诉。重点修改条款对比与解读旧规则规定新规则规定解读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对于权利义务明确、事实清楚的简单争议案件或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其他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并可在庭审程序、案件调查、仲裁文书送达、裁决方式等方面进行简便处理。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争议案件争议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简易处理:(一)可以简易处理:(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二)标的额不的;(二)标的额不超过本省

    33、、自治区、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年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平均工资的;(三)双方当事人同意简易双方当事人同意简易处理的。处理的。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争议案争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简易处理:(一)不得简易处理:(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公共利益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被申请人下落(三)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四)仲裁不明的;(四)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宜简易委员会认为不宜简易处理的。处理的。简易处理作为一节单独规定,规定了可以简易处理和不得简易处理的情形以及简易处理的相关程序。增加可以简易处

    34、理的争议案件,即标的额不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重点修改条款对比与解读旧规则规定新规则规定解读第五条第五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产生的代表依法申请仲裁。第六条第六条 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第七条第七条 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增加:增加: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仲裁庭处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理集体

    35、劳动人事争议,开庭前应当引导当事开庭前应当引导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者先人自行协商,或者先行调解。仲裁庭处理行调解。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可以邀请法律工件,可以邀请法律工作者、律师、专家学作者、律师、专家学者等第三方共同参与者等第三方共同参与调解。协商或者调解调解。协商或者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仲未能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裁庭应当及时裁决。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 仲裁庭开仲裁庭开庭场所可以设在发生庭场所可以设在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或者争议的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便于及时处理争其他便于及时处理争议的地点。议的地点。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作为单独一节(第三章第四节)进行规定,保

    36、留了原规定的同时,增加了集体争议邀请第三方参与调解及以便于处理争议的地点作为开庭场所的规定,有利于快速有效化解集体争议。重点修改条款对比与解读旧规则规定新规则规定解读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 对未经调解、当事人直接申请仲裁的争议,仲裁委对未经调解、当事人直接申请仲裁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向当事人发出调解建议书,员会可以向当事人发出调解

    37、建议书, 引导其到调解组织进行调引导其到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当事人同意先行调解的,应当暂缓受理;当事人不同意先行解。当事人同意先行调解的,应当暂缓受理;当事人不同意先行调解的,应当依法受理。调解的,应当依法受理。第七十条第七十条 开庭之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委托调解开庭之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委托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能力的组织、个人进行调解。自当事人同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能力的组织、个人进行调解。自当事人同意之日起十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开庭审理。意之日起十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开庭审理。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 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经调解组织

    38、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提出仲裁审查申请。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仲裁审查申请,应当及时决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仲裁审查申请,应当及时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有下列情形之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一)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一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一)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范围的;(二)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的;(三)超出规定的范围的;(二)不属于本仲裁委

    39、员会管辖的;(三)超出规定的仲裁审查申请期间的;(四)确认劳动关系的;(五)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申请期间的;(四)确认劳动关系的;(五)调解协议已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已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七条 仲裁仲裁委员会委员会受理仲裁审查申请后,应当指定仲裁员受理仲裁审查申请后,应当指定仲裁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的形式和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的内容应当与调解协内容合法有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的内容应当与调解协议的内容相一致。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议的内容相一致。调解书

    40、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八条 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制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制作调解书:(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二)损作调解书:(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三)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有弄虚作假嫌疑的;(四)违反的;(三)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有弄虚作假嫌疑的;(四)违反自愿原则的;(五)内容不明确的;(六)其他不能制作调解书自愿原则的;(五)内容不明确的;(六)其他不能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41、的情形。增加第四章调解程序作为单独一章。补充庭前先行调解规定,引导当事人到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或仲裁庭委托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仲裁委员会置换调解书,同时明确规定了不予受理的情形和不予制作调解书的情形。重点修改条款对比与解读旧规则规定新规则规定解读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规定的 “三日”、 “五日”,指工作日。第八十条第八十条 本规则 规 定 的 “ 三日”、“五日”、“十日十日”指工作日,“十五日十五日”、“四十五日四十五日”指指自然日。自然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并没有明确“日”指工作日还是自然日,旧 规 则 仅 明 确 “ 三日”、 “

    42、五日”指工作日,言外之意其他“日”应为自然日,包括答辩期、起诉期、仲裁审理时限。新规则 增 加 规 定 答 辩 期“十日”也为工作日,实际上答辩期将为十四或十五个自然日,变相延长了仲裁的答辩期,与民事诉讼答辩期十五个自然日基本保持一致。04CHAPTER新组织规则亮点 加强队伍建设 仲裁员是熟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掌握调解仲裁理论和技能、了解调解仲裁工作规律和特点的专业性人才。据统计,截至2016年5月底,全国各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共有专兼职仲裁员2.37万人,其中专职1.41万人,兼职0.96万人。我市目前共有专兼职仲裁员31名,其中专职14名,兼职17名。 总体上看,我国

    43、仲裁员队伍建设情况是好的,广大仲裁员依法处理了大量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为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职能作用。但面对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仲裁员队伍建设还存在不相适应的问题,“案多人少”的矛盾仍然突出,仲裁员队伍的专业性、稳定性和作风建设也需要进一步加强。1明确了仲裁员的权利义务,要求仲裁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专职仲裁员和办案辅助人员,对仲裁员考核、培训等工作进行了规范。23对仲裁经费保障、仲裁场所和设施设备、仲裁工作人员统一着装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明确要求建立仲裁员职业保障机制,拓展仲裁员职业发展空间。授权仲裁委员会制定仲裁监督制度,对申请受理、办案程序、处理结

    44、果、仲裁工作人员行为等进行监督,明确了仲裁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具体情形及处理措施。为此,新修订的组为此,新修订的组织规则主要从三方面完善了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的措施。织规则主要从三方面完善了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的措施。加强队伍建设加强管理加强监督加强保障新修订的组织规则主要从三方面完善了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的措施。05CHAPTER组织规则重点修改条款对比与解读重点修改条款对比与解读旧规则规定新规则规定解读第七条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主任由行政部门代表担任。第六条第六条仲裁委员会主任由政府负责人政府负责人或者人力资源社会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人担任。明确仲裁委员会主

    45、任的任职人选。第八条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二)受理争议案件;(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争议案件;(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第七条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二)受理争议案件;(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争议案件;(四)监督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活动;(五)制定本仲裁(五)制定本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六)其他依法应(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当履行的职责。增加了仲裁委员会职责。将制定本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作为新职责加以规定,同时增加了兜底条款。重点修改条款对比与解读旧规则规定新规则规定解读

    46、第十条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争议调解仲裁等日常工作。办事机构名称和仲裁员等工作人员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进行规范和配备。第九条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争议调解仲裁等日常工作。办事机构称办事机构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设在人力裁院),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部门。仲裁院对仲裁委员仲裁院对仲裁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明确了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其对仲裁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二条第二条 仲裁委员会经费依法由财政予以保障。第十条第十条 仲裁

    47、委员会的经费依法由财政予以保障。仲裁经仲裁经费包括人员经费、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仲裁专公用经费、仲裁专项经费等。仲裁院项经费等。仲裁院可以通过政府购买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记服务等方式聘用记录人员、安保人员录人员、安保人员等办案辅助人员。等办案辅助人员。明确了仲裁经费的具体构成项目,以及办案辅助人员的聘用方式。重点修改条款对比与解读旧规则规定新规则规定解读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组成仲裁庭,实行一案一庭制。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实行一案一庭制。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案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案件处理实际需要设立派件处理实际需要设立派驻仲

    48、裁庭、巡回仲裁庭、驻仲裁庭、巡回仲裁庭、流动仲裁庭,就近就地流动仲裁庭,就近就地处理争议案件。处理争议案件。增加了仲裁庭种类,为处理争议案件提供了便利。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处理下列争议案件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一)十人以上集体劳动、人事争议;(二)有重大影响的争议;(三)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庭处理的其他案件。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处理下列争议案件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一)十人以上并有共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案件;同请求的争议案件;(二)履行集体合同发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案件;生的争议案件;(三)有重大影响或者疑难复杂的争议案件;疑难复杂的争议案件

    49、;(四)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庭处理的其他争议案件。( 1 ) 增 加了集体合同案件以及疑难复杂争议案件,扩大了合议庭的适用情形。( 2 ) 集 体争议案件,需具有共同的仲裁请求。重点修改条款对比与解读旧规则规定新规则规定解读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有专门的仲裁场所。仲裁场所应悬挂仲裁徽章,张贴仲裁庭纪律及注意事项等,并配备必要的办案设备。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有专门的仲裁场所。仲裁场所应当悬挂仲裁徽章,张贴仲裁庭纪律及注意事项等,并配备仲裁庭专并配备仲裁庭专业设备、档案储存设业设备、档案储存设备、安全监控设备和备、安全监控设备和安检设施等。安检设施等。明确了仲裁办

    50、案设备的种类,包括仲裁庭、档案储存、安全监控、安检设施等。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仲裁员是由仲裁委员会聘任,依法调解和仲裁争议案件的专业工作人员。仲裁员分为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仲裁员是由仲裁委员会聘任、依法调解和仲裁争议案件的专业工作人员。仲裁员分为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专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在调解仲裁活动中员在调解仲裁活动中享有同等权利,履行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兼职仲裁同等义务。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所员进行仲裁活动,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明确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具有同等的权利、义务。重点修改条款对比与解读旧规则规定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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