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讲座1-第一至四章汇编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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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买卖合同 示范 文本 讲座 第一 至四章 汇编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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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讲座第一部分 修订概述一、修订背景 随着房地产市场化的发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为进一步规范买卖双方交易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切实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引导并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修订和完善。二、修订必要性1、将修订内容与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有效对接,从根本上确保房屋买卖双方的权益;2、落实国家针对“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提出的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3、针对商品房销售中容易发生的纠纷及法律法规、政策漏洞等亟需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在房屋交付、房屋质量、违约责任等方面,在示范文本中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为维护买卖双方利益,减少
2、和有效解决双方纠纷提供了依据。第一部分 修订概述三、修订思路及修订的主要内容l 此次修订系在合同法倡导的公平、合理、合法的指导思想基础上,吸收近年来的主要立法成果和管理经验,设计预防、注意和提示性条款及可执行性和保障性的条款,提高合同示范文本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实用性,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矫正因交易信息不对称、经济力量不对等而造成的利益失衡,引导双方当事人依法签约。第一部分 修订概述第一部分 修订概述l 合同示范文本设计原则合同示范文本设计原则(一)1、法律依据法律:合同法、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建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
3、、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部门规章:房屋登记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等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第一部分 修订概述第一部分 修订概述(一)2、事实依据第一部分 修订概述2、示范文本主采取了章节式体例,包括封面、章节目录、说明、专业术语解释和合同主条款及附件,并对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归类,使整体框架更为清晰,突出了其示范性。3、预售示范文本分为分为十章,共二十九条主条款内容,并设十一个合同
4、附件。增加了预销售依据、抵押情况、质量担保、前期物业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税费、送达、买受人信息保护等条款,修订并完善了其他条款内容。(二)合同具体条款设立备注备注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适用于正在建设中且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适用于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买卖。其中,已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实际测量,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房屋初始登记的房屋买卖也在商品房现售范围内。由于各地方对于现售的规定不同,当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合同进行调整。此外,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及车(库)位等特殊房屋的买卖,也可参照以上示范文本签订。 第一部分 修订概述第一部分 修订概述
5、(三)合同修订解决的八大问题第一部分 修订概述(三)合同修订解决的八大问题第二部分 第一至四章条款内容 根据商品房预售(期房)和现售(现房)在房屋交易过程中的不同特点,将2000年出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分别修订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本次讲座结合预售和现售交易各自的特殊性,以预售合同示范文本为例进行讲解,并对两者不同之处做具体的比较分析。第二部分 第一至四章条款内容目录部分为新增加合同内容。 对相关条款进行归类,采取章节式体例,使整体框架更为清晰。 此外,增加了章节题目的索引、专业术语解释以及合同签订注意事项的说明,便于合同订立人正确理解合同条款内容、有效填写示
6、范文本。第二部分 第一至四章条款内容第二部分 第一至四章条款内容第二部分 第一至四章条款内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纳入本合同的制订依据。第二部分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第二部分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第二部分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本章是关于出卖人、买受人基本情况的约定。本章是关于出卖人、买受人基本情况的约定。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卖人)和购房人(买受人)。l购房人可以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l购房人可以是多个买受人共同购买同一套房屋。法律依据:l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l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7、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二部分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委托销委托销售经纪售经纪机构机构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第二部分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并区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1、【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商品房的出卖人一般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买受人为法人时,均应填写其法定代表人,注明其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注册号、通讯地址等基本情况。2、【负责人】【负责人】买受人如为其他组织
8、的,应明确其负责人,同样予以注明单位名称、负责人名称、通讯地址等基本情况。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诉讼参加人”,负责人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的代表人。第二部分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3、【委托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公民、法人)可以自己签订,也可以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因此,本章中买卖双方有委托的,应分别约定本人和委托代理人具体情况。商品房买卖合同涉及代理主要是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涉及代理主要是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填写栏目包括出卖人的委托代
9、理人和委托销售经纪机构、买受人的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法律依据:根据民法通则,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4、【自然人、法定代理人】作为商品房买卖中的购房人最为常见的是我国公民,但也包括一些特殊的购房人,比如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需注意的是,合同中的买受人还包括境外个人和境外机构,其在境内购
10、房有具体政策的限制。第二部分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同时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二、与原合同内容相比,本次修订主要增加以下内容:第二部分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4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
11、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 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5、11条,房地产经纪机构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到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监督和管理。第二部分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情况本条是关于商品房所在项目建设情况的约定。修订依据:(对原合同进行细化)修订依据:(对原合同进行细化) 该条款的完善主要结合房地产开发和销售的实际,更多的提示购房人注意项目购买该房屋时,其所在项目的土地、规划、施工
12、情况以及相应的证件的取得及合法建设的依据。第二部分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情况第二部分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情况具体修订内容如下:1、结合各地方土地取得具体情况,细化了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由过去单一表述修改为列举加描述的方式,提示购房人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有【出让】、【划拨】等,并列有空白项供双方结合实际进行约定;2、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提示买卖双方正确填写项目名称,将【现定名】【暂定名】改为“核准名称” ,强调了命名的依法性和规范性。法律依据: 地名管理条例第三条“地名管理应当从我国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必须命名和更名时,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未经批准,任何
13、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签订合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第二部分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情况第二部分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情况本条是关于商品房法定销售依据的约定。本条是关于商品房法定销售依据的约定。第二部分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情况修订依据:(对原合同进行修改完善) 针对合同示范文本分为预售和现售版本,删去“现房”、“预售”选项,在预售合同示范文本中,约定商品房可以预售的依据,填写预售许可证的核发机关和预售许可证号。 现售示范文本中,列举法定销售条件,并结合部分地区现房销售为完成初始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实际,把房屋所有权证作为现房销售的一个依据增加在条款内供买卖双方选择。法律依据: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14、,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第二部分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情况第二部分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情况本条是关于商品房规划用途、层数、位置、测绘面积、阳台等房屋自然属性的约定。修订依据:修订依据:(对原合同进行细化) 实践中,在交房时出现许
15、多因房屋面积、层高、阳台以及配套位置发生变更而拒不收房的纠纷。大部分源于开发企业规划设计变更引起的房屋本身属性的变化;此外,随着购房人对生活品质的追求,小区整体配套以及外围环境也成为购买商品房的主要理由,配套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等房屋外围环境的改变也导致纠纷频出。 第二部分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情况 具体修订情况: 1、为减少因合同约定不明、销售时的虚假宣传误导购房人而导致的房屋面积及位置纠纷,本次修订时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丰富了商品房基本情况的约定,尤其是关于测绘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分摊建筑面积)的约定,提示约定房产测绘机构的名称,明确了测绘机构的责任;同时,增加了商品房层高、阳台个数及类型的约
16、定,确保交房时,双方交接房屋有据可依。法律依据:根据测绘法,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只有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测绘,委托不具备测绘资质的企业测绘的,须承担法律责任。测绘单位应当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部分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情况 2 2、为确保合同中约定的房屋本身位置(包括相关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设备)、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分摊建筑面积)的唯一性及稳定性,本次在附件中明确“房屋分层分户图(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建设工程规划方案
17、总平面图”,并增加一个关于该商品房共用部位分摊情况、名称、面积、所在位置说明的附件。法律依据: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第十九条 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
18、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第二部分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情况本条是关于商品房抵押情况的约定。修订依据:修订依据:(新增加条款) 实践中,期房、现房的销售时常会存在土地和在建工程的抵押,而且法律允许抵押物的转让;出于对受让人的保护,在买卖合同中将抵押的情况告知受让人是法律规定转让人应当履行义务。因此,将“抵押情况”纳入合同主条款,要求出卖人履行将抵押情况告知买受人的法定义务;同时,在附件中加入抵押的约定,要求出卖人在出售商品房前取得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证明,以保证买卖合同的有
19、效性,降低事后发生纠纷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法律依据:根据物权法第191条和担保法第49条,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抵押财产。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地产可以转让或者出租”。 具体修订情况:1、增加了房屋抵押情况的约定2、列举了抵押、未抵押形式提供双方当事人选填3、设置空白项供自行约定其他形式4、对该商品房取得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证明、解除抵押的条件和时间等内容进行了提示,并单独设置相关附件l 在签订合
20、同时,出卖人应当如实填写,如隐瞒抵押事实,应承担相应的法在签订合同时,出卖人应当如实填写,如隐瞒抵押事实,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律责任。第二部分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情况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根据物权法第182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
21、为一并抵押。第二部分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情况第二部分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情况本条是出卖人关于商品房权利状况的约定。修订依据:修订依据:(对原合同进行修改完善)1 1、关于出卖人对房屋权利状况的承诺,主要涉及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内容。、关于出卖人对房屋权利状况的承诺,主要涉及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内容。 权利瑕疵担保通常是指出卖人应保证对其所出售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这种出售行为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向买受人就该标的物提出任何权利要求。本款内容是对权利瑕疵担保情形的细化。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150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
22、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51条规定,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合同法第152条规定,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第二部分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情况l 具体修订情况: 本次修订在原有“保证商品房没有产权和债权债务纠纷”的基础上,增加了出卖人关于“保证拥有商品房合法权益”、保证不存在“一房两卖”、保证所有权不受限制,不存在“司法查封”限制转让行为的承诺,提示购房人注意房屋权利状况,为处理纠纷提供了依据,有利于保障买受人的合法权益。第二部分 第二章
23、 商品房基本情况2、关于出卖人对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约定 本次修订细化了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5条,在数个买卖合同中,如果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卖合同都是有效合同,但因只有一个买受人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可以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因此,当出卖人违反本条约定侵害买受人权益时,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二部分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情况法律依据:法律依据:1 1、 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
24、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部分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情况法律依据:法律依据:2 2、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
25、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九条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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