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自考00261行政法学串讲复习资料重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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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20 行政法学串讲资料(课程代码:00261) 行政法学串讲资料(课程代码:00261) 第一章绪论 一、行政法的概述 P45: 第一章绪论 一、行政法的概述 P45: 1.行政法的概念 P48: 1.行政法的概念 P48: 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 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 称。 2.行政法的特点 P52: (1)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 2.行政法的特点 P52: (1)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 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行政法规范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 (
2、2)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 (2)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 行政法的内容广泛。效力位阶较低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往往交 织在一起。 3.行政法的分类P523.行政法的分类P52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可分为:一般行政法、特别行政法;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可分为:实体行政法、程序行政法;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可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监督行政行为法。二、行政法关系 P54: 1.含义:二、行政法关系 P54: 1.含义:行政法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1)受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2)行政法关系
3、是由行政法调整而 形成的。 (3)行政法关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 2.行政法律关系 P54: 2.行政法律关系 P54: (1)含义含义: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2)特征:特征: (3)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3)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a.主体: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平等但非对称性; b.客体:物质财富、精神财富、行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 c.内容:指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利和承担的义务。行政法律关系争议往往由行政
4、机关或行政裁决机构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先行加以解决,但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原则上是可供争议当事人选择的最终机制。 三、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P60: 1.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P60: 三、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P60: 1.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P60: (1)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来看,行政法调整着广泛而重要的社会关系,这类社会关系与国家权力、 公民权利息息相关,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从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来看,行政法是宪法的重要的实施法。 (3)从行政法与其他基本法律部门的关系看,行政法对其他部门法的影响越来越大。 (4)行政法的
5、确是仅次于宪法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2.行政法的作用 P61: 2.行政法的作用 P61: (1)行政法具有规范行政权、促进行政管理和服务有效实施的作用。 (2)行政法具有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3)行政法的上述两方面作用是对立统一的,二者互相依赖,不可偏废。 2 / 20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P66: 1.地位: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P66: 1.地位: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原则中最主要、最具有普遍价值的原则,是行政法存在的基础, 离开这些原则,也就无所谓行政法了。 2.分类:2.分类:行政法治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要求可概
6、括为依法行政,具体可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 合理性原则。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 P67: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 P67: (1)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指行政活动的作出必须取得法律的授权,必须有法律的明文依据,否则不得为 之。积极要求行政活动必须要有法律依据。 (2)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优先原则:指行政应当受现行法律的约束,不得采取任何违反法律的措施。消极禁止行政 机关违反现行法律; 三、行政合理性原则 P69: 三、行政合理性原则 P69: (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3)平等适用法律规范,不得对相同事实给予不同对待; (
7、4)符合自然规律,如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采伐森林” 、 “合理利用土地”等; (5)符合社会道德,如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 具具具体体体内内内容容容:行政公开原则(a.行政行为内容公开;b.行政过程公开;c.行政信息公开);行政公正原则;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采取某项措施时,必须权衡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和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障,若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目标而可能采取对个人或组织权益不利的措施时,应当将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而且要保持二者之间适度的比例。);信赖保护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一、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P74: 第三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一、行政法
8、律关系主体 P74: (1 1 1)概概概念念念: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的组织。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行政 主体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特殊主体。 (2)行政职权:行政立法权;行政决策权;行政决定权;行政命令权;行政执行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措施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委托、监督权;行政司法权;行政组织法上的其他行政职权。(3)行政优益权:行政职权具有优先性的特点,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依法享有一定的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行政优先权和行
9、政受益权,组合构成行政优益权。二、国家行政机关 P82: 1.含义:二、国家行政机关 P82: 1.含义:国家行政机关,又称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即狭义上的人民政府,是指国家根据其统治意志, 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以及 相应的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指挥和监督的国家机关。 2.特征 P83: (1)国家行政机关具有高度政治性和权威性。 (2)国家行政机关具有执行性和法律从属性。 (3)国家行政机关具有相对独立性。 (4)国家行政机关具有适应性和创造性。 (5)国家行政机关具有统一性和层级性。 (6)国家行政机关具有社会性、专业性和服务
10、性。 3.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国家行政机关 P86: (1)中央行政机关: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机关。3 / 20 国务院因而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职权大致包括如下内容: A.行政法规的制定权,行政措施的规定权,行政决定和命令的发布权; B.对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监督权; C.对全国各项行政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权; D.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 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国务院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各部、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 国务院的办公和办事机构
11、:国务院的办公和办事机构: (2)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P88: 含义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P88: 含义:是指其活动范围仅限于国家一定行政区域范围内,其管辖事项仅限于地方性行政事务的行 政机关,亦称地方人民政府,即各级地方人民政府。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 A.执行权; B.决定、命令的发布权和规章的制定权;C.领导和管理权;D.保护、保障权;E.对本级 政府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职能部门独立享有并行使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决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县级 以上地方各级
12、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都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的法定职权主要有如下两项: A.决定、命令的发布权;B.对行政事项的主管权。 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行政机关。 A.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不是一级人民政府,但实际上履行着一级人民政府的职能,在一定的区 域内对所有的行政事务享有组织与管理权,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能对其行为后果承担 法律责任,则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B.乡(镇)人民政府是最基层的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务。其内部只设办 事机构,不设职能部门,也
13、不设派出机关。根据需要设派出机构,在对外活动中,只能以乡(镇) 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不能独立对外行使行政权。所以乡(镇)人民政府的任何内部机构 或者派出机构都不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三、公务员 P96: 1.我国公务员的概念和范围 P96: 三、公务员 P96: 1.我国公务员的概念和范围 P96: (1)概念概念:我国公务员法第 2 条规定: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 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 (2)范围范围: 除“行政系统”公务员之外,还包括如下:政党系统的公务员;权力机关系统的公务员;政治协 商会议系统的公务员;审判机关系统的公务员;检
14、察机关系统的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 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系统的公务员; 我国公务员不仅包括中央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而且还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 4 / 20 2.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发生2.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发生考任考任、选任选任、委任委任、聘任聘任、调任调任 P98: (1)考任:考任: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 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2)选任:选任:即由权力机关通过选举任命公务员。 (3)委任:委任:即有权机关不通过选举方式而直接任命公民担任行政公职。 (4)聘任聘任:主要适用于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但
15、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 (5)调任调任: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以及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 任职两种情形。 3.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变更3.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变更: (1)晋升晋升:指公务员由低层级职位转移到高层级职位。 (2)降职降职:是指公务员由高层级职位转移到低层级职位。 (3)交流交流:交流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三种情形 (4)撤职撤职:取消公务员现任职务和责任关系,但仍保留其作为公务员的最基本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关系。 (5)领导成员的辞职和引咎辞职: 引咎辞职仅能引起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变更。4.公务员的权利 P99: 领导成员的辞职和引咎辞职: 引咎辞职仅
16、能引起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变更。4.公务员的权利 P99: (1)履行职责的工作条件保障权 (2)身份保障权 (3)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福利、保险待遇的权利 (4)参加培训的权利 (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5)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6)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7)申请辞职权 (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5.公务员的义务 P100: 5.公务员的义务 P100: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k (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命令; (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17、(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8)公正廉洁、公道正派; (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四、行政相对人四、行政相对人 一般认为,所谓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所指向的一方当事人,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共同构成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另一方当事人。 第四章行政行为概述 一、行政行为的含义与特征 P108: 1.含义 P108第四章行政行为概述 一、行政行为的含义与特征 P108: 1.含义 P108: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 法律意义的行为。 5 / 20 2.特征 P109: 2.特征 P109: (1)公共服务
18、性; (2)从属法律性; (3)裁量性; (4)单方意志性; (5)效力先定性; (6)强制性 二、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 P111: 1.行政行为的内容 P111: 二、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 P111: 1.行政行为的内容 P111: 是指一个行政行为对相对人在权利、义务上产生的具体影响,亦即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作出某种 具体处理和决定。 2.行政行为的效力 P113: 2.行政行为的效力 P113: (1)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不论其实质上是否合法,都具有被推 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 (2)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
19、为,具有不可变更(改变)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 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的效力。 (3)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效 力,有关人员和组织必须遵守、服从。 (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必须自觉履行相应行政行为 所确定的义务,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效力。 三、行政行为的分类 P115: 1.以其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分为 P116: 三、行政行为的分类 P115: 1.以其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分为 P116: (1)内部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
20、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 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及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所下达的行政命令等。 (2)外部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在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 出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等。 2.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 P116: 2.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 P116: (1)抽象行政行为: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如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立 法行为和制定不具有法源性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核心的特征就在于行为对象的不特定性或普遍性。 (2)
21、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 和结果将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包括:行政许可与确认行为、行政奖励与行政给付行为、行 政征收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行为、行政监督行为、行政裁决行为等。最突出的特点,就 是行为对象的特定性和具体化。 3.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分为 P116: 3.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分为 P116: (1)羁束行政行为: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 定的行政行为。 (2) 自由裁量行政行: 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 行为范围等作原则性规定, 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
22、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4.以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分为 P117: 4.以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分为 P117: (1)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无须相对人的请求而主动实施的行政行 为。如行政监督检查、征收税款、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等。 (2)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必须有相对人的申请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此时,相对人的申请6 / 20 是行政行为开始的先行程序和必要条件,非经相对人的请求,行政机关不能主动作出行政行为,如 颁发营业执照、颁发排污许可证等行政许可的行为。 5.以其内容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影响
23、为标准,分为 P117: 5.以其内容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影响为标准,分为 P117: (1)授益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权益或免除义务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奖 励、行政给付等。 (2)不利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义务或限制、剥夺其权益的行政行为,又称负担 性行政行为,如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6.以决定行政行为成立时是否须征得相对人同意为标准,分为 P118: 6.以决定行政行为成立时是否须征得相对人同意为标准,分为 P118: (1)单方行政行为:指依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无须征得相对人同意即可成立的行政行为。如行 政处罚行为、行政监督检查行为等。 (2
24、)双方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务目的,与相对人协商达成一致而成立的行政行为。如行 政合同行为。 7.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分为 P118: 7.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分为 P118: (1) 要式行政行为: 指必须具备某种法定的形式或遵守法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生效的行政行为。 例如, 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加盖单位公章才能有效。 行政行为绝大多数都是要式行政行为。 (2)非要式行政行为:指不需一定方式和程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可以成立的行政行为,例如, 公安机关对醉酒的人采取强制约束的行为。 8.以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方式来表现为标准,分为
25、P118: 8.以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方式来表现为标准,分为 P118: (1)作为行政行为:指以积极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为。 (2)不作为行政行为:以消极不作为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 9.以行政权作用的表现方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标准,分为 P119: 9.以行政权作用的表现方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标准,分为 P119: (1)行政立法行为: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它所 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行政主体为一方,以不确定的行政相对人为另一方。 (2)行政执法行为:指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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