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要点解读企业适用版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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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 要点 解读 企业 适用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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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4-23 原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历时12年 新安全生产法于2014年8月31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同日以第十三号主席令,公布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2-4-23 2014年9月4日,国家安监总局印发“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的通知 ”(安监总政发201498号)提出:新安法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又迈进一大步,是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主干)法律,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抓好法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 一是要广
2、泛开展社会性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是要抓好领导干部、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 三是要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教育培训。有计划、分层次地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了解、明确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法定权利和义务,自觉做到学法、懂法、守法。 四是要认真组织学习新安全生产法释义和读本。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做到人手一套释义和读本,原原本本地学习领会法律的立法本意和丰富内涵。2022-4-232022-4-23新法条文数量变化新法条文数量变化2022-4-23章 名原法新法修改增加不变第一章 总则151610 1 5第二章 生产经营
3、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283218 410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910 2 1 7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1517 5 210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911 8 2 1第六章 法律责任192518 5 2第七章 附则 2 3 0 1 2合 计97114591740占 比与原法相比较60.8% 17.5% 41.2%2022-4-23解读:新安法的16个主要亮点与操作要点一、安全生产法的摆位 (一)范畴转型: 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由单一转变为全方位。原“促进经济发展” (经济领域)修改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社会管理)” (第1条)
4、(二)把人的生命放在首位:新增“安全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安全红线: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第3条) (三)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新增“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安全生产的目标更加清晰、明确。 (第3条) (四)明确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进程(第8条) 2022-4-23二、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的完善 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8条) (一)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指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从法律上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行了明确,共14个方面:2022-4-2
5、31 法定安全生产条件6安全生产责任制11危险作业与交叉作业管理2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7安全生产投入12发包、出租的安全管理3 安全设施“三同时”8安全警示标志1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4 安全管理机机构及人员配备9设备安全管理14有关从业人员安全管理5 从业人员安全教育与培训10危险物品管理 (二)职工参与:指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正确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要会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三章,即第49条至第58条) 法律规定了劳动合同应载明的内容:劳动安全、职业危害、工伤保险。当前我公司存在职工权利意识大于义务意识的现状。 (三)政府监管(第四章,即第59条至第
6、75条) (四)行业自律(第12条)1 (五)社会监督(第72、74条)2022-4-23三、补充完善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一)发挥社会中介机构作用。(第13、69条) (二)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作用。(第48条) (三)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第12条)22022-4-23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安全生产标准化是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基础性工程,也是综合性工程,其主要做法是强化风险管理,注重过程控制,做到持续改进,确保安全生产。 (第4条)2 在新法修前国务院已就安全生产标准化作出了较多相关规定,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提出了设立安全总监、安
7、全技术总负责人,建立非煤矿山兼职救护队、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要求;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再次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2022-4-23五、安全生产机构和人员的配备、职责规定更严格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旧法是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六、增加安全生
8、产管理机构与管理人员职责 (第22条)(第23条)(第24条)七、对相关方人员做出了新的规定 (一)劳务派遣人员要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安全教育和培训以使用单位为主,劳务派遣单位为辅。(第25条) (二)实习学生由单位负责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协助。(第25条)(第46条)八、纳入注册安全工程师相关规定 2004年开始进行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目前全国已有20多万人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安全专业实行执业资格制度是大势所趋。 强制性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与储存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必须配有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24条)但目前配备人数、岗位由各单位根据安全生产
9、状况决定,未做强制要求。 鼓励: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 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2022-4-23九、新增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等安全生产职责 (一)按照职责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是对大量乡镇小微企业以及在开发区、工业园区生产经营单位。(第8条) (二)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不能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地方法规有明文规定的除外)2022-4-23十、完善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必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10、治理制度,排查出的隐患要做到“五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和应急预案。 (第38条)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事故排查治理的监管主体。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推动安全工作从事后查处向事前预防转变。 (三)近两年来国家领导人及国家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的要求:2022-4-23全覆盖 零容忍 严执法 重实效不打招呼 不发通知 不听汇报 不用陪同接待 直插现场 直奔基层谁检查 谁签字 谁负责不打折扣 不留死角 不走过场 务必见到成效十一、完善淘汰设备或工艺授权 对一些应该淘汰的落后的设备或工艺,原来是国家发名录,现在是授权省一级的人民政府也可以发布自己的淘汰名录。第三
11、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已发布煤矿和非煤矿地下矿山)十二、改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 高危行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原法“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修改为“考核合格”。 (第24条) 原安全资格准入的行政许可
12、,即“先证后岗”变为“先岗后证”。 看似放松了,实质没变,只是监管方式由事前准入监管转变为事后考核监管。省安监局现在每年会到公司抽查单位对相关人员进行资格考核。2022-4-23十三、关于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的强制性措施的规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第67条) 但也有以下限制: (一)只有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情况下,方可实施。避免滥用执法权。对拒不执行单位,自期限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须对申请5日内受理、7日内裁决、裁决后5日内执行执行。 (二)只有在保证
13、安全的前提下,方可实施。 (三)实施此项措施,必须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集体讨论后,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2022-4-23十四、关于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的强制性措施的规定 (四)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按照民事送达方式,送达给有关单位,同时抄送给生产经营单位。 (五)应该提前24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在紧急情况下(不采取措施马上就会发生事故的情形)可立即采取措施。 (六)事故隐患消除后,应立即解除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措施。2022-4-23十五、关于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公示的规定 (一)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安全监管部门违法信息系统应与工商行
14、政部门信息系统共享。 (二)应当采取社会公示。 (三)建立“黑名单”制度,与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证券监督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建立信息互信制度。2022-4-23第75条十六、改革安全生产领域部分行政审批制度 (一)将矿山等高危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两项审批项目合并为“安全评价”一项,即安全预评价。 (第29条) (二)取消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批。将原来的安监部门组织验收改为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第31条) (三)对矿山等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行“不看广告看疗效”处理,即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不再与能否任职挂钩。202
15、2-4-23十二、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明显加大 新增: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022-4-23违法成本要高于守法成本对拒绝阻扰监管执法的企业实行重罚。 新增: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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