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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讲课课件-PPT.ppt

  • 上传人(卖家):三亚风情
  • 文档编号:2516432
  • 上传时间:2022-04-28
  • 格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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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医疗纠纷 预防 处理 讲课 课件 PPT
    资源描述:

    1、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 培培 训训 禄劝县中医医院医务科禄劝县中医医院医务科 金玉才金玉才 2018 2018年年0909月月1717日日 江西省抚州市第五人民医院案例 作出如下处理: 一、责令抚州第五医院限期改正,于2018年9月1日内整改到位,逾期仍未整改的,将依法依规给予停业处理。 二、对抚州第五医院使用过期生理盐水对患儿进行治疗,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临川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已受理立案,正在处理过程中。 三、责令抚州第五医院董事会对医院法人代表、院长予以警告处理。 四、责令抚州第五医院董事会免去分管医疗质量安全副院长、分管药品质量安全副院长、护理部主任的职务

    2、。 五、责令抚州第五医院董事会对药剂科副主任、儿科护士长予以撤职处理。 六、对抚州第五医院儿科6名护士暂停其6个月执业活动。 七、对以上人员,按照医院有关制度,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从护理部主任到儿科护士长,再到儿科6名护士,全部免职,特别是这6名护士,同时停止其执业资格长达6个月,并处以相应经济处罚!这一决定令人触目惊心!一个科室同时缺少6名护士和1名护士长,基本上可以关张了,正常工作已无法开展。 处理意见同时责令医院进行整改,解决系统上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规范,否则,将作停业处理。 榆林产妇跳楼案8 2017 2017年年8 8月月3131日晚日晚2020时时1313分分 ,陕西榆林第一

    3、医院绥,陕西榆林第一医院绥德院区,产妇马某因疼痛难忍渴望剖宫产,在多次与丈德院区,产妇马某因疼痛难忍渴望剖宫产,在多次与丈夫和婆婆交涉被拒后,跳楼身亡。夫和婆婆交涉被拒后,跳楼身亡。陕西榆林医院孕妇跳楼案陕西榆林医院孕妇跳楼案点评点评9初步诊断:初步诊断:1.1.头胎头胎41+141+1周孕待产;周孕待产;2.2.巨大儿?因胎巨大儿?因胎儿头部偏大(彩超提示双顶径儿头部偏大(彩超提示双顶径99mm99mm,一般足月胎儿,一般足月胎儿双顶径不大于双顶径不大于90mm90mm),阴道分娩难产风险较大,建),阴道分娩难产风险较大,建议剖宫产。议剖宫产。 院方表示:主管医生多次建议行剖宫产终止妊娠,院

    4、方表示:主管医生多次建议行剖宫产终止妊娠,产妇及家属均明确拒绝,坚决要求以催产素诱发宫产妇及家属均明确拒绝,坚决要求以催产素诱发宫缩经阴道分娩,并在缩经阴道分娩,并在产妇知情同意书产妇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确上签字确认顺产要求。认顺产要求。 医院可表扬之处:初步诊断和签字书医院可表扬之处:初步诊断和签字书10医院表示:产妇向家属要求剖宫产,主管医生、助产医院表示:产妇向家属要求剖宫产,主管医生、助产士、科主任也向家属提出剖宫产建议,均被拒绝。士、科主任也向家属提出剖宫产建议,均被拒绝。1.1.榆林市第一医院外科护理记录单榆林市第一医院外科护理记录单显示:当天显示:当天1717时时5050分,产妇意识

    5、清醒,分,产妇意识清醒,“宫口近全,患者极不配合,宫口近全,患者极不配合,要求剖宫产,给予心理安慰,同时给家属交代一次,要求剖宫产,给予心理安慰,同时给家属交代一次,家属表示理解,拒绝手术,继续观察。家属表示理解,拒绝手术,继续观察。”2. 182. 18时时0505分护理记录显示:产妇意识清醒,走出产房,分护理记录显示:产妇意识清醒,走出产房,“家属仍拒绝手术家属仍拒绝手术”。3. 193. 19时时1919分护理记录显示:产妇意识清醒,走出产房,分护理记录显示:产妇意识清醒,走出产房,“家属仍拒绝手术家属仍拒绝手术”。医院可表扬之处:护理记录医院可表扬之处:护理记录11 1. 1.医护人员

    6、不了解国家法律的最新规定,坚持家属有最医护人员不了解国家法律的最新规定,坚持家属有最终决定权的错误观念。终决定权的错误观念。(1 1)医院应当及时把患者、患者的丈夫和婆婆叫在一起,)医院应当及时把患者、患者的丈夫和婆婆叫在一起,首先说明患者的症状是需要剖宫产,顺产几乎不可能。其首先说明患者的症状是需要剖宫产,顺产几乎不可能。其次,明确告知产妇和其它家属:签字同意的首要人选是产次,明确告知产妇和其它家属:签字同意的首要人选是产妇,不是家属,妇,不是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明文规定,明文规定,在患者意识清醒状态下,手术签字人是患者,此外再无他在患者意识清醒状态下,手术

    7、签字人是患者,此外再无他人。人。(2 2)医院应当明确告知丈夫:即使全权委托,也是当事)医院应当明确告知丈夫:即使全权委托,也是当事人说了算,当事人做出任何决定都没有必要和代理人商量。人说了算,当事人做出任何决定都没有必要和代理人商量。当事人的决定与代理人不同,以当事人为准。当事人的决定与代理人不同,以当事人为准。医院不足之处:不懂法、不汇报医院不足之处:不懂法、不汇报12 2.2.医护人员及时、全面向院领导和医务处汇报的自医护人员及时、全面向院领导和医务处汇报的自觉意识明显不够。觉意识明显不够。(1 1)在产妇疼痛难忍极不配合,多次提出剖宫产,)在产妇疼痛难忍极不配合,多次提出剖宫产,而家属

    8、却不考虑实际情况,一味坚持顺产的时候,一而家属却不考虑实际情况,一味坚持顺产的时候,一线医护人员应当及时上报科主任,科主任及时全面上线医护人员应当及时上报科主任,科主任及时全面上报院领导和医务处。报院领导和医务处。(2 2)院领导及时和法律顾问专家、上级行政主管部)院领导及时和法律顾问专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咨询,求得问题的较圆满解决。门反映、咨询,求得问题的较圆满解决。医院不足之处:不懂法、不汇报医院不足之处:不懂法、不汇报13我们的目标:成为正能量的高铁车厢我们的目标:成为正能量的高铁车厢普通列车每节车厢全靠车普通列车每节车厢全靠车头带,每节车厢对列车运头带,每节车厢对列车运行都承载着

    9、负能量。行都承载着负能量。高铁每节车厢都有一个电机在高铁每节车厢都有一个电机在全力以赴往前冲,每节车厢都全力以赴往前冲,每节车厢都是列车运行的正能量!是列车运行的正能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01号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已经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2018年7月31日我国医疗纠纷主要的处理法规目前经历了三个重大的阶段,19871987年年6 6月月2929日日国务院发布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20022002年年9 9月月1 1日日国务院颁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取代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2010年1

    10、0月1日全国人大侵权责任法。2015年1月卫计委报送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常委会通过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2018年7月31日国务院公布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8月30日见到了互联网相关媒体报道,今年今年1010月月1 1日日正式实施。2002年9月1日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诊疗活动中医疗事故的行政调查处理继续有效。我认为,每一次法律的变化都是结合现代的我认为,每一次法律的变化都是结合现代的一些需求、现实结果,新的变化都会有很一些需求、现实结果,新的变化都会有很大进步;本次的条例是在过去的大进步;本次的条例是在过去的医疗事

    1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等的基础等的基础上优化而成。上优化而成。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 (新)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过去:医疗事故) 第三条(新)第三条(新) 国家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 在诊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自身权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第四条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

    12、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没有了公开) 第五条(新)第五条(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新)第六条(新)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第七条(新)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

    13、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医疗意外保险。(医疗责任保险是针对医务人员的过错赔偿、意外保险是针对患者损害赔偿) 第八条(新)第八条(新)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 第二章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医疗纠纷预防 第九条(新)第九条(新)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加强人文关怀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

    14、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的培训,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过去只有过去只有这里这里)。 第十条第十条(新)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水平。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完善医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完善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定期检疗风

    15、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定期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查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新)第十一条(新)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展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服务,保障临床应用安全,降低医疗风险;采用医疗新技术的,应当开展技术采用医疗新技术的,应当开展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确保安全有效、符合伦评估和伦理审查,确保安全有效、符合伦理。理。 第十二条(新)第十二条(新) 医疗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的进货查验、保管等制度。禁止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等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

    16、液等。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代医疗方案等情况,

    17、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新)32法规链接: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20102010年年7 7月月1 1日起实施)日起实施) 第五十五条: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第五十五条: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不

    18、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3手术同意书由谁签字?手术同意书由谁签字?某女:某女:1717周岁,怀孕周岁,怀孕4040天,来到医院做人工流天,来到医院做人工流产手术。产手术。1.1. 自行前来自行前来2.2. 胞兄(胞兄(2525岁)陪同前来岁)陪同前来3.3. 姑姑(姑姑(4646岁)陪同前来岁)陪同前来4.4. 男朋友(男朋友(2020岁)陪同前来岁)陪同前来5.5. 爷爷奶奶(爷爷奶奶(

    19、6060岁)陪同前来岁)陪同前来34法定监护法定监护民法总则民法总则第第2727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 (一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 ( (二二) )兄、姐兄、姐; ; ( (三三) )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

    20、政部门同意。门同意。35法定监护法定监护民法总则民法总则第第282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 (一一) )配偶配偶; ; ( (二二) )父母,子女父母,子女; ; ( (三三) )其他近亲属其他近亲属; ; ( (四四)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部门同意。36近亲属近亲属: 若干问题的意见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

    21、条:第十二条: 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37法规链接: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六条:因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第五十六条:因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应的医疗措施。(但是,授权签字的人与抢救指挥执行者不能是(但是,授权签字的人与抢救指挥执行者不能是同

    22、一个人)同一个人)3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12月13)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且不能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且不能取得患者意见时,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取得患者意见时,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六条规定的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 (一)近亲属不明的;(一)近亲属不明的;(二)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二)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三)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三)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四)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四)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五)法律

    23、、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3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12月13) 第十八条:前款情形,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第十八条:前款情形,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怠于实施相应医疗措支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怠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造成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施造成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应予支持。 知

    24、情同意权的例子知情同意权的例子41检出艾滋医院没告知,让配偶也染上病,丈夫怒告医院 20152015年年3 3月,河南小月,河南小伙小新和女友小叶婚姻登伙小新和女友小叶婚姻登记当天,前往妇幼保健院记当天,前往妇幼保健院进行婚检。当时检验报告进行婚检。当时检验报告显示,小叶疑似感染艾滋显示,小叶疑似感染艾滋病毒。但在小新向医院询病毒。但在小新向医院询问情况时,得到的答复却问情况时,得到的答复却是一切正常。是一切正常。隐私权与生命健康权,孰轻孰重呢隐私权与生命健康权,孰轻孰重呢? ? 42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国务院20062006年)年)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

    25、滋病病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护人。43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像、病史资

    26、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信息。44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义务: (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二)(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四)(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

    27、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滋病。45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2007年)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确诊的艾滋病检测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确诊的艾滋病检测结果告知本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告知其父母或者监结果告知本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告知其父母或者监护人。护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将感染艾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将感染艾滋病的事实及时告知其病的事实及时告知其配偶或者性伴侣配偶或者性伴侣;如不告知的,;如不告知的,其住所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其住所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权告知其有

    28、权告知其配偶配偶。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新)开展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应当提前预备应对方案,主动防提前预备应对方案,主动防范突发风险。范突发风险。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患者有权查阅(新)查阅(新)、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

    29、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新)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新) 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 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第十七条(新)第十七条(新)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应当耐心解释、说明,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患者就诊疗行为提出的疑问,应当及时予以核实、自

    30、查,并指定有关人员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沟通,如实说明情况。50某医科大学研究生面试考题 丈夫和婆婆陪产妇检查,产妇是首胎,但丈夫和婆婆陪产妇检查,产妇是首胎,但是检查的时候,医生需要问产妇一个问题:是检查的时候,医生需要问产妇一个问题:“你有过流产经历否?几次?你有过流产经历否?几次?” ” 问题:如何询问,如何回答,才能既不影问题:如何询问,如何回答,才能既不影响夫妻关系,又能保证产妇尽量说实话?响夫妻关系,又能保证产妇尽量说实话? 51建议答案:o(1 1)准备产检的时候,医生对着老公和婆婆说:)准备产检的时候,医生对着老公和婆婆说:“妻子留下,你们出去等着吧,我们会照顾好她的,妻子留下,你

    31、们出去等着吧,我们会照顾好她的,放心出去休息一会。放心出去休息一会。” 因为没有外人在,产妇只好老老实实的说因为没有外人在,产妇只好老老实实的说“以前流产了两次以前流产了两次”。这时,。这时,医生并没用异样的眼光医生并没用异样的眼光看她看她,继续帮她检查身体,让她记住一些注意事项,继续帮她检查身体,让她记住一些注意事项,检查就完事了。检查就完事了。 第十八条(新)第十八条(新)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的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程序和联系方式等,方便患者投诉或者咨询。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新)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医疗

    32、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评估,分析医疗质量安全信息,针对发现的风险制定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新)第二十条(新)患者应当遵守医疗秩序和医疗机构有关就诊、治疗、检查的规定,如实提供与病情有关的信息,配合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对患者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新)第二十一条(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普及健康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对疾病治疗等医学科学知识的认知水平。(对整个社会层面的要求) 第三章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医疗纠纷处理 第二十二条(新)第二十二条(新)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自愿协商;(二)申请人民调解申请人民调解;(三)申请行政调解

    33、;(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第二十三条(新)第二十三条(新)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三)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

    34、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执一份。 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病历资料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新),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新)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委托依法具有检验资

    35、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委托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血站派员到场。 现场实物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现场实物现场实物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现场实物封存满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新)自行启封。(新)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拒绝

    36、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新)延的一方承担责任。(新)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医患双方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或者指定的场所(间或者指定的场所(新)新),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由医疗机构在向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由医疗机构在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公安所在地县级人民

    37、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后,按照规定处理机关报告后,按照规定处理。(过去:卫生主管部门向公安机关备案后由医疗机构处理)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发生重大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卫生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新)医患双方应当依法维护医疗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患者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医疗纠纷中发生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法处置,维护医疗秩序。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38、新)医患双方选择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专门场所协商,不得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医患双方人数较多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每方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尊重客观事实。医患双方应当文明、理性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有违法行为。 协商确定赔付金额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防止畸高或者畸低防止畸高或者畸低。对分歧较大或者索赔数额较高的医疗纠纷,鼓励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解决。 医患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署书面和解协议书。 第三十一条(新)第三十一条(新)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一方申请调解的,医

    39、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后进行调解。 申请人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申请调解。书面申请的,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口头申请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获悉医疗机构内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可以主动开展工作,引导医患双方申请调解。 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已被受理,或者已经申请卫生主管部门调解并且已被受理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人民调解的地位)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新)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

    40、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并符合本地区实际需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聘任一定数量的具有医学、法学等专业知识且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专(兼)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不得收取费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务院财政、司法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人民调解的地位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时,可以根据需要咨询专家,并可以从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专家库中选取专家。(人民调解)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医疗纠

    41、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鉴定。 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医疗损害鉴定,应当由鉴定事项所涉专业的临床医学、法医学等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没有相关专业人员的,应当从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业专家进行鉴定。 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应当执行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对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对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负责定意见负责,不得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司法

    42、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鉴定费预先向医患双方收取,最终按照责鉴定费预先向医患双方收取,最终按照责任比例承担(新)任比例承担(新)。(关于鉴定) 第三十五条(新)第三十五条(新)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设立。专家库应当包含医学、法学、法医学等领域的专家。聘请专家进入专家库,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医学同行的意见为主) 第三十六条(新)第三十六条(新)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并详细论述下列内容:(一)是否存在医疗损害以及损害程度;(二)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三)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四)医疗过错在医疗损害中的责任程度。(更明

    43、确)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咨询专家、鉴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一)是医疗纠纷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医疗纠纷有利害关系;(三)与医疗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医疗纠纷公正处理。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需要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医患双方可以约定延长调解期限。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人民调解时间)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医患双方经人民调解达成一致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制作调解协

    44、议书。调解协议书经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人民调解员签字并加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 达成调解协议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达成调解协议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告知医患双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会应当告知医患双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新)申请司法确认(新)。(人民调解)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医患双方申请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应当参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向医疗纠纷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 5个工个工作日内(新)作日内(新)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已被受理,或者已经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

    45、员会调解并且已被受理的,卫生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需要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卫生主管部门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专家咨询的,可以从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医患双方认为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参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鉴定。 医患双方经卫生主管部门调解达成一致的,应当签署调解协议书。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员、卫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医患双方的个人隐私等事项予以保密。 未经医患双方同意

    46、,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卫生主管部门不得公开进行调解,也不得公开调解协议的内容。(新)也不得公开调解协议的内容。(新)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发生医疗纠纷,当事人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途径)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赔偿的,赔付金额依照法律的规定确定。(过去是提出了详细的赔偿条款,本次没有罗列,仅一句:依照法律的规定) 第四章第四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新)第四十五条(新) 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

    47、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新)第四十六条(新) 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

    48、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技术) 第四十七条(新旧)第四十七条(新旧)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新) (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49、 (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新) (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五)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 (六)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新); (七)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 (八)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 (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和有关鉴定

    50、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1年以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该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和有关鉴定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或者撤销登记,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鉴定机构的要求)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尸检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尸检机构和有关尸检专业技术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1年以下尸检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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