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婚姻家庭和继承的法律冲突法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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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国际婚姻家庭和继承关系的法律冲突法 第一节 涉外结婚和离婚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涉外夫妻关系、亲子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涉外收养、扶养和监护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第一节 涉外结婚和离婚的法律适用 一、结婚的法律适用 (一)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二)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项 目规 则理 由涉涉外外结结婚婚的的法法律律适适用用实实质质要要件件适用婚姻举行地法(1)“场所支配行为”原则;(2)既得权的保护;(3)关系到婚姻举行地的善良风俗和公共秩序;(4)简便易行。分别或重叠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结婚与当事人的身份地位密切相关。兼采婚姻举行地法和当事人属人法的混合制 考虑了
2、不同情况下适用不同的准据法,或以婚姻举行地法为主,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属人法;或以属人法为主,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婚姻举行地法,比较灵活和切实可行。形式形式要件要件适用婚姻举行地法或当事人本国法“场所支配行为”原则。案例:英国公民乔治与中国公民王芳在中国境内结婚案 英国公民乔治生于1977年,于1995年他来中国,在北京某大学就读。读书期间与本校中国籍学生王芳相识并产生恋情。王芳于1976年出生。1997年8月,王芳毕业后在一家外资企业工作。同年9月,王芳与乔治决定结婚,于是一同到王芳住所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办事处工作人员认为:王芳与乔治的婚姻属于涉外婚姻,应到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
3、婚登记。乔治与王芳于是到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了乔治提供的证明材料后认为:乔治现年20岁,不符合中国婚姻法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而且没有按照民政部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的几项规定提供有关证件和证明,系证件不全,决定不予以登记。【法律问题】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与中国公民结婚应适用什么法律? 中国民政部要求外国人在中国登记结婚应提供哪些证件? 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三)领事婚姻 领事婚姻(consular marriage)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情况下,一国驻国外的领事或外交代表为本国侨民依照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而成立婚姻的制度。(四)
4、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的规定和实践 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147条规定: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律。 ” 根据根据2003年年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条例,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以下证件或证明出具以下证件或证明:(:(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没有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签字声明。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没有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
5、、台湾居民应当出具的证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的证件材料件材料:(:(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2)经居住地公)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声明。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的证明材料:(:(1 1)本人的有效护)本人的有效护照;(照;(2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
6、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证明。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的证明材料:(:(1 1)本人的有效)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2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
7、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者该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案例:古达拉申请结婚案 【案情介绍】 古达拉是某国来中国的留学生,来中国之前已在本国娶有妻子。在中国留学期间,古达拉认识了某公司职员中国公民刘某,双方交往频繁且产生了感情,于是提出结婚。因古达拉已在本国娶有妻子,刘某所在单位的同事强烈反对刘某同古达拉结婚,刘某的父母也极力反对此事。刘某却愿意同古达拉结婚,于是古达拉即以其本国法律
8、允许一夫多妻且刘某愿意同其结婚为理由,向刘某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提出与刘某结婚的申请,请求发给双方结婚证。 【法律问题】 古达拉可否依其本国法要求在中国申请结婚登记?古达拉可否依其本国法要求在中国申请结婚登记? 本案应如何处理?本案应如何处理?案例分析 甲和乙是大学同班同学,甲和乙是大学同班同学,1987年甲大学毕业后年甲大学毕业后到加拿大留学并定居加拿大,到加拿大留学并定居加拿大,1993年取得加拿大年取得加拿大国籍。国籍。1988年乙赴美国留学,年乙赴美国留学,1993年成为美国加年成为美国加州永久居民。州永久居民。1995年甲乙同游欧洲,并在意大利年甲乙同游欧洲,并在意大利按当地法律结婚
9、。按当地法律结婚。1996年乙回到中国,不再与甲年乙回到中国,不再与甲往来。一年后,乙向中国法院提出与甲离婚。往来。一年后,乙向中国法院提出与甲离婚。 请问:(1)中国法院在认定甲乙的婚姻是否有效时,应该适用什么法律?(2)中国法院应该适用什么法律决定甲与乙是否离婚? 二、离婚的法律适用(一)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对离婚案件行使管辖权的依据对离婚案件行使管辖权的依据:(:(1 1)当事人的住当事人的住所、居所为依据;(所、居所为依据;(2 2)当事人的国籍)当事人的国籍。 (二)离婚的法律适用 法院地法;法院地法; 属人法;属人法; 属人法和法院地法相结合。属人法和法院地法相结合。 适用有利于实现
10、离婚的法律适用有利于实现离婚的法律(favor divortii)。 项目规则理由离离婚婚的的法法律律适适用用适用法院地法离婚涉及一国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但容易产生“挑选法院”的现象 适用当事人属人法(1)离婚是消灭既存的婚姻关系,这与人的身份密切相关;(2)离婚应与婚姻成立的准据法一致,既然结婚适用属人法,离婚也应如此。 属人法和法院地法相结合 重叠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和法院地法有利于克服上述两种做法的不足。 适用有利于离婚的法律 为了适应离婚自由化的趋势,各国放宽了离婚的条件,这种做法是上述趋势的反映。(三)我国有关涉外离婚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规
11、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第二节 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 项项 目目规规 则则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人身关系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适用法院地法和行为地法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财产关系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区分动产不动产,分别适用法律。案例:吴帆与姚红离婚案 【案
12、情介绍】 1985年中国公民吴帆自费去日本留学。1988年,吴帆的妻子姚红赴日本陪读。1990年,姚红因不适应在日本的生活及单位要求按期回国等原因回国。1992年底,吴帆在日本学有所成,找到一份体面的职业,并定居日本。1993年底,吴帆回国接姚红去日本共同生活做家庭主妇。姚红认为自己所学的专业在日本无法找到工作,沦为做家庭主妇又不甘心,加之生活上的不适应,以及国内的居住、生活条件都很好等原因,姚红不同意放弃现有职业去日本,并试图劝说吴帆回国发展。双方意见相左,僵持不下,遂协议离婚。 【法律问题】 在夫妻关系中,妻子婚后是否有权选择职业?在夫妻关系中,妻子婚后是否有权选择职业? 项项 目目规规
13、则则理理 由由婚生地位的法律适用适用父母属人法(1)适用生母之夫的本国法;(2)适用生父的住所地法;(3)适用父母的共同属人法:(4)分别适用父母各自的属人法;(5)适用父母一方的本国法。适用子女属人法适用子女的本国法或者住所地法,以保护子女的利益。适用支配婚姻效力的法律一般为婚姻缔约地法或者父母的属人法。适用对婚生子女更有利的法律在相关的法律中选择一个对子女最有利的法律。项目项目规则规则理由理由非婚生子女准正的准据法对事后婚姻准正的法律适用有多种做法(1)适用住所地法;(2)适用本国法;(3)适用父母属人法;(4)适用子女属人法;(5)适用支配婚姻效力的法律。认领的准据法也有多种确定方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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