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课程(第三版)PPT资料.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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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讲授内容:绪论课程性质:必修学分课时:3课时教学对象:本科先修课程:民法学教学方法:本课程采用教师讲授、课堂讨论和案例教学相结合的方法教学目标:使学生了解国际商法基本概念、渊源表现和主要内容;介绍大陆法系和第一章 绪论英美法系特点,重点掌握英国和美国基本法律制度,同时熟悉当代中国法律制度。教材:沈四宝、王军:国际商法(第3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参 考 书:玛丽A格林顿:比较法律传统(第2版),中国法律出版社;鲍禄:法理学与比较法(第2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孙国华、沈宗灵:法学基础理论,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第一章 绪论第一讲 国际商法概述【核心内容、教学
2、目的和要求】国际商法概述的主要内容包括:(1)国际商法的概念;(2)国际商法的渊源;(3)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通过这一讲的学习,学生应该掌握关于这些内容的基本知识,为下一步全面学习国际商法的知识打下基础。【重难点】国际商法的渊源【教学时数】 0.5课时【主要讨论题】(1)指出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异同点。(2)试述国际商事惯例的法律效力。第一讲 国际商法概述一、国际商法的概念调整国际商事主体和国际商事行为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强调的是各国商人(企业)之间从事跨国境的商业活动,尤其是跨国间贸易和投资活动方面的法律规范。二、国际商法的渊源国际商事法产生的依据及其表现形式,包括国际(商务)条约、国
3、际(商事)惯例和各国商事立法。第一讲 国际商法概述三、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核心部分) 1.绪论2.商事主体法,包括代理法、合伙法、公司法和我国三资企业法3.商事行为法,包括商事合同法、买卖法、票据法、信托法、投资法以及国际商事仲裁第二讲 大陆法系【核心内容、教学目的和要求】 这一讲主要内容包括:(1)大陆法系的概念及其分布范围;(2)大陆法系的特点;(3)大陆法系各国的法院组织。 通过这一讲的学习,学生应该掌握关于这些内容的基本知识,对大陆法系形成一个清晰认识。【重难点】大陆法系的特点【教学时数】 1课时【主要讨论题】(1)大陆法系包括哪些国家和地区?(2)大陆法系是如何解释公法和私法之间关系
4、的?第二讲 大陆法系第二讲 大陆法系一、大陆法系的概念及其分布范围大陆法系(continental family)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它主要是在罗马帝国的消亡过程中,在欧洲大陆,尤其是在西欧国家中逐渐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因此,罗马法的概念和原则对大陆法系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强烈和直接的影响。大陆法系分布范围非常广泛,其特点是以欧洲大陆为中心,遍布世界各地。第二讲 大陆法系二、大陆法系的特点1.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它在结构上强调法律的系统化、归类化、法典化和逻辑性2.大陆法系各国把全部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3.大陆法各国都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4
5、.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效力渊源,主要是制定法,而不是判例第二讲 大陆法系三、大陆法系各国的法院组织共同特点:法院的审级层次基本相同;各国除普通法法院以外,都有一些专门法院与普通法法院并存基本分为三级,第一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第三讲 普通法系【核心内容、教学目的和要求】这一讲的主要内容包括:(1)普通法系的概念(2)普通法系的分布范围(3)英国的法律制度(4)美国的法律制度通过这一讲的学习,学生应该掌握关于这些内容的基本知识,对普通法系形成一个清晰的认识,同时掌握英国和美国法律制度各自的特点。第三讲 普通法系【重难点】英美法律制度【教学时数】 1课时【主要讨论题】(1)普通法系分布在哪些国家
6、和地区?(2)英美国家的法律渊源与法院组织有哪些异同点?第三讲 普通法系一、普通法系的概念与分布范围普通法系(common law),又称英美法系,普通法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但并不仅指普通法,它是指在英国的三种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的总称。普通法系形成于英国,以后扩展到美国及其他过去曾受英国殖民统治的国家和地区,主要包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和新加坡,我国香港地区也采用英美法。第三讲 普通法系二、英国的法律制度1.英国法的结构及其特点英国法与大陆法的区别,不仅表现在前者是以判例法作为法的主要渊源、后者则以成文法作为法的主要渊源上,而且二者在法律的结构、范畴
7、和概念方面也有许多不同之处。英国法不像大陆法那样把法律明确地分为公法与私法,而是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equity)两部分。第三讲 普通法系2.英国的法院组织英国法是判例法,但并不是任何法院的判决都能形成先例(precedent),而是只有高级法院的判决才是先例,才有约束力。英国法院分为民事法院(the civil courts)和刑事法院(the criminal courts)两种。英国没有一套独立的行政法院,这一点与大陆法系国家是不同的。英国不设检察官制度。第三讲 普通法系其理由是,检察官出席法庭会破坏司法独立的原则,而且会破坏刑事案件的原告人与被告人的平等地位。3.英国法的渊源英国是判例
8、法国家,判例法是英国法的主要渊源,成文法(statute,亦译制定法)居于次要地位。第三讲 普通法系四、美国的法律制度1.美国法的结构美国属于普通法体系。美国与英国一样以判例法作为法的主要渊源,而把成文法看作是对判例法的补充或修正。美国法律分为联邦法与州法两大部分,这是美国法律结构的一个主要特点。第三讲 普通法系2.美国的法院组织美国的法院组织也反映出联邦制的特点,设有联邦法院与州法院两套系统。美国各州都有自己的法院系统,而且各州的法院设置有所不同。但一般来说,各州都设有两个审级,即第一审法院和上诉审法院。3.美国法的渊源美国同英国一样,都属于判例法国家,判例是美国法的主要渊源。第四讲 当代中
9、国法律制度【核心内容、教学目的和要求】 这一讲的主要内容包括:(1)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2)中国法律的渊源(3)中国的司法制度通过这一讲的学习,学生应掌握当代中国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能够辨别中国法律的表现形式。第四讲 当代中国法律制度【重难点】中国法律的渊源【教学时数】 0.5课时【主要讨论题】(1)你认为我国的法律制度受哪个法系影响更大些?为什么?第四讲 当代中国法律制度一、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1949年1957年 社会主义法制初步建立1957年1978年 遭到践踏和破坏1978年至今 较为完整的人民司法和检察体系已建立第四讲 当代中国法律制度二、中国法律的渊源1.以宪法为核心的制定
10、法2.法律解释,即有权解释机关对现行法律或法律条文所作的解释和说明。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3.判例,理论上不认为是法律渊源,在实践中发挥作用第四讲 当代中国法律制度三、中国的司法制度1.人民法院组织系统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构成2.民事、商事案件审判制度合议制、调解制度、两审终审制、申诉制度第二章 代理法讲授内容:代理法课程性质:必修学分课时:3课时教学对象:本科先修课程:民法学教学方法:本课程采用教师讲授、课堂讨论和案例教学相结合的方法教学目标:使学生了解代理法中的法律原则和规则,分析代理中的法律关系,同时介绍我国的相关规定参 考 书:沈四宝、王军:国际商法
11、教学案例(英文)选编(第2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徐海燕:英美代理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江平:西方国家民商法概要,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二章 代理法第一讲 代理法概述【核心内容、教学目的和要求】 代理法概述的主要内容包括:(1)代理的概念(2)代理权的产生(3)无权代理(4)代理关系的终止第一讲 代理法概述通过这一讲的学习,学生应该掌握关于这些内容的基本知识,为下一步学习代理法的知识打下基础。【教学时数】 1课时【主要讨论题】何谓法定代理、意定代理?第一讲 代理法概述一、代理的概念所谓代理(agency),是指代理人(agent)按照本人(principal)的
12、授权(authorization),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实施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二、代理权的产生1.大陆法系第一讲 代理法概述法定代理(statutory)意定代理(voluntary)2.英美法系(1)明示的授权(express authority)(2)默示的授权(implied authority)(3)不容否认的代理(agency by estoppel)(4)客观必需的代理(agency of necessity)(5)追认的代理(agency by ratification)第一讲 代理法概述三、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欠缺代理权的人所为的代
13、理行为。无权代理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1.不具备默示授权条件的代理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3.越出授权范围行事的代理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第一讲 代理法概述四、代理关系的终止1.终止的原因代理关系的终止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另一种是根据法律2.代理关系终止的效果当事人之间的效果对第三人的法律效果第二讲 本人与代理人的关系【核心内容、教学目的和要求】 本人与代理人的关系的主要内容包括:(1)代理人的义务(2)本人的义务通过这一讲的学习,学生应该了解本人与代理人之间关系的性质,并理解本人和代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第二讲 本人与代理人的关系【重难点】代理人的义务【教学时数】 0.5课时
14、【主要讨论题】代理人对本人负有哪些义务?第二讲 本人与代理人的关系一、代理人的义务1.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2.对本人应诚信、忠实(good faith and loyalty)3.不得泄露他在代理业务中所获得的保密信息和资料4.须向本人申报账目5.不得把他的代理权再次委托给他人第二讲 本人与代理人的关系二、本人的义务1.支付佣金2.偿还代理人因履行代理义务而产生的费用3.本人有义务让代理人检查核对其账册第三讲 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核心内容、教学目的和要求】 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的主要内容包括:(1)大陆法系的相关规定(2)英美法系的相关规定通过这一讲的学习,学生应该能够分析比较大
15、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的相关规定。第三讲 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重难点】大陆法中的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英美法中的义务标准。【教学时数】 0.5课时【主要讨论题】当代理人未披露被代理人的存在,而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时,其法律后果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有何差异?第三讲 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一、大陆法系的相关规定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大陆法系把代理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二、英美法系的相关规定英美法系没有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的概念采用义务标准第四讲 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核心内容、教学目的和要求】 承担
16、特别责任的代理人的主要内容包括:(1)对本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2)对第三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通过这一讲的学习,学生应该掌握使代理人对本人或对第三人承担个人责任的特殊情形。【重难点】:相关代理人应怎样承担特别责任【教学时数】 0.5课时第四讲 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一、对本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对本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叫做信用担保代理人(del credere agent)。信用担保代理人的责任是在他所介绍的买方(即第三人)不付货款时,由他赔偿委托人(即本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信用担保代理制度已逐步被政府经营的出口信贷保险机构取代第四讲 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二、对第三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17、1.保付代理人(confirming agent)2.对商业跟单信用证加以保兑的保兑银行3.运输代理人(forwarding agent)4.保险代理人(insurance broker)上述代理人与传统概念上的代理人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按照传统的概念,代理人对第三人一般是不承担个人责任的,而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则须对第三人承担个人责任。第五讲 我国的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核心内容、教学目的和要求】 我国的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的主要内容包括:(1)我国的代理法律制度(2)我国的外贸代理制通过这一讲的学习,学生应该掌握我国相关的代理法律制度,了解我国外贸代理制的主要做法及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重难点
18、】:外贸代理制中的法律问题【教学时数】 0.5课时第五讲 我国的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一、我国的代理法律制度1.民法通则对代理制度作了规定2.民法通则对代理权的产生、无权代理、代理人与第三人的责任以及代理的终止等,都作了规定。第五讲 我国的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二、我国的外贸代理制外贸公司进行代理业务的主要做法1.代理出口在出口方面:由外贸公司接受国内供货部门的委托,以外贸公司自己的名义作为卖方,同国外买主签订出口合同,收取约定的佣金。2.代理进口在进口方面:由外贸公司接受国内用货部门的委托,以外贸公司自己的名义作为买方,同国外卖方签订进口合同,收取约定的佣金或手续费。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讲授内容:合伙
19、企业法课程性质:必修学分课时:3课时教学对象:本科先修课程:民法学教学方法:本课程采用教师讲授、课堂讨论和案例教学相结合的方法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教学目标:使学生了解商事组织的主要法律形式,理解合伙中的法律原则和规则;通过比较美国和我国对合伙企业的分类,看到我国合伙立法中的不足之处。参 考 书:沈四宝、张丹:美国统一合伙法及典型案例分析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J丹尼斯海因斯(J.Dennis Hynes):代理、合伙和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一讲 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核心内容、教学目的和要求】 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的主要内容包括:(1)个人独资企业(2)合伙(3)公司通
20、过这一讲的学习,学生应该了解商事组织的概念及其三种基本的法律形式。第一讲 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重难点】商事组织主要的三种法律形式【教学时数】 0.5课时【主要讨论题】(1)请指出个人独资企业的主要特点及其优势。(2)假如你准备在中国进行直接投资,在选择企业形式时,应注意哪些问题?第一讲 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一、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individual proprietorship)即独资经营企业,是由一名出资者单独出资并由其独自享有权益和承担风险的企业。从法律性质来说,个人独资企业属于自然人企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第一讲 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二、合伙合伙(partnership)是两个或
21、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及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合伙企业是一种“人的组合”。合伙企业在西方国家中属于数量较多的企业形式。但由于规模、组织以及资金来源等方面的限制,合伙一般归类于中小型企业,特别是家庭企业。第一讲 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三、公司公司(corporation)是依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各国法律均规定,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公司是一种“资本的组合”。在现代西方社会中,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代表的公司企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主要支柱,对社会经济生活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第二讲 合伙法【核心内容、教学目的和要
22、求】 合伙法的主要内容包括:(1)西方国家有关合伙企业的法律(2)合伙概述(3)合伙企业的设立(4)合伙企业内部各合伙人之间的关系(5)合伙企业对第三人的关系(6)合伙企业的解散第二讲 合伙法通过这一讲的学习,学生应该掌握合伙法中的基本概念,熟悉合伙法的具体内容及合伙企业的设立与解散程序【重难点】合伙的特征;合伙企业的内部与外部关系。【教学时数】 2课时第二讲 合伙法【主要讨论题】(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哪些长处?为什么大量投资者愿意采用个人独资形式?(2)请列举出三个英美案例来说明本节三(三)合伙关系中所总结的原则。(3)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有关合伙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主要不同点?第
23、二讲 合伙法一、西方国家有关合伙企业的法律合伙是一种古老的企业组织形式,早在古希腊、罗马时代就已广泛存在,有关合伙的法律规定也随之产生。在现代大陆法系国家,合伙法主要规定在民法典和商法典的有关章节之中。在英美法系国家,合伙法大都采取单行法的形式。第二讲 合伙法二、合伙概述1.概念与特征概念: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特征:(1)合伙是建立在合伙协议基础之上的一类企业。(2)合伙强调的是“人的组合”(aggregation),从法理上说,合伙人的死亡、破产、退出等都影响到合伙企业的存续。第二讲 合伙法(3)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连带无
24、限责任(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4)合伙人有权平等地享有合伙的收益并享有参与管理合伙事务的平等权利,但合伙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5)合伙企业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原则上不能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拥有财产,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但法国、荷兰、比利时等国法律则规定合伙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第二讲 合伙法2.合伙企业的利弊(1)有利之处*手续简单,费用较少*更多资金和更广泛的业务联系*每个合伙人均有权参与管理*“先分利后纳税”原则*有较大的自由和灵活性第二讲 合伙法(2)不利之处*难募资金,规模不大*合伙人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投资风险大*不利于企业管理的集中和统一,不利于实行有效
25、管理*合伙企业存续时间不稳定第二讲 合伙法三、合伙企业的创立合伙企业一般基于合伙人之间订立的合伙合同(partnership contract)而成立1.合伙协议的主要条款其一,合伙的名称及各合伙人的姓名。其二,合伙企业所经营业务的性质和经营范围。其三,合伙的期限。第二讲 合伙法其四,每一合伙人出资的种类及金额。其五,合伙人之间利润的分配和损失的分担办法。其六,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其七,合伙人死亡或退出时,合伙企业继续存续的途径。其八,合伙人认为必须约定的内容。2.登记注册事项3.合伙关系第二讲 合伙法四、合伙企业内部各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合伙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通常都在合伙协议中予以规定,因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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