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防范讲座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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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 用工 法律 风险 防范 讲座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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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防范讲座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防范讲座晏筠晏筠 Email:yanjun_Email:yanjun_20132013年年9 9月月1111日日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案规章制度案 王先生于2007年12月进入某公司从事人力资源工作,合同期5年。因王先生工作突出,2009年6月,被提拔为人力资源总监,并对单位的规章制度、薪酬制度、培训制度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做了全方位整理完善,公司的人力资源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2010年5月,王先生未履行单位的招聘程序,私自将怀孕5个月的表妹安排到财务部工作,并申报缴纳了社会保险费,意图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在向生育保险中心申请生育登记备案时,被该中心发现其表妹属
2、待孕参保,遂发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对其劳动用工情况进行调查检查。公司经理知道后,非常生气,以王先生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开除王先生,王先生不服,向市劳动监察支队投诉。 分分 析析1 1、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1 1)规章制度是共议还是共决?)规章制度是共议还是共决?(2 2)有关规章制度的法律规定。)有关规章制度的法律规定。2 2、 规章制度合法有效的前提条件规章制度合法有效的前提条件(1 1)程序合法;()程序合法;(2 2)内容合法;)内容合法;(3 3)合理可操作。)合理可操作。3 3、实践中规章制度涉及的其他法律问题、实践中规章制度涉及的其他法律问题(1
3、 1)规章制度的告知方式;)规章制度的告知方式;(2 2)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的优先适用;)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的优先适用;(3 3)修改的规章制度的告知。)修改的规章制度的告知。4 4、本案的处理结果。、本案的处理结果。 规章制度是共议还是共决?规章制度是共议还是共决?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
4、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返回返回 有关规章制度的法律规定有关规章制度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
5、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返回返回 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的优先适用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的优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返回返回 双倍工资双倍工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对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
6、位,不再设定行政处罚的内容,而是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转化成劳动者的经济利益。案例:双倍工资案(一)案例:双倍工资案(一) 2007年11月,刘某被招聘某酒店从事出纳工作,上班时才发现发现,该酒店正在筹备中,刘某除了要从事一些简单的财务工作外,还要做其他行政工作,看到这情形,刘某想打退堂鼓,酒店老板极力挽留,又给她每月加了300元钱,刘某考虑到酒店离家较近,工资还可以,就留了下来。2008年4月,酒店的营业执照批了下来,刘某继续在该酒店工作。2009年7月,酒店人事专员拿来一份劳动合同书,要刘某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刘某将合同日期签成从2008年1月23日起到2013年1月22日,落款日起也签成2
7、008年1月23日,刘某想,明明是现在才让我签劳动合同,为什么要签成2008年的。她要求给考虑两天,便回家问做律师的表弟,才发现单位有这么多违法行为,当晚就写了一份申请交给单位。 1、要求单位从2007年11月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 2、支付从2007年11月到2009年7月间的双倍工资。 3、以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双倍工资案(二)案例:双倍工资案(二)2009年4月到开发区某单位工作,张小姐任人事经理,每月工资7000元,李小姐从事社保专管员工作,每月工资1700元。2011年5月,张小姐与总经理因工作原因发生矛盾,遂鼓动李小姐与其一起辞职,在单位与两
8、人办理交接手续时,单位接到开发区劳动监察机构的电话,称张小姐和李小姐投诉单位未与她俩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要求单位向其支付双倍工资。单位总经理非常纳闷,单位800多人,全部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怎么会没有与她俩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呢?随即到人力资源部去调阅张小姐与李小姐的劳动合同原件时,劳动合同不翼而飞!总经理明白了,张小姐和李小姐利用职务之便,将她们的劳动合同原件拿走了。一、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对双倍工资的规定? 1、“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 2、“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支付双倍工资? 3、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是否支付双倍工资?二、特殊主体的双倍工资问题。 1、
9、单位筹备期用工; 2、无经营主体资格的主体用工; 3、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 4、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放长假人员。三、本案处理。 分 析 “应当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
10、,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返回返回 “视为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支付双倍工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
11、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
12、书面劳动合同。返回返回 无经营主体资格的主体用工无经营主体资格的主体用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第五条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返回返回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
13、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返回返回 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放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放长假人员长假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
14、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返回返回工资支付加班工资案 陈某2009年7月进入某软件公司,从事软件开发工作,2012年9月份因家庭原因要回老家工作,遂提出辞职。在辞职时向公司提出几点要求: 1、单位未按实际发放的工资计算加班费; 2、单位未按照考勤记录发放加班费(同时附一张6个月的指纹考勤记录); 3、在2012年7、8两月,单位只支付了加班补贴,没有支付加班费; 4、在今年5月份,因办公室装修礼拜六值了3次班,单位也没有付加班费; 5、因单位拖欠加班费,属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单位就陈某提出的问题给出如下答复: 1、陈某的加班费基数已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按合肥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15、,单位计算没有错误; 2、陈某提出考勤记录和其工作时间并不一致,虽然考勤记录显示陈某在单位工作,但没有加班申请单支持,而陈某实际上是在单位洗澡、打乒乓球下班迟了,并非在加班; 3、7、8月份的加班补贴就是单位支付的加班费; 4、5月份陈某是值过3次班,只是让他把手机打开,如果装修时有事情,可以找到联系人,并非在加班; 5、我单位已支付其加班费,不存在拖欠工资,且陈某本人提出辞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本案分析 1、加班费基数是否可以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以什么标准作为加班基数? 2、仅有考勤记录是否证明存在加班加班? 3、加班补贴能否取代工资? 4、加班和值班的区别? 5、如果单位没有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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