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育法律法规及常见法律问题应对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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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学教育法律法规及常见法律问题应对高考卷上漫画高考卷上漫画“侮辱侮辱”老师老师 被取消录取资格引争议被取消录取资格引争议 河北省的高考本科录取线已经在7月7日公布,各批次录取的学生陆续接到大学录取通知书。在踏入大学的喜悦中,却出现了不和谐的“音符”一考生得到一考生得到“因在高考试卷做标记被取因在高考试卷做标记被取消录取资格消录取资格”的的“噩耗噩耗”。用高考考生的话来说,“今年的数学试题极具杀伤力”。120分钟的考试时间内,“不用说学生,就是考场外的老师都连连摇头,数学题相当的难!”河北邯郸市永年县一中负责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徐少川说道。就在这场“如履薄冰”的数学“战役”中,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的
2、一名考生,在高考试卷上“奋笔疾书”画了一幅漫画,一旁还注有“看,这个丑陋的人就是我的数学老师”的“说明文”。该考生先是被扣除数学卷面成绩该考生先是被扣除数学卷面成绩3030,而后又被,而后又被取消了录取资格。取消了录取资格。 阅卷老师扣分的做法有无法律依据?是否构成对考生的侵权?在高考试卷上画漫画侮辱老师的行为,是什么行为?“一般来说,判卷标准是以答案准确与否来决定的,但是阅卷老师也可以通过考生的卷面整洁程度来判断考生的学习态度,并给出一部分印象分,但分值很小。”北京师范大学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所所长、教育法学专家劳凯声教授认为,“如果说老师以该考生的试卷不整洁扣分的话,应该是有章可循的。但是,
3、如果阅卷老师认为考生的漫画侮辱了其数学老师的人格,而扣掉了这名考生分数的话,并不符合判分标准,也没有法律作依据,而且老师随便扣除卷面成绩的30很有可能引发纠纷。”“考生在试卷上画老师的漫画,实际上可以视为对这位老师名誉权的侵犯。这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不是一个判分的标准问题。”第一部分 中小学教育法律法规概述第二部分 中小学的法律地位第三部分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第四部分 中小学常见校园安全法律案例分析 1 中小学教育法律法规概述 教育法规是指调整各级各类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广义上说,教育法规是指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所有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教育的规定。(
4、一)教育法规的地位 现代社会中,教育法规在国家法治过程中愈来愈占有独特的重要地位。 1、国家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部分。 2、依法治国的理念的重要体现。 3、教育事业发展的实践需要。一、我国教育法规体系(二)教育法规的功能1、保障性功能基本功能 教师法第1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2、规范性功能指引、评价作用 教师法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
5、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3、激励性功能认同参与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 按时获取工资
6、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等。4、制约性功能限制或禁止 教师法第8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5、管理性功能计划、控制、协调等 如1998年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和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2008年5.12地震发生的时,范美忠当时正在上语文课,课桌晃动了一下,但范根据对地震的一些经验,认为是轻微地震,因此叫学生不要慌。但话还没完,教学楼猛烈地震动起来。他瞬间反应过来大地震!然后猛然向楼梯冲过去。后来,范美忠发现自己是第一个到达足球
7、场的人,等了好一会才见学生陆续来到操场,随后他立刻参与组织了被疏散的学生,并没有离开学校。其后与学生有一段对话: 范:“你们怎么不出来?” 学生:“我们一开始没反应过来,只看你一溜烟就跑得没影了,等反应过来我们都吓得躲到桌子下面去了!等剧烈地震平息的时候我们才出来!老师,你怎么不把我们带出来才走啊?” 范:“我从来不是一个勇于献身的人,只关心自己的生命,你们不知道吗?上次半夜火灾的时候我也逃得很快!” 案例案例1、2008年5月22日9:10,范美忠在天涯论坛写下了那一刻地动山摇“512”汶川地震亲历记,文章提到:“我是一个追求自由和公正的人,却不是先人后己勇于牺牲自我的人!在这种生死抉择的瞬
8、间,只有为了我的女儿我才可能考虑牺牲自我,其他的人,哪怕是我的母亲,在这种情况下我也不会管的。因为成年人我抱不动,间不容发之际逃出一个是一个,如果过于危险,我跟你们一起死亡没有意义;如果没有危险,我不管你们你们也没有危险,何况你们是十七八岁的人了!”范美忠写道:“这或许是我的自我开脱,但我没有丝毫的道德负疚感,我还告诉学生,我也决不会是勇斗持刀歹徒的人!。 2、后被网友讥讽为“范跑跑”,并引发了一场关于“师德”的讨论。其后,中国教育部公布修改后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保护学生安全”首次被明确列入。3、2008年6月17日,扬子晚报发表评论砸范美忠饭碗涉嫌权力的滥用,文章认为:即便是范美忠的
9、言行违背了“教师法”等相关法规,对他的处罚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来执行,以一种违法的手段来制裁另一种违法的行为,是法治社会的悲哀,文章同时引用中国政法大学何冰教授在其博客中撰文 “取消资格属于我国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之一种”,依据相关规定,“有关部门处理范美忠事件,至少要履行下列程序:一、进行事实调查,并形成证据。二、在进行处罚之前,实行听证;三、作出正式的处罚文书,告知处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送达相关人范美忠。四、处罚文书中要告知范美忠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三)我国教育法规的立法体系1、国家立法 法律: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法” 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 部门规章:国
10、务院各部委,“规定”或“办法”2、地方立法 省人大:地方性法规“条例” 省政府:地方性规章“条例” 省会市、较大市的人大:地方性法规,“条例”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大: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 省政府、较大市政府:政府规章 当前主要教育立法层级层级 名名 称称性质性质立法部门立法部门备注备注一一教育法教育法教育基本法教育基本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委会1、所有法、所有法律法规不得律法规不得与宪法的规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定相抵触。2、上位法、上位法高于下位法。高于下位法。3、特别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优于普通法。4、新法优、新法优于旧法。于旧法。二二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教育单行法教育单行法义务教
11、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三三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等等17部立部立法法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国务院国务院四四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等等133部部教育部门规章教育部门规章教育部教育部五五如: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如: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04。浙江省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浙江省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条办法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条办法2004.地方性教育法规和地方性教育法规和地方政府教育规章地方政府
12、教育规章地方人大及政府地方人大及政府 2 中小学的法律地位 计划经济时代,公办中小学是政府的附属机构,教育法颁布后,确立了中小学的法人地位。 教育法教育法第第3131条:条: “ “学校及其他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之学校及其他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确立公办中小学法人地位仅具民事意义 法人地位的确立只意味着任何组织(包括政府)和个人法人地位的确立只意味着任何组织(包括政府)和个人都不应该侵犯学校的民事权利。都不应该侵犯
13、学校的民事权利。 由于教育的公益性,公办学校不能像其他法人那样享有由于教育的公益性,公办学校不能像其他法人那样享有广泛的民事权利,学校不能经营、营利,不能以校产担保、广泛的民事权利,学校不能经营、营利,不能以校产担保、抵押。抵押。 公办中小学在行使教育权时不具有法人资格,此时其与政府的关系是内部行政关系。 政府对公办中小学的控制程度高于公办高校。政府对公办中小学的控制程度高于公办高校。 中小学生身心不成熟,学校对之影响巨大,政府在有关儿童中小学生身心不成熟,学校对之影响巨大,政府在有关儿童幸福和福利方面,享有强制性权力,可以直接干预中小学的办学幸福和福利方面,享有强制性权力,可以直接干预中小学
14、的办学行为。行为。 贯彻教育均衡发展、保障儿童平等受教育权。贯彻教育均衡发展、保障儿童平等受教育权。 公办中小学在行政法上属国家设施,其所处理的事务在本质上乃政府事务,政府对公立学校实行专业监督。 专业监督与法律监督相对,法律监督只审查办学行专业监督与法律监督相对,法律监督只审查办学行为是否合法,专业监督部但审查行为的合法,而且审为是否合法,专业监督部但审查行为的合法,而且审查行为的合理、合目的。查行为的合理、合目的。 3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一、教师的含义及其法律身份 教师法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
15、于人民的教育事业。”1. 与其他一般工作人员的区别2. 与其他专业人员的区别3. 与公务员的区别结论:公聘人员二、教师的权利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益,是国家对教师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与教师的特定身份或特定工作相关的事项,具体包括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退休保障、履行聘用合同等合法权益。 教师的权利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
16、,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的宪法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宪法第34条)(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六项民主自由权利。(宪法第35条)(3)宗教信仰自由。(宪法第36条)(4)人身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宪法第37、38、39、40条)(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
17、取得赔偿权。(宪法第41条)(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物质帮助权等。(宪法第42、43、44条)(7)文化教育权利。包括受教育权和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宪法第46、47条)案例:教师培训进修权某教师报考教育管理硕士专业学历进修,学校支持,教育局审批时不同意,因为他不是校长,教育管理专业培养的对是学校领导,而教师不能都当校长。案例:教师工作时间 我做初中班主任,每天和学生一起起床(6:20),上午一直工作到11:30;中午13:00到学校,然后下午4:30放学;晚上5:20上晚自修到学生睡觉8:30。还不包括其他处理学生问题的时间,一共是1
18、1个半小时啊! 这段时间是不能不到的,否则要从每月200大圆中扣! 我想问教师的正常工作时间到底是多少? 学校这样是否是违法的啊?! 教师专业权利的行使与限制学术自由:教师在享有学术自由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尊重他人的、包括学生的学术自由,尊重异己的意见并在平等基础上进行辩论,并且不能对任何人有歧视行为。教育自由:教师虽对课程内容、教学方法有选择的自由,但仍需在被认可计划的架构中,以及教育当局的协助下,方可运作,而教师在选择对学生的评价方法时,也应保证不会对个别学生造成不公。专业自主权:行使必须以专业为前提。另外,教师的专业自主权必须服从于学生受教育权的目的。 美国国家教学专业准委员会
19、( NBPTS),五项教师专业指标的核心原则:对教学的与学生学习的承诺,对任教科目与教学法的熟稔,对学生学习负起管理与监控的责任,对实践教学能作系统性思考,以及要成为学习社群的一员。教育的专业权利三、教师的义务 教师的义务是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教师的义务同教师的权利一样是法定的。教育法的规定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
20、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其他一些法律、法规的分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六条“禁止体罚学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实施义务教育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适应全体学生身心的发展需要。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对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
21、应当给予帮助,不得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许多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义务性条款。例如,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十六条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
22、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讨论:教师的体罚行为体罚与变相体罚罚站;罚抄;罚跑步;打手心;打屁股;打大腿;打脚心 ;罚跪;罚蹲;等大部分未成年人认为:体罚是对其人格的不尊重,是损害其尊严的行为学校实施体罚的指导原则:1. 何种行为将导致体罚,应先告知学生。2. 先尝试其他惩戒方法,把体罚当成最后的手段。3. 实施体罚时,要有其他学校人员在场,并事先告知惩戒的理由。4. 如果家长要求,可以提供书面说明体罚的理由。5. 体罚必须适当,并考虑学生年龄、身心状况与性别等条件。6. 盛
23、怒之下,不宜对学生体罚,要等到恢复平静之后再实施。7. 体罚不应过度屈辱学生。四、国家教师制度 什么样的人有资格当教师?教师资格制度 不同岗位教师在职务上有哪些差异?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的招聘、续聘、解聘和辞聘应遵循哪些法律规定? 教师聘任制度 其他制度案例:教师状告学校要求续聘2004年11月一天上午,在崇文区法院,30岁的数学老师郭建伟与其工作单位北京市崇文门中学对簿公堂。在与学校签订的人事聘用合同期满后,他以双方存在方存在事实聘用关系为由,要求学校继续聘用他,但遭到学校拒绝。在法庭上,郭建伟说,2002年9月他受聘于北京崇文门中学,任两班的数学教师。2003年9月开学后,他被停止了教学工作
24、,而被安排到校图书室工作,待遇也由二级职员降到三级职员,同时学校与他签订了自2003年7月至2004年7月的人事聘用合同。2004年6月30日,学校向他发出一份意向书,称拟与他解除合同,是否同意,并将意见以书面形式交给学校。当时他就在意向书上签字表示“反对”。2004年9月8日开学后,学校突然发通知,让他立即离开学校。但随后他发现校方还是将八、九月份的工资按时打进他的卡里。“这都说明在今年7月合同期满后,我与学校还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所以我起诉要求学校继和我签订聘用合同,恢复我的教师岗位及相应级别待遇,并补偿由此造成的损失。”郭建伟说。在法庭上,崇文门中学代理人表示,郭建伟不符合聘用教职工的
25、条件,学校便终止了与其的聘用合同。他们在合同期满后发给郭建伟的两个月工资,是为了照顾他的困难而给的补助,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解聘程序的设计:1、学校制定一个科学合理、公正、合法的教师考核办法,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予以实施。严禁使用末位淘汰这种不科学、不合法的做法。也拒绝教育行政部门为每所学校制定的统一的“一刀切”的考核方法。2、学校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等各方面进行监督、考核。在监督、考核教师过程中,发现教师的行为可能导致被解聘的情形时,应事先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现令其在合理的期限内予以改进,使其有改过的机会。3、确定不胜任工作的教师应由聘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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