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学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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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法定之债法定之债教学目的和要求:教学目的和要求:使学生了解和把握侵权行为以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教学重点和难点:教学重点和难点:侵权行为以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第一节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n一、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冲突一、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冲突n侵权行为之债系指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并造成损失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构成的债。各国关于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n1侵权行为的范围不同。n2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同。n3损害赔偿的数额及计算方法、赔偿的原则、标准和限额不同。n二、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二、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n(一)采侵
2、权行为地法n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一原则在过去几乎为各国所普遍采用。尽管侵权行为采行为地法这一冲突法原则为世界各国所采纳,但对于如何判定侵权行为地,却有如下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主张以加害行为地为侵权行为地。二是主张以损害发生地为侵权行为地。三是主张凡与侵权事实发生有关的地方,包括行为发生地或损害发生地均可作为侵权行为地,可允许受害人自由选择已发生的整个行为的各项事实的任一项发生地为侵权行为地。n(二)采法院地法n(三)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与法院地法(或行为人的属人法)n(四)有条件选择适用侵权行为法和共同属人法n在采此种立法例时,尽管对于侵权行为通常是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但如果在侵权事件中
3、加害人和被加害人具有共同属人法的,则适用他们共同的属人法。n(五)适用“侵权行为自体法”n(六)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n四、我国关于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定四、我国关于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定n我国民法通则对有关涉外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的规定为:“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n我国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对此作了新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
4、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n【案例思考题案例思考题】韩国公民某老太太和中国公民韩国公民某老太太和中国公民分别诉韩国公民金某案分别诉韩国公民金某案n【案情介绍案情介绍】n2011年8月20日,在中国的韩国籍留学生金某,借中国公民李某的汽车出去兜风。路上因驾驶不慎,撞伤一个老太太,金某上前询问伤势,得知老太太系来中国旅游的韩国籍公民。金某急忙开车送老太太去医院,慌忙之中忘记锁好车门,发现时,汽车已经被盗。金某拒不赔偿老太太的医药费用和汽车损失。老太太和李某分别将金某告上法庭。法庭经当事人同意,将两诉合并审理。经法庭调查,查明金某和老太太的经常
5、居所地都在韩国。n【法律问题法律问题】n1. 对老太太的起诉应如何适用法律?n2. 对李某的起诉应如何适用法律?n【参考结论参考结论】n1. 本案中,被侵权人老太太和侵权人金某均为韩国籍本案中,被侵权人老太太和侵权人金某均为韩国籍公民,侵权行为发生在中国,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公民,侵权行为发生在中国,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均为中国。我国结果发生地均为中国。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法第第44条规定: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
6、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按照其协议。”该人身侵权案件双方当事人的经常居该人身侵权案件双方当事人的经常居所地均为韩国,因此应以当事人的共同经常居所地韩所地均为韩国,因此应以当事人的共同经常居所地韩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n2. 侵权人金某与被侵权人李某之间的财产侵权关系,侵权人金某与被侵权人李某之间的财产侵权关系,因为当事人双方不具有共同经常居所地,而侵权行为因为当事人双方不具有共同经常居所地,而侵权行为发生在中国,根据中国发生在中国,根据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第44条的规定,
7、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即中国的法律条的规定,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即中国的法律作为其准据法。在本案中,当事人还可以在侵权行为作为其准据法。在本案中,当事人还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n【法律评析法律评析】n本案包括两个涉外侵权法律关系:一是两个韩国籍公民之间的本案包括两个涉外侵权法律关系:一是两个韩国籍公民之间的人身侵权法律关系;二是韩国籍公民与中国公民之间的财产侵人身侵权法律关系;二是韩国籍公民与中国公民之间的财产侵权法律关系。两者都涉及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相关法律权法律关系。两者都涉及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相关法律条文为我国条文为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
8、律适用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第44条。条。n我国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第44条规定:条规定:“侵权责任,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律的,按照其协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试行)第第187条规定:条规定:“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
9、侵权结果发生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n国际私法上对于侵权法律关系的准据法一般采用国际私法上对于侵权法律关系的准据法一般采用“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地法法”来确定。作为例外情形,当事人具有相同的经常居所地时,来确定。作为例外情形,当事人具有相同的经常居所地时,我国法律规定适用当事人的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值得注意的我国法律规定适用当事人的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是,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侵权领域采用了意思在侵权领域采用了意思自治原则,允
10、许当事人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自治原则,允许当事人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n一、海上侵权行为一、海上侵权行为n发生在海上的侵权行为,大致可归结为三种情形:一是船舶相撞,或船舶与海上设施碰撞所发生的侵权行为;二是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诸如发生在旅客与海员之间或旅客之间的侵权行为;三是因海上事故致旅客死伤、货物毁损所发生的侵权行为。n如果在公海上发生船舶损害他国海上设施或海底电缆的,因公海自由,而有主张只应适用法院地法的。英美的作法便是如此。对发生在领海上的侵权行为,或损害其他海上设施,一般是将领海国视作侵权行为地,领海国法即为侵权行为地法。n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无
11、论该船舶是处于公海或某国领海,多主张适用旗国法。n对于发生船舶碰撞的赔偿问题,1977年订有一个统一船舶碰撞中有关民事管辖权、法律选择、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若干规则的公约(草案) 。第二节第二节 几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几种特殊的侵权行为n关于在海上运送中致旅客人身伤亡或行李毁损,因有运送合同关系存在,所以有的主张依合同准据法来解决运送人的责任问题。但旅客案件常受到许多国家的强制性法律的保护,这种法律不得在合同中运用法律选择条款加以规避。为统一对这种责任的法律规定,1961年曾订有统一海上客运若干规则的国际公约。但它对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额规定过低,且对行李的损失或损坏的赔偿没有规定,所以在1974年
12、又订立了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的雅典公约(简称雅典公约)。n对于海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我国海商法第273条就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作出了明确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此外,我国海商法第274条规定,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其第275条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n【案例】 “易迅”轮与“延安”轮碰撞案n原告利比里亚易迅航运公司所属巴拿马籍“易迅”轮自天津港装货驶往香港途中,与被告巴拿马金光海外私人经营有限公司所属巴
13、拿马籍“延安”号货轮在位于3422N,12302E的公海发生碰撞。碰撞时,“易迅”轮为让路船,“延安”轮为直航船。两船在发生碰撞前均疏忽瞭望,紧迫局面形成时,双方均采取了错误的避让措施,导致了碰撞结果,双方都遭受损失。(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诠释,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第497页。转引自王国华:海事国际私法理论与实务研究,辽宁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n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n在本案中,由于“易迅”轮和“延安”轮均在巴拿马注册登记,属同一国籍船舶,于是我国海事法院确定本案适用巴拿马共和国法律,但通知当事人提供有关法律,至开庭时双方当事人都未能提供,法院也未能查明。于是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海
14、事法院决定以法院地法为本案的准据法。n二、国际油污损害二、国际油污损害n油污损害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1969年国际海事组织在布鲁塞尔订立了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该公约业已生效,我国于1980年4月正式加入。该公约主要是一个统一实体公约,对其适用范围、油污损害赔偿范围、责任构成和免责事项、责任限额、赔偿基金的设置和分配、船舶所有人的求偿权、管辖权和缔约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作了规定。n 此外,该公约还有几个议定书 。n我国还于1990年1月9日决定加入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和1973年干预公海非油类物质污染议定书。此外,我国海商法第265条还规定了油污损害的诉讼时效,即:“有关船舶
15、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3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6年。”n三、空中侵权行为三、空中侵权行为n发生在空中的侵权行为,也不外乎以下三种情形:其一是发生在航空器内部的侵权行为,诸如旅客与乘务人员或旅客间发生的殴打、侮辱、诽谤等;其二是因航空器碰撞或航空器与其他物件碰撞所发生的侵权行为;其三是因航空器事故致旅客死伤或物品毁损的侵权行为。航空器事故致旅客死伤或物品毁损的侵权行为,主要是指旅客或托运人对航空运送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问题。n发生在空中的涉外侵权行为,尤其是第一、第二两种类型,应适用何种准据法,即使在英国也很少有法律依据。
16、一般而言,对于第一类侵权行为,多数国家主张适用航空器登记国法。 n对于第二类侵权行为,一般是主张适用被碰或受害方的航空器登记地法。这无非是出于对受害方利益的保护。如碰撞双方皆有过错,也可适用法院地法;同一国家登记的航空器相撞,则可适用它们共同的登记国法。n对于第三类侵权行为,目前主要适用有关的国际公约的规定。 n目前调整这一问题的国际立法主要有:n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1955年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简称海牙议定书)、1961年统一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简称瓜达拉哈拉
17、公约);此外还有修改1929年华沙公约的1971年危地马拉议定书及4个蒙特利尔附加议定书,从而形成了包括华沙公约在内的8个文件,它们总称为“华沙体系”。值得注意的是,1999年5月28日,国际民航组织缔约国大会在蒙特利尔通过了旨在取代“华沙体系”的、全新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n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89条规定:“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由此可见,我国民用航空法仅仅规定了对地面第三人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而对于发生在航空器内部的侵权行为,以及因航空器事故致旅
18、客死伤或行李物品毁损的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则没有明确作出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类问题,国际公约如华沙公约有规定,则适用国际公约的规定,也可遵照国际普遍实践,适用航空器的登记国法律。【案例分析案例分析】陆红诉美联航案陆红诉美联航案n1998年年5月月12日,原告陆红乘坐被告美联航的日,原告陆红乘坐被告美联航的UA801班机,由美国夏威夷经日本飞往香港。该班机,由美国夏威夷经日本飞往香港。该机在日本东京成田机场起飞时,飞机左翼引擎发机在日本东京成田机场起飞时,飞机左翼引擎发生故障,机上乘客紧急撤离。陆红在紧急撤离过生故障,机上乘客紧急撤离。陆红在紧急撤离过程中受伤,先后在日本、香港和安徽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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