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救济措施规则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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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反倾销规则的构成(历史发展)GATT第6条(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东京回合反倾销守则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反倾销措施协定)反倾销协议的实体规定确定倾销的存在出口价格正常价值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向无关联的第买家出售的价格结构价格替代国结构价格(仅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当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时,就可以认定倾销的存在倾销幅度 (正常价值 出口价格)/出口价格确定损害的存在国内产业的认定(同类产品生产者的全体或大部分)损害:严重损害、严重损害威胁、阻碍国内同类产业的建立因素:进口增长的情况;进口产品对国产品价格的影响;进口产品对国产品生产商
2、的影响(产量、销售、库存、市场份额、价格、利润、生产率、投资回收率、现金流动、设备利用能力、就业,等等)确定损害与倾销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得将非倾销造成的损害归于倾销反倾销协议的程序规定反倾销调查的提起与受理产业或产业代表提出有关当局主动发起初步裁定临时措施最终裁定价格承诺、反倾销税终止调查的情况:不存在倾销;不存在损害;倾销幅度微小(小于2%);进口量百分比低于进口总量3%世界贸易组织处理的反倾销案件概况总数95件 (95.1.1 13.10.31) (其中专家组48件,和解或其他13件,其余的案件处于磋商阶段)大多数针对某个成员的反倾销措施大多数是被申诉方败诉 (除一个案件因申诉方申诉文件起草
3、缺陷而败诉,另一个案件上诉机构因缺乏事实认定而无法做出结论)发展中国家提出(59件,其中2件与发达国家共同提出)多于发达国家提出发达国家被诉(56件)超过发展中国家被诉的数量典型案件墨西哥与危地马拉水泥反倾销调查案韩国与美国DRAMS反倾销税案美国与墨西哥玉米糖浆反倾销案欧共体、日本与美国反倾销法规定案韩国与美国不锈钢反倾销税案日本与美国热轧钢反倾销调查案若干个归零法的案件专家组分析的问题确定倾销(归零法)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调查程序(发起调查的证据是否充分)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与反倾销有关的规定(第15条 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GATT第6条、反倾销协定以及反补贴协定应适用于涉及原
4、产于中国的进口产品进入一WTO成员的程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在根据GATT1994第6条和反倾销协定确定价格可比性时,该WTO进口成员应根据下列规则,使用接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或者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i)如受调查的生产者能够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在确定价格可比性时,应使用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ii)如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够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d)
5、一旦中国根据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其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则(a)项的规定即应终止,但在加入之日,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中须包含有关市场经济的标准。无论如何,(a)项(ii)目的规定应在加入之日15年终止。此外,如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一特定产业或部门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a)项中非市场经济条款不得再对该产业或部门适用。中国遭受的反倾销1995.1.12012.12.31受到的反倾销调查916起总数4230起,中国占21.65%排名第25位的是(韩国306,美国244,台湾234,泰国174)被实施反倾销措施664起总数2719起,中国占24.42%排名第25位的是(韩国181
6、,台湾149,美国145,日本122)措施:调查- 中国 72.49%, 日本 71.34%, 台湾 63.68%, 美国 59.43%, 韩国59.15%WTO的反补贴协议总则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不可诉补贴反补贴措施机构通知和监督发展中国家成员过渡性安排争端解决最后条款补贴的定义(协议第1条)1.1 就本协定而言,如出现下列情况应视为存在补贴(a)(1)在一成员领土内,存在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本协定中称“ 政府”)提供的财政资助,(a)(2)存在GATT1994第16条意义上的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且(b) 因此而授予利益1.2 只有按第1款定义的补贴依照第2条的规定属于专向性补贴,此种补
7、贴才适用第二部分或第三部分或第五部分的规定。GATT第16条的规定A节 一般规定B节 对出口补贴的附加规定出口退税问题 反补贴协定第1条第1款(a)(1)(ii)注释: 依照GATT1994第16条(第16条的注释)和本协定附件1至附件3的规定,对一出口产品免征其同类产品供国内消费时所负担的关税或国内税,或免除此类关税或国内税的数量不超过增加的数量,不得视为一种补贴。反补贴协议的规定补贴是由一国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使接受者得益的财政资助。 除了农产品协议的规定之外,从法律上 或事实(in law or in fact) 上,以出口实绩(export performance) 或进口替代(i
8、mport substitution) 作为唯一条件或多个条件之一所给予的补贴是应当禁止的。不同种类的补贴协议的附录一列出了一份解释性清单,包括了12种出口补贴行为: (1)政府按出口实绩对企业直接给予补贴; (2)外汇留成或类似的出口奖励; (3)政府提供优于内销产品的国内运输及运费; (4)政府对用于出口产品生产的产品或服务提供优惠; (5)免除、退还或延迟征收出口产品企业的直接税或社会福利; (6)在计算应征收的直接税时,给出口企业特殊优惠; (7)在计算应征收的间接税时,给出口企业特殊优惠; (8)对出口产品使用的产品或服务的间接税给与优惠; (9)超额退还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进口品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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