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0022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密训高频考点汇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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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第一章 导论.1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理论.1第三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2第四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4第五章 自然保护与资源保护法.6第六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8第七章 国际环境法.9自考押题 vx 344647 公众号/小程序 顺通考试资料1第一章 导论第一章 导论知识点名称内容环境(1)“环境” 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2014 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12 条规定,6 月 5 日为“
2、环境日” 。在“环境”的定义中新增加的环境要素是湿地。自然资源(1)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物质和能量都称为自然资源。自然资源具有可使用性。(2)物权法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3) 物权法规定: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生态系统(1)生态系统在结构上包括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无生命物质四大部分,构成生态系统的各个要素与环境要素基本重合。(2)宪法第 26 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 保护林木。 ”其中的“生态环境”本意就是生态系统,既包含了环境,也包含了自然资源。环境问题的产生与
3、发展(1)环境问题: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的现象。(2)根据环境问题产生原因的不同,一般将环境问题分为两大类: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灾害,这被称为第一环境问题或原生态环境问题;二是由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这被称为第二环境问题或次生环境问题。环境问题的成因市场失灵:导致环境问题的市场失灵因素主要表现为环境的成本外部化、对生态系统估值不当、产权界定不清。新中国成立前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在自然哲学相对发达的古代中国,“持续利用”和“节约使用”自然资源可以说是早期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基本理念(1)周颁布的伐崇令规定:
4、“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包含了将资源作为财产予以保护的内容。全上古代秦汉三国六朝文记载,夏代规定“春三月,山林不登斧斤,已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略,以成鱼鳖之长。”则体现了维持自然资源持续开发利用的思想。(2)唐律有“杂律”一章:对主管人员失职导致资源破坏、土地荒芜以及堤防失修,或者侵占田间街道种植作物、随意向环境排放污物、毁坏树木庄稼等行为规定了详细的处罚条文。新中国成立后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新中国第一部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综合性法律是环境保护法(试行)(1)产生时期:1954 年中国宪法确立了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制。1973
5、年,国务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将环境保护提上了国家管理的议事日程。国务院于1974 年成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首个国家级的环境保护行政机构),它标志着国家级的环境保护行政机构在我国诞生。(2)发展时期:1979 年 9 月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于 1989 年进行了修订,又在 2014 年 4 月 24 日再次修订,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3)完善时期:1989 年修改颁布环境保护法到 1999 年修改颁布海洋环境保护法。(4)强化时期:2000 年修改颁布大气污染防治法至今。2014 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原则,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公众参
6、与原则和损害担责原则。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理论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理论知识点名称内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在理论上是二元论。 目的二元论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最终目的不仅在于保护人体健康,而且还要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环境与资源保护专门法律自然保护法律与自然资源法律的区别在于,自然保护法律通常将对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作为唯一价值。污染防治法律的目的在于预防、控制向环境进行的污染物排放,以减轻排污行为对环境的危害,从而达到保护人体健康的目的。环境保护法是我国最重要自考押题 vx 344647 公众号/小程序 顺通考试资料2的一部综合性环境与资源保护
7、法律,对依法保护环境与资源发挥了积极作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可以归纳为社会性、政策性、科学技术性、综合性。公众及其环境权益从西方国家环境权理论的发展看,美国学者提出的“公共信托论”和日本律师与学者共同提出的“环境支配权论”对环境权理论的贡献最大。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1)环境保护组织也称非政府环境组织,一般指由公民依法自发成立的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社会团体。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公民
8、、环保组织、企事业单位、国家和国家机关。(2)1968 年,萨克斯教授出版了保卫环境公民行动战略一书,针对政府环境行政决定过程公众参与程度低、环境诉讼中存在诉讼资格障碍等问题,首次根据公共信托原理提出了“环境权”理论。环境保护组织也称非政府环境组织,一般指由公民依法自发成立的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社会团体。我国规定公众”环境权益“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首见于 2002 年环境影响评价法。企业及其开发利用环境的权利和义务(1)企业开发利用环境的一般权利与义务:1)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与义务。2)利用环境容量排污的权利与义务。(2)从国外的实践看,企业主动承担环境社会责任的目的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宣
9、示环境友好性和社会公益性;二是迎合消费者高涨的“绿色消费”意识,;三是节约能源和资源,;四是事前回避环境风险,预防因环境污染而引起的巨额赔偿。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能政府行使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管理权的主要内容: (1) 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决策权; (2)开发利用环境资源及其相关行为的许可权(也称审批权);(3)开发利用环境与资源的监督管理权; (4)规章制定权、行政强制权与行政处罚权。1、行政处罚权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对行为人给予行政制裁的权力。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吊销许可证或其他具有许可证性质的证
10、书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种类行政处罚。当事人对此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依照环境保护法,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前款规定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第三章第三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11、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知识点名称内容实施受益者负担原则的制度措施受益者负担原则是指开发利用环境和资源或者排放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和危害者,应当支付由其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损害费用,并承担治理其造成的环境污染与破坏的责任。实施受益者负担原则的制度措施:(1)实行排污收费制度。(2)实行生态补偿制度。(3)征收环境税。(4)实行土地复垦制度。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标准作为判断某地域是否受到污染直接依据的环境标准是环境质量标准。关于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与以往的综合性开发利用以及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相比,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最大的特点是打破了传统行政区划的界限,要求今后的各类政策以及考核模式等都将以功能区
12、为单位展开。我国现行 环境保护法 的1、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界,一般按照环境保护法在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将环境保护法视为我国的环境基本法。3内容、 地位和作用2、环境保护法在内容上共分总则、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六章。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概述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的实质是重视环境与资源的保护,不能为了经济发展而牺牲环境利益。为了克服环境保护的被动局面,国务院在 2006 年发布的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明确提出“经济社会发展必须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协调发展论“是对“经济发展优先论”和“
13、环境保护优先论”的折中。1992年里约会议通过的里约宣言确立了“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原则概述(1)预防原则,也称损害预防原则,是指针对一切可能影响环境的活动和行为,事先采取经济、技术、法律、行政等各种手段和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损害结果的发生。预防原则是国际社会公认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原则,该原则也被视为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的“黄金规则“。(2)20 世纪 90 年代以后,预防性环境战略逐渐在各国立法中得到反映。1990 年美国通过污染预防法对污染实行预防或者源消减,这标志着美国环境政策从末端治理向源头控制转变。(3)各环境资源与保护单行法中有许多规定,2002 年的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
14、影响评价法更是对从源头上预防污染、实行清洁生产作了具体规定,全面体现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这标志着中国已经从末端治理为主进入到以源头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阶段。受益者负担原则概述2008 年循环经济促进法明确规定由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等共同承担产品及其废弃物的环境影响成本。环境标准制度概述各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一般将行政行为适用的强制性标准直接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例如,日本环境基本法的规定,环境标准包括有关人体健康项目标准和有关生活环境项目的标准两大类。其他类别的环境标准企业排放标准是指企业自行制定的比国家或地方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标准强制性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
15、控制)标准推荐性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环境基础标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概述依照中国 环境影响评价法 的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包括规划和建设项目两大类。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只规定对某些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综合性规划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的土地利用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专项规划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规划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根据我国 环境保护法 的规定, 建设项目
16、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这一规定在我国其他污染防治法律中也有规定,一般将其简称为?三同时?制度。正式投产使用后,非经审批部门的许可,该环境保护设施不得停止运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重失实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处所收费用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即国务院生态环境部门。概述环境规费的确定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原则。征收排污费制度我国
17、 2015 年实施的环境保护法第 63 条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4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 5 日以上 10日以下拘留: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治理(1)水污染防治法第 74 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18、,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2) 鉴于地方各级政府在决定严重污染企业限期治理方面的不作为现象较为严重, 2004年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 2008 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将限期治理决定权赋予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保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1、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蓝、黄、橙、红四级。2、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第四章第四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环境污染防治法知识点名称内容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1、2015 年实施的环境保护法第二十条
19、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2、我国现在对主要污染物或重点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的领域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法一般规定1、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大气污染地方排放标准,但须报经国务院批准。2、 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20、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3、为保障公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并逐步开展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工作。水污染防治法概述我国立法中所谓的“水污染“特指陆地水污染,即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海洋污染防治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一般规定水污染防治法第六条: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海洋污染防治法概述海洋环境保护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
21、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该法。海洋污染防治法一般规定(1)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2)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防治海洋倾废污染海洋环境(1)对毒性大或长期不能分解及严重妨害海上航行、渔业等活动的物质,当出现紧急情况,在陆地上处置这类物质会严重危
22、及人民健康时,经国家海洋局批准,获得紧急许可证,可到指定的区域按规定的方法倾倒。(2)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倾倒区的使用,组织倾倒区的环境监测。(3)海洋倾倒区分为一、二、三类倾倒区、试验倾倒区和临时倾倒区。一类倾倒区是5为紧急处置一类废弃物确定的;试验倾倒区是为倾倒试验而确定的(使用期不超过两年);临时倾倒区是因工程需要等特殊原因而划定的一次性专用倾倒区。临时倾倒区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环保部门备案。(4)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科学、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选划海洋倾倒区,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临时性海洋倾倒区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
23、准,并报国务院环保部门备案。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确立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原则是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概述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般规定(1)转移固体废物出省级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级政府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级政府环保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级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出。(2)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的分类管理。危险废物管理我国法律规定,禁止经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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