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00230合同法密训高频考点汇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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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第一章 合同的概述.1第二章 合同法的概述.2第三章 合同的成立.2第四章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3第五章 合同的效力.3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4第七章 合同的保全.5第八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6第九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6第十章 违约责任.7第十一章 转移财产合同.8第十二章 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9第十三章 提供劳动成果的合同.9第十四章 提供服务合同.9第十五章 技术合同.10自考押题 vx 344647 公众号/小程序 顺通考试资料1第一章 合同的概述第一章 合同的概述知识点名称内容合同的概念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协议。合同内容合同权利概念:合同权利为
2、债权的一种,指合同权利人受领、请求合同义务人为特定给付的权利。内容:(1)受领给付的权能,即债务人向债权人基于债的履行而为给付时,债权人有权受领,例如出借人有权接受借用人返还的借用物;(2)请求给付的权能,即债权人依据合同的约定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合同义务的请求。在这两部分权能中,受领给付的权能是合同权利的核心、根本。缺少这一权能,请求给付的权能将失去意义,合同权利将不复存在。合同两项权能关系: 受领给付的权能是合同权利的核心、 根本。效力:受领力受领力。保持力保持力。请求力请求力。处分力处分力:处分合同权利的形式有三种:让渡合同权利、在合同权利上设定负担、抛弃合同权利。保全力保全力。合同义务(1
3、)主给付义务:是决定合同性质、反映合同特征、确定合同种类的基本合同性质、反映合同特征、确定合同种类的基本义务。 (2) 从给付义务: 是为了辅助主给付义务、确保合同权利人的权利圆满实现而形成的给付义务。辅助主给付义务、确保合同权利人的权利圆满实现而形成的给付义务。 不决定合同的性质和合同的类型。 (3)附随义务:是合同没有约定、法律没有规定, 在合同发展过程中依据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性质、交易习惯形成的忠诚、协助、告知、维护、保密忠诚、协助、告知、维护、保密等义务。 (4)不真正义务:是指不以民事责任的承担为后果不以民事责任的承担为后果,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特点:属于一种法定义务;
4、具有拘束力,属于义务主体应为之行为,该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具有拘束力,属于义务主体应为之行为,该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不履行义务的将给不履行义务的合同主体带来不当利益。合同客体合同的标的物是指给付的对象,可以是物、权利、行为等。给付的对象是房屋的,合同的标的物是物;给付的对象是专利权的,合同的标的物是权利;给付的对象是保管服务的,合同的标的物是特定行为。诺成合同与实践性合同概念:诺成性合同,又称诺成合同,指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能成立的合同。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非自然人之间的运输合同、仓储合同
5、、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等,都是诺成合同。实践性合同,又称践成合同,指除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须实施实践行为(如交付实物)后才能成立的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代物清偿合同等等实践性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代物清偿合同等等实践性合同。当事人若不交付实物或进行其他实践行为,合同不能成立或生效。区分的意义:表明这两种合同不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不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利他合同利他合同,又称“为第三人合同为第三人合同” 、 “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 ,是指以第三人直接受领合同当事人之一的给付为内容的合同。在这一关系中,约定向第三人为给付的
6、民事主体(乙)为“约定人约定人” ,承担向第三人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甲)为“受约人受约人” ,第三人(丙)为“受益人受益人” 。有名合同、无名合合同内容为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自考押题 vx 344647 公众号/小程序 顺通考试资料2同、混合合同方协商,对方只得根据既定内容参加合同关系的,为附合合同。射幸合同是指以不确定的最终利益的给付为内容的合同。第二章第二章 合同法的概述合同法的概述知识点名称内容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是调整特定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行为所发生的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法律规范的总和规范的
7、总和。含义:其一,合同法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权利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其二,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权利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其三,合同法是调整财产性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我国合同法第 2 条第 2 款关于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而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作为民法组成部分的合同法,仅仅调整财产关系调整财产关系,而不调整人身而不调整人身关系关系。其四,合同法是调整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其五,合同法是调整因合同行为所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两个功能:(1)直接规范功能直接规范功能:1、要求合同义
8、务人恪守信用,严格依照合同的约定、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法律的规定履行合同义务;2、要求合同权利人积极协助、配合义务人履行义务,依约受领给付;3、要求合同各方当事人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依据约定、合同性质、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2)补救成文规定不足的功能补救成文规定不足的功能:用以解决合同约定不周延、合同条款歧义问题。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合同法仍要求合同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附随义务。鼓励交易原则合同法第 36 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合同法37
9、 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章第三章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知识点名称内容要约1、概念:要约是一方希望和他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在性质上是一要约在性质上是一种意思表示,而不是法律行为。种意思表示,而不是法律行为。从要约形成的心理过程来看,要约包含意思表示的三要素: (1)效果意思效果意思。 (2)表示意思表示意思。 (3)表示行为表示行为。2、要约的成立,应同时具备如下四个条件: (1)要约须由未来的合同当事要约须由未来的合同当事人发出人发出。 (2)要约须向未来的合同当事人发出要约须向未来
10、的合同当事人发出。 (3)要约人须有订立合同要约人须有订立合同的确定意思的确定意思。 (4)要约须具备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要约须具备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3、要约的效力: (1)受要约人取得承诺的权利受要约人取得承诺的权利; (2)要约人应受要约约束要约人应受要约约束,不得任意变更、撤回、撤销要约不得任意变更、撤回、撤销要约。4、要约效力发生时间要约属于意思表示,除表意人另有规定外,意思表示到达生效。因而,要约生效时间的确定应遵循以下两个规则: (1)要约中确定生效时间的,要要约中确定生效时间的,要约自确定时间届至生效约自确定时间届至生效。 (2)要约中未确定生效时间的,应以受要约人能要约
11、中未确定生效时间的,应以受要约人能够知晓要约内容时为生效时间够知晓要约内容时为生效时间。承诺1、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具有同要约人成立合承诺具有同要约人成立合同关系的确定意思。承诺表示到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同关系的确定意思。承诺表示到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2、承诺的成立条件:3一项有效的承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进行; (2)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并有成立合同的意思; (3)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进行并在承诺期限内到达对方; (4)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合同成立时间与地点(1)合同没有约定订立地点,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
12、同一地点的,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订立地点,同理应当认定最后签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合同订立时间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合同订立时间。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要约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的成立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地。收件人即为作为承诺的数据电文到达的要约人。 (3) 合同法第 34 条第 1 款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立的地点。已招标方式缔约(1)招标的法律性质属于要约邀请,投标的法律性质属于要约投标的法律性质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中标通知书的性质属于承诺书的性质属于承诺。(2)投标,即投标方按照招标方的
13、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方发出的缔约提议。投标是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属于要约属于要约。 (3)定标,又称中标,即经开标与评标最终确认合同缔约者,是招标方同意投标方的意思表示所作的答复。定标是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属于承诺。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1)根据合同法第 40 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无效。合同法第 53 条的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故过错非故意且不重大时,条款可以有效(2)格式条款由提供方拟定,使得相对方处于弱势地位。根据不利解释规则,有异议的作出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也就是依相对方的解释相对方的解释。(3)
14、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免除其责任、 加重对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 排除对方主要权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根据合同法规定,该条款无效。以拍卖方式缔约(1)拍卖中,拍卖公告为要约邀请,应价为要约,落槌拍定为承诺(2)要约既不是事实行为,也不是法律行为,而是意思表示第四章第四章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合同的内容与形式知识点名称内容合同内容概述(1)就合同条款对合同成立所起的作用而言,合同条款可分为绝对必要条必要条款、相对必要条款和任意条款款、相对必要条款和任意条款。任意条款是指绝对必要条款、相对必要条绝对必要条款、相对必要条款以外的合同条款款以外的合同条款。 (2)不具备绝对必要条款使合同不成立合同不成立。
15、合同的书面形式合同法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第五章第五章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知识点名称内容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的行为之构成,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其一,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发生认识上的错误。其二,误解必须重大。其三,重大误解与合同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其四,合同当事人认识上的误解并非是由他人的欺诈行为造成的。 (2)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其意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思与表示不一致,因而法律规定可以变更变更、可以撤销撤销。显失公平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
16、之构成,应当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其一,双方的给付具有对价关系。其二,双方的给付利益不等价。其三,造成双方给付利益不等价的原因,不是当事人的自主行为,而是一方利用自己在缔约中的优势地位或在缔约中利用对方没有经验。其四,显失公平的情形必须发生在订立合同之时。4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所谓胁迫行为是使他人产生精神恐惧的行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行使: (1)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 1 年; (2)撤销权人明确表
17、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3)撤销权的行使方式为起诉或申请仲裁。无效合同的概念1、无效合同是指不符合合同的生效条件,自始、永久不发生行为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的合同。2、 民法通则第 58 条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有: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行为; (7)以合法形式掩盖
18、非法目的的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精神健康状态不相适应,且非纯获利益的合同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合同自由不是绝对的,国家将对合同进行必要的干预。在法治社会,国家对合同的干预通过法律途径实施。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以效力性强
19、制性规定对合同进行规制,合同违反该规定的,无效。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1)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 “待定”表现为:被代理人可以追认,使其发生效力;也可以不予追认,使其不发生效力。 (2) 合同法第 48 条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 1 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条件的种类停止条件(又称“延缓条件”)是指能左右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该条件成就,便产生合同行为效力发生的后
20、果;该条件不成就,该合同确定地不发生效力,行为人的期待权由此消灭。附期限的合同的效力约定的期限届至, 使合同效力消灭的, 为解除期限。解除期限又可称为“终期”。终期届至,合同失效。期限到来后的效力:对于附终期的合同,合同失其效力,该效力的发生不具有溯及力。如果赋予其溯及力,则期限届至将导致合同无效。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知识点名称内容依情事变更原则调整合同的内容情事变更,又称情势变更,即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关系建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所不能预料的变化,并致合同关系显失5公平时,双方应变更合同的内容,重新协调双方利益,达到新的平衡。情事变更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
21、体现。 合同法 (司法解释二)26 条确立了情势变更,即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关系建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所不能预料的变化,并致合同关系显失公平时,双方应变更合同的内容,重新协调双方利益,达到新的平衡。情事变更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体现,法律为强化这一内容,将其独立于诚实信用原则之外。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附随义务(1)履行合同附随义务为诚信原则使然 。附随义务发生在合同订立、履行、消灭的各个阶段中,是在合同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义务。 合同法第 42条、第 43 条规定了缔约中的附随义务,第 60 条规定了履行中的附随义务,第 92 条规定了合同终止后的附随义务,其分别被称为先
22、合同义务、合同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 (2)附随义务是合同没有约定、法律没有规定,在合同发展过程中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性质、交易习惯形成的忠诚、协力、告知、维护、保密等义务。双务合同抗辩权的法律性质双务合同抗辩权是指合同义务人对抗合同权利人之请求的权利。双务合同的抗辩权具有如下属性:(1) 双务合同抗辩权属于拒绝履行义务的权利;(2)双务合同的抗辩权属于阻却的抗辩权; (3)双务合同的抗辩权属于对人的抗辩权。双方因同一合同关系而互负对价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的抗辩权,保证合同和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例如:未约定履行顺序时,租赁合同,承租人在租赁物交付之前有权不支付租金;运输合同,托运人在
23、货物运达前有权不支付运费;承揽合同,定作人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前有权不支付报酬。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当事人均无先为给付义务,一方在他方履行义务前,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而请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有权拒绝履行。顺序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成立须具备如下条件: (1)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双务合同关系,拒绝履行的义务与合同相对人的义务存在对价关系。 (2)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3)有后为给付义务的一方义务已到履行期。所谓拒绝履行义务,是指拒绝履行已到期合同义务。拒绝履行未到期的合同义务不属于合同抗辩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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