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著作权法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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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二章 著作权法概述 第一节 著作权和著作权法 第二节 著作权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第三节 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历史2概况一点击此处输入相关文本内容点击此处输入相关文本内容整体概述概况三点击此处输入相关文本内容点击此处输入相关文本内容概况二点击此处输入相关文本内容点击此处输入相关文本内容3第一节 著作权和著作权法 一、著作权 (一)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依法产生的权利。4著作权与作品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是著作权法律关系得以产生的法律事实构成。 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著作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就特定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没有作品,就没有著作权,脱离
2、作品的著作权是不存在的。5狭义与广义上的著作权 狭义上的著作权,是指各类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其内容包括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 广义上的著作权,除了狭义著作权以外,还包括与传播作品相关的著作邻接权,包括艺术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权、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者、以及出版者享有的权利。6(二)著作权与版权 著作权和版权两个概念是不同阶段的产物,二者的性质内容不同,权利主体也有所区别。尽管作为实质上的财产权,“版权”、“作者权”和“著作权”的称谓更多的是形式上的差别,但仍有区分的必要。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附则中第5656条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实在是一种人为制造概念混乱的做法,在今后的
3、法律修订时应当予以改正。7(二)著作权与工业产权 第一,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的标的所反映的领域和作用不同,其表现形式也有所不同。 第二,著作权的独占性和排他性比工业产权更弱。 第三,由于著作权制度赋予独立完成同样或相似作品的作者均享有著作权,所以,著作权通常可以自动产生。而工业产权的排他性导致必须由特定的机构、通过特定的法律机制完成必要的技术和法律上的鉴别、审查和最终授权。 8(三)著作权的法律性质 1.1.一元论德国 作者所享有的各种人身性质的或经济性质的特权均是一种单一的权利表现,即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格权密不可分,因此禁止著作权的转让。 2.2.二元论法国 作者的权利分为两类:精神权利和经济权
4、利,二者在性质上截然不同,理论上二者绝对没有结合的可能,因为他们使用范围不同,命运不同,既非同时问世,也不一起消失。 9我国理论通说(吴汉东) 将著作权的性质分为著作人身权的性质和著作财产权的性质两类。 著作人身权有整体不可转让性、不可剥夺性、不可扣押性、不可强制执行性、个别权能的可继承性和永久性。 著作财产权则有可转让性、期限性和可继承性。10二、著作权法的概念 著作权法是指调整因著作权的产生、控制、利用和支配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1.产生解决著作权从何而来的问题 2.2.控制与支配解决著作权归属的问题 3.3.利用解决如何实现著作权价值的问题11三、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 1
5、 1维护作者权益为核心原则 2 2作者或著作权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 3 3符合著作权国际保护基本准则的原则12第二节 著作权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一、著作权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一)著作权制度的起因特许出版权时期 (二)著作财产权时期(copyrightcopyright) (三)作者权时期(authors rightauthors right) (四)国与国之间的著作权保护和国际公约 二、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历史 (一)解放前著作权立法概况 (二)建国后著作权立法概况13第三章 著作权的对象 第一节 作品的概念 第二节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第三节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14第一
6、节 作品的概念 一、作品的概念 (一)我国的立法表述 著作权法第3 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之后又采用列举的方式列举了9 9种具体的作品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 2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二)伯尔尼公约的表述15二、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的条件 (一)应当是思想或情感的表现 (二)应当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 (三)作品的表现形式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16(一)应当是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 著作权只保护表现形式,不保护被表达的思想或情感,这
7、是著作权制度的一项基本理论。这一理论是基于确定著作权保护范围的重要学说思想/ /表达二分法(idea/expression dichotomyidea/expression dichotomy)。该学说源于普通法上的公理而为主要的制定法所吸收和接受。17思考:以下是否为作品? 1 1大自然的天成。 2 2动物的“创作”,如动物的鸣叫、涂抹等。 3 3自动生成的东西。如自动生成的照片,包括大头贴、高速公路上设置的超速汽车自动拍摄装置拍摄的照片等。18要强调的是:作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创作成果”,必然是人的行为而产生的。这一点,从著作权法对作者的定义“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中也可以得
8、到印证。19(二)应当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 所谓独创性,又称原创性,是指一件作品的完成是该作者自己的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综合的结果,既不是依已有的形式复制而来,也不是依既定的程序推演而来。 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形式而不保护内容,因此,独创只是表达形式的独创,不是内容的独创。因此,就相同主题进行不同创作,照样可以分别形成独立的作品。 例如,基于同样的历史题材的创作。20案例1 1: X X电视台开发出一种新型的娱乐电视栏目幸福家庭计划。栏目的概要如下:每次公开募集一个有少年子女的三口家庭,给家庭的父亲布置一项有难度的作业如在电视摄相机前连续1010次命中的投篮,并要家庭成员用DVDV拍摄下来。如
9、果完成作业,电视台将给予重奖。Y Y电视台也开始开办这个栏目。X X认为Y Y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Y Y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问题:Y Y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21解析: 录制的每一台节目也许可以构成一部作品。但是,这个栏目本身只是一个构思或方案,属于思想的范畴,还不是作品。 思想的独创并不等同于作为表现形式的作品的独创,即使将思想用文字表达出来,也不属于表达形式的独创。 如果表达形式具有独创性,也仅仅说明相应的文字表现形式属于作品,而按照文字所提供的方案操作并不触及这种表达形式,所以还是不构成对该文字作品著作权的侵害。22案例2 2: RualRual电话公司按照英文字母的顺序编排了一部
10、电话号码簿,将其出版发行。FeistFeist出版公司将其中的信息大量摘录,重新编排成一部仅供本公司业务使用的电话号码簿,分发给公司内部的各个部门使用。于是,RualRual电话公司提起诉讼,指控FeistFeist出版公司侵犯了其在该电话号码簿上的著作权。23解析: 上述案例就是著名的FeistFeist事件,是有关不具有创造性的劳动成果的作品性问题,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开创性判例。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是:尽管原告为了制作自己的智力成果数据库(电话簿),脑门上流满了汗水(sweat of sweat of browbrow), ,但是这种劳动和投资并不具有独创性,因此,不构成作品,也就不存在F
11、eistFeist公司的侵犯著作权问题。24(三)作品的表现形式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 知识作为人类对认识的描述,其本质是形式的,既包括科学技术、文学艺术,也包含工商业标记。 一件新产品,其本质是一项技术类知识,如果以实物形式制造出来,则属于产品范畴,而不属于作品。但相应的生产说明书,则属于科学作品,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25第二节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
12、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26一、文字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一)对“文字”要做广义上的理解 (二)两个特殊问题1.1.书信的问题2.2.计算机软件的问题27二、口述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口述作品必须要强调是即兴创作产生 注意:如果口述的内容仅仅只是重复或者再现已有的文字作品,则口述的结果并没有产生新的作品,自然不能成为口述
13、作品。28作品“固定性”的问题 伯尔尼公约第2 2条第2 2款规定:“本同盟各成员国得通过国内立法规定所有作品或任何特定种类的作品如果未以某种物质形式固定下来便不受保护。” 我国对于“作品”并无固定性要求。29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
14、巧表现的作品”。 30争论:体育比赛的作品性问题 一般认为,体育重在竞技,不把它作为作品。但是也有例外,例如表演色彩浓厚的体育项目体操、艺术体操、花样滑冰、花样游泳等。 仅仅因为重在竞技就将体育排除在作品之外,理由不是很充分。31四、美术、建筑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造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32五、摄影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摄影作品的独
15、创性问题。 摄影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构图、取景、用光、快门、加工上。因此,单纯的记录拍照不是摄影作品,如翻拍文件、X X光片、CTCT片。 另外,证件照片有特定的要求,拍摄者很难发挥其独创性,也不应当认定为作品。 33六、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视听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电影作品是集体创作的结果,具有集体性。至于哪个主体才是电影作品著作权的权利主体呢?是导演、编辑还是其他?应明确,是制片人。34七、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与模型
16、、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结构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35八、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 所谓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同一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所谓文档,是指用普通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 19911991年6 6月
17、颁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2001年1212月国务院又颁布了新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于20022002年1 1月1 1日起实施,重述了与著作权保护对象相一致的原则。36九、实用艺术作品 实用艺术品是指适于作为实用物品的艺术作品,既是物质产品,具有物质实用功能,又是具备审美功能的艺术品。 我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未将实用艺术品列入美术作品之中。但是,根据伯尔尼公约第2 2条,实用艺术作品包含在文学艺术作品之中,所以,我国法律对实用艺术作品提供著作权保护是没有疑问的。37对著作权法第3 3条第9 9项的理解 第3 3条第9 9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应当认为其属于兜底条款,以满足
18、不断出现的新的作品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 2条规定:“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38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 著作权法所使用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一词是从英文folklorefolklore一词翻译而来,它是指某一民族或某一地区的原住民的文化财产,既包括文学艺术意义上的传说、诗歌、舞蹈、音乐、服饰、建筑,也包括某些宗教的或者非宗教的仪式。而对此,WIPOWIPO倾向于使用最广义的概念Traditional K
19、nowledgeTraditional Knowledge(TKTK)。39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立法所要解决的几个重点问题: (1 1)受保护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以便于实际认定与口述作品等作品如何相区别; (2 2)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所包括的著作权内容是否同其他作品一样也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3 3)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使主体(而非享有主体)从其定义可以看出,这一作品是没有明确的作者的,因此只可能存在行使主体; (4 4)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使原则和具体办法,以便于操作。 40典型案例: 出身东北的歌唱演员郭颂的代表曲目是乌苏里船歌,然而,这首歌其实是根据赫哲族民歌想
20、情郎、狩猎的哥哥回来了等的曲调改编而成。由于郭颂以及中央电视台在表演、播放这首歌曲时,北京北辰购物中心在销售乌苏里船歌CDCD光盘时,称曲调由汪云才、郭颂创作,而且也从未向赫哲族群体支付过报酬,所以,黑龙江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以郭颂等侵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为由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411.1.权利人问题 首先,乡政府是否有权提起诉讼?对此,两审法院都持肯定态度,认为,原告是依据我国宪法和特别法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内设立的乡级地方政权。原告既是赫哲族部分群体的政治代表,也是赫哲族部分群体公共利益的代表。422.2.保护程度问题 法院仅仅要求被告以任何方式再使用乌苏里船歌时应注
21、明“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并在有关报刊上发表有关乌苏里船歌系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的声明。至于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的请求,一方面原告不能举证证明损失,另一方面也缺乏法律依据,均被驳回。433.3.在损害赔偿问题 应当说,该判决的确有无可奈何之处,但至少在效果上导致由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利用所产生的利益最终丝毫不能回流到该共同体那里。这一点,与国际上的主流思潮是背道而驰的。44第三节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一、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二、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属于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欠缺
22、独创性) 三、欠缺作品实质要件的历法(时间或节气的计算方法)、通用数表(如元素周期表)、通用表格(如会计帐册表格)和公式(如勾股定理)等45案例: X X广播电视报社与A A电视报社以及B B电视台分别约定:由A A和B B长期向X X提供中央电视台以及B B电视台的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供X X转载,每期分别支付8080元和100100元。X X曾两次发表声明:“未经其许可,任何报刊不得转载。”Y Y报社未经过X X的同意,擅自连续转载。46解析: 二审的广西柳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电视节目预告表不属于时事新闻,但也不具备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电视节目预告表是对一天或一周的节目按
23、时间顺序排列加以报道,不论电视台制作节目或者协调节目安排投入了多少技术和劳动,都与节目预告表本身无关。47第四章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期间 第一节 著作人身权 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 第三节 著作权的取得和期间48著作权法第1010条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
24、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49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
25、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50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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