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00249国际私法密训高频考点汇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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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第一章 绪论.1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1第三章 冲突规范与法律选择.2第四章 冲突规范运用中的一般性问题.2第五章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3第六章 自然人.3第七章 法人.3第八章 法律行为与代理.4第九章 物权.4第十章 知识产权.5第十一章 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一般制度.5第十二章 典型国际合同法律适用的具体制度.6第十三章 法定之债.7第十四章 婚姻家庭.7第十五章 遗嘱与继承.8第十六章 国际民事诉讼.8第十七章 国际商事仲裁.9自考押题 vx 344647 公众号/小程序 顺通考试资料1第一章 绪论第一章 绪论知识点名称内容时际法律冲突的解决实际连结点的改变导致自然人行为能力的
2、冲突是时际法律冲突中的“动态冲突” 。 在国际私法上,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立法不同且都有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几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冲突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之内适用于不同宗教、种族、不同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时际法律冲突是指可能影响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新旧、前后法律之间的冲突。涉外民事关系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国际民事程序规范一国法院在采用间接调整方法处理某一涉外民商事争议时,首先对该
3、涉外民商法律关系涉外民商法律关系进行识别,其次找出冲突规范及其连结点冲突规范及其连结点之所在,最后确定应适用的准据法并对案件作出裁决。法律冲突解决方法: 依本国的冲突规范本国的冲突规范解决; 依统一冲突规范统一冲突规范解决 依统一实体法统一实体法解决。国际私法之原则和一般法理及学说戴西和莫里斯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和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里斯里斯教授主持编纂的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二次) ,都为英美两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问题时所注重和援用。国际私法的渊源国内立法 (国际私法规范是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 )立法 (国际私法规范是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 ) 。 国内判例 (中国不承认)判例 (中国不承认)
4、。国际条约条约。国际惯例惯例。国际私法的原则原则和一般法理及学说一般法理及学说(中国不把抽象的一般法理和学说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知识点名称内容统一国际私法的国际组织及其成就国际私法统一化私法统一化的概念:既包括冲突法的统一,又包括实体民商法的国际统一既包括冲突法的统一,又包括实体民商法的国际统一。组织组织及其成就:1、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就统一冲突法与程序法而言,最有成效、最有影响力的组织最有成效、最有影响力的组织。我国于 19871987 年加入。 2、泛美会议。3、美洲国家组织国际私法会议,4、国际联盟,是世界规模的。5、联合国
5、,下设的“国际法委员会”下设的“国际法委员会”致力于国际私法统一工作。 6、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主要活动集中在国际贸易法、国际商事仲裁法、国际海运法等领域,中国也是成员国之一。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史宋、元、明各朝主张是一种绝对的属地主义观点绝对的属地主义观点。闭关自守。北洋军阀时期北洋军阀时期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国际私法立法法律适用条例第一部国际私法立法法律适用条例。示范法示范法是中国法学界第一部完全由学术研究团体起草的示范法典。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维尼在他发表的现代罗马法体系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表达了“法律关系本座说”,主张承认内外国人法律地位平等,承认内外国法
6、律平等内外国法律平等,另一方面:以法律关系本身的性质本身的性质确定本座所在地,不管该本座法律是否为外国法。贡献:一,主要是从法律关系的“重心”以及与法律关系存在最密切、最重要的联系出发的。二,他使国际私法从荷兰学派开创的特殊主义国家主义的影响下解放出来,重新回复到普遍主义国际主义的轨道上。被誉为“近代国际私法之父近代国际私法之父” 。库克的本地法说主要内容:外国法的国内化外国法的国内化。提出“结果选择”方法。意义: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外国法已为世界公认适用外国法已为世界公认。英国的既得权说代表人物:戴西戴西,1896 年出版的冲突法论 ,把国际私法思想概括为六项原则。荷兰的国际礼让说胡伯【荷兰法则
7、区别说的代表人物】胡伯【荷兰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 “国际礼让说”的三原则: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境内行使,并且约束其臣民,而在境外则无效; 凡居住在其境内的,包括常住的与临时居住常住的与临时居住的人,都可视为该主权者的臣民; 如果每一国家的法律已在其本国的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让它们在内国境内保持其效力在内国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致损害自己及其臣民的权力或利益。法国的法则区别说杜摩兰杜摩兰,主张契约应当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习惯,即“意思自治”原则。达让特莱达让特莱与杜摩兰相反,主张把领域内一切人、物、行为都置于当地习惯的控制之下都置于当地习惯的
8、控制之下。最早以当事人的本国法作为属人法的是 1804 年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法则说” )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的巴托鲁斯巴托鲁斯。首先抓住了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探讨:城邦的法则能适用与在域内的一切人(包括非居民) ;城邦的法则能适用于在城邦外的自己的居民。自考押题 vx 344647 公众号/小程序 顺通考试资料2第三章 冲突规范与法律选择第三章 冲突规范与法律选择知识点名称内容冲突规范和准据法的概念与特点冲突规范是指定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的规范。例如,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11 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
9、地法律。 ”就是一条冲突规范。冲突规范的类型单边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双边冲突规范;重叠适用准据法重叠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选择适用准据法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只适用外国法的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不直接不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只抽象地规定一个指引确定准据法的连结点,表明什么问题应适用何地法律,至于准据法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取决于连结点在内国还是某外国。连结点的选择连结点的发展经历了由住所地法住所地法国籍法国籍法(法国民法典)惯常居所地法惯常居所地法的过程。区际私法是调整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区之间的民法冲突,与国籍无关
10、。识别的对象仅限于冲突规范“范围”所涉的问题。识别的概念指根据一定的法律概念或法律观点,对有关事实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 ,“定性”或“分类” ,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引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识别产生原因产生原因:不同国家对同一法律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不同国家对同一冲突规范中包含的概念的内涵理解不同内涵理解不同。不同国家的法律往往将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由于社会制度或历史文化传统的不同第四章 冲突规范运用中的一般性问题第四章 冲突规范运用中的一般性问题知识点名称内容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对于先决问题的准据法,我国是以法院地国家的
11、冲突规范来确定的。中国有关反致的规定对于反致制度,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立场是排除反致。 【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 】先决问题的概念又称附带问题附带问题,是指在国际私法中有的争诉问题的解决争诉问题的解决,以首先解决另一个问题为条件。最早由德国学者梅希奥梅希奥和汪格尔汪格尔在 1932 年至 1934 年提出。法律规避的概念又称法律欺诈法律欺诈等,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反致产生的原因1.各国对本国冲突规范指引的外
12、国法的范围理解不同范围理解不同,一些国家认为被指定的外国法包括该外国的冲突法。2.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规定了不同的连结点不同的连结点。国际条约、 国内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反致制度承认反致的制度的:1902 年海牙婚姻法律冲突公约婚姻法律冲突公约、1989 年海牙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等等。排斥反致的国际条约:如 1996 年海牙关于父母责任和保护儿童措施的管辖权、法律适用、承认、执行和合作公约关于父母责任和保护儿童措施的管辖权、法律适用、承认、执行和合作公约(第 20 条) 、2000年海牙关于成年人国际保护公约关于成年人国际保护公约(第 19 条) 。法律规避规定我国:
13、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 不发生适用外国法的效力不发生适用外国法的效力。中国有关外国法查明的规定负有查明外国法内容责任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外国法不能查明时的法律适用直接适用内国法内国法。大多数国家的做法。推定外国法与内国法相同,故而适用内国法内国法。美国和英国。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诉讼请求或抗辩。适用与本应适用外国法相似的法律外国法相似的法律。德国、日本。适用一般法理一般法理。日本。辅助连结说辅助连结说:当作为准据法的外国法不能查明时,应再次进行法律选择。中国有关公共秩序的立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涉及劳动者权益保
14、护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涉及环境安全涉及环境安全的; 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涉及反垄断、反倾销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2.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外国法适用上的一般原则同一性原则同一性原则。对外国法的适用应按其本国法院适用时的认识和解释加以适用。3必须注意区分国内公共秩序和国际公共秩序瑞士学者布鲁歇布鲁歇明确地提出了国内公共秩序与国际公共秩序的的概念,并认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属于“国际公共秩序法”的第二类强行法。第五章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15、第五章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知识点名称内容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概念凡外国人进入内国,他们能否成为民事法律关系及民事诉讼关系的主体,必须依据所在国法律或国际条约解决。普遍优惠待遇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一种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制度,又被称为“关税普惠制”或“普惠制” 。普遍优惠待遇具有如下三个特点: (1)普遍的,即所有发达国家对所有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优惠待遇; (2)非歧视的,即应使所有发展中国家都无歧视、无例外地享受到普惠制待遇; (3)非互惠的,即由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以特别的关税减让,而不要求对等。国民
16、待遇又称平等待遇平等待遇,是指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1804 年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率先在国内法中作出规定。最惠国待遇的概念指给惠国承担条约义务,将它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第三国(最惠国)的公民或法人的优惠同样给予缔约他方(受惠国)的自然人或法人。最惠国待遇的特点指根据某一项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授予国给予受惠国约定范围约定范围的优惠待遇。当授予国给予任何第三国最优惠待遇时,受惠国即可根据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规定,自动取得与该第三国相同的待遇,而无需向授予国履行任何申请手续无需向授予国履行任何申请手续。最惠国待遇是通过一国的自然人、法人、商船、产品国的自然人、法人、商船、
17、产品等所得到的待遇表现出来的。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变迁1、合理待遇时期合理待遇时期:西汉到明末。2、闭关锁国时期:明末至鸦片战争,禁止正常交往活动。3、特权时期:鸦片战争至新中国成立。4、平等待遇时期平等待遇时期:新中国成立以后,废除了一系列平等条约。互惠待遇指一国赋予外国人某种优惠待遇时,要求它的公民能在外国人所属的那个国家享受同样的优惠。分形式上和实质上的互惠两种。在通常情况下仅限于形式上的互惠仅限于形式上的互惠第六章 自然人第六章 自然人知识点名称内容住所的概念一般主张以当事人住所所在的国家的法律为本国法住所所在的国家的法律为本国法;若当事人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则以其居住地法居住
18、地法为其本国法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突公约大陆法系国家向英美法系国家在属人法问题作出妥协妥协的态度。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权力能力是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管辖权/适用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经常居所地法律。由失踪者本国法院对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行使管辖权,在一定条件和一定范围内可以由其住所或居所国管辖自然人的行为能力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即独立实施有效法律行为的能力权利能力的定义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世界各国均承认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第七章 法人第七章
19、 法人知识点名称内容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多数国家采用准据法主义准据法主义 。我国:对中国内国法人国籍的确定:采取法人成立地和准据法复合标准法人成立地和准据法复合标准。 对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采取注册登记国说注册登记国说。中国有关外国法人认许的规定采取的是特别认许程序。采取的是特别认许程序。外商活动主要的三种方式:1、临时进行商贸活动临时进行商贸活动中国采取自动承认其在本国的主体资格。2、在中国直接投资直接投资。3、在中国进行连续的生产经营活动连续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外国公司名义在中国设立分公司等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法人属人法的确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
20、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属人法的适用法人的成立和法人的性质法人的成立和法人的性质。凡依其属人法已取得法人资格的组织,便也可在外国4范围被认为是法人;反之,依其属人法不具有法律上人格的组织,在其他任何国家也不会被认为是法人。法人的权利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 法人的内部体制和对外关系。内部体制和对外关系。法人的解散。解散。法人的合并或分立对前法人债务的继承问题合并或分立对前法人债务的继承问题等。外国法人认许的定义指的是对外国法人以法律人格者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认可对外国法人以法律人格者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
21、的认可, 它是外国法人进入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前提。内国的外国人法外国法人外国法人在他国境内除了要遵守其本国法之外, 还必须遵守其所在国关于外国法人的内国法相关规定其所在国关于外国法人的内国法相关规定。第八章 法律行为与代理第八章 法律行为与代理知识点名称内容法律行为方式的准据法纵观各国的国际私法立法与实践,在法律行为形式要件的准据法中,自古流传下来的就是根据“场所支配行为”原则,适用行为地法。我国的相关立法大多强调法律行为遵循“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关系的准据法我国规定: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当事人可
22、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合同的法律适用多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中国: 合同法代理合同的法律适用,首先依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未作出约定的,则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应适用的法律。涉外代理1、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具有不同的国籍或者住所在不同的国家;2、代理人和第三人具有不同的国籍或者住所在不同的国家:3、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在外国实施代理行为。代理关系的范围英美法中的代理主要是委托代理。大陆法的代理则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雇佣关系不属于大陆法代理的范畴。第九章 物权第九章 物权知识点名称内容几种特殊情况下的物或财产的法律适用1、外国法人在自行终止或被法人国籍国解散时,其
23、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不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应依其属人法解决;2、在涉外遗产继承问题上,有的国家对遗产不分动产与不动产,概依被继承人的属人法处理,而排斥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夫妻财产制中的动产、亲子关系中产生的抚养费等动产物权,各国规定一般只适用其属人法。3、无主土地上的物的物权,一般主张依占有者属人法处理。4、涉及国家财产所有权问题时,适用该财产所属国家的法律,而排除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关于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中的“信托”乃指财产授予人设定的在其生前或身后发生效力的法律关系。对于信托,公约规定应首先适用财产授予人明示或默示指定的法律。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与发展意大利的巴托鲁斯巴托鲁斯在法则区别
24、说中率先提出来的,认为仅适用于不动产物权关系;后来大陆法系国家提出了“动产随人” 、 “动产附骨动产附骨”的理论,即动产适用当事人的住所地法当事人的住所地法。法律适用方面目前同一制(或统一制)占主导地位。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物为动产或不动产动产或不动产的识别。物权的客体范围客体范围。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种类和内容。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取得、变更和消灭的条件。物权的保护方法保护方法。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目前在涉外物权关系中,最普遍适用的法律是物之所在地法物之所在地法。取得、变更和消灭物权的取得、 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绝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一般应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涉外破产案件普及破产主义普及破产主义,亦
25、称单一破产制(破产普遍主义) 。地域破产主义地域破产主义,亦称复合破产制。 折中主义折中主义,兼采普遍破产土义和属地破产土义。普及破产主义一国的破产宣告完全具有国际效力,即债务人一旦在某国被宣告破产,则其财产不管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均应归入破产财团,禁止个别债权人的自行扣押。国际破产的管辖权在确定国际破产案件管辖权方面, 一般考虑的连结因素: (1) 主营业所所在地; (2)住所地; (3)财产所在地。国际破产程序的法律适用破产宣告国法破产宣告国法。信托的法律适用信托指将自己的财产财产委托给信赖的第三者第三者, 使其按照自己的希望和要求对该财产进行管理和运用的法律制度。5托的准据法及其适用范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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