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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北京市消防条例解读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三亚风情
  • 文档编号:2554110
  • 上传时间:2022-05-04
  • 格式:PPT
  • 页数: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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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北京市 消防 条例 解读 课件
    资源描述:

    1、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消防条例解读解读内内 容容火灾形势火灾形势条例概述条例概述基层工作基层工作单位职责单位职责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一、火灾形势一、火灾形势2010年火灾统计年火灾统计 2010年全区共发生火灾年全区共发生火灾367起,起,直接财产损失直接财产损失2132285元,元,5人死亡,人死亡,3人受伤。与去年同期相比,起数增人受伤。与去年同期相比,起数增加加83起,上升了起,上升了29.2%,直接财产损,直接财产损失增加失增加1835185元。去年同期元。去年同期7人死人死亡,亡,2人受伤。人受伤。2011年年1-8月份火灾情况月份火灾情况 2011年年1至至8月(月(1月月1日至日至8月

    2、月24日)全区共发生火灾日)全区共发生火灾252起,直起,直接财产损失接财产损失546362元,无人员伤亡。元,无人员伤亡。与上年同期相比,火灾起数减少了与上年同期相比,火灾起数减少了9起,下降起,下降3.4%,直接财产损失增加,直接财产损失增加了了240729元,上升了元,上升了78.8%,去年,去年同期同期2人死亡。人死亡。历年火灾情况分析历年火灾情况分析2011年5月份火灾统计 2011年年5月份全区共发生火月份全区共发生火灾灾11起,直接财产损失起,直接财产损失8250元,元,无人员伤亡。与上年同期相比,无人员伤亡。与上年同期相比,火灾起数减少了火灾起数减少了22起,下降起,下降66.

    3、7%,直接财产损失减少了,直接财产损失减少了20326元,下降元,下降71.1%。原因分析原因分析 人员防火意识提高 单位防火管理加强 社会防火宣传扩大 政府部门大力支持 消防执法力度加大二、条例概述二、条例概述(一)背景意义(一)背景意义 2011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共九章九十二条,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背景背景:消防法的修改、经验的总结、新的挑战 意义意义:解决六大突出问题多产权建筑、高层建筑、地下空间、文物古建、轨道交通、消防车道 更符合北京市的消防安全实际更符合北京市的消防安全实际(二)章节结构(二)章节结构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

    4、市消防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火灾预防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四章第四章宣传教育宣传教育 第五章消防组织第五章消防组织 第六章灭火救援第六章灭火救援 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九章附则 消防法消防法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二章第二章 火灾预防火灾预防 第三章第三章 消防组织消防组织 第四章第四章 灭火救援灭火救援 第五章第五章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 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第七章第七章 附附 则则(三)变化与亮点:(三)变化与亮点:“五个突出五个突出” 突出强化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消防突出强化政府及其

    5、职能部门消防工作工作“四项责任四项责任” 突出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突出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四个能力个能力” 突出加强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建突出加强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设和管理 突出促进城乡消防工作统筹发展突出促进城乡消防工作统筹发展 突出解决消防安全管理重点问题突出解决消防安全管理重点问题三、基层工作三、基层工作消防法消防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第三款 乡镇人

    6、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部署,统筹负责本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建立消防安全管理领导机制领导机制,监督监督辖区内政府部门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指导辖区内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居民、村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建立消防安全联防制度。 第十七条第二款 农村居民自建房屋农村居民自建房屋应当符合农村消防规划,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应当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政府部门、村民委员会应

    7、当对农村居民自建房屋的消防安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当与村容村貌改造、乡村道路、人畜饮水工程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新建、改建农村道路农村道路时,村内主干道的路面宽度及管架、栈桥等设施跨越道路的高度,应当符合消防车辆通行要求。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农村自来水管农村自来水管网网时,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消火栓。已有自来水管网但未配置消火栓的村,应当对管网进行改造,并按照规定配置消火栓。没有自来水管网的村,可以利用天然水源设置取水设施;缺乏天然水源的,可以设置消防水池等作为替代水源。 第三十四条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成立防火安全小组,确定消防安全

    8、员,健全消防工作制度,建立消防工作档案,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扑救。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消防宣传教育计划,指导在农村地区居住的人员做好下列防火工作:(一)不在村内道路上堆物、堆料或者搭设棚屋;(二)不在林地附近、架空高压输电线路和通讯线路下方堆放可燃物或者燎荒;(三)毗邻林地居住的人员使用明火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四、单位职责四、单位职责(一)一般单位(一)一般单位 消防法第十六条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机关、团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

    9、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消防法条例第十二消防法条例第十二条条:单位应当履行下: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按照检测规范对建筑消防设施

    10、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采取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对消对消防设备操作控制人员、防设备操作控制人员、专职和兼职防火人员等专职和兼职防火人员等重点岗位的人

    11、员进行重点岗位的人员进行专专项培训;项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七)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七)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电器设备、燃管理规定,对电器设备、燃气用具及其线路、管路进行气用具及其线路、管路进行检测、维护和管理;检测、维护和管理;(八)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八)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值班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消防控制室操作规程,不市消防控制室操作规程,不得擅离职守;得擅离职守;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

    12、责任人,对本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责。 (二)重点单位(二)重点单位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三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

    13、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五)按照电气防火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定期对电气防火安全进行检测,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三)物业单位(三)物业单位 第二十四条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做好下列消防安全工作:(一)开展日常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示火灾隐患,组织居民进行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二)组织安全巡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三)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

    14、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划定和设置停车泊位及设施时不得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五)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予以劝阻并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六)对初起火灾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四)高层建筑(四)高层建筑 第二十五条高层建筑的管理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一)成立消防安全组织统一管理消防工作,或者配备防火负责人和从事消防设施管理、维护的专职技术人员;(二)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整改、消除火灾隐患;(三)清除高层建筑周边、消防扑救场地上空妨碍登高消防车作业的建筑、设施、设备; (四)在出入口、电梯口、

    15、防火门等醒目位置设置提示火灾危险性、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的明显标志和警示标语;(五)设置安全疏散路线指导图;(六)不得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七)需要暂时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采取有效替代措施;停用消防设施、器材超过24小时的,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五)地下空间(五)地下空间 第二十六条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管理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一)维修消防设施时采取有效的替代措施;(二)不得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三)不得占用安全出口外的人员疏散场地;(四)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五)不得变更规划使用功能。 (六)人密场所(六)人密场所 第

    16、二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应当做好下列消防安全工作:(一)设置符合标准且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配备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和器材;(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掌握火灾应急预案的内容,熟练使用消防设施和器材,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及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三)向进入场所的人员开展应急疏散宣传提示; (四)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场所,应当安装浓度检测报警装置;(五)发生火灾时,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七七)施工工地施工工地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并遵守下列规定:(一)确定施工现场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

    17、全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建立健全用火用电管理制度,规范用火用电管理,确保安装电气设备、进行电焊气焊等作业由培训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按照标准规范操作;临时用电设备和电线符合产品质量标准。 (三)设置临时消防车通道并保证临时消防车通道的畅通;不得在临时消防车通道上堆物、堆料或者挤占临时消防车通道。(四)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存放、保管、使用施工材料。 (五)施工暂设和安全网、围网、施工保温材料符合消防安全规范,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在建设工程内设置宿舍。 (六)配置消防器材,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对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建设工程,随施工进度设置消防竖管等临时消防供水

    18、设施;在正式消防给水系统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除或者停用临时消防供水设施。 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和保卫方案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八)其他规定(八)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建筑物由所有权人直接管理使用的,所有权人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建筑物由所有权人以出租、委托等方式交由他人管理使用的,管理使用人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所有权人应当与管理使用人签订消防安全协议,监督管理使用人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不得向管理使

    19、用人提出危及消防安全的要求。 (七)三合一场所(七)三合一场所 第二十九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一般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确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生产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应当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分别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第二十二条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人对各自专有部分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所有权人共同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三条对建筑物内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检测、维修、更新、改造所需的经费,保

    20、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的,按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规定列支;未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企业和单位食堂,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范对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等集排油烟设施进行清洗。 第三十三条农村集市的主办者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消防管理人员,配备消防器材,保证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畅通;没有主办者的,集市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负责。 五、法律责任五、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单位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有擅离擅离职守职守等违反国家和本市消防控制室操作规程行为,或者单位未对本单

    21、位消防设备操作控制人员、专职和兼职防火人员等重点岗位的人员进行专项培训专项培训的,责令改正,并可处并可处500元以上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元以下罚款。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将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向所在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备案的,责令改正,并可处并可处1000元以上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元以下罚款;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电气电气防火安全检测防火安全检测并将检测记录存档备查的,责令改正,并可处并可处1000元以上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的

    22、,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管理,造成消防设施、消防设施、器材不能保持完好有效的器材不能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改正,处处5000元以上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万元以下罚款;(二)划定和设置停车泊位及设施占用、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堵塞消防车通道的,责令改正,处处5000元以上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万元以下罚款;(三)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未进行劝阻劝阻,或者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报告的,责令改正,处处500元以上元以上1000元以元以下罚款。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

    23、正,并可处并可处1万元以上万元以上3万元万元以下罚款以下罚款:(一)高层建筑、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管理使用人维修消防设施未采取有效替维修消防设施未采取有效替代措施代措施的;(二)占用占用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出口外的人员疏散场地疏散场地的;(三)在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内使用使用液化石油气液化石油气的。在高层建筑、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内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依法采取本条例规定的临时查封、扣押临时查封、扣押等措施,并处并处5000元以上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人未在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场所安装浓度检测报警

    24、装置浓度检测报警装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并可处1万元以万元以上上3万元以下罚款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企业和有食堂的单位未按照本市排油烟管道清洗规范对集烟罩、排油烟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等集排油烟设施进行清洗清洗的,责令改正,可处可处1000元以上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元以下罚款;造成火灾的,处火灾的,处1万元以上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责任行政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第八十八条单位存在严重消防违法行为或者多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通知有关机构将该单位的违法信息记入信用信息系统。 谢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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