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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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射 卫生 相关 法律法规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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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射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讲义A、举办这次学习班的意义 1、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的需要 2、贯彻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需要 3、贯彻落实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 法的需要 4、依法保护放射从业人员健康和福利待遇 5、建立健全全市放射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6、加大放射卫生监督,保护病人健康权益一、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2年5月1日起施行1、法律对职业病的解释: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
2、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3、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4、职业病的申报: 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5、建设项目的预评价: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
3、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6、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7、法律对放射的特殊管理 国家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8、劳动保护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
4、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劳动保护措施(续)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劳动保护措施(续)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9、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说明的法定性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
5、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10、佩带个人剂量计的法定性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11、设备转让的法律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12、劳动者接受培训的要求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
6、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13、职业健康检查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14、未经检查不得上岗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15、职业危害岗位的特殊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
7、婴儿有危害的作业。16、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17、费用的支付 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18、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19、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职权
8、 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职权(续)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20、被监督单位的义务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21、对卫生行政部门的约束 对已经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22、卫生行政部门违法的追究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有本法第六十条所列行为之一
9、,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23、法律责任: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1、立法的目的: 为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保护环境,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技术的应用与发展,制定本条例。2、卫生许可的法定性: 国家对放射工作实行许可登记制度,许可登记证由卫生、公安部门办理。卫生许可的法定性(续): 任何单位在从事生产、使用、销售射线装置前,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许可。 领得许可
10、登记证后方可从事许可登记范围内的放射工作。 卫生许可的法定性(续): 放射工作许可登记证每一至二年进行一次核查,核查情况由原审批部门记录在许可登记证上。3、建设项目的三同时 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放射防护设施的设计,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审查同意。竣工验收后须经卫生、公安、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验收同意,获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启用。4、卫生许可条件:(一) 具有与所从事的放射工作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装备,并提供相应的资料;(二) 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相适应的专业及防护知识和健康条件,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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