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分包管理课件.pptx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工程项目分包管理课件.pptx》由用户(三亚风情)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工程项目 分包 管理 课件
- 资源描述:
-
1、案例一 违法分包酿后果 上海静安胶州路公寓大楼11.15火灾事故 2010年11月15日,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728号公寓大楼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58亿元。 原因查明: 施工人员违规进行电焊作业引燃保温材料碎块引发火灾 国务院事故调查组查明,该起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因企业违规造成的责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在胶州路728号公寓大楼节能综合改造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违规在10层电梯前室北窗外进行电焊作业,电焊溅落的金属熔融物引燃下方9层位置脚手架防护平台上堆积的聚氨酯保温材料碎块、碎屑引发火灾。事故的间接原因:一是建设单位、投标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相
2、互串通、虚假招标和转包、违法分包。二是工程项目施工组织管理混乱。三是设计企业、监理机构工作失职。四是市、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监督管理缺失。五是静安区公安消防机构对工程项目监督检查不到位。六是静安区政府对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工作领导不力。查处情况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责成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事故相关单位按法律规定的上限给予经济处罚。案例要点分析: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2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都强调严禁违法分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2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
3、包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一)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案例二 超资质允许范围施工酿后果 2012年5月,大连某建筑施工企业A承建一厂房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因一氧化碳中毒至3人死亡2人重伤的安全生产事故。事故是因消防工程分包单位大连某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B操作不当引起的。 原因分析: 1、违法分包,A建筑企业将消防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B安装公司。B安装公司 为三级消防设施工
4、程专业承包企业,无法承接建筑面积为2.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消防设施工程的施工。 2、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均未在分包单位施工过程中出现及监管,说明施工管理失控,对专业分包形成“以包代管甚至“只包不管。 3、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落实。施工人员无特种作业资格证,未经岗前安全教育,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常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案例要点分析: 选择分包单位时,不能超过其承接工程范围,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三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承担建筑高度24米及以下、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消防设施工程的施工。 超出分包企业资质承接工程项目极易发生安全、质量事故,很难达到工程预期目标。案例三
5、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2000年12月7日,A公司与案外人B公司签订H项目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约定:A公司将其H项目工程发包给B公司承建,施工期内如因发包人停工、延误工期,则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的损失视具体情况协商解决;原设计变更及其他发包人原因导致经济支出和承包方损失的 ,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可分段支付,工程施工+0.00,10天内一次性付给进度款(+0.000以下工程量全部完成,包括回填土,如赶工期可等值付款),承包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每天按总造价0.02%罚款,发包方不能按时付款,每拖欠1个月按12.24%的年利息支付。A公司指定的分包单位参与本项目施工,B公司作为总承包人应负施工总
6、包责任,配合协调费用由分包单位支付给总包方,分包合同与发包人签订,分包费用直接与发包方结算时。 2001年4月 1日,B公司(甲方)与C公司(乙方),A公司(丙方)签订了H项目工程分包协议一份,载明:按B公司与A公司于2000年12月7日签订的H项目工程承包合同的原则,经丙方同意,甲方将承包的H项目工程(除已完工的桩基础工程施工任务外)土方、基础、主体、内外装修、水电安装等工程,按原合同的所有条款分包给乙方承建;甲方负责将原合同中工期、取费标准、总造价额度、优良工程等级奖励办法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费率等与丙方协商好,并以补充合同的形式予以明确,乙方承担甲方和丙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中的所有条款责任
7、,该工程的工程款直接汇入乙方的帐内,乙方按分包范围内总造价2%的比例支付甲方总包管理费,工地现场标牌为C公司同B公司联合承包。 4月7日,B公司与A公司签订H项目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合同,对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取费标准、奖励办法等作了约定,同日,A公司(甲方)与C公司(乙方)订立H项目工程承建质量保证金支付协议,约定:根据三方签订协议,乙方支付给甲方工程承建质量保证金1700万元作为分包工程的质量保证,在双方签订本协议时,乙方先支付甲方质量保证金300万元,甲方在1年后将300万元和利息一次支付给乙方,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应贷款利息计算。 4月9日,A公司与C公司又签订一份关于H项目工程承建质量
8、保证金支付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乙方在4月15日支付甲方质量保证金300万元,甲方在1年后归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逾期未还的保证金按月息1.2%支付;当乙方完成H项目工程+0.000以下全部工程量后,甲方应及时支付该部分工程款,如不能及时支付,逾期工程款甲方按月息1.2%支付给乙方。4月18日,C公司支付给A公司工程质量保证金300万元。嗣后,C公司派员进场施工。同年10月15日,双方以“会议纪要“形式达成协议,载明:C公司同意在2002年1月31日前完成主体结构工程,在补充合同未签订前,自10月16日起对H项目工程进行三班作业,A公司愿在10月16日前预付C公司赶工费100万
9、元。次日,A公司支付C公司赶工费100万元。后因诸多原因,C公司多次以函件、业务联系单等形式向A公司提出延误工期造成损失的意见,但A公司对损失意见未作出认同的回复。2001年4月17日,C公司给A公司的业务联系单载明:春节以来,因港澳公司发生行政变化,造成贵公司资金无法到位,我司按春节前双方拟定的施工计划,人员增到250人,随后再次不能正常施工,贵公司主动提出要求我司继续施工、不要停工,避免停工后在外界有不良影响,为此,该阶段的施工日期不能算工期,但是,现决定工程停工,待贵公司资金到位后通知我公司再正式施工。次日,C公司停止施工。因A公司无力预付工程款而未再继续施工。两个月后,C公司为此向人民
10、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其他协议;支付工程款及赔偿损失,总计7000余万元。 法院认为,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H项目工程承包合同后,C公司与上述两单位订立工程分包协议,约定由其承担B公司在承包合同中的条款责任,并由发包方A公司将工程款直接汇入C公司帐户,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事实证明,A公司发包的H项目工程,B公司在完成其中的桩基础施工后,已经退出该合同关系,现诉争的已完成的工程均为C公司实际承建,A公司为此已向其支付了部分款项。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内容及实际履行分析,当事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性质属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符合我国合同法第88条的规定,工程发包方A公司与承包方C公
11、司的各自权利义务应以合同约定。工程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负有约定先履行债务的承包方C公司发现发包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其以业务联系单方式发出通知后,终止了本案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并在A公司至今不能恢复合同能力时,提出终止合同履行即解除双方合同的请求,符合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其他的诉讼请求也符合合同法的其他规定,判决,支持C公司的诉讼请求。对此判决各方没有上诉。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三方协议”的法律性质,是分包还是转包。 “三方协议”,从合同名称及用语上看,系对分包的约定,但是从合同的具体内容及实际履行来看,应认定为合同转让协议。 施工合同的分包,根据建筑法第29条的规定,是
12、指经发包人同意或认可,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将承包的部分工程中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合同的转让,又称合同的转移,是指在保持合同内容同一性的条件下合同主体发生变更,包括部分转让和全部转让。承包人转让合同也需发包人同意。 施工合同的分包与转让的区别简单地讲是: (1)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施工合同的分包是在总债之下确立分债的行为,而合同的转让则是总债的处分行为,即出让人将其在原施工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内容作为标的在法律上予以处分。 (2)两者的法律效力不同。分包是在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形成另一施工合同关系,分包人处于承包人地位。合同转让是在保持原施工合同内容同一性的同时变更其主体,使得受让人取代
13、出让人成为原施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3)两者与原施工合同的关系不同。分包相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承包合同)而言,本身即为一独立的合同关系,对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原则上无的合同关系。只是在总承包合同的约束下分包人就其完成的工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施工合同的转让中,受让人则成为原施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直接与发包人产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三方协议”,就其名称和用语而论,指称的对象是分包关系,但是,应当明确的是,民事法律行为之法律意义,不能仅仅依当事人选择之用语而定,更应就行为本身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根据“三方协议”,经丙方(发包人A公司)同意,甲方(承包人B公司)将所承包的嬉水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