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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产品质量法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三亚风情
  • 文档编号:2525743
  • 上传时间:2022-04-29
  • 格式:PPT
  • 页数: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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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产品 质量法 课件
    资源描述:

    1、-一、产品法体系问题一、产品法体系问题二、产品责任法二、产品责任法三、产品质量管理法三、产品质量管理法-一、产品法体系问题一、产品法体系问题(一)产品法的确立(一)产品法的确立(二)域外立法(二)域外立法(三)产生与发展(三)产生与发展(四)规范形式(四)规范形式-(一)产品法的确立(一)产品法的确立 产品法产品法是以产品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规范群体,主要包括产品责任法和产品质量管理法两部分构成。-产品质量管理法产品质量管理法是以产品和产品质量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国家管理与是以产品和产品质量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国家管理与调控法的分支,目的在于强化技术监督管理,提高社会整体效益与调控法的分支,目的在于强

    2、化技术监督管理,提高社会整体效益与经济效益,减少和预防产品质量责任的发生。经济效益,减少和预防产品质量责任的发生。产品责任法产品责任法是以产品与产品缺陷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新型的特殊侵权是以产品与产品缺陷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新型的特殊侵权法,目的在于通过严格责任,解决由于厂商与消费者之间的经济地法,目的在于通过严格责任,解决由于厂商与消费者之间的经济地位不平等而实际造成的当事人平等规则的失衡,实现社会公正,保位不平等而实际造成的当事人平等规则的失衡,实现社会公正,保护消费者权益。护消费者权益。 -产品质量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二)域外立法(二)域外立法1、日本、法国 民事责任法是调整产品责任关系的基本规范2、英国产品责任法是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手段生产者对缺陷产品承担严格责任具有社会法意义 -3、德国、德国1989年产品责任法,调整生产者与消费者因缺陷产品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的单行法4、中国、中国1993年产品责任法,2000年修订产品质量行政管理与产品质量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有机结合产品责任成为国家质量管理的基本手段-尽管对于产品法,各国或赋予社会法的性尽管对于产品法,各国或赋予社会法的性质,或赋予公法的性质,或赋予私法的性质,或赋予公法的性质,或赋予私法的性质,产

    4、品责任立法形式也至为分歧,但确质,产品责任立法形式也至为分歧,但确立缺陷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在其生产和立缺陷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在其生产和销售的产品致人人身和财产上的损害时必销售的产品致人人身和财产上的损害时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却是现代法的主线。须承担赔偿责任,却是现代法的主线。-(三)产生与发展(三)产生与发展1、英美法系、英美法系(1)契约关系障碍)契约关系障碍 1842年温特波顿诉怀特案 三种例外 古老的普通法通过对契约双方的关系的要求把对与产品有关伤害的索赔建立在契约原则之上,本来就具有今天已为人们所普遍赏识的力量 谭玲产品责任法导论-(2)侵权法约束)侵权法约束1916年麦克弗森诉别克

    5、汽车原告负举证责任此后,产品责任成为侵权法而不是契约法的一个子集合 罗伯特考特法和经济学-(3)严格责任的确立)严格责任的确立1944年埃斯科拉诉可口可乐事实自我证明规则1965年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确立了严格责任美国法上严格责任的确立与广泛采用,标志着现代产品责任法的诞生-2、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初始成文法形式受民法典调整 契约或者侵权1989年德国产品责任法接纳严格责任原则法国通过修改民法典实现产品责任法的现代化-3、国际立法、国际立法1973年关于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欧盟立法-4、发展趋势、发展趋势从法律上要求产品生产者对缺陷产品的损害予以赔偿国家设立专项基金,对受害者给予一定的补偿-(四)规

    6、范形式(四)规范形式产品法规范的分散性产品法规范的分散性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产品责任法-二、产品责任法二、产品责任法(一)产品(一)产品(二)缺陷(二)缺陷(三)产品责任人(三)产品责任人(四)严格责任(四)严格责任(五)产品责任(五)产品责任-(一)产品(一)产品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

    7、定。-产品内涵界定类别产品内涵界定类别1、广义解释具有使用价值,包括不动产2、狭义解释经过加工制作,流通过程;农产品除外3、中义解释包容了天然产品-(二)缺陷(二)缺陷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缺陷与瑕疵缺陷与瑕疵1.在损害程度上2.在责任方式上3.在索赔对象上4.在诉讼时效上-产品缺陷的分类产品缺陷的分类设计缺陷设计缺陷产品在设计上存在着不安全、不合理的因素。例如结构设置不合理,设计选用的材料不适当,没有设计附加应有的安全装置。 制造缺陷制造缺陷产品在加工、制

    8、作、装配等制造过程中,不符合设计规范,或者不符合加工工艺要求,没有完善的控制和检验手段,致使产品存在不安全的因素。 指标缺陷指标缺陷在产品的警示说明上或者在产品的使用指标标志上未能清楚地告知使用 人应当注意的使用方法,以及应当引起警惕的注意事项;或者产品使用了不真实、不适当的甚至是虚假的说明,致使使用人遭受损害。-(三)产品责任人(三)产品责任人第四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四)严格责任(四)严格责任 产品责任的严格责任,是指受害者只要能够证明产品有缺陷,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1经济技术因素 2理论基础 -严格责任的绝对化倾向严格责任的绝

    9、对化倾向1 责任主体的扩张,原告举证责任的减轻。2免责抗辩事由的限制。3巨额惩罚性赔偿。-严格责任带来的问题严格责任带来的问题1产品责任保险的危机2影响生产者的积极性和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3消费者是最终的受害者-理性回归理性回归对严格责任的限制对严格责任的限制1997年5月2日,美国法律协会通过新的产品责任重述侵权行为法重述(第三版):产品责任。该重述的主要贡献在于对设计缺陷和警示缺陷的详细规定,特别是对设计缺陷的规定。-产品责任法中严格责任的消长表面上是消费者与制造商的对立,实际上反映消费与供给的矛盾,同时也反映了效益与权利的矛盾。这两对矛盾既对立又统一,过分强调哪一方都会损害另一方。故既要

    10、考虑消费者利益的合理满足,又要考虑生产者的现实承受力,只有立足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和需求,在双方之间达成一种理性的动态平衡,才能使整个社会处于高效有序状态。-(五)产品责任(五)产品责任1.合同责任2.侵权责任3.严格责任-三、产品质量管理法三、产品质量管理法(一)产品标准化制度(一)产品标准化制度(二)产品计量制度(二)产品计量制度(三)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三)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四)产品生产许可制度(四)产品生产许可制度(五)检疫(五)检疫(六)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途径与方式(六)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途径与方式(七)生产者与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七)生产者与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八)违反

    11、产品质量法的罚则(八)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罚则-(一)产品标准化制度(一)产品标准化制度标准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标准化是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制定、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的过程。-标准化法的目的是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ISO/IEC指出:标准化的主要作用在于为了预期目的改进产品、过程或者服务的适用性,防止贸易壁垒,并促进技术合作。-标准的分

    12、类标准的分类1.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WTO/TBT对对“技术法规技术法规”的定义为:的定义为:“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与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该文件还可包括或专门关于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标志或标签要求”。-(二)产品计量制度(二)产品计量制度量:1.定性是定量的基

    13、础,定量是定性的发展 2.度量衡:度是指用尺度来测量物体的长短,量是指用斗升来测量物体的多寡,衡则是指用权衡来称量物体的轻重。计量:实现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是计量的根本出发点 1.秦国统一度量衡 2.米制公约-计量法制与法制计量计量法制与法制计量法制计量是在计量法制的基础上形成的。“有的法制计量学家把由法律、法规控制测量的若干领域的计量叫做法制计量。”在计量器具管制方式上,有法制管制和目录管制两种形式。在计量器具的管制内容上有流程管制和环节管制两种。-1)商业贸易;2)医疗卫生,如体温测量、血压测量、血液分析等;3)人身安全,如雷达车速监控、有毒物测量等;4)环境监控,如化学计量中物质成分

    14、分析、车辆排污限定、噪声监测等;5)官方控制,如资源控制、国库监管、税收征集等。-(三)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三)产品质量认证制度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认可,是指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国家对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统一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发布,并会同有

    15、关方面共同实施。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认证,军工产品的认证,以及从事军工产品校准、检测的实验室及其人员的认可,不适用本条例。-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是国务院决定组建并授权,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是国务院决定组建并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主管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主管机构。 - (四)产品生产许可制度(四)产品生产许可制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1.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

    16、(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2.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申请与受理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审查与决定证书和标志证书和标志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五五)检疫检疫检疫是“指限制无症状的受染嫌疑人的活动和(或)将无症状的受染嫌疑人及有受染嫌疑的行李、集装箱、交通工具或物品与其他人或物体分开,以防止感染或污染的可能播散。”1.卫检2.动植物检3.商检-立法模式立法模式1.统一检疫立

    17、法模式统一检疫立法模式坚持卫生检疫和动植物检疫是检疫制度的两种形式,二者之间的同一性大于差异性,而商品检验,则属于合同事项。美国和澳大利亚是这一模式的代表。2.统一卫生防疫立法模式统一卫生防疫立法模式是在一个国家卫生防疫统一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立法。而动植物检疫和商品检验,则另行立法。德国、俄罗斯是这一模式的代表。3.三检分别立法模式三检分别立法模式有别于上述两种模式的根本之处在于,它既坚持检疫和国民卫生防疫的根本不同,又强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商品检疫的区别与特色。中国是这一立法模式的代表,分别制定了出入境商品检疫法、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和出入境商品检疫法。-(六)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途径与方式

    18、(六)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途径与方式1.抽查制度抽查制度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 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2.召回制度召回制度产品生产商、进口商、经销商在得知其生产、进口、经销的产品存在可能危机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的缺陷时,依法向政府部门报告,并告知消费者,从市场消费者手中无偿收回有问题的产品,实施予以修理、更换、赔偿等积极有效的措施,从而消除缺陷产品的危害风

    19、险,提高企业信誉。-3.检验制度检验制度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4.查询制度查询制度第二十二条:“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5.社会监督社会监督第二十三条:“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

    20、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七)生产者与销售者义务(七)生产者与销售者义务1.生产者生产者26.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二)(三)27.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符合下列要求: (一)(二)(三)(四)(五)28.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29.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30.生产

    21、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1. 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32.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者销售者33.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34.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5.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36.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37.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8.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39.销售者销售产品

    22、,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七)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罚则(七)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罚则 1.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

    23、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 2.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3.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

    24、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 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 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 5.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责任情形与处罚程序:责任情形与处罚程序:第五章 罚 则 第49条至第7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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