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课件: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ppt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国际经济法课件: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ppt》由用户(三亚风情)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国际 经济法 课件 第二 商事 合同 通则
- 资源描述:
-
1、第二章第二章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UPICC vs CISGUPICC vs CISG参考文献:左海聪主编:国际商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10,中译本,张玉卿主编/审校,中国商务出版社2012年版。李巍: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评释 (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贸易法委员会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判例法摘要汇编,中文版,联合国,2013年版。Peter Schlechtriem and Ingeborg Schwenzer, Commentary on the UN Convention
2、on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CISG), OUP, 2010,3rd Ed.; 2016, 4th Ed.John O. Honnold and Harry M. Flechtner, Uniform Law for International Sales under the 1980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4th Revised Edition, Wolters Kluwer Law & Business, 2009.法条: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10(UPICC)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参照:中国合同法及
3、其司法解释(CCL)美国统一商法典(UCC)英国货物销售法(UKSGA)欧洲合同法原则(PECL)欧洲私法的原则、定义与示范规则: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DCFR)欧洲共同销售法条例(CESL)一、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制定一、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制定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1971年着手,1994年版(7章120条),2004年版(10章185条),2010年版(11章211条),2016年增修(长期合同/继续性合同)。体例:黑体字条文、评论、例示UPICCUPICC不同版本的适用(时际法?)不同版本的适用(时际法?)BAE SYSTEMS PLC, U.K. vs MINISTRY OF
4、 DEFENCE AND BAE SYSTEMS PLC, U.K. vs MINISTRY OF DEFENCE AND SUPPORT FOR ARMED FORCES OF THE ISLAMIC REPUBLIC SUPPORT FOR ARMED FORCES OF THE ISLAMIC REPUBLIC OF IRAN OF IRAN (11.05.2011 Netherlands Court11.05.2011 Netherlands Court)设备供应合同,伊朗革命后政府废止了合同,BAE提起仲裁,主张赔偿,伊朗提出返还已付款项。合同没有约定任何国内法作为准据法,但多处提及
5、“自然正义”,仲裁庭决定适用UPICC。BAE主张伊朗政府的请求超过已过时效期限,仲裁庭认为1994年UPICC没有规定时效期限,BAE主张2004年UPICC规定了时效期限,伊朗政府主张UPICC不能溯及既往地适用,且2004年UPICC还未获得普遍共识。在此问题上,仲裁庭支持了伊朗政府的主张。BAE在荷兰法院请求撤销裁决,荷兰法院驳回了BAE的请求。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统一:1930年代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着手起草统一法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72年8月18日生效)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72年8月23日生效)
6、1974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时效期限公约(1988年8月1日生效)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1988年1月1日生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86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未生效)本公约各缔约国, 铭记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各项决议的广泛目标, 考虑到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是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 认为采用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统一规则,将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兹协议如下:CISG:1988年1月1日生效截至2014年9月,缔约
7、方81个,生效方77个,对加纳和委内瑞拉一直未生效,对圭亚那和马达加斯加将于2015年10月1日生效。2012年瑞士代表提议UNCITRAL评估CISG并考虑制定一部全球合同法的可能性,但美国等代表反对。CISG修订?CISG优点和局限:时代、意识形态、经济体制、法系、国别障碍的克服与限度CISG的实际效果:缔约国的实施状况、企业的采纳状况二、二、20102010年年UPICCUPICC结构和目录结构和目录序言(通则的目的)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与代理人的权限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第四章 合同的解释第五章 合同的内容、第三方权利与条件第六章 履行第七章 不履行第八章 抵销第九章 权利的转让
8、、债务的转移、合同的转让第十章 时效期间第十一章 多个债务人与多个债权人 四部分、101条第一部分 适用范围和总则第一章 适用范围第二章 总则第二部分 合同的订立第三部分 货物销售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卖方的义务第一节 交付货物和移交单据第二节 货物相符与第三方要求第三节 卖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第三章 买方的义务第一节 支付价款第二节 收取货物第三节 买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第四章 风险转移第五章 卖方和买方义务的一般规定第一节 预期违反合同和分批交货合同第二节 损害赔偿第三节 利息第四节 免责第五节 宣告合同无效的效果第六节 保全货物第四部分 最后条款三、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适用范围三、国际商事合
9、同通则的适用范围国际:尽可能广义理解“国际”,仅排除合同所有相关因素只与一国有关而根本不涉及国际因素的情形。只要不违反管辖该合同的国内法强制性规则,私人也可约定将其适用于纯国内合同。商事:尽可能宽泛理解“商事”,例如包括投资协议、特许协议、专业服务合同等。排除消费者交易/合同。合同:(物权、侵权)事项:全面、完备(包括了合同的违法性、时效期间等等)国际: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货物:有体动产(软件?大宗初级产品?)销售:转移所有权(排除一般经销合同、一般框架合同、一般货物租赁、货物融资租赁、货物运输合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货物销售支付结算合同、其他非货物销售合同)合同:(物权、侵权)事项:顺德市韦邦
10、家具有限公司与熊猫有限公司(PANDAS.R.L.)拖欠货款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四提字第4号1997年12月5日,熊猫公司与顺德市雅迪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迪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1)熊猫公司负责向雅迪公司独家供应意大利生产家具用于中国市场的销售;(2)雅迪公司将负责从熊猫公司购买意大利生产家具并将不再与其他任何意大利或国外公司进行意大利生产家具的交易;(3)雅迪公司应保证每年最少为100,000美元的意大利生产家具的销售;(4)熊猫公司保证家具的集装箱装船,以CIF形式在香港交货;雅迪公司应保证及时从装船到达港口提取货品;(5)熊猫公司将只以整集
11、装箱方式向雅迪公司供货,每次订货的超出整集装箱的货品部分将在下一次的订货中安排发货;(6)熊猫公司保留对雅迪公司每次订货进行评估的权利,雅迪公司的每次订货将只在得到熊猫公司书面确认后方生效;(7)双方将安排建立一定数量货品的展示和存放,此批货品在任何情况下不能超过100,000美元。用于展示和存放的货品只在此协议由于任何原因被中止时以双方同意的削价由雅迪公司支付,用于展示和存放的货品只能在双方同意后进行调整;(8)雅迪公司保证每次以不可撤销信用证形式支付每次订货,付款将在订货执行时无条件发生,第(7)条所提及货品将不包含在此条款中;(9)合同有效期从1998年1月1日开始三年,合同可重新制定;
12、(10)合同双方不能单独取消合同,只有在第(3)条所指明的最小销售量未达到时,可由一方终止合同。合同签订后,熊猫公司分别于1998年1月18日、1月24日、2月17日将三批意大利产家具发送到香港,由雅迪公司在香港提货并运入中国内地。对该三批家具,熊猫公司开出的发票及向海关的报价均为105,326美元。2000年5月18日,熊猫公司以雅迪公司未支付货款为由起诉至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雅迪公司向其支付货款105,326美元、逾期付款滞纳金人民币265,534元,并判令赔偿损失人民币1,500,000元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雅迪公司提起反诉称:双方订立的协议约定由被反诉人负责向反诉人独家供
13、应意大利生产的家具用于中国市场销售,但对货物的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时间、违约责任等均未约定;被反诉人发运的三批货物并非雅迪公司所订购的货物,而是协议约定的用于展示的货物;根据协议第七条的约定,展品的所有权并未转移,反诉人没有支付该三批货物货款的义务,只有在协议中止时可以削价卖给反诉人,具体价格由双方另行协商,否则应由被反诉人收回;该三批展示品的质量、样式、价格等均不能适应本地的市场和消费者需求,反诉人曾于1999年12月18日、2000年4月18日两次传真被反诉人要求其提出该三批展品的处理方案,否则被反诉人应搬出该三批展品,但被反诉人迟迟未予处理。请求判令被反诉人立即搬出其展品或按协议约定折
14、价卖给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展位费、仓储费人民币100,000元并承担反诉费用。佛山中院一审:最密切联系原则-纯粹中国国内法-无外贸经营权、合同无效-各自过错。广东高院二审:营业地-CISG-无外贸经营权、合同无效-但不影响CISG国际货物买卖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判决买方支付价款-展品和存放没做具体安排、驳回中方认为属于展品的主张广东高院再审:认定属于关于销售的基本框架和原则性协议-不违反我国法律禁止性规定-协议有效-最密切联系原则-纯粹中国国内法-不属于销售合同、不适用CISG-不属于展品和存放品-驳回双方各自请求-判决拍卖处理最高法院再审:适用法律(最密切联系原则、中国法、货物销售合同适
15、用CISG)-纠纷性质(协议包括销售/买卖和展品/存放两种法律关系、依据中国法认定纠纷性质、该协议只是双方当事人就独家销售意大利产家具进行合作的意向性或者原则性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为建立买卖关系而设定的一个前置性安排,不构成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但双方当事人就协议条款达成了一致,其内容未违反中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应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认定协议不属买卖合同,而是双方就独家销售意大利家具而达成的基本框架和原则性协议是正确的,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三批家具的性质(中方提货、报关不等于购买,结合本案事实,属于展品和存放品)-2005年9月21日判决(意方分担仓
16、储费、意方取回货品)第1 条 (1) 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a) 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 (b) 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2) 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 (3) 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第2 条 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 (a) 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b)
17、 经由拍卖的销售; (c) 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 (d) 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e) 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f ) 电力的销售。第3 条 (1) 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2) 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合同。 第4 条 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 (a) 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b) 合同对所售
18、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第5 条 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第1条第1款a项的适用:(1) 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 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适用方式:裁判机构所在地是缔约国之一,此时应直接适用CISG。裁判机构所在地不是缔约国,此时应根据裁判机构所在地国际私法规则来确定,如果指向了缔约国法律,则应适用公约。供家庭或私人消费:France: Court of Cassation, First Civil Division, 1 December 2010; Appeal No. 09-13303Mr. Peter
19、X and Ms. Julie Y, wife of Mr. X, v. Fountaine Pajot S.A.A husband and wife, Mr. X and Ms. Y, of United States nationality, had ordered a catamaran (游艇)for their personal use in July 1999 from the French company Fountaine Pajot. The boat had been built in La Rochelle but been damaged in a storm seve
20、ral months before delivery. The company Fountaine Pajot had undertaken repairs but concealed this fact from the buyers. Mr. X and Ms. Y had noted defects soon after delivery and sued the seller before the Superior Court of California.Mr. X and Ms. Y sought the enforcement in France of a decision han
21、ded down by the Californian court on 26 February 2003 ordering Fountaine Pajot to pay them US$ 1,391,650 damages in compensation, $1,460,000 in punitive damages and $402,084 for legal fees.The Poitiers Appeal Court, in its judgment of 26 February 2009, had confirmed the ruling of the Rochefort Court
22、 of Major Jurisdiction, which had rejected the request for enforcement of the Californian decision. The Poitiers Appeal Court had held that the Californian decision ran counter to international public policy, since the amount of punitive damages was manifestly disproportionate to the price of the go
23、ods and the sum of compensatory damages for loss suffered. The Appeal Court had invoked both article 74 of CISG, according to which damages should consist of a sum equal to the loss, including loss of profit, and French domestic law, under which the purpose of third-party liability is to restore as
24、closely as possible the equilibrium upset by the loss and to put the victim back in the position that he or she would have been in if the injurious act had not occurred, as well as honouring the general principle of prohibiting unjustified enrichment.In the appeal, the principal drew attention to th
25、e fact that the Poitiers Appeal Court had breached CISG, in that the Convention did not apply to the sale of boats or the sale of goods purchased for personal or family use.合同任何条款的效力:United States 18 July 2011 Federal District Court Maryland (MSS, Inc. v. Maser Corporation) 卖方是一家营业地在田纳西州的公司,买方是一家设在特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