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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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危险废物 产生 单位 培训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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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危险废物重点产生企业培训2013年7月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的释义,是否丧失价值是针对产生者。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怎么区别危险废物和产品?企业出厂的是废物还是产品?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5085.72007)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判断待鉴别的物品、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
2、,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不属于危险废物。 经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判断。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感染性废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鉴别); 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应按照规定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5085.72007) 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 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与放射性废物混合,混合
3、后的废物应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 危险废物处理后判定规则 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处理后,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废物类别行业来源行业来源废物代码废物代码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危险特性危险特性HW13有机树脂类废物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036-13树脂、乳胶、增塑剂、胶水/胶合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产品、废副产物T261-037-13树脂、乳胶、增塑剂、胶水/胶合剂生产过程中合成、酯化、缩合等工序产生的废催化剂
4、、母液T261-038-13树脂、乳胶、增塑剂、胶水/胶合剂生产过程中精馏、分离、精制等工序产生的釜残液、过滤介质和残渣T261-039-13树脂、乳胶、增塑剂、胶水/胶合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T非特定行业900-014-13废弃粘合剂和密封剂T900-015-13饱和或者废弃的离子交换树脂T900-016-13使用酸、碱或溶剂清洗容器设备剥离下的树脂状、粘稠杂物T“危险特性”是指腐蚀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中华人民共和国
5、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简称固废法)第十六条规定“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第五十三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第五十五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关于申请解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有关规定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复字200534号)中明确“处置危险废物的责任主体是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产生贮存运输处置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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