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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2著作权法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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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法 PPT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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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第二章 著作权法概述 第一节 著作权和著作权法 第二节 著作权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第三节 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历史2概况一点击此处输入相关文本内容点击此处输入相关文本内容整体概述概况三点击此处输入相关文本内容点击此处输入相关文本内容概况二点击此处输入相关文本内容点击此处输入相关文本内容3第一节 著作权和著作权法 一、著作权 (一)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依法产生的权利。4著作权与作品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是著作权法律关系得以产生的法律事实构成。 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著作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就特定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没有作品,就没有著作权,脱离

    2、作品的著作权是不存在的。5狭义与广义上的著作权 狭义上的著作权,是指各类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其内容包括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 广义上的著作权,除了狭义著作权以外,还包括与传播作品相关的著作邻接权,包括艺术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权、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者、以及出版者享有的权利。6(二)著作权与版权 著作权和版权两个概念是不同阶段的产物,二者的性质内容不同,权利主体也有所区别。尽管作为实质上的财产权,“版权”、“作者权”和“著作权”的称谓更多的是形式上的差别,但仍有区分的必要。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附则中第5656条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实在是一种人为制造概念混乱的做法,在今后的

    3、法律修订时应当予以改正。7(二)著作权与工业产权 第一,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的标的所反映的领域和作用不同,其表现形式也有所不同。 第二,著作权的独占性和排他性比工业产权更弱。 第三,由于著作权制度赋予独立完成同样或相似作品的作者均享有著作权,所以,著作权通常可以自动产生。而工业产权的排他性导致必须由特定的机构、通过特定的法律机制完成必要的技术和法律上的鉴别、审查和最终授权。 8(三)著作权的法律性质 1.1.一元论德国 作者所享有的各种人身性质的或经济性质的特权均是一种单一的权利表现,即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格权密不可分,因此禁止著作权的转让。 2.2.二元论法国 作者的权利分为两类:精神权利和经济权

    4、利,二者在性质上截然不同,理论上二者绝对没有结合的可能,因为他们使用范围不同,命运不同,既非同时问世,也不一起消失。 9我国理论通说(吴汉东) 将著作权的性质分为著作人身权的性质和著作财产权的性质两类。 著作人身权有整体不可转让性、不可剥夺性、不可扣押性、不可强制执行性、个别权能的可继承性和永久性。 著作财产权则有可转让性、期限性和可继承性。10二、著作权法的概念 著作权法是指调整因著作权的产生、控制、利用和支配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1.产生解决著作权从何而来的问题 2.2.控制与支配解决著作权归属的问题 3.3.利用解决如何实现著作权价值的问题11三、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 1

    5、 1维护作者权益为核心原则 2 2作者或著作权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 3 3符合著作权国际保护基本准则的原则12第二节 著作权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一、著作权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一)著作权制度的起因特许出版权时期 (二)著作财产权时期(copyrightcopyright) (三)作者权时期(authors rightauthors right) (四)国与国之间的著作权保护和国际公约 二、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历史 (一)解放前著作权立法概况 (二)建国后著作权立法概况13第三章 著作权的对象 第一节 作品的概念 第二节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第三节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14第一

    6、节 作品的概念 一、作品的概念 (一)我国的立法表述 著作权法第3 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之后又采用列举的方式列举了9 9种具体的作品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 2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二)伯尔尼公约的表述15二、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的条件 (一)应当是思想或情感的表现 (二)应当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 (三)作品的表现形式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16(一)应当是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 著作权只保护表现形式,不保护被表达的思想或情感,这

    7、是著作权制度的一项基本理论。这一理论是基于确定著作权保护范围的重要学说思想/ /表达二分法(idea/expression dichotomyidea/expression dichotomy)。该学说源于普通法上的公理而为主要的制定法所吸收和接受。17思考:以下是否为作品? 1 1大自然的天成。 2 2动物的“创作”,如动物的鸣叫、涂抹等。 3 3自动生成的东西。如自动生成的照片,包括大头贴、高速公路上设置的超速汽车自动拍摄装置拍摄的照片等。18要强调的是:作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创作成果”,必然是人的行为而产生的。这一点,从著作权法对作者的定义“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中也可以得

    8、到印证。19(二)应当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 所谓独创性,又称原创性,是指一件作品的完成是该作者自己的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综合的结果,既不是依已有的形式复制而来,也不是依既定的程序推演而来。 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形式而不保护内容,因此,独创只是表达形式的独创,不是内容的独创。因此,就相同主题进行不同创作,照样可以分别形成独立的作品。 例如,基于同样的历史题材的创作。20案例1 1: X X电视台开发出一种新型的娱乐电视栏目幸福家庭计划。栏目的概要如下:每次公开募集一个有少年子女的三口家庭,给家庭的父亲布置一项有难度的作业如在电视摄相机前连续1010次命中的投篮,并要家庭成员用DVDV拍摄下来。如

    9、果完成作业,电视台将给予重奖。Y Y电视台也开始开办这个栏目。X X认为Y Y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Y Y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问题:Y Y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21解析: 录制的每一台节目也许可以构成一部作品。但是,这个栏目本身只是一个构思或方案,属于思想的范畴,还不是作品。 思想的独创并不等同于作为表现形式的作品的独创,即使将思想用文字表达出来,也不属于表达形式的独创。 如果表达形式具有独创性,也仅仅说明相应的文字表现形式属于作品,而按照文字所提供的方案操作并不触及这种表达形式,所以还是不构成对该文字作品著作权的侵害。22案例2 2: RualRual电话公司按照英文字母的顺序编排了一部

    10、电话号码簿,将其出版发行。FeistFeist出版公司将其中的信息大量摘录,重新编排成一部仅供本公司业务使用的电话号码簿,分发给公司内部的各个部门使用。于是,RualRual电话公司提起诉讼,指控FeistFeist出版公司侵犯了其在该电话号码簿上的著作权。23解析: 上述案例就是著名的FeistFeist事件,是有关不具有创造性的劳动成果的作品性问题,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开创性判例。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是:尽管原告为了制作自己的智力成果数据库(电话簿),脑门上流满了汗水(sweat of sweat of browbrow), ,但是这种劳动和投资并不具有独创性,因此,不构成作品,也就不存在F

    11、eistFeist公司的侵犯著作权问题。24(三)作品的表现形式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 知识作为人类对认识的描述,其本质是形式的,既包括科学技术、文学艺术,也包含工商业标记。 一件新产品,其本质是一项技术类知识,如果以实物形式制造出来,则属于产品范畴,而不属于作品。但相应的生产说明书,则属于科学作品,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25第二节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

    12、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26一、文字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一)对“文字”要做广义上的理解 (二)两个特殊问题1.1.书信的问题2.2.计算机软件的问题27二、口述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口述作品必须要强调是即兴创作产生 注意:如果口述的内容仅仅只是重复或者再现已有的文字作品,则口述的结果并没有产生新的作品,自然不能成为口述

    13、作品。28作品“固定性”的问题 伯尔尼公约第2 2条第2 2款规定:“本同盟各成员国得通过国内立法规定所有作品或任何特定种类的作品如果未以某种物质形式固定下来便不受保护。” 我国对于“作品”并无固定性要求。29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

    14、巧表现的作品”。 30争论:体育比赛的作品性问题 一般认为,体育重在竞技,不把它作为作品。但是也有例外,例如表演色彩浓厚的体育项目体操、艺术体操、花样滑冰、花样游泳等。 仅仅因为重在竞技就将体育排除在作品之外,理由不是很充分。31四、美术、建筑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造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32五、摄影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摄影作品的独

    15、创性问题。 摄影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构图、取景、用光、快门、加工上。因此,单纯的记录拍照不是摄影作品,如翻拍文件、X X光片、CTCT片。 另外,证件照片有特定的要求,拍摄者很难发挥其独创性,也不应当认定为作品。 33六、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视听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电影作品是集体创作的结果,具有集体性。至于哪个主体才是电影作品著作权的权利主体呢?是导演、编辑还是其他?应明确,是制片人。34七、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与模型

    16、、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结构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35八、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 所谓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同一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所谓文档,是指用普通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 19911991年6 6月

    17、颁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2001年1212月国务院又颁布了新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于20022002年1 1月1 1日起实施,重述了与著作权保护对象相一致的原则。36九、实用艺术作品 实用艺术品是指适于作为实用物品的艺术作品,既是物质产品,具有物质实用功能,又是具备审美功能的艺术品。 我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未将实用艺术品列入美术作品之中。但是,根据伯尔尼公约第2 2条,实用艺术作品包含在文学艺术作品之中,所以,我国法律对实用艺术作品提供著作权保护是没有疑问的。37对著作权法第3 3条第9 9项的理解 第3 3条第9 9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应当认为其属于兜底条款,以满足

    18、不断出现的新的作品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 2条规定:“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38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 著作权法所使用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一词是从英文folklorefolklore一词翻译而来,它是指某一民族或某一地区的原住民的文化财产,既包括文学艺术意义上的传说、诗歌、舞蹈、音乐、服饰、建筑,也包括某些宗教的或者非宗教的仪式。而对此,WIPOWIPO倾向于使用最广义的概念Traditional K

    19、nowledgeTraditional Knowledge(TKTK)。39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立法所要解决的几个重点问题: (1 1)受保护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以便于实际认定与口述作品等作品如何相区别; (2 2)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所包括的著作权内容是否同其他作品一样也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3 3)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使主体(而非享有主体)从其定义可以看出,这一作品是没有明确的作者的,因此只可能存在行使主体; (4 4)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使原则和具体办法,以便于操作。 40典型案例: 出身东北的歌唱演员郭颂的代表曲目是乌苏里船歌,然而,这首歌其实是根据赫哲族民歌想

    20、情郎、狩猎的哥哥回来了等的曲调改编而成。由于郭颂以及中央电视台在表演、播放这首歌曲时,北京北辰购物中心在销售乌苏里船歌CDCD光盘时,称曲调由汪云才、郭颂创作,而且也从未向赫哲族群体支付过报酬,所以,黑龙江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以郭颂等侵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为由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411.1.权利人问题 首先,乡政府是否有权提起诉讼?对此,两审法院都持肯定态度,认为,原告是依据我国宪法和特别法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内设立的乡级地方政权。原告既是赫哲族部分群体的政治代表,也是赫哲族部分群体公共利益的代表。422.2.保护程度问题 法院仅仅要求被告以任何方式再使用乌苏里船歌时应注

    21、明“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并在有关报刊上发表有关乌苏里船歌系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的声明。至于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的请求,一方面原告不能举证证明损失,另一方面也缺乏法律依据,均被驳回。433.3.在损害赔偿问题 应当说,该判决的确有无可奈何之处,但至少在效果上导致由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利用所产生的利益最终丝毫不能回流到该共同体那里。这一点,与国际上的主流思潮是背道而驰的。44第三节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一、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二、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属于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欠缺

    22、独创性) 三、欠缺作品实质要件的历法(时间或节气的计算方法)、通用数表(如元素周期表)、通用表格(如会计帐册表格)和公式(如勾股定理)等45案例: X X广播电视报社与A A电视报社以及B B电视台分别约定:由A A和B B长期向X X提供中央电视台以及B B电视台的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供X X转载,每期分别支付8080元和100100元。X X曾两次发表声明:“未经其许可,任何报刊不得转载。”Y Y报社未经过X X的同意,擅自连续转载。46解析: 二审的广西柳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电视节目预告表不属于时事新闻,但也不具备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电视节目预告表是对一天或一周的节目按

    23、时间顺序排列加以报道,不论电视台制作节目或者协调节目安排投入了多少技术和劳动,都与节目预告表本身无关。47第四章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期间 第一节 著作人身权 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 第三节 著作权的取得和期间48著作权法第1010条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

    24、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49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

    25、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50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

    26、(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51对第1717项的理解: 在20012001年修订前,著作权法中并没有第1717项的规定。当时,著作权法中还没有引入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张承志诉世纪因特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一审法院认为,立法者不可能穷尽所有的作品使用方式。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2000年第1 1期)对此案的刊载,正式在判例上确立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在修订后的著作权法中正式确立了这一点。52第一节 著作人身权 一、著作人身权的概念及特征 (一)著作人身权的概念 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是与著作财产权相对应的

    27、人身非财产权。 这种权利主要是指作者的资格权,是作者独有的不具有财产性质的实际利益。53(二)著作人身权的特征 1.1.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视为作者,因此可以作者的身份享有著作人身权。 2.2.著作人身权具有较强的人身专属性,通常不得转让、继承和放弃,也不能被非法剥夺或成为强制执行中的执行标的。 3.3.著作人身权与民事权利中的其他人身权不同,二者赖以发生的法律事实不同。后者以民事主体自身的生命存续为前提,每个人无差别地享有。前者则以创作出文学艺术作品为法律事实。54二、著作人身权的内容 (一)发表权 (二)署名权 (三)修改权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55(一)发表权 决定是否将作品

    28、公之于众的权利,即是否披露作品并使作品处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至于公众是否知悉或关注被发表的作品,则无关紧要。 具体包括是否公之于众、如何公之于众、何时公之于众等内容。56发表权的特征 (1 1)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且发表权通常不能单独行使,需和其他著作财产权中的一种一起行使。 (2 2)发表权专属于作者,通常不能转移。 (3 3)如果因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涉及第三人的,发表权往往还受到第三人权利的制约。 57模特诉美术家案 19881988年末至19891989年初,全部都是裸体作品的专题画展“油画人体艺术大展”在北京中国美术馆举办,这是我国有史以来的第一次,裸体艺术在中国又向前迈了一步。 但在这

    29、次展览的过程中,一位模特在展厅画前被观众认出并遭恶语中伤,丈夫也因此与她闹离婚。另一位模特被公婆在电视新闻里认出来,引发了家庭纠纷。于是,两位人体模特强烈要求撤下作品,并要求学校给予经济赔偿并增加工资。后一个要求遭到拒绝。后来,在一家民办律师事务所的支持下,两位人体模特状告美术学院侵犯肖像权。这场官司又打了十年,19981998年才以调解方式并给原告一些经济补偿作为了结。58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717条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59(二)署名权 表明作者身份,在

    30、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作品来源的权利。其内容一般包括: (1 1)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 (2 2)决定署名的方式,如署真名、别名、笔名等; (3 3)决定署名的顺序; (4 4)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 (5 5)禁止他人假冒署名。60署名权的意义 法律规定署名权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不同作品来自不同作者这一事实不被人混淆,署名即是标记,旨在区别。 署名权不同于作者的民事人格权,它不因作者的死亡而消灭或改变,因此,行使署名权应当奉行诚实的原则。61署名权与姓名权的关系问题 吴冠中诉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61996年第3 3期)。 首先,该案中冒

    31、充行为并没有构成对吴冠中署名权的侵害。 其次,如果冒充行为造成被冒名者社会评价的下降,则构成对作者名誉权的侵害。 再次,此案中的一方当事人为公众人物,手侵害的可能是形象(publicitypublicity)权。62(三)修改权 著作权法第1010条的界定:“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修改,通常是对已完成的作品形式进行改变的行为,既包括由于作者思想观点和情感倾向的改变而导致的对作品形式的改变,也包括在思想与情感不变的前提下对纯表现形式的改变。 修改与演绎、派生创作不同,是对原作品的完善,是继续创作活动。这一点将修改权与著作财产权中的改编权相区别开来。63必须明确 修改权的意义与其他众多

    32、的权利一样,主要体现在拘束拘束义务人上,即要求义务人“不为”,因此,著作权法的这一界定并不十分准确,应当从禁止他人修改作品的角度界定和说明这一权利。64修改权与物权 修改权同著作权的其他权利一样,不是绝对的,通常修改权不能对抗物权。 作品的使用人为出版发行而作的必要的技术性编辑加工,不属于著作权法所说的修改。65(四)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 在理解上,通说认为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或者说一个权利的正反面,从正面讲,作者有权修改自己的作品;从反面讲,作者有权禁止他人修改、增删或歪曲自己的作品。 66思考: 1.1.毁坏作品原件的行为是不是损害了保护

    33、作品完整权? 另:收信人随意销毁他人的书信的行为是否损害了他人的著作权? 2.2.排版错误是不是损害了保护作品完整权?(沈家和诉北京出版社出版合同纠纷及侵犯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2002年第5 5期)67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 一、著作财产权的概念 所谓著作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从对作品传播利用的控制中所得到的财产权益,以及实现其利益的各种手段和方式。 换言之,著作财产权就是指著作权人基于对作品的利用而带来的财产收益权。68二、著作财产权的内容 (一)复制权 (二)发行权 (三)出租权 (四)展览权 (五)表演权 (六)放映权 (七)广播权 (八)信息网络传播权 (九)

    34、摄制权 (十)改编权 (十一)翻译权 (十二)汇编权 (十三)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69(一)复制权 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复制,是对作品的最初始、最基本,也是最重要和最普遍的传播利用方式,其他的使用形态,例如机械表演、网络传输等都是随着技术的进步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在某种意义上都可以看作是一种特殊的复制。因此,复制权也是著作财产权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 复制权是著作权的核心概念,整个著作权体系就是以复制权为核心而建立起来的。70补充:拓印 也称 拓石 ,也指现在的 碑帖 。所谓的拓印就是把一张坚韧的薄纸事先浸湿,再敷在石碑上面,用刷

    35、子轻轻敲打,使纸入字口,待纸张干燥后用刷子蘸墨,轻轻地、均匀地拍刷,使墨均匀地涂布纸上,然后把纸揭下来,一张黑地白字的拓片就复制完成了,这种复制文字的方法,称之为 拓印 。它是将石刻或木刻文字,用纸、墨拍印出来,以便保存和传播的工艺方法。71广义和狭义上的复制权 狭义的复制权是严格意义上的复制权,一般仅指以同样形式制作成品的权利,还包括在不同于原作载体的载体上复制。 广义的复制权,除了包括狭义复制权之外,还包括以不同于作品的原来形式来表现该作品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采狭义说。72(二)发行权 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发行权是一项法定的绝对的权利,既不以作品受众

    36、的合意为前提,也不以受众是否有偿获得该作品为条件。只要提供的方式合法,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都属于发行行为。73发行权的要件 1.1.出售或者赠与,即有偿、无偿在所不问。 2.2.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对象必须是有形的载体。因此在网络上的作品传输不属于这里的发行,而是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74发行与复制、出版的关系发行与复制通常是连在一起的,复制的目的是发行,发行是复制的必然结果。复制与发行两者统称为出版。75发行权的穷竭 Y Y从书店购买了X X的著作,看后又将该书籍低价卖给了旧书商店Z Z。而Z Z又将该书卖给了前来的顾客A A。X X能否以自己的发行权受到侵害为由,对Y

    37、Y、Z Z主张损害赔偿? 显然,案例中Y Y已经行使过权利了,当然不能再一次行使权利。这在学理上称为权利穷竭、权利耗尽或者权利用尽。76(三)出租权 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出租与发行的本质目的是一致的,都是满足公众欣赏文学艺术作品的需求。二者分别涉及使用权和所有权的让渡问题。77立法缺陷 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将音乐作品纳入其中,是一大立法缺陷。 但是,由于录音制作者拥有相应的邻接权,所以,非法出租音乐光盘的行为,仍会侵害录音制作者的邻接权。 78(四)展览权 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

    38、的权利。 1.1.首先,展览权的客体仅仅限于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而不承认一般意义上的展览权。 2.2.展览权与发表权的关系。 3.3.展览权与所有权的冲突。著作权法第18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79(五)表演权 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1.1.直接表演,也称为现场表演,指表演者直接向现场公众表演作品,一般通过集体管理来实现。 2.2.间接表演,也称为机械表演,指以物质形式向公众传播已经录制好的表演,如播放磁带、唱片等。20012001修订的著作权法新增加了这一内

    39、容,为收取著作权使用费提供了依据。 3.3.表演权与表演者权(邻接权)。80表演权的行使方式 (1)(1)授权他人以各种方式公开表演其作品; (2)(2)授权他人表演其作品并将表演通过电台或电视台传播; (3)(3)授权他人表演其作品并将表演录制成录音录像作品予以复制发行; (4)(4)作品的表演被制成录音录像作品发行扁该复制件的购买人对其进行商业性使用的行为; (5)(5)将表演的录音录像复制件用来出租的行为。 上述各种行为都是使用作者表演权的行为,均应分别向著作权人支付表演权使用费。81(六)放映权 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

    40、利。 放映权与表演权的关系。有学者认为,放映属于机械表演的一种,完全没有必要单独规定。 但同时要看到,放映权涉及著作权人的财产权益,确有保护的必要。82(七)广播权 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1.1.广播与网上播放的关系广播权与网络信息传播权的关系公众送信权(日本合二为一,我国也应考虑跟进作类似规定)。 2.2.著作权法第4242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

    41、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法定许可制度)83(八)信息网络传播权 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法修改后增加的一项新的著作权权能,这是信息技术的发展进步给著作权制度提出的一个新问题。84作品传输手段和创作手段的增加 第一,是传统作品的数字化和网络传播。固有作品形式的数字化,并不产生新的作品。但这种存储和传输手段的出现,也对传统意义上的复制、传播、合理使用等行为的法律界限提出了问题,需要做出新的界定。 第二,是在网络上创作的作品及其传播问题。在网络上以数字手段创作的作品,似乎是个新事物。但是,这些以数字手段创作的作

    42、品,无一例外都没有脱离固有的传统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形式范围。因此,数字化技术的出现,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导致新的作品形式产生,因而也没有产生新的类型的社会关系,无须新的法律调整手段。85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著作权法第5858条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我国已于20062006年5 5月1010日国务院第135135次常务会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自20062006年7 7月1 1日起施行。 该条例就适用范围、保护技术措施及其例外、保护权利管理电子信息、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等内容作出了相关规定,为我国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86(九)摄制权、改编

    43、权、翻译权 这三种权利是在原作品的基础上创作二次作品的权利。这种二次创作的权利也被称为演绎权,由此形成的作品称为演绎作品。 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87(十)汇编权 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注意:汇编权是原作品作者的权利,但同时又是一种原创行为,不能将原作者的著作权混同于汇编作品作者的著作权。88第三节 著作权的取得和期间 一、著作权的取得 (一)实质条件 (二)形式条件 著作权自动取得(保护)原则

    44、 民通意见第133133条也规定:“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作者均享有著作权(版权)。” 二、著作权的期间 (一)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二)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89思考: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但按照民法原理,自然人死亡后不再享有权利能力,一切权利和利益均归于消灭。著作权法的规定与民法基本原理是不是相冲突?如何理解这一点?90第五章著作权的主体 第一节 作者及著作权归属的 一般原则 第二节 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91第一节 作者及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著作权法第二章“著作权”的第二节“著作权归属”对著作权的主体问题作了集中

    45、规定。 第1111条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13181318条分别规定了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第1919条规定了国家成为著作权人的情况。92一、著作权的主体 (一)著作权主体的概念 所谓著作权的主体,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93(二)著作权人与作者 著作权法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

    46、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从上述规定可知,著作权人的外延是大于作者的。94著作权主体不同于作者的立法概况 1.1.视听作品中除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以外,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属于制片人。 2.2.职务作品在两种情况下,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3.3.委托作品的委托人可以成为著作权人。 4.4.自然人的著作权在权利人去世之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法定保护期内,依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5.5.通过转让部分或全部著作财产权,受让人也可以成为著作权人。95(三)著作权主体的具体内容 1 1自然人事实作者 2 2法人

    47、或其他组织法定作者 3 3国家 4 4未成年人创作行为仅是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96(四)著作权主体的分类 1 1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依取得著作权的方式为标准 2 2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依主体的自然属性为标准 3 3本国主体和外国主体依著作权人的国籍为标准 4 4成年主体和未成年主体依著作权人的年龄为标准 5 5单一主体和合作主体根据作品的创作是一人还是由多人完成所作的划分 6 6完整的著作权主体和部分著作权主体依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是否完整为标准97二、作者 (一)作者的概念 著作权法第1111条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也就是说,真正意义上的“作者”是指直接创作作品的自然人。 (

    48、二)作者的认定 通常以署名为准。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三)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著作权属于事实作者是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98思考:传记作品的著作权人 传记作品往往由传记的主人公或者熟悉他的人(“特定人物”)口述,由专业作家、记者整理而成。显然,单纯的素材并不属于表达形式,也不会形成作者认定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414条第2 2款规定:“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

    49、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 显然,应当明确,上述规定只能认为其仅仅涉及著作权的归属问题,而不涉及作者的认定问题。99第二节 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一、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 二、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人 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 四、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人 五、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人 六、外国人作品的著作权人100一、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 (一)合作作品的概念 狭义的合作作品,仅指合作部分不可分割使用的作品。 广义的合作作品,除了包括狭义的合作作品之外,还包括各部分可以分割、独立使用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持广义说的立场。著作权法第1313条规定:“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

    50、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101(二)确认合作作品的条件 1 1合作作者之间应当有共同创作作品的意思表示。 2 2在创作过程中,合作作者之间必须始终贯彻合作创作的意图,有意识地调整各自的创作风格和习惯,以便使他们的创作成果相互照应、衔接、协调和统一,达到整体的和谐。 3 3通过合作所完成的文学艺术形式,应当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作品的标准。102(三)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及行使 1.1.著作权法第1313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2.2.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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