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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国际商业贷款第五讲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三亚风情
  • 文档编号:2515178
  • 上传时间:2022-04-28
  • 格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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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国际 商业贷款 第五 讲课
    资源描述:

    1、国际商业贷款合同 国际商业贷款合同(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oan Agreement)是指发生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因贷款而签署的法律文件。 国际商业贷款合同是国际商业贷款中最主要的法律文件,在实践中,借贷双方当事人主要是通过国际商业贷款合同来规范它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商业贷款合同的特点是涉及面广,几乎涉及债权、物权、信托代理、外汇、财政、金融、保险、税收、担保等各个部门法,往往牵涉到不同利益的各方当事人以及不同国家的国内法律制度和国际法律制度。目前国际上还没有一部专门调整国际商业贷款问题的国际公约。从国内法来看,也很少有哪个国家颁布有专门调整国际商业贷款

    2、关系的完整法律。. 【案例2.1】鸿润(集团)有限公司贷款合同纠纷案1995年5月10日,香港中成财务有限公司(下称“中成公司”)与香港鸿润(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鸿润集团”)签订贷款合同书,约定:由中成公司借款港币1 000万元给鸿润集团,借款期限为180天还款日为1995年11月28日;利息数额为港币90万元,利息按每90天计收一次,每次港币45万元;手续费一次性计收1为港币10万元整,发放货款时收取;延期还款,以未还金额每日计罚千分之五,逾期时间不得超过五天;鸿润集团提供一张港币1000万元和一张港币45万元的180天远期和一张港币45万元的90天远期可兑现公司支票给中成公司作质押。后借

    3、款人未依约还款,贷款人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应依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本案主合同适用香港法律,并根据香港顾恺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确认中成公司与鸿润集团之间的贷款合同关系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是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贷款合同签订后,中成公司依约向鸿润集团发放了借款港币1000万元,但鸿润集团只向中成公司偿还利息港币145万元,其余借款本息均没有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偿还,因此,鸿润集团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往来函件的内容确定为年利率25%,各方当事人对此没有提出异议,因此

    4、,应予确认。此后,中成公司与鸿润集团对利息的减让没有达成新的合同,因此,应视为双方仍按年利率25%计算利息。.第一节 商务事项条款 一、提取贷款贷款合同通常都规定借款人提取贷款的具体期限,并规定借款人应事先通知贷款人,以便做好调度资金的准备。 借款人在提款之前,首先要向贷款人发出提款通知书(notice of drawdown )。提款通知书是借款人就具体的某一笔借款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和提款日期等事项而向贷款人发出的书面文件。提款通知书对借款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且一旦发出借款人不得单方撤销。. 借款人应在提款日期之前的五至十个银行工作日之内,发出书面的提款通知书,并且按该通知书规定的日期、数

    5、额和期限,以及贷款合同规定的条件提取款项。借款人提出的提款日应为银行工作日。借款人提出的贷款数额应首先经银行同意,其数额不高于有效融资额的数额或者等同于有效融资额的数额。. 二、还款和提前还款定期贷款的提前还款借款人要在不少于一个月前用不可撤销的书面形式通知银行并申请批准。提前偿还的数额,须经银行认可,且借款人不得重新借用。循环贷款的提前还款在贷款终止日之前提前还款数额,可记入可用款项的数额之上。.第二节 税费事项条款 一、利息国际商业贷款大都使用浮动利率计息年利率采用基础利率加上约定利差构成国际商业贷款合同通常要求借款人在每笔贷款的每个利息期的最后一天或该日期之前支付利息. 二、费用国际商业

    6、贷款合同对借款人应支付的费用有明确规定的条款借款人需支付与贷款合同或判决有关的一切印花税、公证费、登记费和其他税费,承担因不交或延交上述税费的责任,偿还由此造成的债务、费用、赔偿和开支. 三、税赋国际商业贷款合同规定有贷款人预提的所得税由借款人如数补足的条款,这是国际商业贷款合同的习惯做法。这种做法经常受到借款人的责难。如借款人不接受此条款,贷款行可能提高利率,以保证其净收入不低于纳税前的水平。国际商业贷款合同中订有免税和包税条款,要求借款人承担本国税法规定的利息所得税。. 四、记账货币与支付借款人应在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日,按本条款规定的方式向银行偿还款项,并将款项汇入贷款合同附件所规定的银行

    7、账户内.第三节 限制事项条款 一、先决条件国际银团贷款合同中规定的在贷款开始执行前或在贷款开始执行后的每一次提款前,借款人需要满足的条件。其内容包括:1.涉及贷款合同项下全部义务的先决条件担保书;一切必备的授权书副本;一切必备的政府批准书和外汇主管部门副本;借款人组织机构的成立文件;律师意见书2.涉及提供每一笔贷款的先决条件借款人签订合同时所作的声明与保证仍然准确无误;借款人的财务与经营状况;违约记录等. 二、陈述与保证由借款人对其承担借款义务的合法权限及财务状况、商务状况等事实如实地作出说明,并向贷款人保证其所作地说明地真实性。当事人应对虚假的陈述负法律责任。根据国际商业贷款合同的违约条款、

    8、陈述不属实,本身就构成违约陈述与保证条款的作用银行发放贷款的基础与前提起到贷款审查作用陈述与保证失实构成违约,贷款行可采取违约救济措施. 三、非法行为银行任何时候进行贷款、筹资、或继续贷款为不合法时,立即向借款人发出通知,终止向借款人放款。如果银行提出这样的请求,借款人应在银行规定的日期内偿还银行的各项贷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以及其他应该偿还银行的费用.第四节 约定事项条款 (一)含义约定事项条款借款人向贷款人保证其应做事项与不应做事项,或保证其对某些事实所作的说明真实可靠等内容的条款。约定事项条款中最重要的约定是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所作的各种保证。(二)财务约定事项1.财务约定事项的核心:一整套

    9、贷款人可以接受的借款人财务状况指标,借款人应及时提供反映其财务信息的各种财务报表,为贷款人的正确决策提供准备。2.财务约定事项的内容提供财务报表进行财务分析:最低净资产额有形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资本负债比率负债总额/资本金总额;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3.财务约定事项的作用贷款人可以间接控制和指导借款人的财务活动约定的各项财务比率的变化可以作为对贷款人的一种早期预警信号约定的各项财务比率的变化可作为违约事件中“重大不利变动”的量化指标4.财务约定事项的局限性财务报表对借款人财务状况的反映在时间上有滞后性借款人编制的财务报表不一定真实反映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由于各国的会计制度和会计标准不完全相同

    10、,在确定借款人财务状况时存在统一标准. 二、消极担保条款1.消极担保的含义国际借贷中的消极担保(negative pledge),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保证,在其偿清贷款前,不得在其财产上设定有利于其他债权人的法律形式。消极担保的实质是贷款人为了其他债权人利益而在其他资产上设定担保利益的行为,从而保证贷款人对借款人的求偿权在偿还条件、顺序上不落后与其他债权人。在国际借贷法律实践中,消极担保可单独运用,其多见于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消极担保也可以与其他担保方式合并使用,国际商业贷款担保则属此类情形。.2.消极担保的法律特征(1)消极担保的设立,贷款人不以取得优先权为目的,而是为了保证其债权不次于有担保

    11、权益的其他债权人的权利。故区别于抵押、质押等积极担保形式。(2)消极担保的设立,对于借款人现有的财产和贷款偿还前取得的财产都具有约束力,即以借款人自己的全部财产为标的设定担保。这与保证人以其财产为第三人负连带责任而设立的保证形式不同。(3)消极担保在其有效期内一般不影响借款人依法处分其财产的权利(但为他人提供担保者除外)。可见,实际上,消极担保所涉及标的物之范围经常处于变动之中。(4)消极担保条款是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合同,对第三人并没有约束力。国际借贷中消极担保的效力,应源于各国合同法,即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原则,主动承担消极担保的义务。因此,在国际借贷中,消极担保实际上已被各国法律所承认.

    12、3. 消极担保条款的作用(1)防止借款人在其资产上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担保利益,使原有的无担保权益的债权人从属于新的有担保权益的人,处于后受清偿的不利地位 (2)使同一类债权人处于平等的受偿地位,即相同的债权凭证,享受相同的待遇 (3)间接地限制借款人举借新债,以免借款人承担过多的债务而影响其偿债能力. 4. 消极担保条款的适用范围(1)关于消极担保所针对的债务:消极担保条款不限于也不应限于为借款人本身的债务提供物权担保。(2)关于消极担保所针对的担保权益:消极担保条款一般禁止借款人在自己的资产上设立抵押、质押、留置及其他任何形式担保。(3)关于第三人提供担保:消极担保主要禁止借款人本人在其资产上

    13、设立担保权益,但经借贷双方协商也可以禁止借款人的子公司在其资产上设定担保权益或禁止其他第三人为了借款人提供保证。对第三人提供担保的限制还间接限制了借款人举借不合理债务。.5.消极担保的例外在实际经济活动中,要绝对禁止借款人设定任何担保权益是不可能的,所以在实践中形成了一些不受消极担保约束或禁止的例外。主要有:(1)贷款人确保享有同等的担保权益的例外(2)某些担保权益例外:一是法定留置权例外;二是已有担保权益例外;三是贷款合同签订后取得的新资产上的已设定的担保权益例外(3)某些资产上的例外:一是购货款抵押例外;二是货物质押例外(4)某些债务的例外:一是关于借款。包括银行承兑信用、延期支付价金、提

    14、供保证;二是关于内、外债务。借款人是主权国家时,消极担保条款的适用范围限于对外债务,对内债务为例外;三是一揽子例外。允许借款人在一定金额内或净资产的一定比例内为其借款设定物权担保。. 三、比例平等条款1.比例平等条款的内容借款人保证和承诺它在本合同下的义务将始终是借款人直接的、无条件的、无担保的、非从属性的一般性义务,这些义务在任何时候和在所有方面至少与借款人现在或将来所产生或承担的无担保性债务在清偿地位上是平等的. 2.比例平等条款的作用比例平等条款的具体作用因借款人的不同性质而有所区别。当借款人是公司时,比例平等条款是借款人保证在他面临破产清算或被强制分割资产时,每个无担保权益的债权人均有

    15、权按比例平等获得清偿比例平等条款涉及的是借款人清偿债务的优先次序问题,仅适用于存在相互冲突的债权请求情况,如破产、清算等借款人在偿还本贷款合同的款项之前,先偿还其他到期债务,甚至在偿还本贷款合同的到期债务之前提前清偿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债务,并不违背比例平等条款。. 3.比例平等条款与消极担保条款的异同相同点:两者都是为了使贷款人享有平等的担保待遇,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都可以阻止借款人过度举债,以维持其偿债能力不同点:两者分别从不同角度来维护贷款人的平等受偿地位。比例平等条款从借款人的未担保债务着眼;消极担保条款从限制借款人设立有担保权益的债务入手比例平等条款是为了贷款人的受偿次序与其他无担保权

    16、益的债权人处于比例平等的地位;消极担保条款是防止其他债权人在求偿次序上优先于贷款人。. 四、抵销权条款(一)抵消权的概念根据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和商业上的惯例,除了一些例外,银行有权用其手中的客户的存款抵销客户对银行的到期债务,这就是银行的抵销权。(二)银行行使抵梢权的条件抵销是一种自我救济,不需要借助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但它并不是一种可以任意行使的权利。要使抵销的效力得到承认,必须满足一些条件,如抵消金额必须是借款人到期未偿还的数额. (三)授予银行抵梢权的方式及相关问题授予银行抵梢权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银行与客户间签订一个称为抵消函的特殊合同二是双方订立的贷款合同中加上合同抵销权条款。目的是给

    17、予银行两种权利:第一种是只要客户对银行负有债务,银行就有中止客户提款的权利;第二种是允许银行将客户欠自己的一切金额借记客户账户,以抵销贷方余额。但大多数情况下,银行显然是不愿妨碍客户的营业的,所以,抵销权条款通常会规定,只有当客户提款使得客户账户资金少于规定数额时,才会禁止客户提款。.第五节 法律事项条款 一、违约与救济(一)违约事件条款违约事件是国际商业贷款合同中所界定的一旦发生即视为借款人违反贷款合同的事件和行为。违约事件条款是将可能发生的违约事件加以列举,规定贷款人可以采用违约救济条款规定的救济方法来维护其合法权益。规定这个条款的目的是在借款人违约并对贷款人权益构成威胁时,贷款人可以提前

    18、向借款人索赔并取消全部贷款。这是可以由贷款人单方面行使的权利。尽管实际操作行使这些权利的可能性很小,但是只要贷款人决定行使,借款人是没有申辩余地的。. 违约事件分为三类:1.直接违约事件指借款人不按期支付本金、利息和费用,违反声明与保证等事件2.交叉违约事件指在借款人由于其他贷款违约而被其他贷款人宣布贷款加速(提前)到期立即偿还时,本贷款人也有权随即宜布给予借款人的贷款也加速到期立即偿还。交叉违约条款的规定是对借款人施加的极为严厉的限制,这将促使借款人不得不严格加强管理,改善经营。3.先兆性违约事件指借款人出现丧失偿付能力、商务状况有重大不变化等事件。出现这类事件贷款人也可以提前收回贷款. (

    19、二)违约救济发生违约事件后,一些贷款合同的条款赋予银行采取违约救济措施的权利 违约救济条款是规定出现任何一类违约事件时,贷款人拥有的内部和外部救济方法。内部(贷款合同规定)的救济方法有:1.中止借款人提取贷款2.解除借款人尚未提取的贷款3.宣布货款加速到期立即偿还 外部(各国合同法一般都有相应的规定)救济方法主要有:1.解除贷款合同2.要求赔偿损失3.要求履行贷款合同,支付已到期的本息。. (三)违约金和补偿如果借款人没有根据贷款合同的规定偿还应偿还的款项,或者借款人没有在法院判决所规定的日期偿还应偿还的款项,应银行的请求,借款人应在每一日历月份的最后一个银行工作日或者根据银行的业务惯例所确定

    20、的日期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对于未能按期还本付息,一般在贷款银行宣布违约之前,都给予借款人以合理的宽限期(如1530天),以避免由于技术或者管理方面偶尔失误而造成的违约。. 二、合同法律适用 国际借贷没有统一的国际公约可以适用。 对于国际商业贷款合同的法律适用,各国立法都允许当事人各方自行作出选择,即承认意思自治原则。国际借贷各方当事人对所适用的法律没有作出选择的,而案件的具体案情也未指向其他法律的,通常可以适用缔结国际商业贷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共同住所地国家的法律。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不在同一国家的,若缔结合同时双方当事人都在场的,则适用贷款合同缔结地国家的法律。若采用通讯方式缔结结合同的,则适用贷款人住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三、管辖权就救济途径而言,国际商业贷款合同争议,贷款人通常都不愿提交仲裁,而是直接诉诸法院。贷款人总是力图避免受借款人国家的法院管辖,如果非借款人所在国法院作出判决后,借款人在法院地国家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则贷款人最终还得到借款人所在国或者其财产所在国申请强制执行。这时,外国法院的判决往往会被借款人所在国或者其财产所在国拒绝承认,最终导致贷款人胜诉的判决得不到执行。从而使得贷款人无法得到法律保护。因此,选择借款人所在国或者其财产所在国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实际上对贷款人是有利的,易于法院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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