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00247国际法密训高频考点重点汇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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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13第一章 导论第一章 导论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名称内容内容国际法的演变及范围国际法的演变及范围1.历史上第一次系统论述近代国际法基本理论的荷兰国际法学家是格老秀斯,被誉为“国际法之父”。2.第一次系统论述近代国际法基本理论的是战争与和平法。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的特征3.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2)国际法规则是国际社会就某一问题达成法律上的共识之结果;(3)国际法的执行主要靠国家的自我遵守,而不是靠国家之上的强制执行机关来维护。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4.国际法渊源中,处于最重要地位的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渊源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渊源5.国际习惯的物质因
2、素是惯例。6.国际法院在 1950 年的“庇护权案”中认为习惯规则必须建立在稳定的和前后一致的惯例上。7.通常被称为“一般国际法”的是国际习惯法。8.形成惯例的国家实践必须符合的条件有一贯性和划一性、一般性、时间性。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关系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关系9.国际法在一国国内的效力取决于该国宪法。10.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关系:(1)在国际层面,就国家遵守国际义务而言,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体现在:在现行国际法或国际文件中,国家在国际关系中负有使本国的国内法与国际义务相一致的义务。国际法在国际司法机构中享有优先地位。此外应指出,在国际层面,国内宪法不能取代国际法,尽管在多数国家中国内宪法
3、可以并且通常优于国际法。(2)在国内层面,国际法在一国国内的效力由国内法特别是宪法加以规定。为了保障国际法尤其是国际条约在国内的实施,各国在立法上一般采取三方面的措施:国内立法机构需要制定新的法律,作出具体的规定使这些条约能够得到执行。现行国内法如果与条约有不同的规定, 还需要修改本国的国内法以便条约能够在缔约国国内得到落实。根据条约必须遵守原则,缔约国应保证本国国内法的内容不与它所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内容相冲突。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11.强行法最突出的特性是公认不许损抑。12.“禁止酷刑”是强行法规则。13.第一次正式使用“国际强行法”概念的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国
4、际法基本原则的形成与发展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形成与发展14.具有国际社会宪法地位的国际法文件是联合国宪章。自考押题 vx 344647 公众号/小程序 顺通考试资料2 / 13国家主权平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等原则15.国家主权的重要特征:(1)是国家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2)是国家本身固有的权利。(3)排他性。16.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各国一律享有主权平等,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何不同,均有平等权利与责任,并为国际社会之平等会员国。(2)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禁止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禁止以同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他国
5、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为了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各国应自由选择以谈判、调査、调停、和解、仲裁、司法解决、区域办法或其他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4)不干涉内政原则。国家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务,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5)民族内决原则。各民族一律有权自己决定其政治地位,不受外界的干涉,并追求其经济、社会及文化的发展,每一国家都有义务尊重此权利。17.现代国际法与国际强行法的联系与区别:(1)两者的联系:国际法基本原则完全具备强行法的特征,具有强行法的性质。(2)两
6、者的区别:基本原则对国际法的一切领域具有普遍适用性,而有的强行法规范只是某一特定国际法领域的具体规则,并不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不能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第二章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国际法上的国家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名称内容内容国际法上国国际法上国家的构成要家的构成要素素18.国家要素中属于国家的根本属性的是与他国交往的能力。19.迄今被最广泛接受的关于国家概念的国际法标准规定于 1933 年美洲国家间关于国家权利和义务的公约。20.国际法上国家的构成要素有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一定的政权组织、主权。复合国复合国21.按国家的结构形式可分为单一国和复合国两种类型。 在复合国中, 除了联邦和邦联两种国家
7、形式外,国际社会还有一些特殊的国家集合体,如英联邦和法兰西共同体。永久中立国永久中立国22.永久中立国承担中立义务的结果是使其与战争有关的权利受到一定限制。独立权独立权23.国家权利和义务宣言草案将国家的基本权利列为四项: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自卫权自卫权24.被称为“自保权”的国家权利是广义的自卫权。25.狭义的自卫权是指国家在受到外国武力攻击时,实施单独的或集体的武装自卫行动的权利。26.狭义自卫权的行使条件:(1)自卫权行使的前提条件须是“受到武力攻击”。(2)自卫的时间应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之前”。(3)联合国会员国行使自卫权所采取的行动应向安理会报告,
8、并不得影响安理会行使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职权。(4)自卫权行使的武力限度是须遵守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3 / 13属地管辖属地管辖权、保护性权、保护性管辖权管辖权27.属地管辖权:国家对本国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除国际法公认的豁免者外,有行使管辖的权利;28.属人管辖权:国家对具有其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的权利,而无论该人在国内还是国外;29.保护性管辖权: 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或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行使管辖的权利;30.普遍性管辖:对于严重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管辖权,而不问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31.
9、庇护的根据是国家的属地优越权。32.国际法上属地管辖权的例外或受限制的情形:(1)外国国家元首和外交代表豁免权的限制;(2)他国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管辖的限制;(3)领海内干预外国船舶内部事务以及无害通过权的限制;(4)外国属人管辖权的限制。国家豁免的国家豁免的概念概念33.国家豁免是指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和国家平等原则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34.国家豁免的内容主要包括:(1)一国法院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以外国国家财产为标的的诉讼,除非经后者同意;(2)国家可以作为原告在另一国法院起诉,在这种情况下,该法院可受理被告提出的同本诉有直接关系的反诉;(3)国家财产不受所在国法院的扣押和强制执行。国家
10、豁免原国家豁免原则的发展则的发展35.公约规定,一国在因商业交易引起的诉讼中,不得向另一国原应管辖的法院援引管辖豁免,并且,如果一国与外国自然人订立书面协议,将有关商业交易的争议提交仲裁,则该国不得在另一国原应管辖的法院有关仲裁协议的有效性、解释或适用的诉讼中援引管辖豁免。国家承认发国家承认发生的情形生的情形36.国家承认发生的情形及法律效果:(1)国家承认发生的情形:合并;分离;分立;独立。(2)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奠定了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全面交往的基础,两国之间可以建立正常的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条约;承认国尊重新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所享有的一切权利。政
11、府承认的政府承认的条件条件37.国际实践中,一个新政府获得承认的必要条件是有效统治。第三章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国际法上的个人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名称内容内容国籍与国籍国籍与国籍法法38.确定一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的依据是国籍。39.国籍问题原则上属于每个国家的主权管辖的范围之内。国籍的取得国籍的取得40.因加入而取得一国国籍,称为继有国籍。继有国籍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根据当事人的志愿而取得的继有国籍,如自愿申请入籍等;另一类是基于某种事实而根据有关国内法的规定取得的继有国籍,如由于婚姻、收养等原因而取得某国国籍。除了上述自愿申请入籍、婚姻和收养以外,还有选择国籍、认知(准婚生)、国家继承、接受公
12、职和强制入籍等情形。41.关于赋予原始国籍的标准,现代各国国籍立法的总趋势是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4 / 13国民待遇国民待遇42.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2)最惠国待遇原则;(3)互惠待遇原则;(4)差别待遇原则。43.一国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的权利是劳动权。44.一国在互惠的基础上在某些事项上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国民相同的待遇,这是国民待遇。45.国家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时,该外国人在民事权利方面享受与该国国民相同的待遇。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46.有关外国人待遇问题的一般原则中,主要适用于经贸投资方面的是最惠国待遇。47.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
13、何第三国国民在该国所享受的待遇。难民的概念难民的概念48.难民指因种族、宗教、国籍、特殊社会团体或政治见解,而有恐惧被迫害的正当理由,置身在原籍国领域外不愿或不能返回原籍国或受该国保护的人。49.1951 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 1967 年关于难民地位议定书是难民的主要法律依据。难民身份的难民身份的确定确定50.难民身份的确定必须同时具备两方面的条件:(1)主观条件:畏惧迫害,有正当理由畏惧因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等原因而可能受到迫害。(2)客观条件:留在其本国之外或经常居住地国之外,且不能或不愿受其本国保护或返回其经常居住地国。难民的法律难民的法律地位地位51
14、.难民不推回原则,是 1951 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的基本条款,依据该公约的规定不得提出保留。52.难民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不推回原则。第二,国民待遇原则。第三,不低于一般外国人待遇原则。第四,最惠国待遇原则。53.难民在以从事工作换取工资权利方面所享有的待遇的原则是最惠国待遇原则。政治犯不引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渡原则54.一般认为,决定哪个罪行为政治犯,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犯罪的动机;(2)犯罪行为时的情况;(3)只包括若干特定罪行为政治罪,如叛乱或企图叛乱;(4)罪行是针对一个特定的政治组织或引渡的请求国;(5)犯罪的行为必须在敌对两派争夺一国政权的情况下发生,因此无政
15、府主义者或恐怖分子不包括在内。引渡规则引渡规则55.当有数个国家为同一罪行或不同罪行请求引渡同一人时,把罪犯引渡给何国,原则上是由被请求国决定。领土庇护领土庇护56.领土庇护的对象主要是政治避难者。57.被国际文件排除在享受庇护的范围之外的是犯有种族隔离罪的人。中华人民共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引和国关于引渡的法律制渡的法律制度度58.引渡法规定:“请求国的引渡请求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提出。”59.引渡法规定:“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请求国应当作出互惠的承诺。”第四章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领土国际法上的领土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名称内容内容5 / 13国家领土的国家领土的构成构成60.国家领土的构成是
16、领陆、领水、领空、底土。领水领水61.国际河流经各沿岸国的部分属于各沿岸国的领土,各沿岸国拥有主权。62.支配巴拿马运河的法律制度是国际条约。63.支配苏伊士运河的法律制度是国际条约。64.关于沿岸国对国际河流享有的权利,保留“沿岸航运权”。65.内水与领海的主要区别是外国船舶在内水不享有无害通过权。66.国际河流制度成为一项普遍性的法律制度始于国际性可航水道制度公约及规约。领土主权的领土主权的限制限制67.对领土主权的一般性限制是无害通过。68.对国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有共管、租借、势力范围、国际地役。69.领土主权及其限制: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和物所行使的最高的和排他的权力。
17、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领土管辖权。第二,领土所有权。第三,国家在行使领土主权时通常受到两种限制。一种是即一般性限制,即对一切国家或大多数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另一种是特殊限制,即根据国际条约对特定国家的领土主权所作的限制。传统的领土传统的领土取得方式取得方式70.国际法上领土取得的方式:(1)传统的领土取得方式: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征服。(2)现代领土变更的新方式:民族自决、全民公决。民族自决民族自决71.现代国际法上新的领土变更方式主要有:(1)民族自决。一切处于外国殖民统治、外国占领和外国奴役下的民族,具有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与政治地位、建立独立的主权国家和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利
18、。(2)全民公决。由当地居民以投票方式决定有关领土的归属。72.解决国家间领土争端的方式主要有:(1)通过双方谈判,签订边界条约。该方式既简单、易行,又合理、有效。(2)提交仲裁或国际司法程序。通过这种方式有利于实现边界的稳定性与确定性。73.当代国际关系中最常见的领土取得或变更的方式是民族自决。全民公决全民公决74.全民公决是指由当地居民以投票的方式决定有关领土的归属。75.根据国际实践,通过全民公决的方式来决定领土的变更,应具备三个条件:(1)有合法和正当的理由;(2)没有外国的干涉、威胁和操纵,当地居民能自由地表示意志;(3)应由联合国监督投票。76.全民公决作为一种变更领土的方式,其合
19、法性取决于居民的意志是否能自由地表达。边界边界77.海上或人口稀少的地区的边界线划分方法是几何学划界法和天文学划界法。78.以一定的经纬度来确定国家边界的划界方法是天文学划界法。南极地区南极地区79.南极条约主要内容如下:第一,南极只能用于和平之目的,禁止在南极洲建立军事基地、建筑要塞、进行军事演习以及进行任何类型武器的试验。第二,各国在南极洲享有科学调查的自由,并为此目的而进行国际合作。第三,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6 / 13第四,缔约各方有权指派观察员在任何时间进入南极任何地区进行视察。第五,建立缔约国协商会议制度。80.南极条约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要求。第五章第五章 海洋法海洋法知识点名
20、称知识点名称内容内容港口、海湾港口、海湾和海峡和海峡81.一国的开放港口应平等地对所有国家的商船开放。领海宽度领海宽度82.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所规定的领海宽度为 12 海里。领海的法律领海的法律地位和制度地位和制度83.领海的法律地位包括:(1)沿海国对领海的主权权利:主权及于领海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属地优越权,资源利用和开发的专属权利,领海上空的专属权利,沿海航运及贸易的专属权利,制定和颁布有关领海内航行、缉私、移民及卫生等规章制度的权利。(2)无害通过权:一般只适用于外国商船。(3)沿海国在领海内的司法管辖权。84.各国普遍承认可享有领海无害通过权的是商船。85.实践中沿海国在领海内行使刑
21、事管辖权的情形:在实践中,沿海国一般只对下列情形行使刑事管辖权: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罪行属于扰乱当地安宁或领海的良好秩序的性质;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地方当局予以协助;取缔违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的措施。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制度的法律制度86.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是自成一类的海域。87.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与义务:(1)权利: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对人工岛屿、 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 海洋科学研究、 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等方面拥有管辖权。(2)义务: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应
22、以符合公约规定的方式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相邻或相向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国家间大陆架的划界架的划界88.在实践中被广泛采用的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的划界原则是公平原则。89.在大陆架划界方面的国际法发展的总趋势是“北海大陆架案”确立的自然延伸原则及公平原则。群岛水域的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地位和制度制度90.群岛国的主权范围及于群岛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所包含的资源。航行制度航行制度91.“方便旗”产生的原因是有些国家为获取船舶登记费允许外国人的船舶悬挂其国旗。92.公海的法律制度有:航行制度、制止海盗行为、禁止贩运奴隶、禁止贩运毒品、禁止从公海上进行非法广播、登临权、紧追权、
2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海洋科学研究、捕鱼制度、公海生物多样性的保护。7 / 13平行开发制平行开发制度度93.平行开发制度适用于国际海底区域。94.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确立的过渡时期国际海底区域勘探和开发制度是平行开发制度。第六章第六章 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名称内容内容空气空间的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法律地位95.空气空间中,各国享有飞行自由的是公空。96.整个国际航空制度的基础是领空主权原则。97.外层空间和空气空间适用不同的法律。国际航空协国际航空协定定98.国际民用航空的一般运行制度包括:(1)领空主权原则;(2)航空器分类:航空器区分为国家航空器和民用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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