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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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疾人 服务 基本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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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前言为加强残疾人托养机构服务规范化管理,提升残疾人托养服 务水平,促进残疾人托养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 展的意见、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国 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关于加快发展残疾 人托养服务的意见以及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 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一、总则,二、术语,三、机 构托养服务规范,四、居家托养服务规范,五、服务管理,六、 服务质量考核及评价。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1、总则(一)本规范所指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是指为符合条件的智
2、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 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辅导、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训练、 运动功能训练等方面的社会服务。(二)本规范第(一)款中所指的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 重度肢体残疾人,是指:1处于就业年龄段、有托养服务需求的智力残疾人;2 处于就业年龄段、有托养服务需求且通过专业医疗机构 精神科医师风险评估适宜托养的精神残疾人;3 处于就业年龄段、有托养服务需求的重度肢体残疾人(包 括同时存在智力残疾或精神残疾的多重残疾人)。(三)本规范的宗旨是通过专业化托养服务,帮助残疾人提 高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价值创造能力,改善残疾人 生存发展条件,促进残疾人共享经
3、济社会发展成果。(四)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内为残疾人提 供寄宿托养、日间照料及居家托养等服务的各类机构或组织。(五)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 家现行相关管理服务标准及要求。(六)本规范所列各种条款为基本要求。地方残疾人托养服 务有关规范中有更高标准规定的,当地应按照本地规范标准执 行。二、术语(1) 机构托养本规范所指的机构托养,是指在各级、各类寄宿制集中托养 机构和日间照料机构中,为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 残疾人提供本规范总则第(一)款规定的托养服务内容。(二)居家托养本规范所指的居家托养,是指通过一定的组织或机构,以合 适的方式为分散居住在家庭和
4、社区中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 长期需要专人照料或护理的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本规范总则 第(1)款规定的托养服务内容。(三)生活照料和护理为服务对象提供日常生活照顾和护理以及健康生活所需的 基本服务。(四)生活自理能力训练在服务对象的能力范围内为其提供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的 基本能力训练服务。(五)社会适应能力训练为服务对象提供有针对性的社会适应能力训练服务、基本的 文化体育娱乐等休闲活动服务和一般性心理咨询引导服务,通 过特定场景模拟重现等方式帮助服务对象了解、熟悉社会场景, 克服或缓解心理和行为上的障碍,改善不良意识、行为和消极 倾向,逐渐掌握社会交往的基本技能。为适宜的服务对象提供 参与真实
5、社会活动的机会。(六)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训练根据服务对象的情况有针对性地提供合适其身体和心理条 件状况的技能培训课程和训练服务,为服务对象提供自愿参与简单生产劳动的机会,对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意愿的服务 对象进行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七)辅助性就业是指针对精神、智力和重度残疾人因劳动就业能力不足,无 法进入竞争性就业市场的实际状况,通过集中组织残疾人参加 适当生产劳动,帮助他们提高劳动技能、改善身体生活状况。辅助性就业机构包括工疗机构、农疗机构、托养机构中的劳动 车间、庇护工场等。(八)支持性就业是指由专业就业辅导员专职辅助服务对象,使服务对象能够 在普通企事业单位(非庇护工场等专门雇佣
6、特殊群体的工作场 所)获得稳定、有收入的工作机会。直至服务对象顺利过渡、融 入工作环境,工作能力得到提升,就业辅导员再逐步减少介入。(九)运动功能训练为已接受过医疗康复服务之后的服务对象开展以运动功能 和日常生活活动为主的运动康复训练,增强其生活自理能力和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同时为服务对象提供必要的医疗卫生保 健服务。(十)托养服务机构本规范中提到的“托养服务机构”,指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 和日间照料机构。三、机构托养服务规范(一)机构要求1托养服务机构一般要求相对独立,设置在交通便利的区 域。2 服务场所应为自有用房或协议承租5年以上。3 依法设立,申请审批、注册登记手续齐全,合法运营。4 在
7、显著位置公开服务项目、服务指南和工作流程。5 应有稳定的运营资金保障,确保能够持续运营发展。6配置与其服务范围相适应的服务场地,包括住养居室、 食堂、护理保健室、文体活动室、康复室、心理咨询室、劳动 (生产)工作间等。7 具备基本的无障碍设施设备。寄宿制集中托养机构的建 筑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8 房屋建筑质量安全和消防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9 政府兴办的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应具备残疾人托养机 构建设标准中规定的基本设施设备、功能场所。10 接受中央财政“阳光家园计划”项目资助的机构,应在 显著位置使用“阳光家园计划”专用标识。(二)人员要求托养服务机构应配备与其服务范围
8、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 人员和护理人员。1管理人员(1) 应从事过管理工作,具有社会工作类、社会福利类或 康复类等相关学习或培训经历。(2) 熟悉残疾人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熟练掌握残疾人托 养的基本知识、主要政策和专业知识。(3) 托养服务机构中的财务等专业岗位上的管理人员应当 持有有效的从业资格和职业资格证书。(4) 主要管理人员平均年龄不宜超过55岁。(5) 每年至少参加1次以上管理培训活动。2 专业人员(1) 内设医疗部门的机构应配备专业医务人员。(2) 应配备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其数量能以满足需要并能 提供本规范所规定的运动功能训练服务为原则。(3) 有精神残疾服务对象的,应配备精神卫生
9、医师、专业 心理治疗师或经过相应专业卫生医疗机构上岗培训并考核合格 的专业人员。(4) 应配备至少1名残疾人就业服务指导员和1名能够从 事心理咨询和疏导的专业人员。(5) 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原则上应配备全职的专业人员, 日间照料机构可根据实际需求整合利用资源。(6) 可根据实际需要招募一定数量的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7) 应具有本人身份证明、健康证明。对需持证上岗的职 业,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持有效的从业资格和职业资格证书。3 服务人员(1) 根据服务对象需求配备适宜的护理员。护理人员与服 务对象的比例最低不低于1 : 5。护理员中男女比例应根据实际 情况配备。(2) 至少配备1名经公安部门认
10、可的安保人员。(3) 应熟练掌握相应的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并接受过残 疾人特殊生理与心理知识培训。(4) 应具有本人身份证明、健康证明,并接受过托养服务 与专业培训。(5) 提供服务时应统一着装,挂胸牌。(6) 每年至少参加12学时以上的业务培训活动。(7) 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尊重和善待残疾人,对待 服务对象应文明友善、耐心细致。(三)服务内容和要求1生活照料和护理(1) 根据服务对象的特点,营养、合理配餐,制定每周食 谱,能够提供点餐、加餐、助餐服务,尊重服务对象饮食习惯, 使其得到合理、规律的膳食服务。(2) 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应根据季节和天气情况为服务对 象提供合理频率的身体清洁服
11、务和衣物换洗服务,保持服务对 象身体清洁、无异味,衣物卫生、整洁、得体。(3) 对有需要的服务对象提供起床、穿衣、就寝、脱衣、 整理床铺、如厕等基本起居服务。(4) 制定合理的作息制度并在显著位置标示。(5) 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对象特点进行分级护 理,并用记录卡片标注在显著位置。(6) 为有需要的服务对象按医嘱提供服药服务。(7) 护理智力残疾对象时,应注意观察和指导。避免因为 理解障碍造成意外伤害。(8) 护理精神残疾对象时,应注意安全保护和监护。遇特 殊情况时,应及时通知其家属或监护人,由专业医技人员或在其指导下适时米取安全保护和监护措施,或转入专业医疗机构 就诊。(9) 在护理
12、过程中,应尊重服务对象的人格和尊严,特别 注意保护女性服务对象的人身权益不受侵害。(10) 协助有需要的服务对象进行户外活动。在天气情况允 许的条件下,每天保证服务对象到户外活动1小时。2 生活自理能力训练(1) 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和特点,制定适宜的培养与训练 计划,并张贴在显著位置。(2) 指导服务对象进行基本生活自理活动训练,使其能够 自行洗漱、如厕、穿衣、吃饭等。(3) 在模拟家庭环境和劳动环境中指导服务对象学习简单 家务和劳动,使其能够在协助和指导下完成煮饭、拣择蔬菜、 整理床铺、洗衣服、打扫卫生等活动。(4) 应与服务对象的家属或监护人及时其沟通训练的内容 和情况,以便服务对象回家时
13、可以在真实家庭生活场景中对其 生活自理能力进行重复巩固训练。(5) 可根据服务对象个体情况,设计适宜的训练课程,例 如制作面食、烘焙饼干、缝制衣物等,发掘其生活自理能力方 面可能存在的其他潜力。(6) 训练考评结果应记录存档,并依此调整或完善训练计 划。3社会适应能力辅导(1) 参考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中对智力和 精神残疾人社会适应能力的描述和分级,为服务对象制定社会 适应能力辅导计划。(2) 以适当方式为服务对象普及简单的礼仪知识、两性知 识等基本社会行为准则和常识。(3) 每天与服务对象的交流时间应不少于15分钟,为服务 对象提供日常心理疏导和心理健康关爱服务。(4) 对心理和行为
14、出现异常的服务对象进行关注,有必要 时召集专业人员进行座谈分析,为其制定行为矫正方案。对于 心理和行为出现极端异常、严重影响其他服务对象正常生活甚 至人身安全的服务对象,应立即转介至专业医疗机构就诊。(5) 为有需要的服务对象提供教育培训、图书阅览、上网 和收看收听电视广播等服务,使其对社会和舆情具备一定的知 晓度。(6) 在机构内开展适宜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组织比赛、展示或表演,使其具备基本的人际交往 兴趣和能力。(7) 指导服务对象在模拟超市、银行、医院、邮局、公共 交通等简单社会场景中进行社会适应性训练,提高其参与社会 生活的能力。(8) 定期安排服务对象家属或监护
15、人、志愿者到机构内进 行活动,鼓励服务对象接待访客或外出参加社区或社会公益活 动,逐步拓展其在直接参与社会生活方面的能力。(9) 根据服务对象的社会适应能力的恢复和提升情况,适 时调整社会适应辅导计划。4 职业康复与劳动技能训练(1) 组织有需要的服务对象开展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的简 单基本生产劳动,例如制作绢花、组配零件等。通过劳动帮助 其活动肢体、锻炼大脑、集中注意力、协调手眼。(2) 服务对象参与生产劳动之前,应根据个体实际情况对 其进行必要的培训。(3) 为有需要的服务对象提供职业指导、职业心理咨询、 职业适应评定、职业康复训练、职业介绍等服务。(4) 根据实际情况开设专业的劳动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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