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科医疗服务中的律问题和医疗纠纷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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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 服务 中的 问题 医疗纠纷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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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卫生服务和全科医疗服务中常见的法律法规问题及医疗纠纷的解决策略姜化安2007年7月概 述v全科医疗服务的主要内容和特点l内容:医疗服务预防医学保健服务康复医学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概 述l特点:基层保健以病人为中心的照顾连续性服务以家庭为单位的服务协调性服务可及性服务综合性服务以社区为基础的服务团队合作的工作方式概 述v全科医疗可能涉及的法律l人口与计划生育法l特殊人群生命健康权益保护法母婴保健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其它 l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l健康相关产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献血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概 述l疾病预防与控制法律制度传染病防治
2、法职业病防治法其它l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医疗机构管理条例l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法律制度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其它l医疗事故处理法律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l其它有关的法律全科医疗可能涉及的法律v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l背景:人口过度增长制约经济发展人均耕地减少,粮食需求增加;教育需求增加;住房需求增加医疗需求增加;交通需求增加(陆、海、空)。人口过度增长影响社会进步人口素质下降;就业困难,竞争加剧;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多。国力不足,国际地位下降。全科医疗可能涉及的法律1978年我国第一次在宪法中规定“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确定了计划生育工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中的重要地位。2001年12月2
3、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地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科医疗可能涉及的法律l基本内容人口发展规划实施各级政府按行政区域负责并制定规划;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全科医疗可能涉及的法律 生育调节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计划生育,避孕为主;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全科医疗可能涉及的法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建立婚前检查制度、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的健康水平;指导
4、避孕:严禁利用超声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全科医疗可能涉及的法律l法律责任非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实行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全科医疗可能涉及的法律l处罚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数倍以上的罚款;严重者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全科医疗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v特殊人群生命健康权益保护法律制度l中华人民共和
5、国母婴保健法 1994年10月27日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6月1日起执行。其核心是调整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的素质。全科医疗可能涉及的法律 基本内容婚前检查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包括:-婚前卫生指导; 性卫生知识 生育知识 遗传病知识全科医疗可能涉及的法律 -婚前卫生咨询;-婚前医学检查。 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包括下列疾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 指定传染病 有关精神病-对存在上述问题的意识应提出意见:s 暂缓结婚s 严重遗传性疾病,应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经双方同意长期避孕或节育方可结婚。但婚姻法禁止结
6、婚的除外。全科医疗可能涉及的法律 孕产期保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内容包括:-母婴保健指导s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的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s孕、产妇保健s对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全科医疗可能涉及的法律 -胎儿保健s对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新生儿保健s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学保健服务。-经产前检查,发现或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意见:s胎儿患严重遗传
7、性疾病;s胎儿有严重缺陷;s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严重危害孕妇健康。全科医疗可能涉及的法律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依照本法规定施行中止妊娠或结扎手术,应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施行终止妊娠或结扎手术的,享受免费服务。 全科医疗可能涉及的法律医院外分娩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妇应经培训合格的接生人员实行消毒接生;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全科医疗可能实际的法律技术鉴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医学鉴定
8、组织,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从事鉴定的人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必须具有一定的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的组成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同级人民政府聘任;医学技术鉴定实行回避制度。全科医疗可能涉及的法律行政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测和技术指导;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实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全科医疗可能涉及的法律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
9、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母婴保健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全科医疗可能涉及的法律法律责任未取得国家颁发合格证书的机构从事上述检查、诊断、技术鉴定,实施终止妊娠手术,出具本法规的有关医学证明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根据情节给与警告或处以罚款;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
10、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从事母婴保健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与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全科医疗可能涉及的法律l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要求卫生部门和学校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工作。卫生部门应当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托儿所、幼儿
11、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全科医疗可能涉及的法律l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基本内容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发展社区服务,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体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全科医疗可能涉及的法律l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
12、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基本内容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分阶段确定康复重点项目,制定计划,组织力量实施。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以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康复为基础,残疾人家庭为依托,以实用、易行、收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并开展康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为残疾人提供有效地康复服务。政府和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在医院设立康复医学科(室),举办必要的专门康复机构,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科学研究、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康复课程,设
13、置康复专业,培养各类康复专业人才。全科医疗可能涉及的法律v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制度l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2003年5月7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3年5月9日公布并施行。l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概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全科医疗可能涉及的法律l基本内容突发事件报告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卫生服务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突发事
14、件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全科医疗可能涉及的法律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地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与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
15、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患者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患者,应当按照规定将患者及其病历纪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全科医疗可能涉及的法律卫生服务机构内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治交叉感染和污染;对传染病患者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患者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患者、疑似患者和传染病患者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
16、措施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全科医疗可能涉及的法律l法律责任卫生服务机构责任违反法规的行为s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s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及时采取措施;s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履行突发事件检测职责; s拒绝接诊患者;s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全科医疗可能涉及的法律处罚s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s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s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s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17、任。全科医疗可能涉及的法律v健康相关产品卫生法律制度l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1年2月28日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全科医疗可能涉及的法律基本内容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s医疗机构必须依法配备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s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同级人民政府药监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并注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核发证;s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
18、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改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全科医疗可能涉及的法律药品价格的管理s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关于药价管理的规定,制定和标明药品零售价格,禁止暴利和损害用药者利益的价格欺诈行为;s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提供所用药品的价格清单;s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还应当按照规定的办法如实公布其常用药的价格,加强合理用药的管理。全科医疗可能涉及的法律法律责任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
19、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销售和未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全科医疗可能涉及的法律医疗机构将其配置的制剂在市场上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非法所得;对违法行为严重的执业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全科医疗可能涉及的法律l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
20、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和接收患者进行治疗的单位,除采取抢救措施外,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控制措施。全科医疗可能涉及的法律l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法
21、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全科医疗可能涉及的法律l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1999年12月28日国务院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的临床需要,可以研制医疗器械,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本单位使用。医疗机构对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作记录。医疗机构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或者对应销毁未进行销毁的,由县级以
22、上人民政府药监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全科医疗可能涉及的法律违反条例规定,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的医疗机构提供虚假报告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药监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资格,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全科医疗可能涉及的法律v疾病预防与控制法律制度l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
23、群众的健康要求,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法定传染病分类管理 我国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 全科医疗可能涉及的法律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病、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其中非典、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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