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解读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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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上海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关于上海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解读记分管理办法(试行)解读11第一章 总则2第二章 记分实施3第三章 记分应用4第四章 附则2第一条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医师执业行为,增强医师依法执业意识,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师执业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并在本市开展执业活动
2、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第三条第三条 (不良执业行为定义)(不良执业行为定义)本办法所称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医师执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管理制度、诊疗规范以及医师职业道德等的行为。第四条第四条 (职责分工)(职责分工)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以及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对区卫生行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医师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各自核准注册和备案的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信息系统、电子档案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3第二章 记分实施第五条第五条 (记分周期)(记分周期)本
3、市实行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计算。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周期为两年,与医师定期考核周期的时间一致。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自动消除,重新开始下一个周期的记分。一个记分周期内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累积,不因医师执业机构的变更而发生变化。第六条第六条 (记分规则)(记分规则)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医师多次违反同一种记分情形的,按发生一次不良执业行为予以记分。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医师同一种不良执业行为涉及多种记分情形的,按记分分值重的情形予以记分。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医师存在两种以上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第七条第七条 (双倍记分情形)(双倍记分情形)医师不良执业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4、当给予双倍记分:(一)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社会影响的;(二)隐匿、销毁不良执业行为证据的4第八条第八条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档案)(医师不良执业行为档案)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本机构医师(包括注册和备案)的不良执业行为档案,包括医德医风、处方点评以及病历书写等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等。在医师定期考核时,医师的不良执业行为档案作为医疗卫生机构对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的评定依据之一。第九条第九条 (记分执行)(记分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发现医师有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在相关执法文书上做好记录,要求医师签字确认。医师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应当与不良执业行为的纠正、处罚
5、或者行政责任追究等同步执行。第十条第十条 (有行政处罚记分流程)(有行政处罚记分流程)医师不良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并予以记分的,卫生行政部门在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同时送达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告知其不良执业行为拟被记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卫生行政部门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送达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书落款日期即为记分日期。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无行政处罚记分流程)(无行政处罚记分流程)医师不良执业行为不予以行政处罚但应予以记分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监督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告知书。在送达告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通知书。第二
6、章 记分实施5第二章 记分实施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记分送达)(记分送达)医师的不良执业行为被卫生行政部门记分,通知书应送达至被记分的医师,同时还应抄送至该医师注册的主要执业机构以及不良执业行为发生的医疗卫生机构。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陈述申辩)(陈述申辩)医师对告知书内容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发出告知书的部门提出陈述申辩。发出告知书的部门收到陈述申辩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提出陈述申辩的医师。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记分复核)(记分复核)医师对记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实施记分的部门申请复核。实施记分的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需委托专家鉴定的时间
7、不包含在内)完成复核。经复核需更正记分的,实施记分的部门应予以更正,并将结果告知提出复核的医师以及该医师注册的主要执业机构以及不良执业行为发生的医疗卫生机构。6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联合处理)(联合处理)医师的不良执业行为受到医保以及其他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处理、记分的,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医保以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通报、记分通知之后,应根据卫生法律法规进行监督调查,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记分情形给予记分。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记分查询)(记分查询)本市医疗卫生机构可通过“上海市医师管理平台”查询在本机构注册和备案医师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也可依申请获取拟聘用医师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在本
8、市执业注册的医师也可通过“上海市医师管理平台”查询个人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记分分值)(记分分值)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分值包括1分、2分、4分、6分、8分、10分、12分、18分,具体情形和对应分值见上海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分值表。第二章 记分实施7第三章 记分应用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机构约谈)(机构约谈)一个记分周期内,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达到4分及以上的,医师的主要执业机构在收到通知书之后的两周内,应对医师进行约谈。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法律考试)(法律考试)一个记分周期内,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达到6分及以上的,应当参加本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考试,本周期的定期考
9、核适用一般程序。未按规定参加法律法规考试或考试不合格者,应认定为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内部处理)(内部处理)一个记分周期内,医师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达到10分及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通报其主要执业机构和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执业机构和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医师1-3个月的离岗,离岗期间医师应接受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师协会组织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一)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达到10分、不满14分的,离岗培训1个月;(二)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达到14分、不满18分的,离岗培训2个月;(三)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达到18分及以上的,离岗培训3个月。8第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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