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卫生监督培训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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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课件1精品课件2精品课件3 监管的依据、组织方式和责任 监管的程序 监管的内容 动态监管 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处理精品课件4监管的依据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形式 县监督所:受理、查处动物防疫违法案件 基层动物防疫站:开展日常动物防疫监管责任 1.实行“2、2、2”监管机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并存档 2.对辖区内养殖场、屠宰场、动物产品储藏经营场所开展日常监管 3.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向县监督所报告 4.完成县局、所交办的其他监管事项 精品课件5 出示证件,说明来
2、意 要有两名以上官方兽医 进行监管 填写监督检查记录精品课件6 动物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办理 动物饲养场选址监管 动物饲养场布局监管 动物饲养场设施设备监管 配备兽医人员的监管 管理制度建立的监管 养殖档案的监管 免疫与标识的监管 动物饲养场病死动物处理的监管 动物进出场检疫的监管 其他动物防疫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管精品课件7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精品课件8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六)具备国
4、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精品课件9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五条精品课件10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
5、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六条精品课件11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三)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四)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
6、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六)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七条精品课件12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六条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精品课件13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精品课件14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
7、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五)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畜牧法第四十一条精品课件15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畜禽防疫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养殖场:名称、地址、畜禽种类、数量、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畜禽养殖代码、畜禽标识顺序号、免疫人员以及用药记录等。 (二)畜禽散养户:户主姓名、地址、畜禽种类、数量、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畜禽标识顺序号、免疫人员以及用药记录等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精品课件16 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
8、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畜牧法第三十九条第五款 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国家关于畜禽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识的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 畜牧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精品课件17 按照下列规定对畜禽加施畜禽标识: (一)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从国外引进畜禽,在畜禽到达目的地10日内加施畜禽标识。 (二)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动物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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