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讲义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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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 工程 价款 结算 讲义 PPT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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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第三节三节建建设设工程工程价价款结算款结算一、一、建建设设工程工程价款价款结算方式结算方式(一)(一)工程价款的主要结算方式工程价款的主要结算方式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所谓工 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 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 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工 程 价 款 结 算 的 依 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 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补充协
2、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 的其他有效文件其他可依据的材料1工 程 价 款 结 算 方 式按月结算与支付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 盘点,办理年度结算。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 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除了上述两种主要方式,双方还可以约定其他结算方式。(二)(二)工程价款结算的主要内容工程价款结算的主要内容根根据据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程中的有关规中的有关规定,定,工程工程 价款结算主要包括竣工结价款结算主要包括竣工结算、算、分阶段
3、结分阶段结算、算、专业分包结算和合专业分包结算和合 同中止结同中止结算算。2工 程 价 款 结 算 的 主 要 内 容竣工结算建设项目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对所完 成的建设项目进行的全面的工程结算分阶段结算专业分包结算合同中止结算在签订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中,按工程特征划分为不同阶段实 施和结算。该阶段合同工作内容已完成,经发包人或有关机构中间验收 合格后,由承包人在原合同分阶段价格的基础上编制调整价格并 提交发包人审核签认的工程价格,它是表达该工程不同阶段造价 和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工程中间结算文件。在签订的施工承发包合同或由发包人直接签订的分包工程合同 中,按工程专业特征分类实施分包和结算。分包合
4、同工作内容已完成,经总包人、发包人或有关机构对专 业内容验收合格后,按合同的约定,由分包人在原合同价格上编制 调整价格并提交总包人、发包人审核签认的工程价格,它是表达该 专业分包工程造价和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工程分包结算文件。工程施工过程中合同中止,对施工承发包合同中已完成且经验 收合格的工程内容,经发包人、总包人或有关机构点交后,由承包 人按原合同价格或合同约定的定价条款,参照有关计价规定编制合 同中止价格,提交发包人或总包人审核签认的工程价格,它是表达 该工程合同中止后已完成工程内容的造价和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工 程经济文件。3二、二、工工程程合同合同价款价款的约定的约定(一)(一)工程价款约
5、定的要求工程价款约定的要求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 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 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 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二)(二)工程合同价款约定的内容工程合同价款约定的内容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 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清单计价
6、规范 执行。4工 程 合 同 价 款 约 定 的 内 容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 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5三、三、工工程程计量计量与价与价款支付款支付(一)(一)工程预付款及计算工程预付款及计算施工企业承包工程,一般都实行包工包料,这就需要有一定数
7、量的备 料周转金。在工程承包合同条款中,一般要明文规定发包人在开工前拨付给承包 人一定限额的工程预付款。预付款是发包人为解决承包人在施工准备阶段资金周转问题提供的协 助。此预付款构成施工企业为该承包工程项目储备主要材料、结构件所需 的流动资金。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时间工程预付款及计算工程预付款的数额工程预付款的扣回6工 程 预 付 款 的 支 付 时 间工 程 预 付 款 及 计 算工 程 预 付 款 的 数 额工程预付款的扣回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 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 预付,承包人应在
8、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 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工程预付款仅用于承包人支付施工开始时与本工程有关的动员费用。 如承包人滥用此款,发包人有权立即收回。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与预付款金额相同,在发包人全部扣回预付款之前,该银行保函将一 直有效。但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时,银行保函金额相应递减。包工包料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
9、不高于合 同金额的30%,对于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工程,实体性消耗与非实 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在实际工作中,工程预付款的数额,要根据各工程类型、合同工期、承包方式和供应体 制等不同条件而对。例如,工业项目中钢结构和管道安装占比重较大的工程,其主要材料所占比重比一般安 装工程要高,因而工程预付款数额也要相应提高;工期短的工程比工期长的要高,材料由承 包人自购的比由发包人提供材料的要高。对于只包工不包料的工程项目,则可以不预付备料款。7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时间工 程 预 付 款 及 计 算工程预付款的数
10、额工 程 预 付 款 的 扣 回可以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数额时起 扣,从每次结算工程价款中,按材料比重扣抵工程价款,竣工前全部扣清。其基本表达公式是:T=P-M(6.3.1)N式中 T起扣点,即工程预付款开始扣回时的累计完成工程量金额;M工程预付款限额;N主要材料及构件所占比重;P承包工程价款总额;扣 款 方 法发包单位拨付给承包单位的工程预付款属于预支性质,工程实施后,随着工程所需主要 材料储备的逐步减少,应以抵充工程价款的方式陆续扣回,抵扣方式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承发包双方也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不同的扣回方法,例如建设部招标文件范 本中规定,在承包人完成金额累
11、计达到合同总价的10%后,由承包人开始向发包 人还款,发包人从每次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中扣回工程预付款,发包人至少在合同 规定的完成期前三个月将工程预付款的总计金额按逐次分摊的办法扣回。在实际经济活动中,情况比较复杂,有些工程工期较短,就无需分期扣回。有些工程工期较长,如跨年度施工,工程预付款可以不扣或少扣,并于次年按应付工 程预付款调整,多退少补。具体地说,跨年度工程,预计次年承包工程价值大于或相当于当年承包工程价值时, 可以不扣回当年的工程预付款,如小于当年承包工程价值时,应按实际承包工程价值进行 调整,在当年扣回部分工程预付款,并将未扣回部分转入次年,直到竣工年度,再按上述 办法扣回。在颁
12、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 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8(二)(二)工程进度款的支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付(中间结中间结算算)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按逐月(或形象进度)完成的工程数量计算 各项费用,向发包人办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即中间结算)。工 程 预 付 款 及 计 算已 完 工 程 量 的 计 量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量变更引起的 工程量增减,应在工程进度款支付即中间结算时调整,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在 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总
13、价 包 干 子 目 的 计 量已完工程量复核承包人提交进度款支付申请进度款支付时间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形成的合同价中包含综合单价和总价包干 两种不同形式,应采取不同的计量方法。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综合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 算,总价包干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综 合 单 价 子 目 的计量总价包干子目的计量与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的因素而进行调整。 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提交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总 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
14、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 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总价包干子目的支付分解表形成一般有以下三种方式:1.对于工期较短的项目:将总价包干子目的价格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平均。2.对于合同价值不大的项目,按照总价包干子目的价格占签约合同价的百分比,以及各个支付周 期内所完成的总价值,以固定百分比方式均摊支付。3.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进度计划、预先确定的里程碑形象进度节点(或者支付周期)、组成总价 子目的价格要素的性质(与时间、方法和(或)当期完成合同价值等的关联性)。将组成总价包干子 目的价格分解到各个形象进度节点(或者支付周期中),汇总形成支付分解表。实际支付时,经检查核实其实际形象进
15、度,达到支付分解表的要求后,即可支付经批准的每阶段 总价包干子目的支付金额。9工 程 预 付 款 及 计 算已完工程量的计量总价包干子目的计量已 完 工 程 量 复 核承包人提交进度款支付申请进度款支付时间综合单价子目的计量当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未对工程量的复核时间、程序、方法和要求作约定时,按以下规 定办理:1.承包人应在每个月末或合同约定的工程段完成后向发包人递交上月或上一工程段已完工 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核对已完工程量,并应在 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按时参加。如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核对,则由发包人核实的计量应认为是对工程
16、量的正确计量。如发包人未在规定的核对时间内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核对的,则由发包 人所作的计量核实结果无效。如发、承包双方均同意计量结果,则双方应签字确认。2.如发包人未在规定的核对时间内进行计量核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计量视为发包人已经 认可。3.对于承包人超出施工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4.如承包人不同意发包人核实的计量结果,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结果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 出,申明承包人认为不正确的详细情况。发包人收到后,应在2天内重新核对有关工程量的计量,或予以确认,或将其修改。发、承包双方认可的核对后的计量结果,应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10工 程
17、 预 付 款 及 计 算已完工程量的计量总价包干子目的计量已完工程量复核承 包 人 提 交 进 度 款 支 付 申 请进度款支付时间综合单价子目的计量在工程量经复核认可后,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 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1.本期已实施工程的价款;2.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3.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4.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5.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6.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7.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8.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9.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0.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11工 程 预 付
18、款 及 计 算已完工程量的计量总价包干子目的计量已完工程量复核承包人提交进度款支付申请进 度 款 支 付 时 间综合单价子目的计量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后14天内核对完毕。 否则,从第15天起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视为被批准。发包人应在批准上程进度款支付申请的14天内,向承包人按不低于计量工 程价款的60%,不高于计量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若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可按以下规定办理:1.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 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 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
19、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 时间和从付款申请生效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工程进度款的利息。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 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2(三)(三)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 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 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质 量 保 证 金保 证 金 的 预 留 和 返 还保证金的管理及缺陷修复承发包双方的约定
20、保证金的预留保证金的返还保证金的管理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 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 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人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 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 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 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缺陷责任期内缺陷责任的承担。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 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
21、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 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13质 量 保 证 金保 证 金 的 预 留 和 返 还保证金的管理及缺陷修复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约定比例扣留质 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 止。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 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承 发 包 双 方 的 约定保证金的预留保 证 金 的 返 还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 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1.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2
22、.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3.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4.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5.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6.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 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 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 复,视
23、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 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 剩余工作为止。14质 量 保 证 金保 证 金 的 预 留 和返还保 证 金 的 管 理 及 缺 陷 修 复承发包双方的约定保证金的预留保证金的返还保证金的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 规定执行。其他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人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金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 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
24、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 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修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 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缺陷责任期内缺陷责任的承担: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 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 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 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15(四)(四)工程价款调整工程价款调整1.工程合同价款中综合单价的调整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
25、采用单价合同方式。即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内 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工程量允许调整。调整方式、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若合同未作约定,可参照以下原则办理:办 理 原 则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综合单 价不做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 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如有) 均应作调整。调整方法: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 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162.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一般情况下,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可采用以下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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