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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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新型 冠状 病毒感染 肺炎 方案
- 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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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 为做好全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切实维护 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疫情形势和研究进展,特 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 及时发现和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了解疾病 特征与可能的感染来源,规范密切接触者管理,防止疫情扩散 蔓延。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指导各地开展防控工作。本方案将根据疫情形势的 变化和评估结果,及时更新。 三、防控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加 强对本地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 组建防控技术专家组, 按照 “预 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指导、及时救治”
2、的工作原则,组织 有关部门制订并完善相关工作和技术方案等,规范开展新型冠 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疫情控制的总体指导工作,落 实防控资金和物资。 各级疾控机构负责开展监测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和评 估,进行监测资料的收集、分析、上报和反馈;开展现场调查、 实验室检测和专业技术培训;开展对公众的健康教育与风险沟 通。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病例的发现与报告、隔离、诊断、 救治和临床管理,开展标本采集工作,并对本机构的医务人员 开展培训。 (二)病例发现与报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各级疾控机 构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监测方案(第二版) (见附件 1) 开展新型冠状病
3、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监测、 发现和 报告工作。 1.病例发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监测和日常诊疗过程中,应提高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病例的诊断和报告意识,对于不明原因发热、咳嗽等症状的病 例,应注意询问发病前 14 天内的旅行史或可疑的暴露史,了解 本人近期有无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地区的旅行 史,有无哺乳动物、禽类等接触史,尤其是野生动物接触史, 以及有无与类似病例的密切接触史。 2.病例报告。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确 诊病例时,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进行网络直 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县(区)级疾控 机构报告,并于
4、 2 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县(区)级疾 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立即进行网络直报。负责病例网络直报的 医疗机构或疾控机构要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病情进展及时对 病例诊断类型、临床严重程度等信息进行订正。 (三)流行病学调查。县(区)级疾控机构接到辖区内医 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确 诊病例后,应当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病学调查 方案(第二版)(见附件 2)进行调查。 (四)标本采集与检测。收治病例的医疗机构要采集病例 的相关临床标本,通知县(区)级疾控机构尽快将标本送至当 地指定的疾控机构或医疗机构实验室进行相关病原检测(见附 件 4)。 采集的临床标本包括病
5、人的上呼吸道标本(如咽拭子、鼻拭子 等)、下呼吸道标本(如深咳痰液、呼吸道吸取物、支气管灌 洗液、肺泡灌洗液等)、抗凝血和血清标本等。临床标本应尽 量采集病例发病早期的呼吸道标本(尤其是下呼吸道标本)和 发病 7 天内急性期血清以及发病后第 34 周的恢复期血清。 标本采集、运送、存储和检测暂按二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 物管理,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可 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 定(卫生部令第 45 号)及其他相关要求执行。 (五)病例救治及院内感染预防控制。病例需收治在指定 医疗机构, 承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救治的医疗机构, 应做好医疗救治所
6、需的人员、药品、设施、设备、防护用品等 保障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重视和加强隔离、消毒和防护工作。对疑似 病例、确诊病例实行隔离治疗,疑似病例应当进行单间隔离治 疗。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做好 医疗器械、污染物品、物体表面、地面等的清洁与消毒;按照 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要求进行空气消毒。在诊疗新型冠 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根据医疗 废物处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有关 规定进行处置和管理。 (六)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由县(区)级卫生健康 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对确诊病例的 密切接触者实行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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