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预算改革与新预算法解读课件.ppt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政府预算改革与新预算法解读课件.ppt》由用户(三亚风情)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政府 预算 改革 预算法 解读 课件
- 资源描述:
-
1、4/23/2022 政府预算改革与新预算法解读新预算法修订背景和历程预算法修改的主要内容预算法的贯彻实施123 内容介绍 第一部分新预算法修订背景和历程4/23/2022稳定税负稳定税负完善立法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明确事权改革税制改革税制透明预算透明预算提高效率提高效率 财税体制改革的思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 财税改革相关制度安排u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 2014年6月30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u预算法修正案 2014年8月31日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u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决定国发201445号 2014年9月2日国务院常务会审议通过 决定之下制定了一系列改
2、革配套制度办法财税体制改革: 预算管理制度改革 税收制度改革 财政体制改革 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是基础,要先行。 (一) 改进预算管理制度 (二)完善税收制度1、加强税收法制2、合理税收负担 3、优化税制结构4、深化税制改革5、完善税收体制(三)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适度加强中央事权 明确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 调整中央与地方的支出责任 为什么要修改预算法? 1、原预算法滞后于预算管理改革的实践 2、在一些重大问题上缺乏明确而严格的规定。 3、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要求, 在预算管理上要有新突破。 预算法修改的基本原则 1、坚持现代国家治理理念 2、坚持从国情出发 3、坚持与改
3、革决策相衔接 4、坚持前瞻性与渐进性相结合预算法修改主要体现三方面要求:u推动改革。吸收了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最新成果,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改革提供法律保障。u规范管理。将近年预算管理改革的成功做法写入法中,对重大问题作出更加严格的规定。u完善监督。进一步完善人大预算审查监督职能预算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第二部分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严控债务风险新预算法的重大突破坚持厉行节约,硬化预算支出约束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健全透明预算制度 改进预算控制方式,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一、 立法宗旨作出重要修改(一)基本情况和存在问题u政府全部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初步形成
4、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组成的政府预算体系。u一般公共预算统筹能力下降,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范围不清晰,与一般公共预算交叉重复。二、政府全部收支纳入预算,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全口径预算】 新预算法解读(二)新预算法规定u 在第一章新增5条内容(4,5,9,10、11)。 第4条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第5、9、10、11条明确了政府预算体系的组成、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及各个预算的收支范围、编制原则。 新预算法解读(三)改革措施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4368号)u 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 力
5、度。u 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 筹力度。u 加强一般公共预算各项资金的统筹使用。 健全透明预算制度(一)基本情况和存在问题u近年来,预算公开工作成效明显。u公开范围不够广、内容不够细、进展不够均衡。新预算法解读(二)新预算法规定u第1条 提出“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u第14条规定公开的主体、范围、时限等。u第92条明确违反预算公开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健全透明预算制度 新预算法增加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外,经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由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的安排
6、、执行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其中的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三)改革措施全面推进预算公开 财政部已起草全面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上报党中央、国务院,拟以“两办”的名义下发。 新预算法解读 313 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的重点是收支平衡,同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于是在客观上带来预算执行“顺周期”问题,容易导致收入征收部门在经济增长放缓时,为完成任务收“过头税”,造成经济“雪上加霜”; 而在经济过热时,为不抬高基数搞“藏富于民”,该收不收,造成经济“热上加热
7、”。这既不利于依法征税,也会影响政府“逆周期”调控政策效果。 三、改进预算控制方式, 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一)基本情况和存在问题新预算法解读(二)改革思路 1、预算审核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 2、收入预算由约束性转向预期性 3、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4、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三)新预算法规定1、预算审核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 u 新增人大审查预算的8项重点内容,涉及支出的有5项。 (第48条)u 增加预算调整事项,由1项增至4项(第67条)新预算法解读 2、收入预算由约束性转向预期性u 取消了老法中征管部门要完成收入任务的规定。u 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相适应
8、,与财政政策相衔接”(第36条)u 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 指标。 (第55条)u 强化法律责任: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第93条)新预算法解读新预算法解读 3、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u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第12条)u 各级预算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编制。 (第32条)u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 (第41条)u 明确各级一般公共预算超收和短收处理。(第66条) 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规范超收和结余的使用 明确短收的处理办法 编制
9、三年滚动财务规划新预算法解读 4、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 国务院下发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国发20153号),对实行中期财政规划提出明确要求。(一)基本情况和存在问题u 当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大多数债务未纳入预算管理,脱离中央和地方人大监督。u 存在主体混乱、渠道多元、成本高昂、风险集聚的趋势和特点。四、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严控债务风险(二)新预算法规定第35条限制主体:经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可以举借债务限制用途: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限制规模:在国务院下达的限额内举借债务。限制方式:只能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筹措, 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控制风险:建立
10、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新预算法解读 新预算法变化内容u 法律责任第94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举借债务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新预算法解读(三)改革措施 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国发201443号新预算法解读五、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一)基本情况和存在问题u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逐步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基本要求的转移支付制度框架。u转移支付与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结合不够紧密,一般性转移支付均等化功能弱化,专项转移支付涉及领域过宽、配套资金压力较大、转移支付资金下达不够及时等。
11、新预算法解读(二)新预算法规定u转移支付设立的原则、目标。(第16条)u转移支付预算编制方法。(第38条)u转移支付预算下达时间。(第52条)明确转移支付的原则、目标、编制方法 原则:规范、公平、公开 目标:以推进地区间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 主体:以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 设立专项转移支付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立专项转移支付,用于办理特定事项。 编制方法: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本标准和计算方法编制。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编制。 新预算法解读(三)改革措施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4
12、71号u优化转移支付结构。u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u完善专项转移支付制度。u强化转移支付预算管理。u严格控制中央基建投资专项。 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313 新预算法增加规定: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 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除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外,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 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313 上级政府应当提前下达转移支付预计数,地方各级政府应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