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培训课件.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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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立法宗旨立法宗旨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法。第二条第二条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第三条第三条 劳动的者的权利和义务劳动的者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
2、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四条第四条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改造劳动义务。第五条第五条 国家发展劳动事业国家发展劳动事业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第六条国家的倡导、鼓励和奖励政策第六条国家的倡导、鼓励和奖励政策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
3、、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第七条工会的组织和权利第七条工会的组织和权利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第八条第八条 劳动者参与民主管理和平等协商劳动者参与民主管理和平等协商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第九条第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设置劳动行政部门设置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第二章第二章 促进就业促进就业 第十条国家促进就业政策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
4、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企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第十一条地方政府促进就业措施第十一条地方政府促进就业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就业平等原则就业平等原则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十三第十三 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
5、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特殊就业群体的就业保护特殊就业群体的就业保护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使用童工的禁止使用童工的禁止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三章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的原则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
6、的原则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改造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无效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十九条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第十九条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
7、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的试用期限条款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的试用期限条款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保守商业
8、秘密之约定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保守商业秘密之约定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的终止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第二十四条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第二十四条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二十五条过失性辞退第二十五条过失性辞退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的。第二十六条非过失性辞退第二十六条非过失性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期间或者生产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善发生严重人,确需裁减人员的,应经营善发
10、生严重人,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员。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
11、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工会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监督权第三十条工会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监督权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第三十一条劳动
12、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一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第三十三条集体合同的内容和签订程序第三十三条集体合同的内容和签订程序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
13、大会或者全体职工集体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的审查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的审查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文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第三十五条集体合同的效力第三十五条集体合同的效力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标准工作时间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
14、度。第三十七条计件工资时间第三十七条计件工资时间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的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第三十八条劳动者的周休日第三十八条劳动者的周休日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第三十九条其他工时制度第三十九条其他工时制度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的休息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法定休假节日法定休假节日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第四十一条延长工
15、作时间第四十一条延长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第四十二条特殊情况下的延长工作时间第四十二条特殊情况下的延长工作时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称孤道寡,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延长工作
16、时间的禁止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的禁止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第四十条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第四十条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第四十五条年休假制度第四十五条年休假制度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五章
17、第五章 工资工资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基本原则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工资分配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工资分配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第四十八条最低工资保障第四十八条最低工资保障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四十九条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因素第四十九条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因素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
18、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第五十条工资支付形式和不得克扣、拖欠工资第五十条工资支付形式和不得克扣、拖欠工资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五十一条法定休假日的工资支付第五十一条法定休假日的工资支付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第五十五条特种作业上岗要求第五十五条特种作业上岗要求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第六章第六章 劳动安全
19、卫生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二条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建立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义务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义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五十五条特种作业的上岗要求第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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