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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自考00249国际私法高频主观题汇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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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目 录第一章 绪论.1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2第三章 冲突规范与法律选择.2第四章 冲突规范运用中的一般性问题.4第五章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5第六章 自然人.6第七章 法人.7第八章 法律行为与代理.8第九章 物权.9第十章 知识产权.9第十一章 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一般制度.10第十二章 典型国际合同法律适用的具体制度.11第十三章 法定之债.12第十四章 婚姻家庭.13第十五章 遗嘱与继承.13第十六章 国际民事诉讼.14第十七章 国际商事仲裁.15自考押题 vx 344647 公众号/小程序 顺通考试资料1第一章 绪论第一章 绪论节知识点名称主观题第一节涉外民事关系与法律冲 突国际私

    2、法的定义国际私法。 (名词解释)国际私法。 (名词解释)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诉讼和仲裁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独立的法律部门独立的法律部门。现阶段大陆法系国家一般称国际私法国际私法,英美法系国家大多称冲突法冲突法。国际私法的范围简述国际私法的范围。 (简答题)简述国际私法的范围。 (简答题)(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2)冲突规范; (3)统一实体规范; (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简记:外国人冲突实体

    3、国际民事诉讼、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法律冲突的定义及产生的原因国际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简答题)国际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简答题)现实生活中含有涉外因素涉外因素的法律关系大量出现。各国民法对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定不同规定不同。各国司法权相对独立独立。各国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必须尊重并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域外效力。法律冲突解决的历史发展阶段简述法律冲突解决的历史发展阶段。 (简答题)简述法律冲突解决的历史发展阶段。 (简答题)(1)依本国本国的冲突规范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 (2)依统一冲突规范统一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 (3)依统一实体法统一实体法解决法律冲突。

    4、国 际 私法 的 规范简述国际私法的规范。 (简答题)简述国际私法的规范。 (简答题)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规定在一国之内的外国自然人和法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范围的规范,包括国民待遇、外国人民事责任能力,婚姻效力、住所冲突等等;2、冲突规范:规定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国法律的规范:婚姻效力适用婚姻缔结地,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3、统一实体规范:指国际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中直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实体规范:国际贸易术语,国际商事惯例;4、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国际仲裁机构统一适用一系列仲裁程序规则。国际私法中时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 (论述题)国际私法中时际法律冲突的

    5、解决方法。 (论述题)时际法律冲突是指一个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可能受到新法和旧法、前法与后法两个以上法律管辖时,究竟应该适用其中哪一个法律的问题。时际法律冲突的发生: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发生了改变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未变, 但事实上的连结点事实上的连结点发生了改变准据法准据法发生了改变。针对第一种情况,一般来说,依“法律不溯及既往” “既得权保护”原则,应在修改冲突规则时,明确规定是否有溯及力、溯及力的条件和范围明确规定是否有溯及力、溯及力的条件和范围。针对第二种情况,在理论与实践中并未形成一致的原则,各国一般根据法律关系的不同性质,从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合理解决出发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合理

    6、解决出发,视情况采取可变和不可变原则。针对第三种情况,可因国家政策的改变经过立法程序对作为准据法的实体法作了修改,还可因政权的地更替而发生新法对旧法的取代,也可因该准据法所属国家的领土发生改变而发生,我国学者一般认为,除非新法涉及国家的重大利益和法律的基本原则,最好还是通过当事人的协商解决准据法的变更问题通过当事人的协商解决准据法的变更问题。第四节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主权原则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简答题)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简答题)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主权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平等互利原则。国际协调与合作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萨维尼在其 1849 年出版的现代罗马法体系第 8 卷中表达了他的国际

    7、私法理论。 ) 。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自考押题 vx 344647 公众号/小程序 顺通考试资料2第二章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国际私法的历史节知识点名称主观题第一节统一国际私法的国际组织及其成就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简述简述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 (简答题)(简答题)唐永徽律 “化外人相犯”的规定是人类历史上已发现的最早的成文法律冲突规范;国内法首次规定冲突规则首次规定冲突规则的为 1756 年巴伐利亚法典巴伐利亚法典和 1794 年普鲁士法典普鲁士法典 ;1804年法国民法典用当事人的本国法作属人法,后来被大陆法系各国所广为接受;运用单边冲突规范来

    8、规定冲突法则被德国民法施行法更系统的发挥。当代冲突法统一工作的特点当代冲突法统一工作的特点当代冲突法统一工作的特点。 (简答题)(简答题)(1)从内容内容来看,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统一国际私法的努力,在冲突法和实体法方面,已经越来越明显地表现出工作的重点已经从亲属法、继承法等领域,逐步扩大及于整个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侵权责任和电子商务等新的领域。在程序法方面,则已经覆盖了国际民事诉讼、商事仲裁的各个重要方面及 ADR。(2)通过国际努力国际努力,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正从区域性向全球性方向发展。(3)在统一冲突法的进程中,法系之间传统的对立与差异不断得到协调与缓解不断得到协调与缓解。第二节国际私法

    9、的学说史国际私法范围的扩大与内容的不断丰富当代国际私法新的变化和发展当代国际私法新的变化和发展。 (简答题)(简答题)1,新发展:国际私法范围的扩大范围的扩大与内容的不断丰富内容的不断丰富 国际私法各个分支学科分支学科的形成国际私法趋同化趋同化倾向不断加强, 对传统冲突法及其学说改造改造的深化 国际私法的国内法典国内法典日渐增多 ;2,综上所述: 出现了多边的多边的、单边的和单边的和实体法实体法的协调并存的局面; 解决法律的确定性与灵活性之间以及法律选择规则与法律选择方法之间的矛盾有了新的进展;“管管辖权选择规则辖权选择规则”和和“内容导向内容导向”规则或方法之间的结合以便克服传统的硬性冲突规

    10、范的缺陷的方法已被大量采用; “冲突公正冲突公正”和“实质公正”之间的两难问题的解决更加受到关注; 国际统一的目标和保护国家权益的需要之间的冲突日益受到重视。第三章第三章 冲突规范与法律选择冲突规范与法律选择节知识点名称主观题第一节冲突规范概述双边冲突规范试述单边冲突规范与双边冲突规范之间的区别试述单边冲突规范与双边冲突规范之间的区别。 (论述题)(论述题)两者的区别:单边冲突规范是不完整的冲突规范是不完整的冲突规范,它的连接点是既定的连接点是既定的,指引的准据法是单向单向的,会给法院在适用法律上留下空白留下空白。单边冲突规范只规定特殊问题应以什么法律为准据法。双边冲突规范是完整的冲突规范完整

    11、的冲突规范,它的连接点是待定待定的,指引的准据法是双向双向的,不会给法院在适用法律上留下空白。双边冲突规范解决的是普遍性的问题。两者的联系:任何一个双边冲突规范在适用的过程中都可以分解为两条相对应的独立分解为两条相对应的独立的单边冲突规范的单边冲突规范,而单边冲突规范通过有关机关的解释通过有关机关的解释,也可以推导出与之相对应的另推导出与之相对应的另一个单边冲突规范一个单边冲突规范,并可将两者结合成一个双边冲突规范。重叠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重叠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重叠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名词解释)(名词解释)指对“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必须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同时适用两

    12、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所指向国家的法律的冲突规范。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名词解释)(名词解释)这种冲突规范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结点所指向的法律有主次或先后之分有主次或先后之分。只允许依顺序或有条件地选择其中之一来处理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冲突规范的结构简述冲突规范的结构简述冲突规范的结构。 (简答题)(简答题)分两个部分:即“范围”和“准据法” 。 “范围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法律问题。 “准据法准据法”主要是通过连接点连接点来指定,连接点在冲突规范的构成中起着关键的作用。3冲突规范和准据法的概念与特点简述冲

    13、突规范和准据法的概念与特点简述冲突规范和准据法的概念与特点。 (简答题)(简答题)1.冲突规范是指定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的规范。对涉外民事关系实行间接调整间接调整,与一般法律规范相比较,国际私法的特有规范是冲突规范特有规范是冲突规范。2.准据法的定义:经冲突规范指定,被用来具体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具体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系的特定实体法。特点特点: (1)照冲突规范的援引所适用的法律,以冲突规范的援引为前提。 (2)是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第二节准据法表述公式和连结 点准据法表述公式准据法表述公式准据法表述公式。(

    14、。(名词解释)名词解释)准据法表述公式是指在内外国法律的选择上,由各种具有双边意义的连结点来指引应适用的准据法的公式。准据法表述公式的常见种类试论述准据法表述公式的常见种类试论述准据法表述公式的常见种类。 (论述题)(论述题)1、属人法。2、物之所在地法(物权关系中最普遍适用最普遍适用的法律,它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动产和不动产的识别、物权客体的范围、物权的内容、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3、行为地法。4、法院地法(指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多用于解决审理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现在某些实体问题上也适用法院地法。)5、旗国法(指船舶所悬挂的旗帜船舶所悬挂的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

    15、是解决船舶运输过程中发生涉外民商事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现在航空器所属国的法律称航空器的旗国法航空器的旗国法,用以解决航空运输中的发生涉外民商事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6、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是当今大多数国家确定涉外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原则)。7、与案件或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属人法简述简述属人法属人法。 (简答题)(简答题)以当事人的国籍当事人的国籍或住所住所为连接点的一种准据法表述公式。一般用于解决人的身份、能力、婚姻、亲属和继承等领域的法律冲突。大陆法系国家多以当事人的本国法为当事人的属人法;英美法系国家以当事人住所地法为当事人的属人法。而法人的属人法主要为法人的国籍。行为地法简

    16、述简述行为地法的行为地法的概念和概念和种类种类。 (简答题)(简答题)指法律行为发生地法律行为发生地(或行为损害结果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律。合同缔结地法,合同缔结地法,通常用于解决合同方式、合同内容的有效性等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合同履行地法合同履行地法,通常用于解决合同履行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侵权行为地法侵权行为地法,通常用于解决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冲突问题。婚姻缔结地法婚姻缔结地法,通常用于解决婚姻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特别是婚姻形式要件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立遗嘱地法立遗嘱地法,通常用于解决遗嘱方式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连结点的法律意义连结点的概念和法律意义连结点的概念和法律意义。 (简答题)(简

    17、答题)1、概念:连结点又称为连结根据或连结因素连结根据或连结因素,是指冲突规范中就范围所指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指定应适用何种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2、其法律意义表现在:从形式上看,连结点是冲突规范中将范围中所指法律关系与某一法律联系起来的一种纽带或媒介纽带或媒介。所以,每一条冲突规范中至少有一个连结点,这样冲突规范才能发挥其特有的指定准据法的作用。从实质上看,这种纽带或媒介又反了该法律关系与某一法律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内在的、实质的或实质的或合理的联系或隶属关系。合理的联系或隶属关系。第三节法律选择的方法依法律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简述简述法律选择的方法法律选择的方法。 (简答题)(简答题)1.

    18、依法律的性质法律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源于巴托鲁斯巴托鲁斯法则区别说中关于人法和物法的区分。2.依法律关系的性质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源于萨维尼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3.依最密切联系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法律的选择。中国的冲突法立法主要在以下几方面明确采用了最密切联系原则:涉外合同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涉外涉外扶养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指定多法域国家的法律为准据法时的法律适用,国籍、住所和营业所发生积极冲突时的确定问题确定问题等。4.依“利益分析利益分析”或或“利益导向利益导向”决定法律的选择。又称“政府利益分析说”由美国教授柯里柯里在他的冲突法论文集中提出:主张对所涉各州的实体法所体现的“

    19、政府利益”进行直接的分析而决定适用哪一实体法。5.依案件应取得的结果案件应取得的结果决定法律的选择:是一种主张结合冲突规范就有关国家的实体法规范直接进行选择的方法。由美国学者凯弗斯提出。46.依有利于判决在外国得到承认与执行有利于判决在外国得到承认与执行和有利于求得判决一致决定法律的选择7.依当事人的自主意思当事人的自主意思决定法律的选择:源于法国学者杜摩兰的杜摩兰的“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主要用于合同领域合同领域,但近年来一些国家的立法或司法实践以及国际公约已开始在婚姻、继承、侵权等领域也开始有限制的适用意思自治原则。第四节识别识别的依据简述识别依据的相关理论简述识别依据的相关理论。

    20、(简答题)(简答题)1.法院地法说;认为应依据法院地国家的实体法进行识别实体法进行识别,由德国学者卡恩和法国学者巴丁提出。关于识别的依据,各国法院都普遍采用普遍采用法院地法说, 布斯塔曼特法典也主张。2.准据法说,用来解决争议问题的准据法解决争议问题的准据法,是对争议中的事实问题的性质进行定性和分类的依据,为法国的德帕涅和德国的沃尔夫德帕涅和德国的沃尔夫所主张。3.功能识别说,按照各个制度在法律生活中的功能来定性方可避免不公平现象的发生。由德国学者纽豪斯提出,他的主张是一种“利益法学利益法学” ,会使识别标准处于不稳定之中。4.分析法学与比较法说。5.个案识别说,由前苏联学者隆茨和德国学者克格

    21、尔提出。第四章第四章 冲突规范运用中的一般性问题冲突规范运用中的一般性问题节知识点名称主观题第一节反致反致反致反致。 (名词解释)(名词解释)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时,认为应包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依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实体规范应适用甲国的实体规范作为准据法,结果甲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的制度。法国学者称之为一级一级反致。转致转致转致。 (名词解释)(名词解释)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依据甲国甲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本应适用乙国法,但它认为指定的乙国法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冲突法,而乙

    22、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此种民事关系应适用丙国实体法丙国实体法,最后甲国法甲国法院适用丙国法作出判决的制度院适用丙国法作出判决的制度。法国学者称之为二级反致。二级反致。间接反致间接反致间接反致。 (名词解释)(名词解释)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冲突规范指引适用乙国法,但乙国冲突规范又指引适用丙国法,丙国冲突规范却指引适用甲国实体法作为准据法,最后甲国法院依本国实体法甲国法院依本国实体法做出做出判决的制度判决的制度。第二节先决问题构成要件构成先决问题必须具备的条件构成先决问题必须具备的条件。 (简答题)(简答题)主要问题依法院地法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外国法外国法作为准据法。 该问题本身具有相对的独立

    23、性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问题向法院提出。 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适用于该问题的冲突规则和依法院地法适用于该问题的冲突规则冲突规则, 会选择出不同国家的法律做准据法,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并使主要问题的判决结果不同。 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先决问题的准据法的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的确定。 (简答题)(简答题)主张依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梅希奥、温格勒尔和沃尔夫等人持这种观点。 主张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拉布和努斯鲍姆等人持这种观点。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密切的联系。第三节区际法律冲突人、

    24、 时际法 律 冲突简述简述人、时际法律冲突人、时际法律冲突。 (简答题)(简答题)1.区际法律冲突:指一国内部不同地区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2.人际法律冲突:一国之内适用于不同宗教、种族、不同阶级的人不同宗教、种族、不同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3.时际法律冲突:可能影响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新旧新旧、前后前后法律之间的冲突。若被指定的准据法本身发生了改变,本书认为,最好还是通过当事人协商解决准据法的变更问题。法律规避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法律规避的构成的要件法律规避的构成的要件。 (简答题)(简答题)构成要件: 主观:当事人规避某种法律是有目的有目的、故意的故意的; 规避的对象:当事人

    25、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法或禁止性的规定强行法或禁止性的规定; 行为方式:当事人规避法律是通过有有意改变连结点或制造某种连结点来实现的意改变连结点或制造某种连结点来实现的,如改变国籍、住所或物之所在地等; 客观结果:当事人已经因该规避行为达到了对自己适用有利的法律的目的适用有利的法律的目的。第四节外国法外国法的查明外国法的查明外国法的查明。 (名词解释)(名词解释)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外国法时, 如何查明该外国法5的查明和适用的存在和确定其内容的行为。外国法的查明方法我国对外国法查明的方法有哪些规定我国对外国法查明的方法有哪些规定。 (简答题)(简答题)中国法

    26、院在审理案件时一贯实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据规定:对于应使用的外国法律,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由当事人当事人提供;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 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 由该国驻我国使馆使馆提供;由中外法律专家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 国 有关 外 国法 查 明的 规 定简述简述中国有关外国法查明的规定中国有关外国法查明的规定。 (简答题)(简答题)本题应从两个角度记忆: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查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人民法院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外国法的错误适用

    27、简述简述外国法的错误适用外国法的错误适用。 (简答题)(简答题)1、适用冲突规范的错误适用冲突规范的错误。 2、适用外国法本身的错误本身的错误,即虽然依本国冲突规范正确选择了准据法,但对该外国法内容的解释发生错误。中国:没有直接规定,但应该允许上诉允许上诉。第五节公共秩序公共秩序的概念和作用简述公共秩序的概念和作用简述公共秩序的概念和作用。 (简答题)(简答题)指法院在依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作准据法时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作准据法时, 因其适用的结果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重大利益、基本政策基本政策、基本道德基本道德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基本原则相抵触,以及在应请求承认与

    28、执行外国判决或仲裁裁决时如予以承认和执行的结果也会出现这种抵触, 从而可以拒绝或排拒绝或排除适用该外国法除适用该外国法和拒绝加以承认和执行的一种保留制度保留制度。又称公共秩序保留。被称为国际私法中的“安全阀安全阀”。作用在于限制或排斥限制或排斥外国法的适用和肯定内国法肯定内国法适用的作用。大陆法国家学者的理论试论述大陆法国家学者的理论试论述大陆法国家学者的理论。 (简答题)(简答题)1、德国学者萨维尼德国学者萨维尼。 (1)普遍主义立场主张。坚持内外国人平等和内外国法律平等平等的原则。 (2)指出被指定的外国法的适用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也有例外的情况,把这些情况分为两类,一类是属于国家的强行

    29、法,一类属于法院国不承认的外国法律制度。2、意大利政治学家及法学家孟西尼孟西尼。 (1)提出国际私法的三个基本原则三个基本原则是国籍原则、公共秩序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将公共秩序提升到国际私法基本原则的高度基本原则的高度。 (2)将法律分为两类。一类是为个人利益而制定的,应以国籍为标准适用于其所有公民;一类是为保护公共秩序而制定的,这类法律是必须依属地原则适用于其他所属国家领域内的一切人,包括内国人和外国人的,即属于这类法律范畴的事项根本不适用外国法。3、瑞士的法学家布鲁歇。提出了国内公共秩序法和国际公共秩序法布鲁歇。提出了国内公共秩序法和国际公共秩序法的概念。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各国有关公共秩序

    30、立法的主要方式各国有关公共秩序立法的主要方式。 (简答题)(简答题)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 这种立法直接规定内国某些法律具有绝对强行性或必须直接适用于有关涉外民事关系,从而表明它具有当然排除外国法适用的效力。如法国民法典 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 这种立法方式在国际私法中直接规定外国法的适用不得违背内国公共秩序,如有违背即不得适用。如中国的民法通则合并限制的立法方式合并限制的立法方式。在国内立法中采取间接限制和直接限制两种立法方式。如意大利国际私法制度改革法第五章第五章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节知识点名称主观题第一节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概念外国人

    31、民事法律地位的定义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 (名词解释)(名词解释)指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况。 承认和赋予外国自然人与内国人平等平等的法律地位,是国际私法产生的重要前提。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一般是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加以规定规定。第二节外国人国民待遇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主要待遇制度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主要待遇制度。 (简答题)(简答题)国民国民待遇。最惠国最惠国待遇。歧视待歧视待遇和非歧视非歧视待遇。互惠互惠待遇。6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主要待遇制度试论述试论述国民待遇原则的

    32、国民待遇原则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论述题)(论述题)以互惠为基础互惠为基础,但不一定以条约或法律上的规定为要件。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人同内国人享有同等的权利而不是同样的权利同等的权利而不是同样的权利。 国民待遇原则除适用于外国人民事权利方面,如今还通过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适用于船舶遇难施救船舶遇难施救、专利申请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商标注册、版权版权以及民事诉讼方面以及民事诉讼方面。最惠国待遇的概念和特点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简答题)(简答题)最惠国待遇是指给惠国承担条约义务,将它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第三国(最惠国)的公民、法人的优惠同样的给予缔约他方(受惠国)的自然人或法人。最惠国

    33、待遇的例外事项:一国给予邻国的特权与优惠一国给予邻国的特权与优惠。边境贸易和运输边境贸易和运输方面的特权和优惠。有特殊历史特殊历史、政治和经济关系政治和经济关系的国家间形成的特定地区的特权与优惠。经济经济集团内部各成员国集团内部各成员国互相给予对方的特权与优惠。如欧盟成员国之间的特权和优惠。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 (简答题)(简答题)国家之间商品商品、支付和服务支付和服务往来。国家之间交通工具的通过交通工具的通过。彼此的公民和法人在对方定居对方定居、个人的法律地位和营业上的活动个人的法律地位和营业上的活动。彼此的外交外交代表团、领事代表团、商务代表团的特

    34、权和豁免权豁免权。 著作权著作权、 专利权和商标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的保护。 判决和裁决判决和裁决的相互承认执行。歧视待遇和非歧视待遇试论述歧视待遇和非歧视待遇试论述歧视待遇和非歧视待遇。 (论述题)(论述题)1.述歧视待遇又称差别待遇差别待遇,是指一国把不给予本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或法人的限制性规定专门适用于特定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把给予本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法人的某些优惠或权利不给予特定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2.非歧视待遇又称无差别待遇无差别待遇,是指国家之间通过缔结条约,规定缔约国一方不把低于内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地位适用于缔约国另一方的自然人和法人。是 WTO 的一个最基本制度最基

    35、本制度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简述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简述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简答题)(简答题)1、人身不可侵犯。2、亲属权:登记结婚,离婚、收养权。3、继承权。 4、劳动权:除除国防、机要部门国防、机要部门外。 5、智力成果权。6、经营工商企业、开发自然资源和从事服务贸易的权利 7、土地的长期租赁使用权土地的长期租赁使用权。8、司法保护权。第六章第六章 自然人自然人节知识点名称主观题第一节自然人的国籍冲突自然人国籍与国籍冲突的概念自然人国籍自然人国籍。 (名词解释)(名词解释)自然人国籍指自然人自然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法律资格。国籍冲突国籍冲突。 (名

    36、词解释)(名词解释)积极冲突积极冲突指一个自然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消极冲突消极冲突指一个自然人无任何国无任何国籍籍。中国解决国籍冲突的有关规定简述中国解决国籍冲突的有关规定简述中国解决国籍冲突的有关规定。 (简答题)(简答题)我国国际私法理论与实践对于国籍积极冲突即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主张以其经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若该人在其所有的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则以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为其本国法;对于国籍消极冲突即无国籍或国籍不明的人一般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简述简述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 (简答题)(简答题)1、国籍积极冲突

    37、的解决 :一个人同时具有外国国籍和内国国籍时,大都不问同时取得还是异时取得,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主张以内以内国国国国籍优先籍优先,以内国法为该人的本国法。在当事人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 第一, 以最后取得的国籍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第二,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国国国籍籍优先。第三,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联系的国籍籍优先。 2、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 一般主张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地国家住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如当事人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的,则以其居住地法为其本国法。当事人居住所无法确定或没有居住所的,适用法院地法法院地法。第二

    38、节中国有简述中国有关住所冲突的解决原则简述中国有关住所冲突的解决原则。 (简答题)(简答题)7自然人的住所冲突关住所冲突的解决原则1.住所的确定住所的确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2。积极冲突的解决:当事人有几个住所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自然人住所的法律冲突/解决自然人住所的法律冲突自然人住所的法律冲突。 (简答题)(简答题)积极冲突是一个自然人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住所。消极冲突指一个自然人没

    39、有法律意义上的住所。自然人住所冲突的解决:积极冲突积极冲突:同时具有内外国住所,内国住所优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住所均为外国住所,以后取得的住所优先。同时取得,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优先。消极冲突消极冲突:以当事人居所代替住所;无居所或居所不明,以现在所在地为住所。住所与国籍、居所和惯常居所在法律上的区别住所与国籍、居所在法律上的区别与联系住所与国籍、居所在法律上的区别与联系。 (简答题)(简答题)区别:住所属于私法上的概念住所属于私法上的概念,反映了居民与特定地域的联系,在理论上自然人可自由地更换自己的住所。国籍是公法上的概念国籍是公法上的概念,确定自然人的政治身份,反映居民与特定国家的

    40、联系,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居所是私法上的概念居所是私法上的概念,是指居民暂时居住的某一处所,不要求居民有久住的意思, 只要有一定居住时间的事实即可。联系:住所、国籍和居所都是国际私法上指引准据法的连接点指引准据法的连接点。在适用当事人本国法而国籍存在冲突时, 通常以住所为指引准据法指引准据法的替代连接因素。 在适用住所地法的场合,如果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没有住所的则转而适用其居所地或惯常居所地法住所不明或没有住所的则转而适用其居所地或惯常居所地法。第三节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中国涉外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中国涉外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简答题)(简答题)中华人民

    41、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定居国国法律法律。 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定居国国法法律;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有民事行为能力;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其住所地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本国法律。涉外禁治产宣告简述涉外禁治产宣告简述涉外禁治产宣告。 (简答题)(简答题)定义:禁止为财产方面的法律行为禁止为财产方面的法律行

    42、为。 原则上由本国法院管辖并适用自己的法律本国法院管辖并适用自己的法律,但为了兼顾住所地或行为地的交易安全,也允许其居住地国法院居住地国法院在认为依该人的本国法已具有宣告某人为禁治产人的条件时采取临时措施,以保护其身体和财产,并通知当事人本国。第七章第七章 法人法人节知识点名称主观题第一节法人的国籍和住所法人国籍的概念法人国籍法人国籍。 (名词解释)(名词解释)依法定程序成立,具有组织章程与机构,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能在法院起诉、应诉的组织体组织体。法人的住所法人的住所法人的住所。 (名词解释)(名词解释)法人的属人法多为法人的国籍国法,但在确定法人国

    43、籍时,有的国家以法人的住所地为其确定依据。我国规定,法人以他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住所。第二节外国法人的认许外国法人认许概念外国法人认许外国法人认许。 (名词解释)(名词解释)外国法人认许,是指对外国法人以法律人格者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认可,这是外国法人进入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前提。外国法人认许的程序外国法人认许的程序外国法人认许的程序。 (简答题)(简答题)特别认许程序:特别认许程序:内国对外国法人通过特别登记或批准程序加以认许。概括认许程序概括认许程序:内国对属于某一特定外国国家的法人概括的加以认可。一般认许程序一般认许程序:凡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法人,不问其

    44、属于何国,只需根据内国法规定,办理必要的登记或注册手续,即可取得在内国活动的权利。分别认许制。分别认许制。第三节法人属人法法人属人法的确定法人属人法法人属人法。 (名词解释)(名词解释)决定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准据法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准据法,即确定法人身份、构成和法律地位的法律。法人属人法主要采取法人国际法说。根据我国的有关司法解释,外国法人的本国法是其登记地登记地8国家的法律国家的法律 。第八章第八章 法律行为与代理法律行为与代理节知识点名称主观题第一节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定义法律行为法律行为。 (名词解释)(名词解释)在有关当事人之间通过意思表示,设定、变更或消灭特定权利义务关系设

    45、定、变更或消灭特定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事实。其中“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其必备要素是其必备要素。法律行为方式准据法简述法律行为方式准据法简述法律行为方式准据法。 (简答题)(简答题)根据“场所支配行为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适用行为地法的原则适用行为地法,性质属任意法,即行为在何国做出,其方式亦应当由该国关于法律行为方式的法律支配。对于不动产物权的行为方式,包括登记或进行处分的法律行为方式,一般只允许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物之所在地法。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简述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简述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 (简答题)(简答题)1、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或有无瑕疵。2、内容与标的是否合法与确定。 3、是否允许附期限或

    46、附条件。4、该行为是否可以由他人代理。5、法律行为应发生的效力。第二节代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关系的准据法简述涉外代理的含义、范围和法律适用简述涉外代理的含义、范围和法律适用。 (简答题)(简答题)1.代理:指的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意思表示,其效力直接及于被代理人的行为。2.涉外代理涉外代理:指具有外国因素的代理。3.代理关系的范围:英美英美法法中的代理主要是委托代理委托代理。大陆法大陆法的代理则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雇佣关系不属于此范畴。3.代理关系的法律适用,应依照合同冲突法原则来决定代理权关系的准据法。关于合同的法律适用,现今多采用当事人意思自

    47、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本人与第三人关系的准据法简述本人与第三人关系的准据法简述本人与第三人关系的准据法。 (简答题)(简答题)关于代理人是否有权拘束本人所应适用的法律是否有权拘束本人所应适用的法律,各国常采用不同的法律适用原则 :1、适用本人住所地法或调整本人与代理人内部关系的法律。着眼于保护本人利益,在 19世纪末为各国普遍采用。 2、适用主要合同准据法合同准据法。英国、法国,对第三人有利。 3、适用代理人为代理行为地法代理人为代理行为地法。保护第三人利益。代理人与本人内部关系的法律适用简述代理人与本人内部关系的法律适用简述代理人与本人内部关系的法律适用。 (简答题)(简答题)1.赋予代理人与

    48、被代理人选择准据法的权利选择准据法的权利,但这种选择必需是明示明示的,或者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以及案件的事实中可以合理而必然地推定。如果当事人未选择未选择准据法,应以建立该代理关系时代理人营业地法营业地法为准据法,无此营业地,则以代理人惯常惯常居所地居所地法律为准据法。2.代理人的主要活动地国家是本人的主营业地或其惯常居主营业地或其惯常居所所所在地国,则应以该国的该国的法律法律作为准据法,当代理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一律以他们的代理关系联系最密切的联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准。 3.以自身确定的准据法的适用范围。中 国 有关 涉 外代 理 法律 适 用的 规 定简述中国有关涉外代理法律适用的规定简述中

    49、国有关涉外代理法律适用的规定。 (简答题)(简答题)代理适用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可见,被代理人(本人)与第三人以及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是被代理人(本人)与代理人之间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公约的适用范围19781978 年海牙代理法律适用公约的主要内容年海牙代理法律适用公约的主要内容。 (简答题)(简答题)代理法律适用公约适用于由一方代理人有权代表他人(被代理人)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活动所产生的具有国际性的关系的准据法的确定。 公约关于代理人与本人内部关系的

    50、法律适用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适用建立代理关系时代建立代理关系时代理人营业地法律理人营业地法律。公约关于被代理人(本人)与第三人的代理外部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上适用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时营业地的法律。 支配本人与第三人关系的准据法同样适用于代理人与第三人间由于代理人行驶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进行无代理的活动所产生的关系。公约倾向于实体法指定说,不接受反致、转致和间接反致。不接受反致、转致和间接反致。19781978 年海牙代理法律适用公约的适用范围及准据法的选择年海牙代理法律适用公约的适用范围及准据法的选择。 (简答题)(简答题)公约的适用范围:a.公约适用下具有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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