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00258保险法密训高频考点重点汇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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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15第一章 危险与保险第一章 危险与保险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名称内容内容危险及危险处理危险及危险处理1.危险是指损失发生及其程度的不确定性,是(客观存在)的现象,(不确定性)是指损失是否发生的不确定性,损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及其承担的主体是不确定的。损失的(不确定性)是危险固有的内在本质, 危险损失的不确定性是其最为显著的特性, 危险是存在于人们活动中的负面效应。2.(危险处理)指人类以理性态度对抗各种(危害行为或事件),以便减小对于正常生活与社会正常秩序造成不利影响的主动或被动的应对措施。3.(转移危险) 指将具有危险较高的行为或标的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 以一定转让或委托方式交由其他
2、管理或处置,用以达到化解危险的目的。例如,(将易于伤人的耕牛出售给他人,将经营收益不稳定、有可能亏损的店铺出兑给别人)等。4.(中和危险):指将损失机会与获利机会予以平均的危险处理方法,属于运用折中思想降低较大损失的一种化解危险的技术手段,可以一定程度上达到危险的处置。例如: (某甲担心房价未来走低,将所有的部分房产出售用以预防发生大幅度降低时资产价值的降低)。5.(抑制危险),指危害事件发生后,采用一定方法力求使损失程度有所降低的危险处理方法。6.保险作为一种应对危险的制度,其核心是(分散危险)。7.危险的特征:(客观性、不确定性、可测定性、损失性)。保险的特征保险的特征8.(保险)是受同类
3、危险威胁的成员为(分散危险)而通过双方有偿合同组成共同团体,在危险发生受到损害时,享有独立请求权的危险处理方法,是受(法律调整的商事法律关系)。9.从保险的本质和要素看,保险的特征包括(危险依赖性、危险选择性、行为营利性、分担社会性、资金公益性、目的合法性、利益对等性、金融中介性)。10. 危险依赖性:保险制度存在的根本前提与价值最集中地表现为是(对抗危险的方法),是处理危险的手段,俗语讲“(无危险即无保险)”就是形象的说法,正是为了解决危险处理人类运用智慧创造了保险。11. 保险资金公益性:这里的(公益性)特指保险团体形成的补偿用途的基金,是为了全体保险团体成员利益而存在,不再单纯地考虑其私
4、人归属问题,一般无权减负保险费, (而不是说基金具有公共福利性质不能运用于经营性的目的)。例如:保险公司为了经营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率,支持对于防灾救灾有重要价值的科学研究,设备研制,事故发生规律研究,以及对于被保险财产更加安全的资金投入,体现了(保险资金公益性)。12. 危险选择性:保险公司作为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尽管它要承担社会责任,特别是发挥经济补偿的功能,但首先要考虑的是开办某一险种,或者经营保险事业能否保证赢利,能否使设立保险公司的投资人有(可预见的利润回报)。根据创设保险目的的不同进行分类根据创设保险目的的不同进行分类13. 按照(保险实施方式)不同,保险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14.
5、 按照(保险标的)的不同性质,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15. 根据(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次序)不同,保险分为再保险和原保险。16. 根据(保险的目标、职能和根本性)的差异,保险分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17. 商业保险:由私人创办的(营利性)保险公司经营的保险。18. 社会保险:(德国在 1881 年创立)是由国家创办,(不以营利为目的),体现社会福利政策向自考押题 vx 344647 公众号/小程序 顺通考试资料2 / 15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强制性将某些风险向社会分担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分担风险职分担风险职能能19. 保险的职能主要有:(1)(分担风险)职能:是保险的(最基本职能)
6、;(2)(经济补偿)职能:是保险(经济价值的最集中体现),是投保人参加保险的(最终目的)。(3)(防灾防损)职能;(4)(金融中介)功能。第二章第二章 保险法的产生及其变动保险法的产生及其变动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名称内容内容保险特别法保险特别法1.保险特别法:保险法之外其他商法部门法、保险行政法规、地方立法和法院判例有关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例如,(简易人身保险法)、规定于海商法中的(海上保险法)。海商法中的海上保险法、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法、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法都属于保险特别法。规定保险特别经营授权方面的立法。2.保险特别法构成:(1)以(保险合同法为基本法),突出某种保险品种的特色,有必要单独设
7、立法规。例如,简易人身保险法、规定于海商法中的海上保险法;(2)为了推行公共政策,强化保险的保障功能,促使社会事业繁荣而设立的强制保险项目。如(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法、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法、地震保险法、水灾保险法、渔业保险促进法)等;(3)规定(保险特别经营授权方面)的立法。如,(邮政保险法,银行保险法,保险合作社法,相互保险公司法)等。保险法是私保险法是私法法3.保险法的特征:(私法)、具有(公法性)的商法、(公益法)、具有鲜明的(技术性)。国外保险法国外保险法的沿革的沿革4.(英国现代保险立法的里程碑),是(1906 年制定的海上保险法)。5.(德国)全面建立保险法律制度是 1900 年与
8、民法典同时生效的(德国商法典)。6.最早的成文保险法据考证是(意大利康索拉都海事条例),(1369 年热那亚法令)标志着保险立法的诞生。发展与完善发展与完善时期时期7.(1995 年)6 月 30 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14 次会议通过的(保险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调整保险关系的第一部基本法律),标志着我国保险法立法与法制建立进入了(发展与完善时期)。8.2009 年 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保险法),这是我国保险基本法制定后的第二次较大的修订,(最新一次修订)。第三章第三章 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概述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名称内容内容债券性债券性1.定义:在
9、财产关系领域,债权合同(与物权合同相区别而存在)。保险合同属于(债权合同),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发生保险债券债务关系。2.特征:(债权)性、(非典型双务)性、(强制有偿)性、(射幸)性、(不要式)性、(格式)性。射幸性射幸性3.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给付保险费的义务在合同成立时就已经确定,但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时间及数额有待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及发生结果而定。这体现了保险合同的(射幸性)。在合同成立时,当事人给付义务的内容不能确定,须视将来不确定事实发生与否或发生迟早而定的合同是射幸合同。其不确定包括以下含义:一是将来是否发生不确定;二是将来会确定发生但发生迟早不确定。3 / 15格式性格式性4.
10、保险合同作为一种(格式合同),其(订立缺乏协商)的过程,内容具有(事先确定性和不变性) ,格式性使合同缔约具有(高效性和低成本)的特点。5.在合同法、保险法中,亦对保险合同的格式性所带来的弊端进行了校正。其内容主要包括(立法控制、司法控制和行政控制),此外,还有(社会组织控制)。定值保险合定值保险合同同6.实际生活中,(定值保险合同)多是以某些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例如,古董、字画艺术品等)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指当事人双方缔约时,已经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载于保险合同中,作为保险标的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价值的保险合同。在海上保险、内陆货物运输保险中,由于运输货物的价值在不
11、同时间、不同地点可能存在很大差别,为避免在计算保险标的价值时发生争议,其当事人常采用(定值保险合同)的形式。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区分财产保区分财产保险合同与人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身保险合同的法律意义的法律意义7.(保险价值是指保险当事人约定的保险标的价值)。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就同一保险合同约定所负的保险给付的最高限额。(保险价值)指财产保险中的保险标的的价格,又称(保险价额)。人身保险中的保险标的(人的生命、健康)无法估价,不存在所谓保险价值。所以保险价值的概念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人
12、身保险合同。故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第四章第四章 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名称内容内容保险合同关保险合同关系人的概念系人的概念1.(保险合同关系人),指虽非保险合同当事人,但因保险合同的订立而与保险合同具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被保险人与受益人)。2.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系订立保险合同,享有(保险合同权利),负担保险合同义务的人,包括(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人应具投保人应具备的条件备的条件3.具有权利能力与相应的行为能力。凡(具有权利能力者),不论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以成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4.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合同订立时须
13、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的被保险人的概念与资格概念与资格5.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转让或质押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否则合同不生效力。6.被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主要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至于财产保险,法律对于被保险人无资格限制,但要求被保险人有权利能力,且(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受益人受益人7.定义:由权利人在保险合同当中指定的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8.受益人的第一法定继承人为其(子女、父母、配偶),第二法定继承人为其(兄弟姐妹、祖父)。9.(原始受益人),是指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最初指定的受益人。1
14、0. (后继受益人),是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原始受益人死亡而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时(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被保险人再次指定的受益人。11. (法定受益人),即当以上两种受益人均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并基于该受益人地位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12. 法律特征:(1)基于保险合同,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2)受益人4 / 15须由权利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而产生)。(3)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中,权利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受益权受益权13. (受益权)是受益人基于保险合同享有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受益权是基于合同而产生并行使的权
15、利,而非继受的权利,无须收取遗产税或个人所得税。已确定的受益人,其受益权以保险事故发生时,该受益人仍生存为限。若其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死亡,受益权即行消灭。14. 依保险法第 39 条、第 40 条规定,指定受益人的方式并未被限定为要式行为。但依该法第41 条规定,变更受益人的行为则为要式行为。此时按当然解释,指定受益人,从而使受益权产生的行为亦应以要式方式为之,即采(书面形式),且应在保单上载明。当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应当由被保险人的监护人来指定。15. 受益人的指定既可以在(订立保险合同的当时),亦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后)。16. (受益份额)指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相同受
16、益顺序的各受益人所享有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份额。17. (受益权)可因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的变更而变更。受益人经指定后或经指定并经被保险人同意后,亦可以变更。18. 保险法第 34 条第 2 款规定:“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按反对解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便可以转让或者质押。19. 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先于被保险人死亡,该受益人的受益权不再存在,指定权人可再行指定他人为新的受益权人。当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依保险法第 42 条第 2 款规定
17、,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的概念的概念20. (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人身保险的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保险利益的含义及特点含义及特点21.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与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相比有不同的特点,表现在:(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以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为已足,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在(缔约时即须存在)。(2)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的内容限于与经济利益有关的利害关系,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不以经济上的利害关系为必要内容)。(3)保险利
18、益的大小有无(客观标准不同)。(4)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不能以金钱估量,无双重受益或代位求偿存在的余地。(5)在以死亡为保险事故发生的人身保险中,由于受益人是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之人,所以,该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决定着是否会引发赌博与道德危险。人身保险利人身保险利益的具体认益的具体认定定22. (法定保险利益)包括:(1)本人对其自身具有保险利益,任何人对自己的生命或身体具有无限利益,皆得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任何一种人身保险;(2)投保人对其配偶、子女、父母具有保险利益;(3)投保人对其配偶、子女、父母以外与其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4)
19、投保人对与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具有保险利益。第五章第五章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5 / 15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名称内容内容保险合同的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成立订立与成立1.(保险合同的成立是合同订立的一部分),标志保险合同的产生与存在,是静态的协议结果;保险合同订立除了包括成立,还有投保人与保险人接触和洽商的其他动态过程。保险要约保险要约2.保险要约有如下效力: (1)保险要约一旦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人即(不得撤回或进行变更扩张) ;(2)受要约人在保险要约到达后失效前即(享有承诺权);(3)保险要约一般(以其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保险要约的生效时间也要(根据不同情况)来具体判断。3.保
20、险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保险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保险承诺通知之前到达该受要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要约(不得撤销):(1)保险要约人确定了(保险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保险要约不可撤销; (2)受保险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保险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保险合同作了准备)。告知义务的告知义务的根据根据4.告知义务不是保险合同的约定义务, 而是先合同义务, 即基于诚信原则所派生的义务, 包括通知、忠诚、协助等。先合同义务源于诚信原则,告知义务的制度基础在于诚信原则。违反告知义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务的法律后果果5.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如果义务人因重大过失没有如实告知对其
21、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义务,但(应退还保险费);如果义务人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对其没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仍(应承担保险金给付义务)。说明义务与说明义务与告知义务的告知义务的区别区别6.说明义务与告知义务的区别:(1)履行义务的主体不同。(2)义务作用的对象不同。(3)违法义务的后果不完全相同。(4)两者的目的不同。说明的时间说明的时间与方法与方法7.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8.在实践
22、中,说明义务的履行大致有三种做法: (1)采用(书面形式)。 (2) (口头方式)。(3)在投保人请求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将已印就的有关免责条款的书面说明交由投保人阅读,投保人有疑问的,保险人及时向其作出说明,并就此阅读及说明行为作有效记载。保险合同的保险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一般生效要件件9.保险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1)缔约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内容合法。保险合同的保险合同的特别生效要特别生效要件件10. 合同部分无效的情形:(1)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合理提示和明确说明合同中免除保险人义务的条款,未合理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生效力。(2)在财产保
23、险合同中,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3)父母以其未成年子女为被保险人订立人身保险合同,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其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超过部分无效。保险合同无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效的原因11. 一般说来,保险立法上规定的(保险合同无效事由)主要有:(1)承保危险不存在。(2)权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3)在人身保险中,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立法一般对以他人生命为标的而订立的死亡保险合同加以限制。其主要表现为:首先,订立合同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否则合同无效;其次,父母以外的人以无行为能力人为被保险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
24、条件的合同时,合同无效。6 / 15投保单投保单12. 投保单亦称(投保申请书),是指投保人为订立保险合同向保险人发出的书面要约。13. 投保单的(法律意义)在于:(1)投保单所载内容是投保人发出的书面保险要约,对投保人具有约束力;(2)投保单上所载内容经保险人承诺后,即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其真实与否直接影响保险合同效力。保险单保险单14. 保险单,简称“保单”,有人称“保险证券”。系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正式书面凭证,以载明当事人的保险合同权利、义务。15. 保险单的法律意义表现在如下方面:(1)证明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单证是保险人依据已成立的保险合同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存
25、在的书面凭证。(2)证明保险合同内容;(3)明确当事人合同义务。基本条款基本条款16. 保险合同的条款,可分为(基本条款与特约条款)。通常所谓“基本条款”,是指保险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否则影响合同成立。基本条款决定合同类型,确定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的质和量。一般认为,保险法所规定的必备事项即为基本条款。17. 保险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不同险种的要求, 在保险单中预先拟定的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基本事项主要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及住所、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等。此即为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缺此则保险合同不成立。18. 保险法第 18 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包括下列事项:(合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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